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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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简而言之,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各种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对国际商法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对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贸易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从国际商法的研究现状入手,对其基本原则进行分析探讨,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这一法律体系的理解,提高对其实际应用能力。
关键词:国际商法;含义;基本原则
一、引言
从概念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当今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国际交易之间的往来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协调和约束。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外贸水平断提升,这些客观的经济条件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要熟悉国际商业活动的有关法律规范,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积极应对。因此,对国际商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国际商法的原则是国际商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熟悉国际商法原则,能够为我们研究和应用这一法律体系创造条件。目前,对于国际商法的理解,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狭义说(也称小国际商法说)。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1]。二为广义说(或称大国际商法说)。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及相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三为折衷说(或称中国际商法说)。该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包含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3]。本文在研究中比较认同狭义的国际商法概念。在确定何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充分了解,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商务事件的基本前提。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国际事务愈加活跃,为了适应蓬勃发展的国际商事活动,对于国际商法的研究必须与之适应。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对于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显然有些滞后。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以及持有的观点仍有些商榷的空间。希望本篇文章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提到: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4]由此可见,法律原则基本上都具有基础性、抽象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在此,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集中体现国际商法的基本性格和特点、体现国际商法的基本制度、反映本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是从事国际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准则,是国际商事立法的基本依据,是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国际公认性。②在国际商法中具有一切效力领域性。③它构成了国际商法的核心。④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政治性原则的法律性基本原则。
三、国际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鉴于确定国际商法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国际商法的基本特征,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主
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际性原则。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征。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位置具有无限制性。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利用。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虽
然当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识的底线。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国家依然存在。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国际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
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于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所谓的平等互利,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主体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同时,各商事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国际商法的约束。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象。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体现与反映。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强调国际商法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都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国际商法虽属私法范畴,但是在今天日益开放的世界经济环境下,国际商法的私法属性正日益衰减,越来越显得公法化了。而这种属性的变化,无疑也将更多的强调国家作为一种国际商事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因如此,强调国际商法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也就是必然的结果。
4.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为。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用和遵守。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它是所有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5.安全与发展原则。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实现的安全性准则。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展。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便利原则。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繁荣和活跃。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2]沈四宝.国际商法论文集(2003-2005)[C].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2—24;24.
[3]周林彬,杨令冰.国际商法的本质特征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