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使用个人电脑办公补贴管理办法 百度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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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个人电脑办公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电脑的使用,适应不同业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提高运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谓“员工使用个人电脑办公”是指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或经批准的加班时间内使用个人所有的便携式笔记本电脑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活动。
第二章补贴标准和核发办法
第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入职员工应当使用个人电脑办公并向公司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且多台不累计(即员工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个人电脑进行办公的,仍按此标准执行)。
补贴自员工入职之日起按月随工资一同发放、自员工离职之日起停止发放,并按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其中,员工入职日为当月25日(含)之前的,从入职当月开始核发;员工入职日为当月25日之后的,从入职次月开始核发;员工离职日为当月25日(含)之前的,从离职当月停止核发;员工离职日为当月25日之后的,从离职次月停止核发。
第四条网络工程师将不定期对员工投入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进行质量和配置的抽查,凡是因故不能继续使用或不符合公司办公要求的,公司将从即日起停止发放补贴,直至员工另行提供符合公司无纸化网络办公需求的个人电脑。
第五条每月(指工资核算月份)未使用个人电脑办公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补助不再核发(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假事期间,外出培训期间等)。
第六条员工将个人电脑投入办公使用并领取补助的,应与公司签订《个人电脑补贴协议》(详见附件)。
第七条新入职员工因经济原因无法提供个人电脑投入办公的,可向公司申领电脑作办公使用,相关手续按固定资产领用的流程办理。
第三章个人电脑的准入和准出
第八条鉴于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和不同岗位对于信息安全和办公便利的差异化要求,为避免公司及员工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员工将个人电脑投入办公使用前,应在公司OA系统中提交《电脑补助申请审批流程》,由本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九条网络工程师应对员工所使用的个人电脑基本性能和网络安全保障进行核验并签字确认《个人电脑配置单》(详见《办公自备电脑补贴协议》),确保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能够达到公司对无纸化网络办公的要求。未能通过网络工程师核验的,员工不得将该个人电脑投入办公使用。核验标准由网络工程师制定并每半年更新一次,网络工程师应确保核验通过的个人电脑可以通过网络连入公司OA系统,并为其加装263云通信用户端。
第十条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将投入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交由网络工程师进行核查,导出其中与公司工作、业务相关的全部数据和软
件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因个人原因更换投入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时,应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个人电脑投入办公使用后,其中存储的数据均视为公司财产,公司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或经批准的加班时间内随时进行核查。严禁员工将与公司业务、工作相关的数据以各种方式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一经发现,按公司现行保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员工在使用个人电脑办公时,应确保该电脑始终处于性能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无纸化网络办公需求的正常状态,包括每周至少一次升级系统、更新软件、查杀病毒和清理垃圾。发生故障的,应及时维护、维修,并由员工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由于未能及时升级系统、更新软件、查杀病毒和清理垃圾以及电脑发生故障未能及时维护、维修导致业务和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者公司秘密泄露的,应按公司现行制度追究相关员工的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在使用个人电脑办公时,不得查阅其中与业务、工作无关的私人文档、图片和影音资料;不得浏览与业务、工作无关的网站;不得运行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做出有悖公序良俗或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办公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员工在使用个人电脑办公时,应保证所安装、使用和更新的软件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此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员工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员工因私人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或经批准的加班时间之外使用投入办公的个人电脑,必须确保不会影响个人电脑中所存储的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的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投入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遗失的,员工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说明电脑中存储的与公司业务、工作相关的数据种类和内容。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正在使用为公司所发放的电脑进行办公的在职员工,欲申请改用个人电脑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部门负责人认为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合将员工的个人电脑投入办公使用;
2.提供的个人电脑能够满足公司无纸化网络办公的要求。
3.符合公司核定的退回标准,即公司电脑的固定资产残值为零并经网络工程师核验为自然损耗而非人为破坏所导致的,可直接退回并办理入库,固定资产残值大于零的,应经在职员工回购后方能退回并办理入库。
第十九条在职员工申请使用个人电脑办公获批后,应按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