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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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规范产品外观检验标准作业流程中检验时的抽样检验标准,以达到最佳之抽检检验效果,以真实代表各个流程中的产品之质量状况,节约鉴定或检验成本,保证出货产品之质量。
2.0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物料、零配件及附件材料的来料、制程半成品以及成品出货抽样检验皆适用之。
3.0权责
3.1质量部QC负责执行各阶段产品及物料检验,异常的提出与改善的跟进。
3.2质量部组长对QC提报的问题作出产品判定与本标准给出合理的意见;
3.3质量工程师负责异常原因的分析及责任部门的判定和本标准的修订;
3.3质量经理负责质量异常最终处理意见及本标准的审核。
4.0外观区域划分
I级面:产品的正表面;(针对个别如□级面放在正面的位置也可定为I级面)
II级面:产品正面的两侧、上下及背面部位,不能被其它物品所盖得住的仅次于I级面的部份
III级面:产品的内部(组装后可以覆盖住,不能被人所看到的部份)
5.0外观检验具备要求
5.1检验者视力要求:裸视视力或矫正视力在 1.0以上,且不色盲;
5.2检验条件:光源在60W 以上日光灯(或白天在正常光线没有强烈太阳照射下;或在对色箱D65光源下检验);
5.3位置:灯距产品在80-100cm,眼睛距产品30 ±5cm ;检查面与平面呈45 ±5度角,上下左右转动在15度之内
;
5.4底衬:检验时以白色及黑色作为底衬;
5.5观察时间:目视产品在5至10秒。
6.0产品检验标准等级
6.1包装检验标准等级
7.0性能测试及尺寸检验要求
7.1性能测试,依据公司检测报告;(或供方检测报告要求)。
7.2尺寸检验,参照公司工程图纸;(或客供样板)必要时。
8.0名词解释
8.1严重缺点(以CR表示):凡足以对人体或机器产生伤害或危及生命安全的缺点。
8.2主要缺点(以MA表示):可能造成产品损坏,功能、性能、尺寸等异常或因材料而影响产品使用寿命的缺点
及在外观的I、□级面存在的一些瑕疵问题的成品。
8.3次要缺点(以Ml表示):一些外观性的不良;可以加工处理,不会对整体外观造成影响。
9.0制程巡验抽样方案及判定标准
9.1.外观检验及尺寸检验:
9.1.1外观检验每1小时IPQC对每个工站巡回检查一次,每工站抽取5PCS样品检查,有1个Ml允收,有2
个
Ml拒收;有1个MA及CR拒收;拒收产品必须提出改善措施;
10.0成品检验抽样方案及判定标准
10.1外观检验:《成品檢驗作業指引》规定执行。
10.2检验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制程序》执行。
11.0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管制程序》
《成品檢驗作業指引》
《工程图纸》
12.0 质量记录
《IPQC 巡检日报表》《成品檢驗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