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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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四)

四、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及其特征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举办的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营利性组织。

(一)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特征

1.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是契约式企业

契约式企业是以合同作为确定投资者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基础的企业。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双方的投资一般不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把投资折算成股份,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由约定。如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和利润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中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2.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定性

合作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其中合作各方联系比较紧密,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成为中国法人。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者的债务责任一般应坚持分担和有限责任原则,即按组成企业时的出资比例,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各方联系比较松散的,不符合法人条件成为非法人型企业。当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

合作各方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并按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比例确定彼此承担债务的比例。

3.合作制保险公估行具有国际性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投资主体拥有不同的国籍。属于同一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不能成为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主体。即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中外合资企业一样,必须具有国际性。

正是由于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国际性,吸引了众多外商投资者进入本国保险公估市场,从而繁荣本国保险公估市场,促进本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二)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管理机构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制公估行的重大问题。此外,合作制保险公估行还可以委托合作双方之外的第三者经营管理。可见,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方式:

1.董事会制

大型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由于规模大、投资多、合作期长,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实行董事会制。实行董事会制的企业与各方合作者自己的公司或上级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完全脱钩。董事会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合作者中的一

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可设一名或若干名副总经理到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经营管理机构中,以协助总经理工作。

2.联合管理制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制保险公估行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联合管理机构由各合作方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合作各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这类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特点是合作各方与各自的公司有密切联系。各自的公司通过其派出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参与公估行的管理。各方都把其参加合作的财产交由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但仍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在联合管理机构中,一方担任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设经营管理机构的,公估行的总经理由联合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负责公估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3.委托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是合作制保险公估行通过订立合同,委托合作者,由其中一方或者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的

制度。

保险公估行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后,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连同第三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管理制一般是委托具有管理经验的外国专门管理公司或者外国合作者,按照国际惯例管理较为复杂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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