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社会形态存在的必然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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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y[文章编号]1000 3541(2000)05 0040 04
奴隶制社会形态存在的必然性探析
徐 亚 萍
(哈尔滨学院历史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摘 要] 在古代社会有许多名称各异的奴隶,如希腊罗马的古典奴隶!,斯巴达的希洛人,新巴比伦的曼达图!以及中国凉山彝族奴隶,他们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古代劳动奴隶
制!,东方家庭奴隶制!是两种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度,原始公社制解体后的社会是奴隶制占主
导地位的社会,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
[关键词] 古代劳动奴隶制;东方家庭奴隶制;社会形态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一些史学工作者对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的论断提出一些不同看法,认为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在他们的历史上继原始社会之后到来的是封建社会。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奴隶制社会存在的普遍意义应得到肯定。
一
否认奴隶社会必经说的理论根据,一是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所阐述的现代家族在胚胎时期不仅含有奴隶制而且也含有封建制,因为它从最初起就和土地的赋役有关,它含有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一切对抗性的缩影。![1](P38)既然原始公社瓦解时就有奴隶制和农奴制因素存在,那么在原始社会之后继之而来的就可能是封建制。二是恩格斯在1882年12月22日给马克思信中的一段话,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的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如在特萨利亚。![2](P425)既然农奴制在中世纪以前就已经到处可以看到,那么,奴隶制在古代社会中就不具有普遍意义。
我们认为对这两段话必须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也就是要把它们放到马克思主义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去理解。首先,说现代家族在胚胎时期包含有奴隶制和封建制,并不等于说封建制是继原始社会之后而来的一种社会形态。当然,马克思在这里也并没有说奴隶制是继原始社会之后的一种社会形态。因此,不能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来作出奴隶制不是原始社会之后而来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论断。其次,恩格斯谈到的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到处都可以看到的结论,也不能否定奴隶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阶段的社会形态。因为任何一个以某种剥削制度为主的社会
[收稿日期]2000 0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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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作者简介]徐亚萍(1962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学院历史系讲师。
中,都可以存在其它类型的剥削奴役形式。也就是说,青一色的剥削奴役形式是不可能单独存在的,特别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程度低下的社会中。即使是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也还存在着某些奴隶制或封建制的奴役形式。在奴隶社会或原始社会中有些封建剥削形式的存在,是合乎规律的,但不能因此就确定那种社会就是封建社会。其三,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2](P172)这一论断是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及古代世界人类历史的客观实际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结尾部分中提出的,这个论断与上述那两段话并不矛盾,在马克思主义的完整的思想体系中,上面那两段话中所述的内容,正好是这后一个论断的立论基础,不应该以这两段话来否定这个论断。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析一个社会的性质,不仅仅要看生产力发展水平,更重要的是要看建立在这种生产力之上的生产关系。恩格斯在上文中提到的特撒利亚,指的是特撒利亚的帕斯泰!,他们可以说是奴隶制下具有农奴形态的人。他们和古代雅典的六一汉!,古代罗马的被保护民一样,受奴隶制度的制约,其发展趋势不是上升为农奴,而是下降沦为奴隶。而且,他们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在奴隶社会中并不占统治地位。称希洛人为农奴!,我们理解这只是他们的处境象农奴,而实际上,他们是斯巴达人的共有财产,斯巴达国家的国有奴隶,国家对他们握有生、杀、予、夺权,这是他们人身被占有!的最具体的表现。他们虽和一无所有!的奴隶有别,但作为奴隶阶级所处的奴役地位和其它国家的奴隶所处的奴役地位相比较,基本没有什么两样。
总之,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若没有出现征服者将自己的生产方式(封建制)强加给被征服者,那么处于原始社会解体过程的民族便不可能超越奴隶制的社会发展阶段。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所有征服者有三种可能,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给被征服民族,∋∋或征服者让被征服民族的旧的生产方式保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或者是发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3](P100)在征服者处于封建制阶段的情况下,只能产生前面两者,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生产方式是不大可能的。
二
对否认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观点,还有一点是值得讨论的,那就是怎样认识奴隶在形式上占有一点财产的问题。如果仅仅只从奴隶一词的抽象定义出发,认为只有一无所有!的奴隶才是真正的奴隶,而这种奴隶只在希腊、罗马国家普遍存在过。那么,就会认为只有希腊、罗马等地中海沿岸的大多数国家(斯巴达等国家除外)才有过奴隶社会,而有家庭、有少量财产、独立经济、租佃关系的古代东方或世界其它地方的奴隶就不是奴隶了,这些地区的国家也就没有经过奴隶社会了,这样的看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古代各国的奴隶往往各具特点,形成不同的类型。例如,古代印度就有十四种奴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提到过有古代劳动奴隶制!和东方家庭奴隶制!这两种充分发展的奴隶制。这两种奴隶制下的奴隶的类型应该是两种,尽管类型不同,但他们有着共同的质的特征。这种特征就是他们都是主子的会说话的工具,人身是主子的一种财产。但是,正如胡庆均先生所说:在奴隶社会里,的确存在一种被剥夺到一无所有的奴隶。凉山彝族社会刚被抓进的汉人呷西,或被奴隶主制造借口加以拆卖的呷西,基本上处在这样的地位。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奴隶毕竟是人,或者说,奴隶具有会说话的工具与人的二重性。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应该被剥夺到一无所有;作为一个有思想的人,奴隶同样要考虑到自己的今天和明天。一个汉人呷西在凉山一旦立定脚跟特别是考虑配婚成家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