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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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卿

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本丈试通过解决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

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

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其次,对在先权的保护应考虑到被保护的商标或商号是否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为在商标或商号还没有产生良好商业信誉时,二者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纠纷的情况较少。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是否具有知名度可以从连续使用的时间、使用的程度、使用的地域和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或商号的商品或服务在使用的地域内所占的市场份额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禁止混淆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并使一或双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作者简介:张文卿,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106也是权利主体要求确认权利,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工商标字11999】第81号)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可见,是否混淆或有混淆的可能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以禁止混淆为基本原则,其核心应是禁止商标与商号的文字作相同近似的使用,制止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因此,当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时,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都应以制止混淆为原则,依法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的行为。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不允许任何通过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等手段,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也就是适用禁止混淆原则不应要求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之间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对商标与商号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在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商号权的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行政辖区内。而对于商标,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过注册的商标、商号,其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有权机关对它们进行保护的程度也就不一样。JJ|J之汉字资源的稀缺性,商标与商号的碰撞难以避免。所以,应当提高商号的效力范围,不受企业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限制。另外,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虽然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但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平行管理,这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原因。所以工商行政部门应将商号登记核准的权限收归国家工商总局所有,如果实施这种登记体制有难度,那至少要把登记核准权收归省级工商局统一行使,依照现有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字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手中。

(二)完善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街道计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街道计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街道计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地处**市政府所在地,总人口116186人,育龄妇女36058人,已婚育龄妇女25482人,外来流动人口32000余人,面与管理量要占全市的五分之一之多。历年来街道计划在全体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曾多次名列全市前茅和获得计划生育优胜奖。但计划生育形势仍然 ___,就近2年来计划生育情况分析:年平均出生人数达1100余人,计划外出生平均每年近30人,率平均为97.44,对照市计生局对我们街道计划生育考核的首要指标计生率为97,实际情况已接近市计生局考核指标的底线。有鉴于此,需要我们正视目前街道计生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以期提升我们街道计生的整体水平。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计生政策与群众意愿差距仍然较大,计划外生育法制约束力有弱化的一面。在目前计划生育人性化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对缺少约束力或意识落后的计生对象不能像以往那样可以强制执行,当这类人员计划外怀孕且拒绝引流产时,难以落实补救措施。如果对象铁了心决意要生的,反复的思想实际上效果并

不明显,很难做好。此外违法生育现象呈多元化趋势:①未婚男、女青年依法生育观念淡薄,特别是农村片,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现象呈上升趋势,近2年未到法定年龄计划外生育共发生11例。②离、再婚人员不符合特批条件,但有着强烈生育愿望的对象难管理。③经济条件好的少数人员生育二胎的愿望更是强烈。比如近年发生的像教师、医生等宁愿放弃也要违法生育。④农转非(属于征地、一居一农)无业人员自由度高,管理容易失控,近2年来发生计划外生育共35例。⑤非婚生育(一方有合法婚姻有子女,第三者非婚计划外生育的)也有增多趋势,2年来已发生3例。 (二)的管理幅度与难度日益加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更趋频繁,此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转非及户口迁移手续比以前简化,所有这些原因造成城镇人户分离数量增多,客观上导致计生管理脱节的状况更为严重,城镇计生面临形势已十分严峻。 1、社区人户分离日趋严重,计生管理的“空洞”增多。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户分离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转制、破产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等户口挂靠在某个社区,但查不到人,无法实行跟踪管理,漏管人员中发生的计划外生育已占相当大的比例,突出的有以下几块:

最新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

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 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021年论解决部门冲突的策略毕业

课程论文(设计) 欧阳光明(2021.03.07) 论文题目:论解决部门冲突的策略 学生姓名石亚洲 专业工商管理 层次大专 批次 学号w130704171045 2013年11月 摘要 组织冲突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是一种能够观察和感知的矛盾的表现。本文通过对组织冲突含义和特点的分析,总结出组织冲突的价值,通过运用竞争、合作、回避、妥协、授权的方法来化解冲突。 关键词:组织冲突含义价值化解 目录 1.前言1 1.1组织冲突的含义1 1.2组织冲突的价值1

2.组织冲突的化解方法3 2.1运用竞争3 2.2运用合作4 2.3运用回避4 2.4运用妥协6 2.5运用授权6 参考文献7

1.前言 企业组织中的成员在交往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出现争论、对抗,导致彼此间关系紧张,这种状态就称为冲突。 冲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工作上的冲突,一种是人际关系上的冲突。例如在工作上销售部门和服务部门由于分工不同,会经常产生冲突。销售人员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夸大一些事实;服务部门在跟进的售后服务中,部分服务人员为了省事,或为了掩盖自身对技术掌握的不足,将出现问题的责任推给销售部门。这是我们最常见的工作上的冲突。在工作中人际关系上的冲突更多,比如评选年终先进,由于名额的限制,最后要从两个都十分优秀的员工中选一个人当先进,此时这两个优秀员工之间的冲突,或者他们与部门经理之间的冲突就很可能出现了。 作为部门经理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任何时候只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放在一起就有产生冲突的可能。 1.1组织冲突的含义 由于对冲突的研究角度和追求目标的不同,组织行为学家对冲突有着不同的定义。斯蒂芬·罗宾斯指出:“一种过程,这种过程起始于一方感觉到另一方对自己关心的事情产生消极影响或将要产生消极影响”[1]。在刘易斯·科塞看来:“冲突就是为了价值和对一定地位、权力、资源的争夺以及对立双方为使对方受损或被消灭的斗争”[2]。而彼得·康代夫却认为冲突是“一种彼此相关或互动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我们发现我们自己(要么作为个体,要么作为群体)处于某种被觉察到的对我们个人或集体的目标威胁之下。这些目标通常要涉及人与人之间的需求关系。”[3]。因此,根据以上观点,本人认为组织冲突可以定义为: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成员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中不同团体之间,由于利益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不一致而造成的彼此抵触、争执或攻击的组织行为,是一个从知觉到情绪,再到行为的心理演变过程。可见,冲突是一种对立状态,在追求目标上,冲突的各方所追求的目标既可能相同又可能不同;在表现形式上,出现直接交锋且比较激烈,往往突破了规章、规则,甚至带有明显的破坏性。冲突是组织的一种普遍现象,组织的任何一项制度、管理方法和措施都可能引发冲突。冲突无处不在,因此,我们面对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冲突,而是如何处理冲突。冲突过多会浪费人们的时间和精力,冲突过少不利于激发潜能。 1.2组织冲突的价值 组织冲突的存在对部门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有一些具有明显的破坏性,而有一些则是积极的。现在组织学认为,组织冲突是在部门组织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行为。一直以来,人们都片面地认为:冲突是完全有害于组织发展的,必须设法避免。事实上,组织冲突犹如一把双刃剑,对组织及其组织内部人员既有消极作用(干扰性和破坏性冲突)又有

新形势下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抓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加快推进和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抓好计划生育这项常抓不懈的常规性工作,成为当前基层一个不容回避而且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现状与问题 当前,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计生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建设、滞后于形势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教育手段,部分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儿女双全”等意识仍根深蒂固。二是一些基层干部的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缺乏责任意识,抓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对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存有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仍存在留情、留步、留路的现象。三是抓计划生育的氛围有所淡化,存在“重经济轻计生,重罚款轻教育”的现象,在农村个别地方群众生育观念“回潮”,“穷人不怕罚,富人罚不怕”。计生工作气氛不浓,声势不大,没有形成合力,计生工作仍停留在会议上、口头上、文件上,应付过关、等靠的思想严重。四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到位,对超生、抢生户未采取强有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措施,致使违法超生、抢生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一定的错觉。五是流动人口管理难。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难以有效管理;另一方面,流入人口计生管理几乎处于“真空”。由于管理难,在城市及城乡结合部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死角”。 二、原因剖析 深刻剖析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认识不明。个别乡镇对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认识不足,片面地重经济生产,忽视了人口再生产,从而在抓计生工作中,重形式的多,抓落实的少,重表面号召,忽视了剖析、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基层计生部门对抓计划生育工作停留在超生罚款上,重处罚轻教育,重补救轻孕前服务,把工作重点仍放在“捉大肚皮”,工作远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作的滞后。 二是意识不强。在广大农村,群众的生育观念尚未真正转变,“养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11352796.html,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作者:张鹏飞 来源:《商情》2020年第10期 【摘要】著作权的限制可以看作为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的例外,其存在有一定的正当性,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和限制是并行不悖的。本文主要论述了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重点分析著作权中最主要的一种限制——合理使用。在了解我国著作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理使用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内容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 正当性;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一、概述 著作权是保护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是有创作的作品,其主要调整的是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著作权人每享有一项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除非存在免责事由。但是,有权利就必须有限制。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著作权从无到有,从简单到系统的扩张,可以看出我国不断重视扩张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对著作权的保护,却忽略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但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如果对著作权进行不合理的扩张,则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著作权限制存在的正当性 所谓著作权的限制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著作权法》是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对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著作权限制典型地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作品的创作离不开他人的素材,离不开全人类长期的知识积累。比如,要完成一篇论文,你必须先收集、查阅、整理相关的知识。作品本身具有跟强的社会属性,它既是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也包含了对同代人和先辈智力成果的吸收,打上了社会产品的烙印。所以,从正义、公平的价值观来看,著作权限制建立起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其次,从著作权价值构造的角度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 权的限制 【本文概要】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2020年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为您提供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

08组织行为学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7年课程考试 《组织行为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有效期: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1月13日) 题目: 一、根据个性差异原理,论述企业如何科学地用人。 写作提示: 1. 个性差异的概念; 2. 个性差异的内容; 3. 个体差异的职业适应性; 4. 个性差异的应用原则。 参考文献: [1]朱启臻.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应用[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 [2]程正方.现代管理心理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3]胡爱本.新编组织行为学教程(第三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二、论解决部门冲突的策略。 写作提示: 1. 组织冲突的含义; 2. 组织冲突的价值; 3. 组织冲突的化解方法。 参考文献: [1]朱启臻.组织行为学[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刘明霞.组织行为学简明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3]戴维·布坎南等.组织行为学(第五版)[M].李丽等译.北京:经济管理 出版社,2011 三、比较三种主要领导行为理论的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 写作提示: 可通过查阅资料任意选择三个领导行为理论进行评述,比较其理论前提和该 理论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参考文献: [1]朱启臻.组织行为学[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顾培忠等.组织行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程正方.现代管理心理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四、调查报告:××单位职工对工作满意度的调查。 写作提示:

1. 根据双因素理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对人的激励作用是不同的,通过 职工对工作满意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哪些因素使职工满意,哪些因素使职工 不满意。 2. 根据双因素理论分析影响职工积极性的主要因素,并提出管理改革的建 议和对策。 参考文献: [1]朱启臻.组织行为学[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程正方.现代管理心理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3]顾培忠等.组织行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五、论工作压力的预防与疏导。 写作提示: 1. 工作压力的概念; 2. 工作压力的预防措施; 3. 工作压力的疏导方法。 参考文献: [1]朱启臻.组织行为学[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斯蒂芬·P.罗宾斯等.组织行为学[M].孙健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12 [3] 顾培忠等.组织行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具体要求: 1.从以上五个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写作,要切中题目。 2.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专科2500字以上) 3.论文要有充分的实证资料,避免空对空,提倡使用本人调查的第一手资料,亦可适当用二手资料。 4.理论联系实际,结合课程内容,做到立论正确、主题明确、中心突出、论述有据。 5.论文要求规范化: 标题——内容提要(100—150字)——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6.论文要求结构严密,语言流畅,富有哲理,要体现学术性,不能用文学语言,也不能公文化。 7.引用资料要注明出处,文章最后列出参考文献,否则扣分。题目所给参考文献仅供参考,论文写作不限于这些参考文献。 8.不在上述选题范围内写作,以及复制、抄袭别人论文,论文内容雷同者均以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试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它们通过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将二者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商号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在区别主体方面,商号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则以区别不同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发挥着区别商事主体的功能。在质量保障方面,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相联系。这就是为什么说起烤鸭,人们都会想起“全聚德”,要买糕点,老北京人都会提起“稻香村”的原因。当然商标和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的。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并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登记带有“蜜雪儿”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例如,1998年,在中国享有

生育观念的调查与思考

生育观念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节育行为与生育观念的调查与思考 ____是著名__乡。漂洋过海的__乡亲在带回财富、技术的同时,是否把世界各地先进的生育观念、先进的节育措施带进千家万户?海外相对自由的生育政策、生育文化对当下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有影响?哪些要素左右了/-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__城乡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的认知与选择?节育过程中,城市女性和乡村农妇的节育观念差别在哪?她们最关心的是什么…… 为了具体、清晰的了解外来思想、__乡文化对当下__育龄妇女生育观念、节育方式选择的影响,准确了解影响育龄妇女节育认知选择的要素,全面掌握__地区育龄妇女对避孕方式、避孕措施的认知、选择情况,探索寻找最适合当地妇女节育心理、生育观念的节育措施与节育方式,实现节育措施由短效到长效的转化,做好计划生育基础数据收集工作,__市计生局和__大学妇女儿童研究中心共同组成课题组,采取分层抽样调查方法,调查走访了__三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四市(开平、鹤山、台山、恩平)的三百二十多名城乡育龄妇女,发放问卷350分,回收有效问卷XXX份。 调查表明,__市育龄妇女综合节育率为90%以上,各种避孕措施中,上环、结扎等长效避孕措施采用率最高,大部分育龄妇女对不同时期应采取不同避孕措施的认知基本正确,主动、健康、文明的节育观念逐步形成。同时,调查显示,节育失败率也成为困扰

城乡妇女健康的一个大问题,高达百分之三十多的调查对象有过节育失败后人工流产的经历,其中又以城市妇女居多,以采取短期避孕措施者居多。总体来看,__市计划生育环境良好,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但是在具体节育措施的认知与选择过程中,落后的生育观念,传统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思想,依然成为制约育龄妇女节育措施选择的重要因素,这点在华__聚居的台山、开平等地尤显突出,体现出碉楼文化守旧落后的一面,更体现出计划生育工作受社会经济发展、福利保障制度、传统生育观念等多种要素制约影响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调查数据分析 (一)综合节育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长效避孕措施是育龄妇女的首选。 所谓综合节育率是指使用各种节育措施并已持续一定时期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全部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我们调查走访的____地区的320位育龄妇女中,有XXX人采取了节育措施,占调查人数的90.3%,只有XXX人没有采取,其中还包括XXX人因计划内生育而未采取。综合节育率达XX%以上。考虑到误差的因素,其综合节育率也可以达到19XX年广东省统计的全省XX.X%的水平。但如果按全省综合节育率逐年上升的趋势来看(19XX年比19XX年上升了1.3个百分点。19XX年比19XX年上升1.XXX个百分点),20__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院(系)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吴媛媛 学号 11016104 指导教师杨峰职称讲师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摘要: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著作权限制通常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

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著作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专职权能限制。①在著作权立法中,权能限制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法定免费使用、权利穷竭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上述情形,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等在立法中多表述为“对著作权法的限制”或“专有权利的限制”,英国在相关立法中却称之为“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 关键词:发展基础法律价值判断标准立法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肇始于英国判例法。从1740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造了一系列规则,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草创了有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功用及法理基础;尔后,这一制度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此亦作了明确过定,从而使这一规则成为国际准则。《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即允许以合理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他人有邻接权的表演、唱片及广播的四种情形;《日内瓦公约》鉴于有的成员国使用反不当竞争法保护唱片制作者,因而未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但并不禁止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制度。 二、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 采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利用,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法鲁制度。合理使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的设定。关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法学家们曾从“财产价值观”或“人格价值观”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与说明。而法律经济学则运用信息经济论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新视角。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同其他财产权制度一样,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著作权法不收侵犯。对于法律如何保障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②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财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进行投资。 毫无疑问,著作权是信息生产者获取财产的新方式。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的严格规范意蕴。而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将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享用都是一定权力的享用。对此,马克思指出,仅仅占有某物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因为别人也可以同样再去占用它,只有将占有确认为占有者的占有权时,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③科斯认为。人们通常注意到商人得到和使用某种食物,而忽视这一行为是在行使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的理论表明,权利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作为制度产品的有用资源。既然如此,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

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三大途径解决部门冲突做好内部沟通

三大途径解决部门冲突做好内部沟通 方敏是一名新上任的店经理,掌管着由200多名店员组成的大团队。该门店人员众多,组织机构完善,岗位职责明晰,方敏原以为管理起来应该可以得心应手。上任没多久,他就发现,部门经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管理冲突:这天上午,采购部经理找到方敏,说药店亟需增加新药品种,但财务经理不能提供进货资金。对此,财务经理的回答是:“之所以不能提供资金,是因为这段时间门店销量不好,而且药店的一些外欠款没有及时回款。”方敏又叫来了销售经理,销售经理说:“因为采购部门采购失误,造成部分产品滞销,因此门店业绩出现大幅下降!” 兜了一个圈儿,问题又回到了采购部。此外,药店的部门经理之间常常因为一件小事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而相互指责和埋怨。方敏很困惑,究竟该如何进行企业内部沟通的管理呢? 一、了解部门冲突的类型 “部门冲突”或者说是“中层冲突”,存在于任何一个门店的管理中,是门店经理无法回避的。通常情况下,门店规模越大,组织机构越完善,管理冲突就越频繁。曾任国际冲突管理协会主席的乔斯?沃德认为:“冲突是指个体或组织由于互不相容的目标认知或情感而引起的相互作用的一种紧张状态。” 部门冲突分为建设性冲突和破坏性冲突两种。所谓“建设性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双方会因为争执而“出真知”,是一种良性互动。通用电气前CEO韦尔奇说:“建设性冲突能够让不同观点交锋,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有利于管理者顺势推动改革与创新。”因而,在通用电气时,韦尔奇经常与成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辩论,诱发同成员的冲突,从而不断发现问题,改进企业的管理。 有些门店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会例行中层会议,要求部门经理提出个人见解。这种见解不会是“一边倒”,只有一种声音,而是会有异议和碰撞,最后在碰撞中达成共识,最终使决策获得通过。 所谓“破坏性冲突”,是指内耗性互动或叫恶性互动,组织界限会因为这种冲突越来越模糊,组织目标就会越来越丧失,管理就会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出现低效甚至负效。 在案例中,方敏所面对的就是部门经理之间的破坏性冲突,由于各自逃避责任,而出现了内耗,部门之间相互指责,而不是主动寻找解决的方法。因此,管理者必须通过对部门冲突的引导和排除,避免内耗,使恶性冲突转化为良性冲突。 二、分析部门冲突的原因 1.利益冲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门店各部门的利益不同,立场不同,会对同一问题产生异议和冲突。比如对“本月销量有所突破”这一事件,卖场经理会将其归功于本部门员工的努力销售,而采购经理则会归功于本部门对产品的遴选和采购价格的控制。利益冲突由此而发。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 张文卿 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本丈试通过解决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 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 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其次,对在先权的保护应考虑到被保护的商标或商号是否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为在商标或商号还没有产生良好商业信誉时,二者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纠纷的情况较少。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是否具有知名度可以从连续使用的时间、使用的程度、使用的地域和范围以及使用该商标或商号的商品或服务在使用的地域内所占的市场份额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禁止混淆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并使一或双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作者简介:张文卿,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106也是权利主体要求确认权利,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工商标字11999】第81号)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可见,是否混淆或有混淆的可能是处理此类案件的评判标准。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以禁止混淆为基本原则,其核心应是禁止商标与商号的文字作相同近似的使用,制止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因此,当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时,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都应以制止混淆为原则,依法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的行为。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不允许任何通过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等手段,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也就是适用禁止混淆原则不应要求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之间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对商标与商号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管理 在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商号权的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行政辖区内。而对于商标,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过注册的商标、商号,其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有权机关对它们进行保护的程度也就不一样。JJ|J之汉字资源的稀缺性,商标与商号的碰撞难以避免。所以,应当提高商号的效力范围,不受企业登记机关辖区范围的限制。另外,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虽然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但是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平行管理,这也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原因。所以工商行政部门应将商号登记核准的权限收归国家工商总局所有,如果实施这种登记体制有难度,那至少要把登记核准权收归省级工商局统一行使,依照现有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字号的唯一性,把商号的登记权集中到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手中。 (二)完善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做好计生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干部计生压力大。首先,计生干部在执行计生政策时严守纪律,对待群众态度平和,在群众出现过激行为时也是克制忍让,一而再、再而三地做群众思想工作,仍然收效甚微。 计生骨干队伍力量亟待充实和加强。 依法管理与有效管理的矛盾比较突出。 、企业法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不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难 建议和思考 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汇聚强大工作合力。发挥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关联,计生内部工作人员之间要相互合作,强化服务、不断提高计生服务水平,建议提高三查服务质量 强化利导, 提高村干部的积极性。一是加强村干部计生工作能力的培训和新的计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宣传计生政策的水平。二是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制定,将村干部的待遇与计生工作结合起来。

一、存在的问题 1、低生育水平反弹。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一直将控制生育数量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近几年来,由于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抚养成本的降低,长效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政策的实施,导致原本只要一个小孩的,现在又想生育第二个,出现二孩生育积压,二孩出生人数占出生总人数的近40%,这是导致低生育水平反弹的重要因素;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在正处于又一轮生育高峰期,上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人,现在正是生育期。 2、计划生育工作模式转型过快。计划生育是国策,工作重点在农村,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工作,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走向了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管理模式,工作主体和工作对象均没有变,仍然是计生干部和人民群众。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和推进都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这也就是当前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 宽了,可以不管了的原因。 3、队伍建设不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面广,内容杂,且重点在农村,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是不行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者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什么事都要计生专干来做;同时,计生干部待遇低,与从事其他工作的同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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