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合集下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3•【字号】渝教招考[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招生考试机构,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在渝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单位、成人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促进高校招生公开、公平和公正,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高校招生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学生公平享有高等教育资源、人生规划、个人成长乃至家庭发展,直接体现着社会公平正义,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维护高校招生公平的重要保障措施,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必然要求。

教育部高度重视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全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从2005年开始,我市就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高校招生信息“六公开”,每年均采取网络、纸质媒体、纸质丛书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教育部及我市各类高校招生实施办法,公开高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以及招生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志愿征集、考生成绩、分数线、高校录取最低分、考生录取结果、咨询举报方式等信息,为我市广大考生报名、考试、填报志愿提供指导,为考生查询、了解投档、志愿征集、录取轨迹及结果等提供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

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创造性地建立了“全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查三级公示制度”,随即又要求各类高校在考生报到注册前履行招生信息“七公开”义务、发布防招生欺诈八招,建立非法招生预警机制等举措,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考生加降分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防止了考生录取照顾资格违规造假行为;另一方面,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有力促进了我市高校招生秩序规范化,社会予以充分肯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渝教策[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的通知(渝教策〔2011〕5号)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5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委行政许可工作在委主任领导下,分管委领导牵头,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管理,相关职能处室具体负责。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督办、协调、统计工作。

承办行政许可的职能处室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市教委应当通过公众信息网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以下有关行政许可内容:(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市教委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向市教委提出教育行政许可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书面提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教办[2014]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教办[2014]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教办〔2014〕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推进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结合人员变动和工作调整情况,决定调整重庆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周旭(市教委主任、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赵为粮(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委副主任)副组长:邱可(市教委副主任)成员:全体委领导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二、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邱可(兼)副主任:郭天平(市教委办公室主任)代远红(市教委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张乐平(市教委办公室干部)吴玉洪(市教委办公室干部)罗永星(市教委办公室干部)王奕(市教委办公室干部)冉力丹(市教委办公室干部)重庆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部署、规划全市教育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教育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担重庆市教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16日——结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公众信息网建设有关资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公众信息网建设有关资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公众信息网建设有关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渝教办[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公众信息网建设有关资料的通知(渝教办〔2009〕76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重庆市教委公众信息网(http://)是市教委在互联网上设立的唯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公众信息网,是我委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和接受监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发展,已形成较为合理的体系,在推进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但根据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府的工作要求,市教委公众信息网的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差距,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作好政务服务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教育统筹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市教委决定对公众信息网进行改版,目前正进入紧张的改版建设中,因内容充实和栏目设置需要,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保证市教委公众信息网的改版工作如期完成。

现将报送信息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一)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区县(自治县)教育概况(1000-2000字、代表性图片2-3张),教委(教育局)所在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公众信息网站网址、电子邮箱、工委书记、教委主任(教育局长)姓名。

(二)在渝高等学校(含军事院校):校名书写体、学校形象标识(LOGO)、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概况(1000-2000字、代表性图片2-3张),学校所在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主页网址、电子邮箱、党委书记、校(院)长姓名。

(三)直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可参考高等学校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报送):单位概况(1000-2000字、代表性图片2-3张),所在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网站网址、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姓名。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
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精细做好预案。

我委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推动学位授予工作有序开展,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研究生毕业、深造、就业造成的影响。

附件: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CHONGQING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 CHONGQING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SSION SSION中国重庆市中国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 邮编邮编邮编::40004000202020Add:Add: E No.26 Es s hi hib b ao aos s han,han, Dong Dongj j ia iax x Jiang i, Jiangb b District ei District,, Chongqing Chongqing,,P.R. China P.R. China 400040004000202020电话电话 Tel Tel::00860086--2323--63635846; 63635846; 传真传真传真 Fax Fax::00860086--2323--6361291263612912 (学校填写The above table is only forHttp//:www.Http//:www.c c qjw .gov .gov..c n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20120111-20120122学年度学年度外国留学生市长外国留学生市长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申请表奖学金申请表奖学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MAYOR SCHOLARSHIP APPLICATION FORM FOR 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MAYOR SCHOLARSHIP((20120111-20120122)请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此表格。

请用电脑打印或用蓝色或黑色钢笔认真书写表格内容,请在所选项框内划‘X ’表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渝教基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持续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依法办学,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免试入学原则。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渝教办[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教办〔2010〕63号)各高校,各直属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教育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各直属学校要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请各高校、各直属学校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通过市教委办公内网公文交换平台报市教委办公室。

二、各高校、各直属学校要认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等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各高校、各直属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每年要更新一次,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市教委办公内网公文交换平台报市教委办公室。

请各高校、各直属学校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等信息公开有关制度通过上述渠道报市教委办公室。

三、各高校、各直属学校要认真做好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请各高校、各直属学校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总结通过市教委办公内网公文交换平台报市教委办公室。

四、各直属学校参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执行。

五、市教委将根据各高校、各直属学校报送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每年对各高校、各直属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表彰一批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
项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渝教办[2014]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渝教办〔2014〕12号)
各高校:
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是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

现将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学习加大宣传。

各高校要把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进师生员工对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
的理解和支持,为《清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现提出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渝教函〔2020〕41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对《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公开职责,编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9月27日前报我委复核。

联系人:韩建芸;联系电话:63873402、177****2316。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9月11日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深入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的具体举措,对规范基层教育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落实目标任务。

2020年底前,实现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流程,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教育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持续增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06
•【字号】渝教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教发〔20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2019年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教委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2019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5
•【字号】渝教策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1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共12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渝教策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经市科教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意,现就深化我市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健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

围绕创新驱动和产业发展需求,稳步推进新增博士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硕士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审批。

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水平师资队伍的高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

统筹制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推动学位授权点的存量调整,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

加强学位授权质量监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满3年后应进行专项合格评估,所有学位授权点每6年开展一次合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学位授权。

(二)优化本专科专业设置机制。

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引导高校结合产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人员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人员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人员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人员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8年第二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一)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或者持有重庆市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普通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需达到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非师范生和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

(六)首次参加认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相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即,如当年已取得小学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则同一年内不能再申请其他学科或其他学段的教师资格。

(七)达到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

体检标准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和《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16号)执行,且当期体检报告仅限于当期认定有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开展政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开展政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渝教办[2014]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
项检查的通知
(渝教办〔2014〕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规定和我委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含北部新区教育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下同)、直属非教学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报送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非教学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将编制和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作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及时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渝教办函[2013]270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渝教办函〔2013〕27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渝教办〔2010〕6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含北部新区教育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下同)、直属非教学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报送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报工作(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非教学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将编制和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及时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二)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概述(主要反映本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落实、专项经费落实等情况);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本单位本年度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发布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本单位本年度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4.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主要反映本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费、减免情况);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主要反映本单位本年度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7.其他需要向社会报告的事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71号)要求,现将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通知如下,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一、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强化重点教育民生领域信息公开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政策文件、教育概况、财政信息、招生管理等10个一级事项、34个二级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

扎实推进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重要政策文件、学校信息、规划计划落实情况等信息公开。

2.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就业专项活动等信息公开。

推进高等院校考试招生信息公开。

3.抓好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二)强化教育脱贫攻坚信息公开1.围绕教育脱贫攻坚、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等工作,做好相关政策举措、扶贫项目等信息公开。

2.紧扣教育发展“短板”“弱项”,重点公开营养改善计划、困难学生资助等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经费投入和使用、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着力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群众关切(三)全面加强政策解读1.开设政策解读专栏,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全面介绍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

2.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报刊、微博微信等主流媒体,以新闻发布会、主要领导在线访谈、专家文章、图解视频等多种形式,对重大政策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形象化、通俗化解读,不断提高政策解读比例。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
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民办[2014]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4〕2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渝府令2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推进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全市培训机构基础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公开工
作,并及时将培训机构信息上传市教委备案。

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2)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编制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编制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面受理点: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开放时间:工作日的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6385376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还会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等辅助方式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获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自2008年5月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的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63853760;传真号码:63873402;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邮政编码:400020;电子邮箱地址:cqjyxx@。

(二)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面受理点: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的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63853760;自动传真:63873402。

(三)提出申请。

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
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收费标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具体标准如下: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3625322,电子邮箱:99533827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邮编:40002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违反•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违反•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