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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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教办教材〔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材〔202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选用范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其中,国家课程教材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课程地方管理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地方专题教育材料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选用主体(一)选用单位。

我省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初中和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进行。

鼓励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以学校为单位选用,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选用机构。

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

严禁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利益相关人员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三、进一步规范选用程序(一)制定方案。

选用单位须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订选用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征集教学用书目录中相关学科教材,进行资格审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浙教办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各地应从本地实情出发,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数量、发布、人口变化趋势,结合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办学规模,修订完善当地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构建覆盖城乡、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地要在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单元(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

2019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完成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特别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规划。

要准确把握布局要求,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

杭州教育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杭州教育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申请时效无规定
计财处
87068421
87026865
申诉求决类
要求教育行政确认
市区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申请行政确认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4〕38号)
无统一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申请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随时可以申请,申请时效无规定
审批处
87065778
申诉求决类
请求教育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具体见相关公告
审批处
87065778
申诉求决类
请求教育行政审批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申请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随时可以申请,申请时效无规定
高中处
87065778
申诉求决类
不服教育行政许可决定
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申诉时效无规定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人事处
87063751
申诉求决类
请求处理纠纷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
教师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6.02
•【字号】浙教规〔2019〕42号
•【施行日期】2019.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教规〔2019〕4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指导各地科学统筹中小学校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对照《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规划请于2019年8月底前报送我厅规划处,并按程序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联系人:省教育厅规划处楼文嵘,联系电话:0571—88008905。

附件: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浙教办基〔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2〕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划定学(片)区。

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学(片)区范围。

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划学区或多校划片招生。

“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为公办学校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学(片)区划分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二、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继续严格执行2020年开始实施的“公民同招”政策。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域学生入学需求。

三、妥善安置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浙教办基〔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07〕10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决定开展第五批省示范小学、示范初中、九年一贯制示范学校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地严格按照省示范学校标准进行评估。

在评估时,各地要根据当前中心工作要求,重点检查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办学和教育收费、减轻学生负担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完成省政府“四项工程”等情况。

二、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认定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准备申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括11个地级市老城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市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于9月底前连同学校申报材料(各一式2份,软盘1份)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我厅在审查各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凡达到标准的,由我厅相应授予省示范小学、省示范初中、省九年一贯制示范学校称号。

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不搞“终身制”,对已评上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地进行复评或抽查,对不规范办学、安全管理不力、“减负”措施不落实的,将取消其称号。

三、各地要重视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努力办出学校特色,让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和谐发展。

同时,要充分发挥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辐射作用,带动相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努力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06年度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06年度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06年度标准化学校检
查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4.03
•【字号】浙教办计〔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06年度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
的通知
浙教办计〔2007〕37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03〕10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3〕200号),决定对各地申报的2006年度Ⅰ、Ⅱ类学校进行检查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定时间
2007年4月10日至5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与有关县(市、区)联系后确定。

二、检查评定人员
由我厅抽调省、市有关专家组成12个检查评定小组(名单见附件1),分赴各地具体负责检查评定工作。

三、申报资料准备
具体内容见附件2。

请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接到通知后,对申报学校再进行一次自查,认真做好迎接检查评定的准备工作。

检查评定组成员的接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省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组分组名单
2.省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应准备的档案资料清单
二○○七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浙教办〔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校。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是教育部门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提高学校的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首先,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要注重培养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通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条件等措施,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其次,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学校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设施的完善程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教学质量。

同时,学校还要注重发展特色教育,推动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资源。

另外,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加强课程建设。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推动课程改革,提高课程质量,为学生的学习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此外,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的来说,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是一项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学校整体素质和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公平。

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课程建设,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全省各地的学校能够认真落实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浙教装〔2005〕276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的通知浙教装〔2005〕27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当前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我厅在1999年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意见》(浙教办〔1999〕9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通过了我厅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审定。

《标准》是实施“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在现代教育装备方面的具体配套要求,也是编制“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装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装备工作协调发展。

教育装备是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技术支撑,是推进课程改革的条件保障,是我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教育、建设教育强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教育装备纳入教育工作体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加大教育装备经费投入。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装备要以政府投入为主,要确保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教育装备,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长。

农村教育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教育工作的重点。

要建立农村学校教育装备投入保障机制,确保省、市、县三级政府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较大比例用于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装备水平,做到在资金投入上向农村学校倾斜,人员配备上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建设教育强省的要求,统筹城乡教育装备的协调均衡发展。

要正确处理好现代教育装备和常规教学仪器装备的关系。

萧江四小创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自查自评报告

萧江四小创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自查自评报告

萧江四小创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自查自评报告一、学校基本概况萧江四小创办于1943年,原校舍在后林庙。

学校几经风雨沧桑,多次易名,于2000年改名为平阳县萧江镇第四小学。

她位于萧江镇后林工业园区,地处104国道旁,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是平阳县的南大门。

2002年9月,县教育局对我校辖区校网进行调整,撤并了高黎完小,新的萧江四小竣工并投入使用。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19660m2,建筑面积6789m2,绿化面积4408 m2。

学校有齐全且符合标准的教学楼、综合教学楼、办公楼、传达室、食堂,还有标准化的200m环形田径场。

学校现有18个教学班,学生773人,在编教职工45人,其中专任教师42人。

专任教师中大学本科学历25人,大专学历16人,中师学历1人;中学高级教师1人,小学高级教师23人,小学初级教师11人,未定级教师7人。

近年来,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坚持“面向全体,打好基础,发展个性,着眼未来”的办学目标,坚持“全面发展打基础,培养特长育人才”的育人目标,以“文明、勤学、诚信、创新”为校训,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扬乐教,奉献、创业的精神,激励全体学生乐学、有为、进步,努力实现全面发展。

学校始终树立“以教师发展为本”的思想,坚持把教学放在中心的位置,用健全的制度规范人,用丰富的情感激励人。

通过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骨干培训、教科研推动、绩效工资奖励驱动的运作方式,不断提高、丰富和发展教师。

目前,学校拥有一支由市骨干班主任、县教坛新秀(新苗)、县学科骨干教师、优质课获得者组成的师资队伍。

学校继续努力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搭建平台,决心真正把学校办成“教师发展的沃土”。

学校始终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活动之中。

结合平阳县中小学“四大节”、“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元旦等开展多姿多彩的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陶冶学生的思想情操。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2分级与分类
2.1学校分级
义务教育学校宜分为城区级和村级两大级。城区一级学校服务于所在城市(镇、乡)城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服务范围较广。村一级学校就近服务于所在村庄的居民以及周边临近村庄的居民。
2.2学校分类
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
2.2.1城区级学校
城区级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小学(城市、乡镇)。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4.3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
3.4.4对于已经撤并的学校,若当地生源增加,应有必要恢复办学。
3.5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与实施,规划应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章节,在近远期建设安排、标准化办学条件、要素支撑、区域统筹、上位规划衔接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具体的规划实施措施,有序引导教育大环境、校园小环境的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学,从而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1.2工作依据
1.2.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
1.2.2
1.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1.2.4
1.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和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和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评定和报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14]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3.14
【实施日期】201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和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4〕7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今年省政府把标准化学校建设列入为民办十件实事内容,要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到65%,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

根据省教育厅年度重点工作进度安排,2014年度标准化学校省级复核工作拟于4月份和10月份分两批进行。

现就做好标准化学校评定和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要及时组织评定验收
1 / 1。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的要求,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对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的2011年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备案工作。

为保证备案工作质量,更好地推动各地标准化学校建设,现就做好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口安排我厅委托各设区市包干其他设区市若干县(市、区)的抽查复核工作。

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落实组织所辖各县(市、区)成立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检查组。

检查组由县(市、区)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基建、人事、师资、技术装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每组5人左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被查县(市、区)的检查。

今年抽查对口安排已商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抽查工作在12月20日至12月25日间进行,具体时间由检查方和被检查方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协商确定。

三、检查范围对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提请报备的学校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抽查,抽查学校面原则上为提请报备学校数的20%,且不得少于4所,不足4所的全部进行检查。

抽查对象应覆盖各类学校。

抽查学校名单在抽查工作正式开始前选定,不得提前明确并告知被查方。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抽查复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和被查地区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制订的《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严格掌握标准,全面进行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
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浙教办计[2015]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5〕5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标准化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中,也发现有些地方把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改设为教学点,在办学条件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体学校合并来计算办学指标。

这种做法,无疑有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宗旨,必须切实制止并纠正。

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 1。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1.3供需关系分析
规划应通过对比分析法、空间分析法、模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规划总体及各控制分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供需情况,研判得出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需关系(缺失、富余、平衡等)及其程度和空间分布。
3.2规划原则符合度
3.2.1基本配置原则
规划应保障规划范围内基本的就学需求,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城市、乡镇)、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等各类型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根据实际供需关系情况,宜在城区内至少设置一处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或者小学;在人员较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村内设置教学点(小规模学校),满足本地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
/
3评估内容
本导则从学校供需匹配度、规划原则符合度、建设指标达标度、“撤并”建设协调度四个角度对规划进行全方位评估。
3.1学校供需匹配度
3.1.1现状学校摸底
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现状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及其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主要摸底调查内容包括现状已建学校的名称、类型、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人数、往年入学学生数、教职工人数、硬件设施配套情况等信息。同时,进一步统计核实筹建、在建学校的相关信息情况,全面摸清现状中小学的建设、运营、空间分布、设施供应规模情况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校舍质量、规模等)。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修改版]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修改版]

第一篇: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类标准。

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6班。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浙教办计〔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浙教办计〔2015〕5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标准化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县评估中,也发现有些地方把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改设为教学点,在办学条件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体学校合并来计算办学指标。

这种做法,无疑有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宗旨,必须切实制止并纠正。

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设置及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合理规范教学点设置。

各地应根据教育资源和人口变化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考虑到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各地可在山区、海岛等较偏远地区,合理设置一些教学点。

城区包括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教学点。

设置小学教育教学点的基本控制标准是年级段不完整且办学规模不足100人。

二、积极调整不合理教学点。

各地应对现有教学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超过基本控制标准的教学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

有的重新恢复为具有独立法人的学校,有的通过实施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成为相关学校的分校或校区。

各地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调整规范工作。

三、完善督导评估办法。

今后开展各类督导评估其对象应明确为独立法人学校。

对于实施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建立的“一校多区”学校,除对学校进行整体性评估外,还须对所属每个校区(分校)的硬件条件单独进行评估,全部达标方可整体通过评估。

对于教学点,可与母体学校一起进行整体性评估,但教学点必须满足基本办学所需的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5年7月1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一、前言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教育阶段,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的重要阶段。

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促进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基准标准以规范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学校办学目标2.1 学校办学定位2.1.1 学校定位明确,办学方向明确。

2.1.2 学校办学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2.2 学校办学特色2.2.1 学校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专业。

2.2.2 学校办学特色能满足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

三、师资队伍3.1 学校师资结构3.1.1 教师数量符合学校规模和实际需求。

3.1.2 教师专业结构合理、结构稳定。

3.2 师资队伍建设3.2.1 持续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3.2.2 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科研和教学改革。

四、课程设置4.1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4.1.1 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要求。

4.1.2 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学生发展需求。

4.2 课程实施4.2.1 课程实施落实到学校教学实践中。

4.2.2 制定教材选择和使用标准,确保教学质量。

五、教学管理5.1 教学管理制度5.1.1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

5.1.2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5.2 教学质量监控5.2.1 学校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5.2.2 学校针对教学质量问题采取措施改进。

六、家校合作6.1 家庭教育支持6.1.1 学校加强家庭教育支持与指导。

6.1.2 学校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渠道。

6.2 社区协作6.2.1 学校与社区积极开展教育合作。

6.2.2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1、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A。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义务教育:指国家对在学制内的学生提供的由国家免费提供的教育。

- 标准化学校: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办学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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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

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

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

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

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

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

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

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的85%的水平。

各地制订的评定办法应于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地在评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评定程序,确保标准化学校建设质量。

对2007年前我厅评定公布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包括Ⅰ、Ⅱ、Ⅲ三类),各地应对照“基准标准”重新组织复核验收,纳入新的标准化学校建设体系。

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包括申报审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并适时公布备案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小学36班、初中42班、九年一贯制54班的Ⅲ类标准执行。

单位:㎡/生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小学36班、初中36班、九年一贯制45班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Ⅲ类标准换算执行。

注:如有寄宿学生,应按照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5 m2的标准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面积。

第八条主要建设标准和要求(一)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

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二)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三)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四)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五)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

第九条产权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

第三章师资队伍第十条编制设置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学历和职称结构(一)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二)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67%以上。

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

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一)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

5年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二)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四章教育技术装备第十三条图书配备学校图书配备标准小学6个班、初中12个班、九年制学校9个班的小规模学校可放宽到标准的80%。

第十四条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应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

小学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

每套科学学科学生实验仪器按4人一组进行配备,数学学生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初中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每套学生实验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学校应根据平行班数量(取各年级中最大值)配备学科仪器总量:8个平行班及以下,每4班配备一套;8个平行班以上,每6班配备一套。

不足一套的按一套配备。

以上具体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各学科仪器配备的具体种类以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配备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信息化环境每班教室均应配置多媒体设备,包括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设备、多媒体控制设备和音响;每班教室均应配置100M bps及以上网络接口。

学校有效生机比达到7:1,师机比达到3:1,所有教师办公室配备计算机。

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校园骨干网带宽1G bps及以上,主要教学和办公场所均有无线或有线网络覆盖,网络端口带宽100M bps及以上;校园网络系统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构建各项必要功能,具备校园广播系统、校园电视系统、校园通讯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等功能。

校园网络系统应有网络安全设施,其中有能够控制登录不宜上网的设施。

学校应具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含音像教材和校本特色资源),并按要求完善和及时更新基础教育数据库。

以上各项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第五章校园环境和安全第十六条校园条件(一)学校应设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硬化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

(二)学校有一定的集中绿地。

不种植对学生身体有害的植物。

生均集中绿地面积指标单位:m2/生(三)学校有体育活动场地,中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小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排球场或相应面积的体育活动场地。

注:田径跑道表层应用煤渣、石灰、粘土混合铺就,有条件的学校可用塑胶跑道。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一)学校配备的卫生(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或学生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数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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