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论文初稿)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引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建设,而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规定必须以法律形式存在,公民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受到刑罚的制裁。
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本文将深入探讨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目的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法可依,不得凭主观臆断或过度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
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保障的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2.2 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职权,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和谐社会视角下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3.1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可以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依法进行刑罚的适用,才能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提升社会民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3.2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依法办事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不会滥用权力对公民进行刑罚的制裁,从而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3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使市场环境更加公平竞争。
只有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的规范,才能杜绝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4 保护社会和个人的人权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有助于保护社会和个人的人权。
法律规定的刑罚是有限度的,不得对犯罪人员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对待,从而保护了罪犯的人权。
四、和谐社会视角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与问题4.1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中国积极推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保障了刑罚的适用符合法制原则。
4.2 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和单位滥用权力进行刑罚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这可真是刑法里超级重要的一个原则呢。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说呀,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对于这种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得由法律事先规定好。
不能说今天法官看这个人不顺眼,就随便给他定个罪,想怎么罚就怎么罚,那可不行。
这就像是玩游戏得先知道游戏规则一样,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整个社会就乱套啦。
就好比在一个班级里,如果老师想惩罚谁就惩罚谁,没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同学们肯定会觉得特别不公平,然后就会各种不服气,这个班级也就没法好好管理啦。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原则可不是突然冒出来的呢。
它可是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的时候呀,法律可没有这么完善,那时候很多时候是君主或者当权者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于是就开始慢慢建立起这个罪刑法定原则啦。
这就像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一样。
就像我们小时候不懂事,做事可能比较任性,但是随着我们长大,就知道要守规矩啦,这个原则的发展也是类似的道理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 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得由成文法来规定。
比如说在咱们国家,就得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行。
地方上的一些小规定可不能随便就给人定个罪啥的。
这就好比在一个公司里,只有老板或者高层制定的正式规则才是有效的,下面的小团队不能自己搞一套惩罚人的规则。
2. 明确化这个法律规定还得明确呢。
不能模棱两可,让大家猜来猜去。
比如说不能说“做坏事就有罪”,这“坏事”的范围太模糊啦。
得明确说出来哪些行为是犯罪,比如盗窃达到多少钱算犯罪,抢劫在什么情况下怎么判等等。
就像我们给人指路,不能说“往那边走就对了”,得说“往东走500米,然后左转”这样明确的话。
3. 合理化刑罚的设置要合理。
不能说偷个苹果就判死刑,这也太夸张啦。
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合理地设置刑罚。
这就像我们给别人的奖励或者惩罚都得和他做的事情相匹配。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刑法第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含有历史进步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刑法第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含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能够追溯到12 英国大宪章第39 条的规定:“但凡自由民除经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并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订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分任何人。
”在此规定指导下,18 法国刑法典第4 条初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尔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现在,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当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确实立含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并且有助于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涉及: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时刑、严禁有罪类推、严禁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规定是: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体现确切、意思清晰,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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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黄冰论文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1)(1)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的一条铁则,为法治精神之实质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之确立为法制史之重要转折点。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讲道:罪刑法定主义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
日本学者泷川幸辰也说:“(罪刑法定)这个原则已经突破了一个国家的国民意识形态的范围,成为世界性的信条和准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一个刑法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
韦德对于构成英国宪政基础的法治原则作了五个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戴雪所提出的第一个法治原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戴雪的观点,没有罪刑法定,便没有法治。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罪行法定原则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②十八世纪法学家A Feuarbacegen根据心理强制说,于1801在自己的教科书中以拉丁文格言形式将其表述为“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句话分别是指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罪的法定是指只有当一人之行为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将行为视之为犯罪;刑之法定是指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亦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将之处罚,在刑种、刑期、量刑等方面都不能超过刑法的明文规定。
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是正确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而刑之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必然结果。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它旨在确保刑法的适用性和合理性,保护人权和公正处理刑事案件。
在本文中,将详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无定”,即在适用刑事法律时,罪行和刑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法尔塔诺斯的论述,“罪刑不无定,非法欲快则暴君也”。
其核心是禁止对行为进行无准确预先规定的刑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方可构成罪行。
即只有已确切列举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不能凭个人主观判断或法官的判断。
这既有效遏制了滥用刑罚的可能性,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其次,罪行的成立必须满足法定的组成要件。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征或动机。
这一要求有效防止了法律的歧视性和滥权行为的发生。
再次,刑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罪行对应怎样的刑罚,而不能随意规定或变相规定。
这一要求确保了刑罚的公平合理性,防止了滥用刑权的发生。
最后,刑罚的执行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即在执行刑罚时必须参照法律明确的程序规定,不能随意变动或改变。
这一要求保护了被执行刑罚人的权益,确保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可追溯到欧洲启蒙时代,当时的贵族对君主专横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法学家们开始主张,在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
法国大革命期间,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成为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了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首先,它确保了司法权力的限制和规范,防止了滥用职权的发生。
其次,它为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界限和辩护的权利,保障了其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刑罚的滥用和不当扩张。
最后,它促进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必须明确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禁止对犯罪行为进行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详细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1. 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使公民能够事先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严格性原则严格性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严格,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3. 事后法原则事后法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具有溯及力,即对于在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只有在法律生效后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1. 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提供了宪法保障。
2. 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 立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解释应当符合立法原意,遵循立法程序,明确、具体、准确。
”这一规定要求立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4. 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符合刑法规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明确、具体、准确。
”这一规定要求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5. 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论文

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论文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论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的整体。
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下面结合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的规定仅就犯罪故意作一比较研究。
1.大陆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故意的`概念,只是在刑法第14条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可以看出,构成犯罪故意要具备两个条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从认识因素讲,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志的不同表现形式,大陆刑法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台湾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之发生者,为故意。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可见,台湾刑法对构成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界定的,其中,认识因素是明知或者预见构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台湾刑法也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澳门刑法第13条第3款对犯罪故意也作了规定: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
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后果系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
三、明知行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
可见,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界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的刑法学者把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类型: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并有意使该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必然发生,而使之发生的心理态度;未必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可能发生,并接受该事实发生的心理状态。
刑法领域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贯彻论文法律文章

刑法领域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贯彻论文法律文章刑法领域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贯彻在刑法领域中,罪刑法定原则被视为一项关键性原则,确立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责和对刑罚的确定必须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贯彻。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亦称法律确立罪刑,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法规定应当明文规定各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8世纪伦理学家贝克里亚,他认为刑罚应当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反对任意刑罚的使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界的确立主要可以归功于法学家博兰。
他提出只有通过政治机关(立法机关)的正式行动,才能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范畴和相应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刑法独立性的确立,刑法不再受到君主或执法者的个人意志的支配,而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刑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在一个国家的刑罚实施中,绝对不能出现任意性和恣意性。
只有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才能对罪犯进行定罪和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还为个人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它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人民对其有明确的预期。
任何一位公民都有权利知道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有关刑罚的可能性和幅度。
这种预期有助于确保人权和个人自由不受任意侵犯。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各国在立法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措施。
首先,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的明文规定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在刑事审判中准确应用法律。
此外,各国也通过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这包括刑法的修订和完善,以确保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规制。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持续加强对刑法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刑事审判。
在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也被视为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正文定稿-陈亚涛

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行法定思想是由资产阶级先提出的,但马克思、恩格斯从维护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加以改造,为我所用,批判地借鉴,形成了马克思、恩格斯自己的刑法现。
其中马克思又对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做出了科学的总结,并对罪刑法定的原则做出了深刻的论述。
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刑事法律条文的至始至终,指导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等工作。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具有了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漫长的发展史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被不断丰富着,该文尝试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作一些探析。
关键词:罪刑法定;习惯法;刑事和解Abstract: Statutory Crime and Punishment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throughout the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start to finish, guiding the work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Principle of legality has been for hundreds of years of development history,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in the long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antly enrich, the article attempts to the principles of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ome of Analysis.Key W ords:Statutory Crime;Customary law;Criminal Settlement前言在我国丰富的古代立法中的某些法律条文体现着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封建王权过于强大,罪刑法定原则在古代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得到有效实行。
罪行法定原则论文法定原则论文:浅议我国对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局限与补强

罪行法定原则论文法定原则论文:浅议我国对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局限与补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历数百年的历史,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法系甚至不同的国家,其名称和含义也不完全相同,存在有“法外无罪,法外无刑”、“犯罪与刑罚的法制原则”等等说法。
现代刑法中的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处以何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实质是在着力强调罪与刑的明确化,是要求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界定清楚、意思明白,实践中操作明确化,必要时可作扩张或限制性解释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内涵罪刑法定原则思想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其在法律条文的最早体现是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非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此后,随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罪刑擅断及争取人权斗争的深入持久地开展,这一思想被越来越多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学者接受并予以发展,很多国家开始将其作为一项原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审判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在我国,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较早地接受了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并在其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得以体现,但由于当时的社会制度,该原则并未得到真正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长期未制定刑法典。
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也未明确确定此原则,甚至规定了类推制度。
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国际刑事立法发展趋势,真正将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立法不得任意,必须是先喻后行;二是司法不得任意,必须明文规定依法办事;三是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禁止立法有溯及力。
从明确性原则角度看,罪、刑都应明确规定,立法、执法都应做到罪、刑法定,做到明确化,包括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等等。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XX工作单位或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指导教师论文答辩时间年月日XX大学法学院印制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也最彰显刑法魅力的原则,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典型案例入手,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理论渊源、基本含义及其真正价值,指出了我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和体现与缺陷,从根本上进行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基本含义;缺陷;价值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流变中,我们可以发现,蕴涵其中的是一种强烈的人权保障观念。
对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进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质的精神实质。
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一)什么是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德国产柿子,柿子快成熟的时候又大又硬,所以这口中美味有时就成为人们手中武器。
这不,某德国官员在大街上演讲时被一个不喜欢他的人用柿子袭击,猝不及防被打得鼻青脸肿。
这还了得?打人者被抓住送到法庭。
按德国法律,用青柿子打人罚款400马克,用红柿子打人罚款200马克,因为青柿子硬,打得重,红柿子软,打得轻。
可这次袭击官员的“手雷”不硬不软,是个黄柿子!那么,是不是该合理类推比如取个平均数罚300马克呢?不是,法官翻遍德国法律,没有一条说黄柿子打人如何处罚。
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罚!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不搞类推,类推容易乱推,法律就没有严肃性了。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了犯罪的具体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并宣告了犯罪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原则,旨在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性,使刑罚得到合法合理的限定。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论述。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绳,禁止任意逮捕、拘禁和判罚。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明确自己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也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使国家不能以任意的方式剥夺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为公民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依法行使刑事制裁权力,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随意定义犯罪行为和适用刑罚。
这种规定使国家不得滥用刑事权力,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合法和可预见性。
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刑罚的种类、程度和执行方式,使刑罚具有明确、稳定和公正的特征。
再者,罪刑法定原则增强了法治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法律规定行为和刑罚,使行为规范和刑罚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唯一合法依据。
法律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原则和程序,使国家行使刑事制裁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制约了国家权力的滥用,推动了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刑罚的适用条件和过程,并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
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不得违法乱纪,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真实有效。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刑罚适用条件和程序,使司法机关在执行公正刑罚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主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
刑罚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如自由、财产等,而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法律规定,对刑罚权力进行了合法合理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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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刑法论文(1)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取消了类推制度。
本文拟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语义指,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反过来说,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对其定罪处刑。
贝卡利亚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
”费尔巴哈解释为:“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学界有不同理解。
有学者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就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①。
诚然,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本身是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单从这层意义上讲,认为奴隶制刑法即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似无不可。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照这种标准,奴隶主专制制度下的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封建制刑法均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可以溯及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所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后来,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以贝卡利亚为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古典刑法学家首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并借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刑擅断主义。
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从古典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学说出发,系统阐述了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
贝卡利亚针对封建制度下刑法渊源的多元性和刑事司法的擅断性,极力倡导制定明确、肯定的成文刑法,并由此得出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为罪的著名论断。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探索论文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探索论文论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探索论文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还有着十分丰富与精深的理论基础。
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一些类似罪刑法定的思想,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晚清时期由日本传入我国的,这一原则最早见诸于1908年(光绪34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然而,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在刑法条文中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该刑律中规定:“法律无下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直至1997年全国人大对1979年《刑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即“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都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制约因索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法治中的实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司法工作者整体素质偏低经过近年来国家加强对法制的建设,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虽然较之以前有了较大提高。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尽管我国录用司法工作者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以招考的方式为主,而这些招考新录用的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员没有经过专门而系统学习法律专业和法律职业训练,使得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也充分暴露出我国司法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各种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加快建设,大量新型的高利一技高手段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与各种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在这样比较复杂的案件面前,没有较高法律专业素质的司法工作者,就根本无法肚任,更谈不上明确执行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现行体制下刑事司法并未真正实现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由于受较多因素的影响,具权力很难独立行使,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着司法权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权,存在地方化的情况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整个人、财、物方面都受制于地方、特别是受制于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二是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得不到落实,对独立公共职权有一定的影响。
简论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简论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
这个原则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违背,并发生了一些错误的判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判决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相关派生原则,即禁止类推、禁止不定刑、禁止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确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
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中西方规定的差异(一)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罚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并判处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第一篇: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
它的基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受到何种处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贝卡利亚则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追究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则应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宪章中第39条明文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隐含着“以适当法律进行合理的审判”的潜在意思,认为这一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萌芽。
伴随着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行擅断的革命胜利,这些思想家极力倡导制定明确的成文法,于是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得以确立。
其中,第8条明文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为后来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打下了理论基础。
由于这一原则蕴涵着民主与法制,既能有效保障人权,同时也可以限制刑罚权的滥用,还可以保护社会,比较符合人民的公共意志,所以普遍被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将其写入本国的刑法中,使其成为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属于根本性问题,一直为刑法学家所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纷纷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同时也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
罪刑法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其内容一直在不断的演变和补充之中,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历史的嬗变性。
学界对罪刑法定所蕴涵的价值认识不一致,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刑法对罪刑法定的看法已偏离了其本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刑法定不但具有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研究者用不同的角度与方法去观察、去思考、去分析,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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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准考证号码姓名工作单位或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指导教师论文答辩时间年月日云南大学法学院印制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也最彰显刑法魅力的原则,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典型案例入手,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理论渊源、基本含义及其真正价值,指出了我国对这一原则的确立和体现与缺陷,从根本上进行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基本含义;缺陷;价值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流变中,我们可以发现,蕴涵其中的是一种强烈的人权保障观念。
对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进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质的精神实质。
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一)什么是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德国产柿子,柿子快成熟的时候又大又硬,所以这口中美味有时就成为人们手中武器。
这不,某德国官员在大街上演讲时被一个不喜欢他的人用柿子袭击,猝不及防被打得鼻青脸肿。
这还了得?打人者被抓住送到法庭。
按德国法律,用青柿子打人罚款400马克,用红柿子打人罚款200马克,因为青柿子硬,打得重,红柿子软,打得轻。
可这次袭击官员的“手雷”不硬不软,是个黄柿子!那么,是不是该合理类推比如取个平均数罚300马克呢?不是,法官翻遍德国法律,没有一条说黄柿子打人如何处罚。
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罚!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不搞类推,类推容易乱推,法律就没有严肃性了。
1强调法的“明文规定”,是有原因的。
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
这样的话,即使是恶法,人们也还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
法律只有公开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算与法制沾边。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具体事例。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将罪刑法定真正作为刑法原则的提出,当属近代刑法学之父、德国著名刑法学家保罗·约输安塞尔姆·费尔巴哈(P.J.A.Feuerbach,1775-1833),在其1801年出版的《德国现行普通刑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科学术语,并将其概括为“无法无罪,无法不罚”2。
这就是著名的“罪刑法定”的经典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1801年费尔巴哈在他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简明的法谚形式表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三原则:“Nulla poena sine lege—无法律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rime—无犯罪则无刑罚”、1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4月第1版,第183页。
“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3。
在费尔巴哈脍炙人口的罪刑法定三原则中,仍然要求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也就是刑法对犯罪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中国学界有争议,其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张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而其现代义上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和自由4。
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的全部过程。
有著述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来源有三个: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自然法思想。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
其从思想产生到学说形成,再到立法化,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久远的思想沉积和社会渊源。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1167-1216)签署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抢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3杨建波:《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6页。
害、搜索或逮捕。
5”它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思想基础。
这里它就蕴涵了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思想。
这一法的基本思想经过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不仅在英国本土扎了根,而且在其联邦也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这一思想传入美国后,产生了1774年的13个殖民地代表会议的宣言和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
1787年美国宪法有“不准制订任何事后法”的规定,各州亦有同样的规定。
1791年修改宪法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6”在英美法系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实行成文法,而是实行判例法。
因此,英美法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程序法,罪刑法定主义也在程序法中得以体现。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洛克认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能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7”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孟德斯鸠(168-1755)在其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
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
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
8”5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6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7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8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的已颁布并付诸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合了这一精神。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及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转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早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应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宣言第8条规定:“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原则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
9”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法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10。
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不能设立刑罚;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机关也没有委任行政机关制定刑法规范。
我国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在我国,判例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实际上是溯及既往的法律,它要求人们在行为时遵守行为时并不存在的判例法。
即使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现在也不允许法官创制罪名,不允许法官在刑法领域造法11。
(二)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适用事后法,意味着人们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令人不可思议。
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因为刑法适用上的溯及既往与刑事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会损害人们的预测可能性,侵犯自由。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下列做法被禁止:(1)将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法;(2)将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10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9次印刷,第14页。
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法:(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12罪刑法定原则坚决捍卫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制度,这是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后带来的最大价值。
13(三)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认为强制猥亵男性的行为也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则是类推解释。
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失去了意义。
(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种和刑量均没有法定的情况。
二是只规定刑种而没有确定刑量的情况。
法定刑必须有他的的刑罚种类(刑种)与特定的刑罚幅度(刑度)。
如刑法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
同理,如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不定刑),因没有适用刑罚的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性1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9次印刷,第14页。
从最新发展来看,明确性原则成为罪刑法定的鲜明主张。
14明确性(definiteness)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是美国刑法学家在20世纪初提出来的,又称为“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Void-for-vagueness doct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