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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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判定办法

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判定办法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二)建筑工程设计1、建筑专业(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2)改变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层高等);(3)改变建筑设计标准;(4)改变总平布置和建筑单体平面形状、立面形状、色彩;(5)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6)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8)改变建筑物防水等级;(9)改变人防地下室级别。

2、结构专业(1)改变建筑结构的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2)改变结构体系;(3)改变荷载取值;(4)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5)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7)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设置。

3、电气(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或设施;(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4)改变安防系统风险等级。

4、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3)改变主要设备位置或参数;(4)改变涉及安全、环保或卫生等内容。

5、暖通(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2)改变空调系统或设施。

(三)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变更。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内容。

第九条勘察设计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或《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

第十条勘察设计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等资料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规模改变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属一般变更的,施工图不需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

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

由市、县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讲解学习

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讲解学习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核,按程序报批;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该类变更一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8、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发至工程管理部后,工程管理部负责收回监理、施工单位处原图纸并作做废标识,仅有文字说明或局部图纸变更者则须在原图修改变更处作出变更标识;9、凡是设计变更无论文字还是图纸均要求描述明确,能够精确计量;第5条变更费用控制流程;1、凡属有适用定额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变更,其单价仍执行定额价或合同价;2、上述情况以外的变更,其单价须填写设计变更成本控制审批表GCGL-表23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方可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后,按规定的通用格式向监理单位申报变更单价价款,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审核,审核结果经预算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工程管理部;2)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初审、主管工程师审核、工程管理部经理复核、工程审算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第6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第7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8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设计变更成本控制审批表GCGL-表23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1、水文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72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般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隧、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若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建设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二)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此外的变更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还是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由勘察设计单位在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予以明确标注。

涉及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在设计变更文件上注明。

(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签章齐全后,可直接交付使用。

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一)审查程序1、送审: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重大勘察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2)或《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3)或《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4)(以下简称《审查合格结论书》),并在审查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工程建设中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工程建设中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工程建设中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区别
工程建设中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区别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机械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就工程投资而言,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就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而言,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就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而言,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在加固或改建项目、基础处理方案、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该重新进行合同总价的洽商,约定新的合同总价。

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属于合同双方应该承受的范畴,
一般不予调整合同总价。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1、水文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

《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

《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

重大变更,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划分标准

重大变更,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划分标准

重大变更,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划分标准
重大变更、重要变更和一般变更是根据变更对于项目或系统的影响程度来划分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划分标准:
1. 影响范围:重大变更通常对项目或系统的整体结构、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的影响,可能会涉及多个模块或组件的改动;重要变更对项目或系统的某个关键功能或模块进行改动;一般变更则是对项目或系统的某些非关键功能或模块进行改动。

2. 时间和资源需求:重大变更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和大量资源来实施和验证;重要变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来实施和验证,但相对于重大变更来说规模较小;一般变更相对较小,时间和资源需求较低。

3. 风险程度:重大变更可能引入较高的风险,涉及较大的系统崩溃、故障或性能下降的风险;重要变更的风险相对较低,只会对某些关键功能或模块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变更风险较低,只会对某些非关键功能或模块产生影响。

4. 变更的关联性:重大变更可能会引起其他模块或组件的变更,需要进行较多的关联变更;重要变更可能会引起一些关联变更,但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一般变更通常只会局限于某个具体的模块或功能,不需要进行大量的关联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具体划分还需要根据项目或系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方的评估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0]101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以上范围,无特殊要求,不得变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合理的理由,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变更文件上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出具《合肥市建筑工程节能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书》(附后)。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变更设计。

设计变更内容应完整,根据变更内容的需要,提交相关修改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以及修改后的节能备案表。

设计变更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设计审核人员的注册印章,并注明:“本设计变更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变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设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出具“阴阳”施工图。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每月上报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变更的条件与内容1、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⑴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⑵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⑶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⑷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⑴发包人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通过监理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监理人也可提出建议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⑵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⑶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⑷承包人可依据监理人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3、监理人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⑴执行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⑵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⑶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承包人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4、监理人有权在工程承包合同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示承包人执行。

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只有建议权。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指令承包人执行,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发包人。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⑴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⑵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⑶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⑷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⑸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标准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标准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标准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
可以从技术角度来看,如果一个项目的技术架构、功能模块或者数
据结构发生了重大变更,可以认为建设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

其次,从业务角度来看,如果项目的业务目标、需求规格或者用户体验发
生了重大变更,也可以认为建设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

此外,还可
以从管理角度来考虑,如果项目的预算、进度计划或者团队组成发
生了重大变更,同样可以认为建设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

总的来说,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标准应该是综合考虑技术、业务和管理等
多个方面的变化,从而全面评估建设内容是否发生了重大变更。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1、水文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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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四条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五条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

由市、县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
%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
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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