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发布时间:2021-11-08T08:01:31.60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2期作者:张爱辉[导读] 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张爱辉辽宁师范大学摘要: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使用权一、“三权分置”的内涵界定宅基地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是农村家庭为满足生活需求用作住房基地而占有的土地,这里谈到的宅基地不包括城镇,因为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因此谈到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是农民居住的保障,在农民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现在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不能随意买卖。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一、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是不可以的,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一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一)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二)两者的土地权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流程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流程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明确给予使用人,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的过程。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落实宅基地制度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流程下面将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申请、审查、登记和颁发证书等方面介绍确权的流程:1.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使用人在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填写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土地证或承包合同、家庭实际居住证明等宅基地相关证明文件;土地调查测量报告等测绘资料。
2.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审查–村委会、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用途等。
3.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查合格后,村委会、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将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
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书颁发–在确权登记完成后,村委会、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会颁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书给予申请人。
–证书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有效期及其他相关信息。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确保农村居民合法拥有并稳定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增强了农村居民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感和使用权感。
2.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提高农民土地的使用效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3.维护农村地方社会稳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可以稳定农村社会秩序,防止土地纠纷和农村社会矛盾的发生。
确权后,农民权益得到保护,土地流转、转租等活动也更加规范。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具有很强的⾝份属性,且按户计算。
当⼀户出现⼈⼝减少,宅基地使⽤权并不发⽣继承,是由⼀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
宅基地使⽤权的设⽴是为保障农民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势必会背离“⼀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对于独居⽼⼈去世后,村集体组织不得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借⼝,强⾏收回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使⽤权⼈死亡后,其继承⼈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
原国有⼟地管理局《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地建设⽤地使⽤权。
继承⼈可以根据“地随房⾛”的原则,通过对坐落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进⽽取得对宅基地的“继承”,但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所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继承⼈也就丧失对宅基地的使⽤权。
⽼⼈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三、⽼⼈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般分为宅基地使⽤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权补偿应当区分被继承⼈有共居⼦⼥与⽆共居⼦⼥分别对待。
共居⼦⼥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与⽗母共同居住⽣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分配其他宅基地。
(⼀)⽆共居⼦⼥的,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和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有共居⼦⼥的,原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共居⼦⼥作为宅基地使⽤权⼈之⼀,有权单独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对于因“地上物”⽽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则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各继承⼈之间予以分割。
(三)参与出资出⼒的⽆其他宅基地的农村共居⼦⼥与⽼⼈作为⼀户,是宅基地使⽤权⼈之⼀,按照所翻建的房屋情况,可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在分割地上物补偿款时应当⾸先析出其相应的份额,再分割继承部分;其他城镇⼦⼥及⾮共居农村⼦⼥,仅能就⽼⼈所有的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进⾏继承,如果在翻建房屋中出资出⼒的,应认定为帮助⾏为,并不能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在继承法律关系下适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地,⽽村民申请使⽤宅基地的,村民取得宅基地使⽤权,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兴建房屋。
⽽⼀户村民只能拥有⼀处宅基地,那么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的定义】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三条【宅基地使⽤权取得、⾏使和转让的法律适⽤】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起的,在⼀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宅基地使⽤权具有以下⼏个特点:第⼀,宅基地使⽤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个成员都有权以个⼈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份变化⽽改变。
第⼆,宅基地使⽤权的⽤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权后,只能在该⼟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活资料使⽤的⾃⽤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权具有福利性和⽆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活条件,从⽽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的⼀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
宅基地使⽤权是指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自中央十八届三中会全以来,以完善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突出宅基地财产权属性的政策导向和理论争鸣就从未停止。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即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政策基础。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设置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高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解决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增加农民收益,通过制度供给改造和平衡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和财产收益功能。
丰富和扩张宅基地使用权能,保护农民收益成为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
标签: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新形势下对宅基地利用作出新安排,在坚持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基础上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地不足和现有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宅基地经济利用不充分问题,回应宅基地经济利用现实需求而进行的战略性布局,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为内容,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申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严禁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建设别墅和高档住宅。
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非单纯的赋权扩能,其前提就是要落实“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和保障农户资格权1。
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长期以来宅基地制度作为集体土地制度中的特色存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有其屋”的生存需要。
学界普遍认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能放弃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居住保障性功能,相反,要先确认和坚持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以此為前提再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
改造和完善宅基地权能构建,必须要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同时,还要确保土地利用中的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刚性指标能够落实。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案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处分其宅基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利,但也明确规定了法律对于这一权利的限制。
本文将通过一个宅基地使用权案例,探讨该条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
在某地,村民王某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某本人,他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已经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了一栋房屋。
由于王某工作需要,他需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王某决定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自己的朋友张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不久后,王某的兄弟张三发现此事后表示反对,认为王某没有权利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后并未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备,因此转让行为可能存在违法之嫌。
在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其他权益相关方的意见,如王某的兄弟张三。
张三作为亲属,对于王某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定继承权,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可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范和审查。
如果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通过,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可能需要重新调整转让方案,以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条款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处分其宅基地使用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相关权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在日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第二篇示例:在中国宪法规定了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地球人都有宅基地应用权。
而在中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也对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条款,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
(一)典型案例 (二)法律依据 (三)法理分析 (四)本案的处理
(一)典型案例
【案例3—10】“画家村”小产权房纠纷案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
2.《物权法》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基于以上,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兰是居 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 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合同 无效会造成购房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个损失 应由卖方承担。购房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是, 如果此合同有效,其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计 算方法是,如现在出卖房屋增值部分,或如遇 拆迁补偿款高于其原购房款部分。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பைடு நூலகம்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 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 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 施,例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 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演变历程,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确权登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界定不清、登记程序复杂、法律法规滞后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确权登记流程,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关键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涉及更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设施、工商业设施以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在于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定土地使用范围,以及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期限。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来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地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存在困难,影响了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地区在推进确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效率问题,也是制约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就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也和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很大的差别,宅基地不属于民众的私人财产,对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
▲一、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宅基地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二、宅基地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
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范文(七篇)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范文甲方:_____ 身份证:_____乙方:_____ 身份证:_____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_____东邻:_____、西邻:_____、南邻:_____、北邻:_____。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 身份证:_____签订日期:_____乙方:_____ 身份证:_____签订日期:_____公证人:_____ 身份证:_____ 签订日期:_____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范文(二)甲方:_____乙方:_____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_平方米;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一、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地位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解放以后因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因为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水准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点。
因此在物权立法时,是否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至于城镇居民因历史原因对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
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
据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作者认为,这一看法是不准确的。
因为,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
这些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
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水准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
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供农民居住、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基本农田的土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解析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继承、赠与、交换、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和承包等方式进行变更。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
70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使用期限,能够满足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老年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三、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为了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中国政府鼓励农民在宅基地上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宅基地上建设农舍、农田、农业设施等。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可以用于兴办农村旅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活动。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维护。
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宅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权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监管,防止乱占乱用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宅基地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制约和处罚规定。
五、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
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避免宅基地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宅基地,政府还要组织相应的修复工作,保障宅基地的可持续利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子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以下是一些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子:
1. 农民甲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他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用于自己和家人居住。
甲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依法转让、继承或抵押该房屋。
2. 农民乙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但由于他长期在外打工,该宅基地一直闲置。
乙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以获得租金收益。
3. 农民丙的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他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超出宅基地的面积等。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或农民建房安家的基地。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或租赁宅基地的使用者有法定权利,但不得调换、转让或出租。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民在农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宅基地自用权,即宅基地的使用者为自家盖房居住;二是宅基地租赁权,即宅基地使用者将宅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并公示相关信息。
使用者在依法登记之后,有权利要求领取宅基地使用证。
3.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农村宅基地的规划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如人口分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
同时,应该充分考虑环保、安全等因素,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需求,选择自建房屋或购买商品房。
在建设宅基地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法规,保证建筑安全和质量。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或迁移宅基地,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听取相关村民的意见。
5. 宅基地的维护和管理宅基地使用者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宅基地的环境和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破坏环境或资源。
如发生环境污染或者设施破损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6. 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使用者有权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诉并要求解决。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住房和生活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规范,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我国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和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设住房和生活设施的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借助宅基地,农民可以建设自己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
二、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用途应以住房和生活设施建设为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商业经营、工业生产等。
同时,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规划的科学发展。
三、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和期限。
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应为自用,不得转让、出租以及抵押。
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可以选择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0年。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划拨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民可以通过租赁、购买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使用宅基地的农民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确保权属清晰,方便享受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为了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责任。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实施范围、用途、面积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防止非法侵占和滥用。
六、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当宅基地不再符合使用条件时,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宅基地的返还和补偿问题便变得重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返还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促进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提升。
民法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通过规定,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建设用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土地用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概念1、使用范围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征收之后才能成为建设用地。
2、使用主体与使用目的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主体,仅限于村民、、乡村集体企业单位和公益事业单位。
从使用目的看,则是仅限于乡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四种目的。
3、使用权设定方式及使用者权能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层面上,法律禁止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以出让和出租的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2)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层面上,禁止土地使用者以转让的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和以出租的方式在其土地使用权上为他人设定承租权,对土地使用者的权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例外规定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为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限制二、主要类型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它是:自然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四个条文)2020年11月20日18:19(1)《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宅基地使用权
[单项选择题]
1、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参考答案:C
[多项选择题]
2、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B.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C.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
D.宅基地不得单独出卖、出租,但可以出卖、出租房屋
参考答案:B,C,D
[填空题]
3宅基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
[填空题]
4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参考答案: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填空题]
5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
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
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
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
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
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
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
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本案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
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
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参考解析: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
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
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
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
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
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
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填空题]
6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填空题]
7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参考答案: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多项选择题]
8、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