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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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转租合同
合同编号:
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
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有限公司鉴于甲方与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称仓储服务提供方)之间已签署有效的《仓储合同》(以下称原仓储合同),且上海诚骋物流有限公司在合同中载明下述: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必须取得相关从事或者兼营从事货物转运和仓储保管业务的营业许可且依法存续的企业。
故甲乙双方遵循相关法律及(甲方与仓储服务提供方签署的)原仓储合同,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享有的部分仓储服务权利义务转租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转租合同的基础条款与合同附件(原仓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组成。
一、转租主体及仓储地址
甲方在原仓储合同相关方(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允许转租的条件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甲方有偿转租原仓储合同的部分权益义务,且包含可将有色金属(特指,电解铜、锌锭)仓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香大路1068号的仓库。
二、仓储转租包含渡让服务内容
1.转租由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及经营标准的)的货物转运和仓储保管服务。
2.转租由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及经营标准的)货物入库、出库、验收、盘点等相关服务。
三、转租赁期限
1.因原仓储合同的有效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到2017年8月30日止,故本合同的租赁期将等于或者小于主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16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月。
2.转租期满后,合同终止。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另行协商签署租赁协议。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2.乙方将全款在签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全款后,向乙方提供发票。
3.甲方账户信息
4.乙方账户信息(用于提前到期的费用结算)
五、乙方指定提货、存货等相关业务负责(联系)人
乙方负责(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六、仓库的使用
1.本仓库可储存的仓储物是有色金属:电解铜、锌锭。
2.仓储服务提供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仓储安全。
3.仓储服务提供方在货物入库前,与乙方就货物的品类、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验收无误后,向乙方签发入库单,并承担后续责任。
4.仓储服务提供方在验收乙方货物时,如遇有异常情况,通知乙方,听取乙方的处理意见;经乙方同意认可后,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4.乙方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仓储的作业规则下进行货物的入库及提货。
5.仓储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乙方须每月与仓储服务提供方对入库的货物的品类、规格、数量、存储特性等与仓储服务提供方进行核对、盘点,并签署核对手续。甲方不参与此项工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仓储服务和运输期间,乙方需按照区域内相关管理规定操作,不得逗留及容留他人长时间停留在仓库。如乙方由此造成损失及后果,将由乙方概括承受,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七、仓储物的正常损耗
1.在合同期限内,货物入库后,仓储服务提供方进行首次盘点,其后双方每月
联合进行盘点。盘点时,货物的正常磅差为3‰(千分之三)。
2.当盘点货物磅差大于3‰(千分之三)时,应重新核对重量,并由乙方签署核对手续。
3.当货物磅差超出正常磅差时,超出正常货物磅差部分由仓储服务提供方承担,该部分磅差应在24小时内经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分公司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
八、租赁到期货物条款
1.甲方有权在合同到期、乙方违约、主协议到期时(包含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合约无效或者终止的情形下)收回该仓库,乙方应如期返还。
2.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返还的时间。
3.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负责安全、合法的将货物从仓库全部清走。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甲方可自行决定安全清走事宜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承担处理与此有关的费用。
4.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时,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坚持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5.甲方将在乙方如期清空货物、逾期清空、代为清空等情形完成后,统一与乙方结算尾款。
6.租赁到期后,产生的货物问题由乙方概括承受,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合同效力问题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作为原仓储合同的附属合同,若原仓储合同有效,则本合同有效。
2.本合同的效力依据原仓储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下,本合同涉及所有就原仓储合同相关方“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关联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须经过本协议甲方与原仓储合同相关方“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的同意。
3.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及时告知原仓储合同相关方“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对乙方的相关服务进行支持与沟通。
4.本转租合同生效后,乙方做为原仓储合同相关方“原仓储方名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实际使用权人,取得因原仓储合同产生的权利,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义务,并可直接向仓储服务提供方提出相应工作的申请。
5.甲方作为原仓库仓储合同的合法承受方,应保证本仓库在原仓储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能正常使用。如遇原仓储合同的有效性而产生的相关问题,应由甲方负责协
调处理。
6.若因原仓储合同提前失效而导致本合同失效,仓储服务提供方不再向乙方提
供服务的,甲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含乙方到期后清仓货物以及其他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将乙方剩余的租赁费用退还上述乙方约定的账户内。
十、相关责任归属
1.乙方承诺交付仓库保管的货物的品质与入库单相符,不存在以残次充正品货物,并同意由仓库方入库前抽验。
2.仓储服务提供方应保证乙方货物的安全,如有丢失或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储服务提供方按当期销售价进行赔偿;
3.仓储服务提供方应提供符合储存钢材所具备防雨、防潮、防火、防盗条件的仓储场地。若乙方货物收货后未能及时进入室内库存放,遇雨淋及渍水侵泡等情况出现锈蚀等质量问题,或因室内仓库漏雨以及室内仓库进水造成锈蚀等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储服务提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对货物仓储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乙方应及时向仓储服务提供方提出相关规定、技术标准或指定要求,并征得仓储服务提供方同意。
1.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原仓储合同甲方(原仓储方名称有限
公司)留存一份备案(由甲方将一份转交原仓储合同甲方)。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之
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