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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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发展现状分析

摘要互联网众筹模式是近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

种创新融资模式,就我国众筹模式的发展而言,其尚处于一个发展初期,同时其市场环境等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优化。本文将主要以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为视角,通过对其现状问题的分析,并相应的提出改善策略,旨在推动我国当代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

关键词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

就互联网众筹模式的起源来说,其最早的展现应当是十七市级初期,英国世人亚历山大在对古希腊诗歌《伊利亚特》的英文译本推出过程中,其当时便是采用500多人众筹集资的模式,推动了其后期的英文译本推出工作。互联网众筹的真正出现是源至于上世纪初期的美国,众筹网站平台的推出,其当时主要是面向艺术文学的领域;随后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各国纷纷建立,互联网众筹的时代也正式开启。

1互联网众筹的概念及特点

互联网众筹其还被称之为大众筹资,其主要是通过指向性的团购或是鱼钩的形式,通过向网友进行项目资金的筹集过程;在互联网众筹的整体结构中,其主要包含有三大方面,

首先是发起人,其相对是具有一定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个人或是机构;其次是支持者,其主要是对集资者的故事或是回报具有一定兴趣,同时具有一定经济支持的个人。再次是平台,平台在互联网众筹中是一个桥梁的作用,其是衔接众筹发起人以及集资者的一个互联网终端平台。

就互联网众筹的特点展现上,其主要展现特点为两大方面:首先是互联网众筹其在集资的过程中,单个项目的筹集资金相对较小,同时其发起人也多事个人或是小型团队,融资的规模一般展现为几万元,甚至更低。其次是互联网众筹其在集资的过程中,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较小,在众筹推出的过程中,一个项目通常会展现为几百人或是几万人的融资过程,投资者多数是普通的民众,同时投资金额相对有限。

2互联网众筹发展现状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推出,在我国受到了广泛的欢迎,其有效的通过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支持了更大群体的创业者梦想,同时在互联网众筹发展的过程中也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就我国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而言,在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的众筹现状来看,仅是2014年上半年,我国众筹项目共发起数量便达到1423起,同时也展现出了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强劲发展石头;在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众筹影响度以及项目筹集资金的战线上排列前三名的分别是京东、淘宝以及众筹网,其中京东的项目众筹发

展最为强势,其次是淘宝,再次是众筹网;就我国2014年众筹平台募集金额数量展现上来看,京东众筹项目共募集金额达到14833.22万元,淘宝众筹项目共募集金额8189.83万元,众筹网众筹项目共募集金额为3478.96万元[1]。同时由于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起步较晚,同时发展较为快速,进而与其不相匹配的市场环境以及法律约束条件等的滞后性,为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补充,以推动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的优化发展,进而推动我国当代经济的快速提升。

3现状问题分析

3.1众筹项目公开度不高

就我国互联网众筹项目开展现状来看,多数的众筹项目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其主要对于筹集资金总额以及回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说明,但对于众筹资金的使用以及支配方面缺乏充分的说明;伴随着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的规范化,民众在选择众筹项目的过程中,民众会更多的思考其筹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哪些方面,其众筹项目似乎否能够通过资金的筹集获取有效的成功,如果失败是否会如约定那样返款募集金额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那么在此过程中,资金投资人便会更多的对于众筹项目的整体运作方式等方面信息的把握分析进而确定,由于我国多数的众筹项目在这方面的公开度不高,进而也会一定程度上降低民众对于众筹项目的投资

热情。

3.2相关法律条款约束力不足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现状来看,其中并没有明确的内容是针对众筹模式进行的;众筹模式就我国而言是一个新兴的发展模式,在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条款的现状展现出严重的滞后性。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对于众筹模式相关条款约定都尚属空白,因而在众筹模式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了对应的法律条款作为行为准则进而不能最大化的以法律的威严度对众筹模式的发展以及推进形成明显的约束力。

3.3监管力度不足

互联网众筹模式在发展以及推进的过程中,其依托互联网众筹平台为依托进行,那么在以互联网的虚拟平台世界中,如何实现对募集资金的合理性使用监管是保障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展现。就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发展现状展现来看,就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要求而言,行业内明确的规定了众筹平台需要对平台上众筹项目的资金利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我们指导众筹项目的发起人群体多、同时空间展现上较为分散,加上众筹平台的人员有限,进而其很难从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众筹项目的资金募集后的推进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力。

3.4众筹信任度低

就我国大众对于互联网众筹模式的认识现状来说,众筹项目的信任度低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的进一步优化发展。就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的现状来看,信任度低的原因主要在于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众筹项目平台、项目发起人或是机构缺乏对于众筹模式的对外宣传,进而较多的民众根本不了解众筹模式,以不了解为背景进而形成了众筹模式信任度低的问题;同时互联网金融项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信任度问题,加上众筹模式的反馈回报周期性较长,且预定内容的保障性措施较少,进而形成了众筹项目再发展过程中信任度低的问题。

4优化策略提出

4.1加快法律条款的制定推出

法律条款是一种强硬性的市场规范约束手段,就互联网众筹模式而言也是如此;在实现对于法律条款的制定过程中,其应当体现三大方面的法律条款制定,一方面是针对投资者的应得利益保障条款,一方面是针对众筹项目的规范化约束条款,一方面是针对众筹平台的职责法律条款说明。

4.2提升众筹项目的公开性

提升众筹项目的公开性提升,其为了更好的体现投资者利益的必然选择;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众筹模式的集资群体较为分散,同时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本身就存在信任度的危机,进而来说,强化提升众筹项目的公开性,能够提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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