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1. 促进规划科学性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城市公示制度
城市公示制度简介城市公示制度是指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将一些特定信息公开向公众进行通报的制度。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城市规划、政策决策、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等领域。
通过公示制度,政府机关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能。
目的城市公示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民主参与,加强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利益。
通过及时公示信息,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决策过程和结果,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公示制度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市管理机制。
内容城市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改造项目等规划方案的公示,让公众了解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2. 政策决策: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和法规,对市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都应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和监督。
3. 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报告、污染排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的公示,让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4. 公共事务: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人事任免等公共事务的公示,提高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效果。
重要性和效果城市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效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公众参与度:公示制度让公众了解政府决策,有机会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 增加政府透明度: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3. 促进政府效能:通过公示制度,政府能够及时获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政策,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4. 实现公平公正:公示制度确保了政府决策和行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以权谋私、抑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城市公示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信息公示不全面:有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公示信息不全面,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相关决策和行动,需要加强宣传和公示工作。
2. 公众参与度有限:公众参与城市公示的意愿和机会有限,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的便利性和广泛性。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推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行政区域以及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常德市、衡阳市的部分地区。
本款所指部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重点规划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注重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将城乡规划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公开公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建设的监督作用,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参与度和公众满意度。
首先,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时,必须依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范围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模、地理位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等。
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示窗口,并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公开透明。
其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对象是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各个群体。
公示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便于公众参与和理解。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再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
城乡规划方案是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用地分配等。
而项目计划则是根据城乡规划方案,具体规划的每一个项目。
公示方案和计划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介绍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城市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最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
公示时间应当足够长,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参与。
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将公示信息保存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监督。
总之,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质是增加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示义务,落实公示原则,促使城乡规划过程更加开放、民主和科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湘政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城乡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当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是:加大城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城镇道路、给排水、能源、通讯、公共交通、防洪等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发展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加大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合理进行城市布局,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指导和调控城市的各项建设。
在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绿地系统、给排水、能源、电信、环境治理、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城市各项设施同步建设,协调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邮电、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派出机构。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长规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0〕76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公示以及市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关城乡规划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采用现场公示、社区公示和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网站公示的形式,批前公示并应在《长沙晚报》刊登目录,其中,重要的批前公示应在《长沙晚报》全文刊登。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地下管线及人防地下空间的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2030湖南省的城市规划
2030湖南省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通过开发控制的方式,协调特定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设和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30湖南城市规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30湖南省的城市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全省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到2020年,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拟订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大纲,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试点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实现各级和各类规划“全覆盖”,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湘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八月五日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本工作规则所称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是指根据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正。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继承和维护现行总体规划的正确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改,不得将现行总体规划推倒重来、重新编制,不能变更现行总体规划的期限。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到期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定程序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200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200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湘规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200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湘规委〔200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2006年工作计划》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2006年工作计划(提纲)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突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符合社会王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全省城乡规划的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和检查、落实职能,增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综合调控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垒面发展与进步。
二、基本思路与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建设“小康湖南、平安湖南、生态湖南、诚信湖南”的目标,着重夯实“两个基础”,建立“三种机制”。
“两个基础”:一是研究基础,即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提供支撑;二是管理基础,即协调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努力建立“机构健全、管理集中、工作高效、责权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三种机制”:一是按照“政府组织、依法办事、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二是坚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突出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积极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三是从跨区域性的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项日的规划选址入手,把村庄规划和村庄整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初步建立健康有序的城乡和区域协调机制。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2.13•【字号】湘自资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厅党组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2月13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主办单位第四章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六章监督和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局和单位)以厅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处室局和单位办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长信箱、网络咨询、行政相对人来函等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成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政务服务工作的厅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厅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处室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厅政务服务处,政务服务处处长兼任公开办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拟分转送及回复文稿审核工作;各处室局和单位为厅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负责公开本处室局和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配合主办处室局,协助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文件、案卷等查询工作;省第三测绘院负责归集整理各处室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并在厅门户网站分类发布;厅政务服务窗口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接收、登记、相关文书的送达及存档,对年度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9月1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湘规委[2006]4号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湘规委〔200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九部委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二)各市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规委)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三)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程序及形式;(一)每年年底,各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二)各级人民政府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三)根据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安排,采用会议形式或书面报告形式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四)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关于城乡规划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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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包括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的规划公示和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条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信息港作为湖南省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承担全省规划公示的信息查寻、网络意见采集反馈以及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寻等职责。
第六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需要进行公示的阶段及其负责单位为: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负责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批后公告(查处公告)由负责执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公示期满,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规划公示程序应作为城市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必备前置条件。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第八条下列城市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九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二)城市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市现状及用地评定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三)城市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和道路广场规划图;(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七)城市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由负责规划方案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规划公示图纸须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时间:(一)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二)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三)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第十二条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二)以下建设项目(不包括个人建造自用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1、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2、房地产开发项目;3、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5、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三)“一书两证”许可变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为:(一)重大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选址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二)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含相邻用地和建筑);(三)“一书两证”许可变更批前公示内容:具体公示内容由负责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应包括原许可和计划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后公告:(一)“一书两证”许可;(二)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三)“一书两证”许可变更;(四)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内容为:(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图;(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规划设计要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房屋间距、绿地率、交通和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配置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及用地红线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四) 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内容:除第十三条所包括的批前公示内容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审批内容;(五)“一书两证”许可变更批后公告内容:具体公告内容由负责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当包括原许可和批准变更的内容。
(六)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内容:主要指规划审批要求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建筑总平面布局、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立面造型及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原批准的规划要求,并满足使用条件;公共配套设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是否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条件;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暂时工棚等是否已全部拆除;建筑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时间为:(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时间为:1、“一书两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2、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时间按城市规划制定中详细规划批后公告时间计;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但不得强行指定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制作单位。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城市规划执法监督公示第十八条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发处罚通知到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二十条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所指的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下达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和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进行查处结果公告。
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示: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两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全省规划公示制度的执行。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周期。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