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对我国司法理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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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功利主义理论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它的核心思想是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小化的痛苦。

这种理论认为,法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大众的福利而存在的,它不应该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如宗教信仰、道德准则或政治利益等。

尽管功利主义法学在某些方面具有吸引力,并且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但它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忽视了法律的习惯和传统,对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文化环境缺乏理解和敬畏。

法律是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并受到传统、历史、宗教、文化和哲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时,不能忽视这些因素的作用。

其次,功利主义法学忽视了个体权利,重视社会整体福利。

它将个人视为社会的一员,在法律实践中,重点是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保护个体的权利。

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对个体权利的侵犯,进而威胁到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第三,功利主义法学往往过于简化了问题,忽略了社会复杂性和多样性。

事实上,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如何平衡这些因素并达到最优的结果需要考虑许多复杂的变量,单纯采用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分析方法往往无法应对这种复杂性。

最后,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面临着政治化和利益化的问题。

由于功利主义法学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幸福和最小化的痛苦,其很容易被政治和利益方所利用。

政治家和利益集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来利用法律,而不是真正去追求最大的幸福和最小化的痛苦。

这种政治化和利益化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也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法律的文化历史和传统、个体权利、社会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防止其政治化和利益化等问题,从而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指以功利主义理论为依据的法律理论体系。

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最大幸福,法律的正确性是依据其对社会幸福的促进程度来判断的。

这一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本文将对功利主义法学进行浅评。

功利主义法学把幸福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以此为出发点,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在这一理论体系中,法律不再只是为了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幸福与福祉。

这种价值取向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需要考虑到法律的实施对社会幸福的影响,因此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尽量做到最大幸福的实现。

在司法解释中,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判决对社会幸福的影响,而不是仅仅考虑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这种以幸福为出发点的法律理论,使法律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追求。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了法律的效果和结果。

在传统法学中,法律主要着眼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侧重于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而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法律的效果和结果被赋予了更多的重要性。

法律的正确与否不再只是依据法律条文本身的合理性,更需要考虑其实际的运用结果。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幸福与福祉,那么即使其在道德上合理,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或者废除。

这种以法律实际效果为中心的理论视角,使法律的实践更加接地气,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功利主义法学倡导了法律的变革和创新。

在传统法学中,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保守性,法学家们更多的关注法律的传统和源自。

而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情况则截然不同。

因为功利主义法学将法律的价值取向放在了社会幸福与福祉的实现上,因此对法律的变革和创新更加积极。

在这一理论体系中,法学家们更倾向于关注社会的实际需求和问题,并致力于提出创新的法律解决方案。

这种积极主动的法律变革态度,有利于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关于“最大幸福”的理念可能带来一定的悖论。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功利最大化为核心理忨的法学学说,它将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结果都归结为实现最大的功利。

在功利主义法学看来,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应该以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说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在这种理念下,法学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制订和执行来实现社会最大利益。

下面,我们将从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特点和争议等方面来对其进行浅评。

功利主义法学的特点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法学学说。

在功利主义法学看来,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应该以实现最大的功利为目标,而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并不重要。

这就意味着,功利主义法学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加关注结果,而对于手段则相对较为宽松。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功利主义法学看来,法律应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而法律的制订和执行都应该以此为出发点。

功利主义法学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利益。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功利主义法学看来,法律问题的解决应该最终使得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为少数人或者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

功利主义法学的法律效果更多地是面向整个社会的。

功利主义法学的争议虽然功利主义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和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它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功利主义法学忽视了个体权利和自由。

在追求社会利益和福利最大化的过程中,功利主义法学常常会忽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这就意味着,个体在法律面前很可能会受到忽视和损害。

功利主义法学很难确定“最大的功利”是什么。

在实际应用中,很难确定何为最大的功利,因为不同人对于功利的理解往往是有所差异的。

这就使得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难以具体操作,而进一步引发了争议。

功利主义法学往往会忽视少数群体的利益。

在追求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功利主义法学很可能会忽视少数群体的利益,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功利主义法学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和多数人利益最大化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价值。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指法学领域中的一种理论思潮,其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功能和效果,以实现社会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理论思潮在法学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和实际应用,因为它强调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将法律与社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备受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关注和重视。

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强调法律应当以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利益为宗旨。

“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利益”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根本理念,这也是它与其他法学理论的显著区别。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功利主义法学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方法,用于指导法治建设和法律实践。

在这里,我们将对功利主义法学做出简要的评述,以期能够深入了解这一理论思潮的内涵和影响。

功利主义法学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

传统的法学理论常常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规范体系,其主要任务就是制定和维护一套普遍适用的规范和法律制度。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规范本身,更重要的是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功利主义法学鼓励人们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审视法律,重视法律的实际效果以及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这一观点使得功利主义法学更加关注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功利主义法学注重法治建设和社会改革。

在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法律的目标和使命是要以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目标。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了法治建设和社会改革,致力于发现和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以期通过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提高法律对社会的效用和贡献。

这一观点对于社会改革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为法治建设者和社会改革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注重法律的社会效益和实用性,致力于为法治建设和社会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的法学理论思潮。

在当今法学领域,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思想备受关注和重视,因为它强调了法律与社会利益的紧密联系,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价法律对社会的贡献和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法学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

它认为社会的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法律应该以此为导向来制定和解释。

功利主义法学注重结果和效果,认为法律规则应该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它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根据预期的后果来选择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规则,以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受。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应该是实用和灵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功利主义法学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福利,而不是个体的利益。

它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整体利益来制定,而不应该只顾及个人的权益。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的效益,但也容易陷入忽视个人权益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思想家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

他认为人们的目标都是追求幸福,政府和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根据对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产生最好的结果来评判。

他还提出了有关判决的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主张通过经验和实证研究来改善法律制度。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在一些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强调了法律的实用性,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有助于规避形式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适应性。

功利主义法学的方法也有助于解决一些公共政策和争议问题,例如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它忽视了个人权益和道德价值的重要性。

在功利主义法学中,个人的权利和幸福可以被社会福利所牺牲,容易导致对少数人权益的剥夺。

功利主义法学对实证研究的依赖可能导致主观性和局限性,导致法律的规制变得过于机械和功利。

功利主义法学对于如何度量和评价幸福感受和社会福利的标准也存在争议,这使得其应用变得复杂和困难。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为目标的法学理论,通过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来制定法律。

它在强调实用性和效果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如何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福利,如何度量和评价幸福感受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强调以效果和结果为导向的法学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法律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幸福、最小化痛苦。

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法律被视为一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

根据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一个法律的好坏应该根据其产生的效果来评价,即法律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福利和幸福感。

功利主义法学的提出者之一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

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利益。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以最大多数的福利为导向。

一个法律是否符合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取决于其对社会的影响。

如果一个法律能够带来正向的社会效果,即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的福利和幸福感,那么它就是一个好的法律。

反之,如果一个法律产生的负面效果超过了正面效果,那么它就是一个不好的法律。

功利主义法学的优势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结果,而不是局限于原则和规则的抽象。

这样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使法律更具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一些问题。

确定一个法律的效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为一个法律可能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有些人可能从中受益,但也有些人可能受到损害。

如何评估一个法律的效果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忽视一些重要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福利的可能会牺牲一些个体权利和正义的考量。

这样可能导致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或被牺牲。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以效果和结果为导向的法律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

它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指以社会福利为基础,通过推行法律改革来提高社会福利的学说。

这种学说强调,法律应该在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以实现最大化的幸福感。

这种立场不同于其他法律学派,比如自然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这些学派主张法律应该基于真理、自然法则或符号的严格解释,而不是以实际效果为导向。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应该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的。

这种立场主张通过转换法规和改革法律体系来适应不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最大化社会福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减少贫穷、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提高公共卫生、保障人权等。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功利主义法学倾向于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思考它的课题,计算利益、风险和成本。

尽管功利主义法学是需要反复检讨和修改的,它并非是不存在问题的。

它将法学领域转化为一种经济利益计算,可能会削弱对文化和价值观的重视。

作为对比,自然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则强调法律的角色在于提供一种社会基础和社会认可的价值和固有权利。

当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处理问题时,这种忽视导致法律受到质疑,受到批评。

另一个问题是,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而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

法律原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和自主权、保护私人产权等一系列范畴的自由,而非从纯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总体而言,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实证主义尝试,强调法律的目标是促进社会福利。

与其他法学派相比,它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更加关注社会利益和贡献。

尽管存在问题,这种方法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迪意义。

因此,感性地看,功利主义法学的视角或许有权利看似片面,却能够引起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以及思考。

而在现代社会发展阶段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基于平等、公平、正义、尊严等基本价值观的诉求是永远不会消逝的,而功利主义法学对于我们思考社会法律运行方式,对于我们进行社会发展的指引作用可以秉承,但不可虔信。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与国家治理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与国家治理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与国家治理1. 引言1.1 概述《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家经典著作,也是韩非子作为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代表性著作。

本文将探讨《韩非子》中所呈现的法家思想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分析韩非子的生平、学术背景以及他所提出的核心理念,我们将更深入地理解法家思想在古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实际应用,并进一步思考这些思想在当代社会中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研究目的,明确撰写文章的结构框架。

接着,第二部分将回顾韩非子的生平与思想背景,包括他的学术背景以及当时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的背景。

第三部分重点讨论法家思想核心理念,包括爱民思想、法治思想和功利主义思想。

第四部分将着眼于法家思想在国家治理中的应用实践,包括君主集权、司法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以及军功爵禄制度等方面。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法家思想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和意义,并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启示和借鉴意义。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韩非子》中法家思想与国家治理的深入研究,探寻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精髓,并揭示其在当代社会中的应用意义。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古代智慧,为现实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以上是“1. 引言”部分内容的撰写,请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来适应您撰写长文所需。

2. 韩非子的生平与思想背景2.1 生平简介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是中国战国时期的著名法家思想家,也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出生在一个贫寒的农民家庭,但凭借其聪明才智和对学问的热爱,得以进入齐国任职。

后来,韩非子因为继母的陷害而被流放到赵国,在那里他开始了自己对政治和权力的深刻思考,并且发展了自己独特的法家思想。

2.2 战国时期的社会背景韩非子生活在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充满战乱、混乱无序、统治割据并存在着无数城邦争斗的时代。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提出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它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后果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时才是道德的。

在法学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思考框架。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探讨其对于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

传统的法学伦理思考往往着眼于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比如行为的是否符合某种道德规范或价值观。

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则更加注重于行为的后果,强调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带来的后果来评判。

这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为法学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判断标准,也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以促进人类幸福和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价值取向。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价值取向。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

边沁认为,法律应当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为目标,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而非僵化的或抽象的法律条文。

这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有助于突破传统法学中的僵化思维方式,推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更加贴近实际需求和社会现实。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提出了一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

边沁认为,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对于法律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法律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实用主义思想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以其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核心原则。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和法律制定者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无论其具体形式是什么,只要它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就是可取的。

这种法学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例如功利主义法学忽视了个体权利和公正性等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功利主义法学进行浅评。

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理念是追求最大化社会效益。

这一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的思想。

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性应该根据其产生的结果来评判,即行为的好坏应该根据其对社会效益的影响来衡量。

这种思想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就是,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应该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这一理念所代表的是一种对法律和社会的现实需求的关注,是把法律的目的放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之上。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用来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

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应该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工具,用来解决社会问题和冲突,而不应该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律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即法律应该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规则和制度,能够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进步。

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也忽视了公正性和平等性等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但这种观点可能会忽视一些边缘群体的利益。

在实际的法律制定和解释中,怎样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以及怎样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对于法律制定和解释的原则提供了一种清晰的方向。

尽管功利主义法学主张的是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但它也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原则,即法律应该是一种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的工具。

这种观点为法律的实际运作提供了一种清晰的指导原则,也有利于促进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的背景及评价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

那么,功利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如何?其思想渊源又是怎样?本文将就代替对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认识谈谈这些问题。

关键词:功利主义法学边沁哲学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著名西方思潮,对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

作为一名历史专业的本科生,我将联系功利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对其思想渊源做一些初步阐述一.功利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正当其他西方国家正为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积蓄力量的时候,英国正经历着一场性质迥异于政治革命但意义更深远的革命——第一次产业革命。

1765年,瓦特蒸汽机的诞生,掀开了这场革命的历史篇章。

众所周知,这场生产过程的革命引起了英国社会模式和结构可观的变革。

而英国模式和结构的突破性变革使得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被视为最高价值标准的自然法逐渐显得不合时宜。

用边沁的话来说:“说起自然法,如果(当我相信它会出现),它不过是空洞的术语了。

”1功利主义法学派斗争的矛头直指自然法理论,他指责其理论是一种幻想、虚假的理论,是不能实现的。

代替这种不现实的理论预设方法,功利主义法学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将功利主义原则引入到法学研究领域中。

故而由此可见,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认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取舍都在于权利的权衡,所以统治者制定法律不得违背这一原则,这是立法宗旨,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唯一标准;法律实施的基础也是功利主义。

总之,功利原则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二.关于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功利主义的思想1转引自张乃根:《西方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Jeremy Bentham)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深远,对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探讨其理论观点及对当代法学的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理论观点在于以实现最大幸福原则为最高价值标准。

根据其理论观点,边沁认为法律和权力应当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创造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痛苦。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促使社会朝着更好更幸福的方向发展。

边沁主张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来达到最大化幸福的目的,这是其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有着明显的区别。

自然法学更加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人们应当遵循这些法则来进行行为。

而实证法学则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侧重于对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

与之不同的是,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以幸福为最高价值标准,其主张将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维护目的定位于最大化幸福的目标。

这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核心的金标准被视作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最显著特征。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在当代法学领域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其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引导了现代社会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关注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的法律体系的建设,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对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倡导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审判过程中,边沁主张以实现最大幸福为目标的法律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标准。

裁判应当在最大化社会幸福的基础上,综合各方利益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以此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框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他们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考量,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自提出之初,即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它主张法律制度应当根据实际利益进行设计、制定和运用,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效益。

其相关理论和观点已经渗透到了各种法律领域,如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并为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思考方向。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倡导了以效益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打破了过去过分追求法律原则和法条精神的弊端,使我们更加关注于法律制度的实践应用和合理性。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传统的法律教育过于强调基础理论研究,而功利主义法学则注重量化研究和实际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以实现对社会发展的最大化推动。

例如,有的案件在传统的法律逻辑下无法解决,但根据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找到对社会利益最优化的解决方案。

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利益之间权衡和选择的实现,凸显了法律的实用性和实效性。

其次,功利主义法学追求实际利益最大化,要求法律制度满足具体利益需求,保证人民的利益、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这种取向意味着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为人民谋利益,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及时制定反映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规定。

同时,在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解释过程中,法律人应该始终将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摆在首位,并借由法律力量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安定。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还提出了通过经验研究、统计分析等方法来评估和优化法律制度的具体指导方法,从而更加明确地描绘出法律使用中价值和效用的关键指标和评价结果,让法律服务实践更加规范、科学。

然而,尽管功利主义法学在法律实践中有其重要意义,但这一理论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易于被滥用。

一些政治、经济力量往往利用利益诉求来控制法律产生的效用,使法律变成了工具的角色,彰显出法律滥用、依附的不良特点。

其次,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效益,会导致法律制定和运用过程中忽视了价值理念和公正正义原则,甚至有可能侵犯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对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审慎性管理有所不足,容易陷入极端主义和凋零观念。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或利益。

而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边沁则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阐述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本文将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入手,对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以及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进行评述。

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在其著作《法律的精神》中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边沁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范。

而法律的内容则应该以最大化幸福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边沁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规范,是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而道德则是一种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人类行为准则。

边沁的这一观点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深刻而清晰的理论基础。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探讨,他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最大化幸福的原则。

边沁强调了幸福和快乐作为最终目标的重要性,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根本目标,而法律应该为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而服务。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节,为社会的最大化幸福服务。

边沁还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要依据理性和经验进行统一考量,并认为权衡幸福的不同来源和权重有助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幸福最大化。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这一阐述为后来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

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先驱者,对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边沁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探讨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阐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边沁的理论观点为后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一)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一)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论文提要。

世界许多法治国家的成功经历证明,现代司法理念可以说是探求法治路径的基石。

在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的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同样必须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

法官思维方式的与时俱进无疑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一环。

也是法官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及现存问题的分析入手,来论证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特点。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历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那么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缺乏的缺憾。

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

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的假设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

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

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

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工程添一砖瓦。

一、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

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法学思想,其核心思想是将法律视为实现最大幸福原
则的工具。

在功利主义法学的视野中,法律义务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内在道德价值,更在于其能够为社会创造最大的实用性效益。

因而功利主义法学更加强调法律为社会行为
带来的效益和其约束作用。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的实用性和效益性应该被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主张
法律应该依据某种理性的考虑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应该营造一种最有效的体系结构,以保
证法律对社会更好的效益。

同时,它主张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证据基础之上,优先考虑
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证法律的实际效益。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利益成果,而非单纯的抽象规则。

这种思想
认为最大化幸福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夺取个人、少数民族或贫穷阶层的幸福是不道德的。

这种法学思想认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公正地分配和维护权利和资源,促进个人的幸福和
全体人民的利益。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理念是以功利为基础,以追求最大化的功利为目标来评价和制定法律。

这一法学理论产生于19世纪,对现代法学和社会科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功利性质,即法律存在的原因和目标是为了最大化社会福利和幸福。

根据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导向,追求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幸福。

在法律制定和解释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通过权衡来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应该通过有效的制度和规则来调整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幸福。

法律制定和解释应该基于客观的证据和数据,以科学的方式评估不同利益的权衡和冲突,以此来制定最优的法律规则。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的幸福为目标,但并不排斥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功利主义法学中被视为实现整体社会福利的手段,而不是目标本身。

法律应该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福利时,可能需要对一些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功利主义法学的优点在于,它强调实用主义和社会效益,能够提供一种科学、客观的方式来评估和制定法律。

通过以功利为基础,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最大化社会福利和幸福。

功利主义法学还能够提供一个公正和平等的框架,保护和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一些缺点。

功利主义法学缺乏对法律的价值和原则的考虑。

因为功利主义法学主张追求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幸福,可能忽视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如正义、公平等。

功利主义法学过于强调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可能忽视一些道德和伦理的考量。

功利主义法学在权衡和决策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主观偏好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以功利为基础,以追求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幸福为目标来评价和制定法律。

它提供了一种科学、客观的方式来评估和制定法律,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最大化社会福利和幸福。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忽视法律价值和原则、忽视道德和伦理考虑、存在主观偏好和利益冲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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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也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

他反对自然法以及普通法,他不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还说明了法律应基于“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

功利主义认为任何行为或是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将痛苦缩减到最小。

边沁还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人们可以利用这种手段计算行为的后果。

除了边沁外,还存在密尔等功利主义哲学家对于功利主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功利主义哲学占据了哲学主流思想很长的一段时间。

我国也深受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尤其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上表现的格外突出。

本文试图介绍功利主义哲学产生和发展,论述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概念,分析功利主义对于我国司法理念的影响,最后探讨未来该如何是好。

作者认为,功利主义思想对我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然后如何取其精华,去其对我国现状不适应的,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讨论的。

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最大幸福;司法理念;影响前言在本学期,在田钒平老师的指导下,我开始了对法哲学的学习。

因为本科时并不是纯正法学方向。

在这门课上我也感觉比较困难,很多问题理解上显得比较艰难。

我不得不在课下花一些时间去对法哲学的问题进行一定的了解。

在阅读这些相关书籍和资料的时候,我对边沁及他所代表的功利主义产生了兴趣。

随后我在网上又观看了网易公开课——哈佛大学关于公正该如何是好的一系列视频,让我对法哲学的一些思想产生了更多的了解。

我隐约感觉,边沁的功利主义在某些方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的司法理念。

因此我选择了这个题目作为我期末作业的题目。

我试图在这篇文章中对功利主义的思想进行一个大致的介绍,然后延伸到对我国司法理念影响的一个论述。

一、功利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一)功利主义发展的背景产业革命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获得空前发展,然而产业革命的进行也使得英国社会的各种矛盾激化。

英国的工业资产阶级面临着既要夺取国内的政治权力,解决社会矛盾,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又不能激化各种矛盾,稳定国内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这一重大问题。

所以,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论来构建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秩序,而旧有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则不再能胜任这一职责。

因为,古典自然法理论是一种革命的理论,不能满足资产阶级的稳定政治和社会形势的要求,反而有可能成为无产阶级要求权利的工具,激化阶级矛盾。

其次古典自然法学的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在自然科学飞速发展的19 世纪已经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它也不符合英国的经验主义传统。

在这样的背景下,功利主义应运而生。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提起功利主义,毫无疑问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边沁。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也是最为人所知的功利主义法学家。

他反对自然法以及普通法,他不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还说明了法律应基于“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

他在自己出版于1881年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功利”这一概念,并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

边沁从趋乐避苦的立场出发,他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本性。

他认为快乐和痛苦是指导人的行为的准则。

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就是这种行为是否能够带来的快乐成分居多。

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完全是快乐而没有痛苦,这就是最大幸福;而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实现最大幸福,整个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然而,边沁的这种功利主义学说存在把追求快乐简单化的倾向,无法解释个人的最大幸福与社会最大幸福之间的矛盾,从而一开始就受到了许多道德哲学家的批评。

(三)密尔的功利主义密尔的功利主义学说继承了边沁的一部分理论,然而又并非完全相同。

他对功利主义学说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并首次使用了“功利主义”一词,一方面他继承了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把功利主义称为最大幸福主义,同时,密尔也针对边沁思想的不足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完善。

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有以下特点:他没有讲快乐仅仅用量进行分类,而是认为快乐不只是肉体的快乐而是精神的快乐,幸福也不只是指个人的幸福,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强调了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快乐不是肉体的快乐而是精神的快乐;他系统地澄清了功利主义对公平正义的观点。

因此,密尔的功利主义学说并非对边沁理论的否定,而是一种完善和补充。

他解决了边泌学说中把快乐简单化的问题。

(四)其他代表人物西季威克是19世纪末著名的功利主义学家,西季威克对边泌和密尔的功利主义观点进行了完善,他的著作《伦理学方法》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一些自己的批判,在当代伦理学界具有深远的影响。

他认为,边泌观点中的最大幸福在实现中存在着一个关键矛盾,即整个社会的最大幸福不等于所有人最大幸福的简单相加。

这一点的提出十分关键。

他还认为,尽管密尔提出了评价幸福的标准,但未能指出社会的最大幸福应当如何实现。

西季威克认为,要弥补这一缺陷不能仅仅靠自利,而必须要加在“合理仁爱”。

从一点来看,西季威克不仅克服了功利主义的缺陷,而且第一次彻底将功利主义与利已主义区别开来。

摩尔则是20世纪分析哲学的开创者之一。

他也对密尔的功利主义观点进行了猛烈的批判。

他对功利主义所主张的行为准则表示赞同,只是对其合理性的论证方面提出了质疑。

摩尔认为,伦理学论证及其原理是比规范伦理学结论更为重要的东西,但其实摩尔并没有脱离西季威克的批评范围。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伴随着各门社会科学的产生与发展,功利主义的观点已经得到完善,成为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

自19世纪初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一直处于支配地位,而任何一种其他派别都无法对它形成挑战。

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出现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他们对功利主义给予了强烈批评,结束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

二、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一)快乐主义基础边沁在自己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这样写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从这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他的功利主义是建立在人趋利避害的原则基础上。

他认为看一个行为是否合理,唯一的标准就是是否给行为相关者带来快乐。

他还认为,人性无差别,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能力也是没有差别的。

他认为快乐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上的,因此快乐可以计算。

他还指出了快乐计算的七个因素。

而密尔则认为,快乐存在量上的区别,他将快乐区分为低级的和高级的,也就是肉体的和精神的。

就我所理解,功利主义的快乐主义基础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类似,然而差别在于功利主义称的快乐主要是指整个社会人民的快乐,而古希腊的快乐主义则是个人的快乐。

功利主义将快乐的追求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

正是因为存在快乐基础,他所声称的最大幸福原则才能成立。

(二)最大幸福理论边沁认为,行为的正确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比例,行为的错误与它产出不幸的倾向成比例。

他根据快乐主义的基础认为,所谓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或丧失快乐。

在这种意义上,功利主义主张一种“最大幸福原理”,它把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看作行为的唯一目的,其他一切东西都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行为的价值就在于它所产生的快乐的数量,人选择什么行为之前必须进行功利的衡量。

在我看来,把趋乐避苦看作行为的唯一目的,这在伦理学上属于目的论。

用功利来衡量行为的价值,这在伦理学上属于后果论。

目的论与义务论是对立的: 前者主张目的作为善优先于正当,后者主张正当优先于善。

后果论与动机论是对立的: 前者以效果来判断行为的善恶,后者以动机来判断行为的善恶。

因此在网易公开课中Sandel的演讲中也指出,康德和边沁思想上的对立和冲突。

在边沁看来,最大幸福就是社会幸福、社会利益,个人幸福就是个人利益。

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标准都是以增加幸福或者是减少幸福作为衡量的依据标准。

一般情况下,人们的行为目的都趋向于增加幸福感。

从单个人的角度来考虑,“最大幸福原则”支配着个人行为,单个个体的所有行为最终目的都是以实现其自身的幸福最大化为最重要的目标,而以社会的角度来考虑,社会公共部门的一切行动也要根据这个原则来制定。

其所制定的行为措施要使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幸福感得到满足。

社会是以单个人为基本单位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独立的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个细胞。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所构成的。

社会整体的幸福感是以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界定的。

边沁的这种理论现在依然在很多方面影响着各个领域的决策方式。

在我看来我国的司法理念就深受其影响。

三、功利主义对我国司法理念造成的影响分析(一)我国的政治体系和司法理念都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

而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中对社会主义特征的描述里,例如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按劳分配等原则里,都潜在蕴含了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把生产资料便成为国家财产”。

生产资料实现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

把生产资料的有权由少数人的手里转变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手里,也就是使大多数人成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和支配者。

拥有的生产资料,也就是说拥有了“幸福”的基础。

这种“幸福”就是无产阶级不再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受资产阶级的压迫和奴役下进行生产劳动。

而是在自己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前提下自主的进行劳动。

“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剥削了无产阶级劳动产生的剩余价值。

无产阶级劳动所得的工资,并不代表他们全部的劳动所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已经变成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因而分配方式也由过去的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分配方式,转变成为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方式。

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的转变和分配方式的变化,解放了被剥削的大多数人,增加了大多数人无产阶级的幸福感,减少了他们被剥削的痛苦,从而增加了整个社会整体的幸福感。

也可以认为是马克思主义中蕴含的“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二)主要表现在我国采用纠问制的诉讼特点上。

由于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幸福原则。

使用纠问制的诉讼程序,对于打击、制裁犯罪的倾向更加明显。

大陆法系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

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

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这造成了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可能的得不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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