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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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解读》课件

《保险法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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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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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
保险公司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虚假宣传,诱使投保人签订保 险合同。
合同履行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迟赔付。
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披露 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费率 等信息。
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保险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通过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欺诈和不良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法也是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 保险监管政策。
监督检查
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市场,具有风险汇聚、风险分散和资金聚集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准入包括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要求、业务许可等方面的规定;退出市场则涉及到解散、破产 、兼并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分析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 时,保险公司之间也需要开展合作,共同应对风险。

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新保险法热点讲座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
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规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耂
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耂核机制中计酬
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
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 付能力阶段性丌足的公 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 制业务觃模、加强分化、 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 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 上市、增资扩股、发行 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 金,缓解偿付能力丌足 的压力
投保人故意丌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丌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 金的责仸,幵丌退还保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吅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丌
承担赔偿或考给付保险金的责
仸,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险费。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四十二条 受益人不被保险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且丌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旧法环境下:有些司法机关按继承 法的规定来处理,有违法律精神
保险人
投保人
第三人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 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保
险业要着力解决不经济社会发展和 人民生活需求丌相适应的矛盾,充
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发生转移
时的合同效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吅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考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对保险人未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并无主 动告知的义务
主观
有过错,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
客观
有未如实告知事实, 属于重要事实而且足 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3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可以采 用的不同形式和结构。
4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 成立的方式和合同解除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责任免除与限 制条款
解读保险合同中的责 任免除与限制条款, 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 情况下不承担赔偿法知识的有效方法与技巧,让您更好地应对实际保险问题。
三、保险经营管理
1
保险公众宣传和广告
2
探讨保险公司进行公众宣传和广告的法
律要求和限制。
3
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以及不同的经 营方式,包括直接业务和再保险。
保险监管及投诉处理
介绍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 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四、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保险市的现状与趋势
分析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趋势,为您提供洞察市场的 角度。
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探索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和未来 发展的趋势,为您提供新的投保 选择。
保险科技的应用
介绍保险科技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 分析。
五、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的分析和评估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保险索赔的核实和赔偿额的计算。
案例中的保险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保险法律问题,讨论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的适用。
缔约方的义务
详细讨论保险合同中 缔约方的义务,包括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 权利和责任。
索赔处理有关 的条款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 与索赔处理有关的条 款,包括索赔条件、 索赔流程和索赔金额 的计算方法。
保险金的给付 和计算方法
介绍保险合同中保险 金的给付方式和计算 方法,让您清楚知道 如何获得合理的保险 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ppt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ppt课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并 且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 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 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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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 小时是临界点。
►在案例【1】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 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在案例【2】中,郑某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 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3】中,虽然潘力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 适,但未上岗,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 发疾病而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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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电焊工皮某,违章操作引起火灾,
►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郑某在加
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
死亡。郑某家属认定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
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案例2:交接班
前伤亡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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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交接班时突然病发。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
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准备接班时, 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 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 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3属于工伤;
►事故4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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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死亡,何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工 伤?
►案例【1】: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 职工李某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 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 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 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7
►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 绍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 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 情,边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 街,中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 下准备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 界第一强的牺牲 ”。

社会保险知识讲座PPT

社会保险知识讲座PPT

(5)年度本人负担医药费超过2万元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救助 2、救助年限:一般为1-6年。 3、救助金的偿还 根据《泰州市养老保险断保救助办法》规定,救
助金在领取退休金的当月起按月在退休金中扣还。每 月扣还金额不低于本人养老金的40%。救助金不收取 利息,到期只需偿还本金。
社会保险有关常识
大纲:
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特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直最高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
多得。
二、养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支付终身;
2、202X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100元; 3、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
二、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工龄
退休养老金 退职养老金
(基础工资占比) (基础工资占比)
不满10年 10年至19年 20年至29年 30年至34年 35年以上
50% 70% 80% 85% 90%
50% 60% 70%
80%
注:以上数据依据2002年文件规定。 如退休人员育有独生子女,养老金可核加5%。
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型普法公益讲座主讲:曾国熊社会保险法—国之大法含义: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年铸一法——社保法立法的艰辛历程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吴邦国出席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讲到: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社保法的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社保法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二、社保法给老百姓带来什么?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2.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得以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57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联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保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保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保险政策的讲座,这场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不仅让我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让我意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这场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让我认识到保险的本质和作用。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不确定的风险时,通过缴纳保费来获得经济上的保障。

在我国,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丰富的保险产品。

其次,讲座让我了解到保险的分类和特点。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不同类型的保险具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特点,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保险政策,包括保险法、保险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

这让我明白,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只有合法合规的保险业务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此外,讲座还让我了解到保险理赔的相关流程。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理赔。

了解理赔流程,有助于我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还分享了一些实用的保险知识,如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如何制定保险规划等。

这些知识对我们来说非常实用,让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运用保险这一工具。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今后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1. 提高自身保险意识,了解保险的基本知识,学会为自己和家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 关注国家保险政策,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3. 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保险理赔流程,确保自身权益。

4. 倡导保险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总之,这次保险政策讲座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关注保险,为自己的幸福生活增添一份保障。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

社会保险法知识讲座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参保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类别。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首先,劳动者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

他们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者,即雇佣劳动者的组织。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等方式谋求生计的人员。

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首先,养老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经济待遇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养老金,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

养老保险的金额由个人的缴纳记录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保障水平因地区而异,但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失业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的经济救助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此外,工伤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享受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抚恤金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伤抚恤金。

最后,生育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享受的经济补贴的保障。

参保人员在生育子女时可以获得生育津贴,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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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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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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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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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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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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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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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社会保险法辅导讲座-褚国良

社会保险法辅导讲座-褚国良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法律在全面总结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 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确 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 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 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许 多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善,需要继续进行探索实 践的实际,法律也保持了适度的灵活性,作出 了一些弹性或授权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 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2、经济社会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 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分享经济社会 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热切期盼。《社会保 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和社 会保界高度关注,共收集各类意见7万1千多条,赞 同意见占绝大多数,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基本精神和立法时机与人民群众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3、实践基础。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 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如: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 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 扩大,支付能力得到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三)扩大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主要体现在: 一是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法律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或者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是健全了 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 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 取病残津贴(缴费不足15年如何处理?)。三是将 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 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法专题讲座

保险法专题讲座


保险学院
【讨论】



• •
1.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原告向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构成重 复投保?是否为补偿原则的滥用?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2.上述补偿条款是否构成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人是否须对此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举 证责任? 3.上述补偿条款是否适用保险法第19条和合同法 第40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 而认定为未生效或无效条款? 4.医疗费用保险有无代位权之适用?有无诱发道 德风险之虞? 2.立法采用给付性保险与补偿性保险的分类是否 能解决上述困扰(保险法修正方向)? 16 保险学院
【法条提示】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保险法之立法沿革:两岸不同发展路径 2.保险契约法与保险业法:两法合一之缺失 平安人寿 3.主要国家保险法立法体例之比较 4.修法蓝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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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院
新版保险法章节结构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Make a difference • ——制造不同
• 如果我们将学过的东西忘得 一干二净,最后剩下的东西 就是教育的本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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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院
• 争议焦点
• 一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 在被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 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亦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应属人身保险。因此,被告应 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原告保 险金。被告关于该附加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赔的答辩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 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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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 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 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 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 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湖口县人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 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但近日,发生在九江市 湖口县一校园内的一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 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即常 称的霸王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 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 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据了解, 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 同时,通俗条款还改变了原来密密麻麻的 排列方式,将条目序号、条目名称、条目 内容分成三列排版,整个条款看起来更加 清晰、容易阅读。最重要的是新条款针对 消费者难理解、易误解的一些重要术语和 条目,做了特殊标志,以提醒市民注意重 点阅读,并对一些市民反映理解困难、容 易产生歧义的术语如现金价值、犹豫期、 等待期、保证续保等,进行了重新解释。
• 通俗化保单涉与过去的条款相比,除了使用 “您”、“我们”做表述上的区分外,条款首页 增加了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列明消费者拥有的 重要权利,提醒客户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如退保 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分红是不保证的、公司在哪 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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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座一、概述1、保险法起源及发展世界上最早的、用于调整保险产系的法律规范,萌芽于古代的中世纪。

地中海上的罗德岛田船东及商人们确实起草并公布了被为世界保险法起源的罗德海商法,并在当时的地中海的航海贸易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罗德海商法中规定:在海一运输途中,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情况时,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救难措施,如为减轻船只载重而将一部分货物投弃入海中导致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等,由船东及货主共同负担。

罗德海商法第一次将保险的“共同海损”原则,用文字的形式写入法典,为以后的保险法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535年的春天,西班牙,巴塞罗那市政府当局公布了一项有关海上承保规则和损害赔偿的法令,这一被称为“巴塞罗那法令”的法律文本,被后来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典”。

在以后的数百间,巴塞罗那法典的精髓,成为以后各国众多海上保险法的参照蓝本。

其意义在当时十分的重大,在今后更是源远流长。

1523年,在意大利的港口城市佛罗伦萨,司法当局,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海上保险的比较完整的条例,条例中规定了标准的保险单格式,明确了保险商与船东及货主的权利及义务的关系,统一了发生保险事故后船东的索赔程序和保险商应承担的责任。

此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等都先后设立了海一保险的地方法院,用以处理和协调保险纠纷。

在法国,在1681年,路易十四制定的“海事条例”,及1808年拿破仑制定的“商法典”中均有海上保险的条例规定。

而在1904年就开始讨论及草拟的“保险契约法”,历经26年的试行及修改,在1930年才正式公布实施,在当时,可谓是一部体例完整、炉火纯青的保险法典。

1906年,英国女王正式签署并颁了英国历史上每一部“每上保险法”出现以后,即成为世界各国海一保险法范本。

直到今天,该法案中的一些规定,仍为各国保险公司在签订海上保险单时所遵循。

在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的保险法令中规定,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使保险法令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约束程度又提高了一步。

以后,1563年,腓力二世又制定颁布了安特卫普(现为比利时港口城市,原为西班牙殖民地)法典,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航海法令,另一部分是海上保险及统一的海上保险单格式的法令。

安特卫普法令在以后的航海业中影响深远,为欧洲各国所普遍采用。

在德国,1731年汉堡市就颁布了“保险及海损条例”,规定了海一保险的行为及准则。

1794年诞生普鲁士法,则属于陆上保险法。

该法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各种保险的共同规则,即保险契约法的通则;第二章为损害保险;第三章为人寿保险;第四章为伤害保险;第五章为附则。

在保险业监督方面,有1901年制定的“民营保险业法”,1931年颁布的“民营保险企业及建筑银行法”,此外在1931年又公布了再保险监督条例。

以上这些法律文本的贯彻实施,对当时德国及欧洲的保险市场,起到了积极的稳定及规范作用。

海上保险是开端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

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

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

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

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

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

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600558,股吧)。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

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

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871年在英国成立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心。

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

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

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心。

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

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一个正式的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

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它又被称为劳合社船舶和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用和沿用。

1911年的法令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继海上保险制度之后形成的是火灾保险制度。

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

1959年德国汉堡市的造酒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至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其后,合并成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

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

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 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 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次年牙医巴蓬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并于1680年开办了一家4万英镑资本金的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和结构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的费率为5%,砖瓦结构房屋保费的费率为2.5%。

这种差别费率被沿用至今,因而巴蓬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1710年,查尔斯·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它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佟蒂法规定每人缴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

“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英国著名的数学家、天文学家埃蒙德·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布雷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哈雷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

尽管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

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障,开了责任保险的先河。

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出现;1880年,出现雇主责任保险;1885年,世界上第一张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1900年责任保险扩大到产品责任,承保的是酒商因啤酒含砷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进入20世纪,责任保险迅速兴起和发展,大部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很多的公众责任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投保。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如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种职业过失责任保险层出不穷,这些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在我国,最早将保险一词引入中国的是清末著名思想家魏源,他把英国的近代保险史向中国读者进行了介绍,并把“Insurance ”一词翻译成“担保”。

这是中国人第一次接触到“保险”这一新鲜事物。

随着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保险这一舶来品同中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

所谓保险,简单地说,即依据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建立基金,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49年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50年代初,保险公司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

在思想认识上,大家认为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国有企业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而在农村,人民公社的财力和物力也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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