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与工商执法
工商工作制度

工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商登记管理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进行管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六条市场经营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发放营业执照。
第八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悬挂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监管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产品)质量、商标、广告、合同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强制法》对我国工商行政强制的影响及应对

实施 亦对 我 国_ T - 商 行政 执 法提 出 了挑 战 , 主要 体 现 在 行 政 强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执 行 两 大 方 面 。 笔 者 以为 , 彻 实 转 变执 法 理 念 、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程序 执 法 、 增 强执 法风 险 防 范 意识 和 强化 行 政 执
一
【 2 】鱼小辉 : 我 国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困境 与 出路 U ] .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学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 2 0 0 6 ( 5 ) .
,
因此难 以避免 出现 以下状况 : 对违 反市 场秩 序的同一行为 ,
【 3 ]张 忠 鲁 : 从 医生 和 医院 角度 透 视 医患 关 系U 】 . 医学与 哲学 ,
现 也是指 日可待的。
( 1 ) “ 滥” 。工商行政强制的 “ 滥” 首先表现为工商行政强制 措施设定权的“ 滥” 。法律 、 法规和规章都可设定工商行政强制
措施 , 通过部 门规章 自我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
( 2 ) “ 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一个综合 f 生的重要的市
2 0 0 4 ( 9 ) .
由于违 法主体的不 同 , 违的法律规 定不 同 , 因此 相应采取 的
行政强制措施亦不一致 。 这种不一致极易导致行政强制在实 际
运用 中的冲突 、 矛盾和差错 。
( 3 ) “ 软” 。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自身行政强 制执行
建议 , 但是这些建议在我 国同样适用 , 并且也是颇为重要的。因
【 关 键 词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政 强制 执 行 工 商 行 政执 法
《 行政强制法》 虽然实施至今 已有两年 多的时间 , 但这部法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4项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不得谋利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当然,这里的“法律”可作广义的理解,并不单指《行政强制法》。
尽管《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主要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法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只要其内容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是行政强制的依据。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权限法定。
即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在自己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范围法定。
即对于应采取行政强制的事项,法律事先规定了范围,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
第三,条件法定。
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
第四,程序法定。
即采取行政强制,不仅要实体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不越权、不滥用权,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资格、实施前审批、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决定文书和财务清单等规定了一套严谨的程序。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改变以往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不注意为当事人保留必要生活用品等做法。
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部 分 。笔 者认 为 , 为提 高行 政 效 率 , 这一 做 法 可 以
延 续 ,只不 过 加处 罚 款或 者 滞 纳金 的 标准 应 当告 知
当事 人 .加 处 罚 款或 者滞 纳 金 的数 额 不得 超 出金钱 给付 义 务 的数 额 。
( ) 罚 的期 限 二 加
务 人 。 . 申请人 在具 体行 政行 为确定 的期 限 内或者 5被
2诉讼 执行 。《 . 行政 强制 法 》 定 的是 非诉 执行 , 规 对 于诉讼 执 行应 当按 照行政诉 讼法 的规 定执 行 ,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执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八 十三 条 、 十 四条 的规定 , 若 第 八 “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政 判决 书 、 政裁 定书 、 政赔 对 行 行 偿 判决 书和行 政赔 偿调 解书 , 负有 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 拒 绝履行 的 . 对方 当事人 可 以依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 行 。” 申请 人是 公 民的 , “ 申请执行 生 效 的行 政 判决 书 、 政 裁 定书 、 政赔 偿 判 决 书和 行 政赔 偿 调解 书 行 行
行 政机 关另行 指定 的期 限 内未履行 义务 。6申请 人在 .
法 定期 限 内提 出申请 。 . 申请 执行 的行政 案件 属 于 7被
受 理 申请 执行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根 据《 政强 制法 》 四十六条 的规 定 , 行 第 加处 罚款 或 者 滞 纳金 的 期 限为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送 达 之后 的第 1 6日起 的 3 0日内 。为避免 超期 , 提高行 政效 率 , 者 笔
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 日 3 起 个月。④对于
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执法的影响及应对

相关 工 商 法 律法 规 看 , 取 查 封 、 押 行政 强 制 措 施 采 扣
基本 都 是 以“ 证 据 证 明 ” 在 涉 嫌 违 法行 为 为 前 提 有 存
的, 取查封 、 采 扣押 行 政 强 制措 施 所 提 取 的证 据 应 当 同时 能够 满 足 行 政处 罚案 件 立 案 所需 的初 步 证据 标 准。 因此 , 报请 审批 采取 查 封 、 押行 政强 制措 施 的 在 扣
部 规 范行 政 强制 设 定 和 实施 的法 律 , 行 政处 罚 与《
法》《 、行政 许可 法 》 具有 同等 性质 , 是保 障和 监督 行 都
政 机关 依 法履行 职 责 ,维护 公共 利益 和社 会 秩序 , 保 护 公 民 、 人合 法权 益 的重要 法律 。《 法 行政 强 制法 》 施
施 的原 则 , 言 之 , 政 强 制措 施 应 当是针 对 较 为 严 反 行 重 的违 法行 为实 施 的具体 行政 行为 。 同时 , 现行 的 从
日起 三 个 月 内 申请 ; . 人 民法 院 强 制事先催 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需 要注 需 意 的是 , 根据 第 五 十 四条 规定 “ 催告 书 送 达 十 日后 当
不得 超 过 三 十 日, 长 期 限不 得 超过 三 十 日 , 延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长查 封 、 2延 扣押 期 限 的 , 应 当另行 制作 告 知 书告知 当事人 并说 明理 由 ;. 3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 执行 的时 间 为 自当事人 救 济期 限届 满之
四、行 政强制法》 《 实施后执 法程序存在变动 对 执法 办 案 影 响 较 大 的还 有 :. 封 、 押 期 限 1查 扣
的违 法行 为 , 当予 以立案 。《 政 强制 法》 五条确 应 行 第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若干概念的理解与运用——以工商行政强制执行为视角

专题 研 究
行 而 作 出 的 , 依 附 于行 政 处罚 决 定 的 . 本身 不具 是 其
有 独 立性 , 因此 也 就 不具 备 可诉 性 。笔者 认 为 , 断 判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强 制 执 行 是 否 具 有 可 诉 性 。 关 键 在 于判 断这 种行 政 强 制 执行 是 否 为具 体 的行 政 行
为具 有 加处罚 款行 政强制 执行权 的行政机 关 。
( ) 式 三 方
会作 出有 关行 政决定 , 这些行 政决 定往 往不 涉及 行 但
政 相对 人履行 义务 的情形 , 因此不列 入行 政强 制执 行
的范畴 。
( ) 定 二 设
《 政强 制法 》第 十二条 规定 了行政 强 制执 行 的 行 六种法 定方 式 , 需要 注意 的是 由于我 国 目前 的行政 但
一
是狭 义理解 还是 广义 理解 。 比该法 第十 一条行 政 对
强 制措施 的设 定 , 们可 以看 出这里 的 “ 律 ” 当作 我 法 应
狭 义理 解 , 即仅指 全 国人 大及 其常 委会制 定 的规 范性 文件 , 因为如 果做 广 义 理解 的话 , 条也 应 参 考行 政 该 强 制措 施 的设 定方 式对 行政法 规 、 地方性 法 规 的设 定
强 制执 行 方式应 按 照《 民事诉 讼法 》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
对 于行 政 机关 自己强制 执行 的六 种法 定方 式 , 据执 根
行 手 段 的不 同又 可 以分 为 : 是 间 接 强制 , 一 包括 加 处
为 。 照行 政 法 理论 , 体 的行 政 行为 是指 行 政机 关 按 具 行使 行政 权 力 . 特 定 的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织 作 出 对 法 的有 关其 权 利 义 务 的单 方 行 为 。而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 强 制执 行 行 为显 然 符 合 这 一 情 形 , 当具 有 可 应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该法并非如工商执法人员所期待的赋予更多执法手段来强化行政权,而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制度也将改变传统执法操作模式,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立法背景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秩序状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
例如,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了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享有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必要性,以及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法律规定、内在要求,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立法与实践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随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的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会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措施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一支精简、统一、高效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得到即时,有效的履行的难题,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澄清一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问题。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开展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大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工作,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
澄清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罚,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例如违章建筑若不及时拆除,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既给拆除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更大损失,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绝大多数违法者都会拒不接受处罚,执法队员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时已晚,违法者早就逃得无影无踪,面对这些管理对象,城管执法时时处于被动,很难将处罚落实到实处,真正行使行政执法权。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时间: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时间:立案后,调查取证。
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时间: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
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时间: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时间: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相应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

上 是对 行 政 合 法 原 则 的 补充 。工 商 执 法经 费 和福 利 待 遇 均 由 财 政保 障 , 何 以 行 政 强 制 手 段 为单 位 或 任 者 个 人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当 事 人 的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均 违反 国家相关 法 律制 度 规定 . 并要 承 担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之 后 又 一 部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的重 大 立 法 。 法 并 非 如 该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所 期 待 的 赋 予 更 多 执 法 手 段 来 强 化 行政权 , 而是 通 过 健 全 和完 善 制 度 来 限 制 、 范 、 规 约
了法 定原 则 , 其设 定与 实施 必须 依法 进行 。 首先 , 只有
或失 当 , 易损 害相对 人 的合法 权 益 。《 政强 制法 》 极 行 通过 规 范行政 强 制 的设 定 和实施 , 障和监 督 行政 机 保 关依 法 履 行 职责 。 维护 公 共 利 益 和社 会 秩 序 , 护公 保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法 权益 。基 层工 商 机关 是 实
定 , 常依 照操 作性 强 的《 江省 反不 正 当竞 争条 例 》 通 浙 第 二 十条第 ( ) 的规定 , 不正 当竞 争 行为 有 关 的 三 项 对 财 物采 取查 封 、 扣押 的行 政 强制措 施 。 浙 江省 反不 因《 正 当竞 争条 例 》 二 十 条所 作 的规 定 , 第 已经 扩 大 了上
法律 、 法规 明文 授权 行 政 强 制 时 , 工商 机 关 才 能对 公 民、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实 施行 政强 制 。 次 , 政强 制设 其 行
定权 只能 由法律 规 定 的 国家 机 关 在 法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工商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执行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商执行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主要内容、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工商执行法律的知识。
二、工商执行法律的基本概念1. 工商执行法律的定义工商执行法律是指调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制裁和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工商执行法律的特点(1)强制性:工商执行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执行。
(2)普遍性:工商执行法律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专业性:工商执行法律涉及多个领域,如市场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
三、工商执行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和职能,为工商执行法律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工商法律法规(1)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
(2)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4)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部门规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等。
(2)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规范市场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
四、工商执行法律的主要内容1. 违法行为类型(1)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2)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4)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为;(5)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行为。
2. 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行政拘留;(7)吊销许可证。
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

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一、王某参与其同事婚礼,席间喝醉酒并拒绝其同事送其回家。
王某在回家途中,对过往的行人寻衅滋事并对往来车辆扔石块。
正在执勤的巡警发现王某的行为后强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予以管束,直到第二天清晨王某酒醒后才放其回家。
1.执勤巡警的行为为〔〕A行政拘留 B行政强迫C行政强迫措施 D行政强迫执行答案:BC。
«行政强迫法»第二条第一款2. 关于执勤巡警强行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管束,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规则的行政机关B该类行为的设定主体为法律,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C执勤巡警应听取王某的陈说和申辩D执勤巡警应当在对王某实施管束后24小时内通知王某家眷答案:BC。
«行政强迫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经外地群众揭发,某乡人民政府对李某与杨某作出非婚生育行政征收决议:征收夫妻超生费3000元,收取方案外怀孕费500元。
但李某、杨某拒绝执行上述决议,乡政府央求外地派出法庭强迫执行,但因法院案件较多,无暇顾及,乡政府遂自己组织乡联防队员和干部,对李某、杨某停止强迫执行。
1.关于乡政府强迫执行,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乡政府有权强迫执行B乡政府应当央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迫执行C乡政府有权扣押李某、杨某财物以缴抵征收费用D乡政府有权划拨李某、杨某银行存款以缴抵征收费用答案:B。
«行政强迫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2.外地派出法庭受理乡政府强迫执行央求的法定条件包括〔〕A李某、杨某在法活期限内不实行行政决议B李某、杨某在法活期限内不央求行政复议C李某、杨某在法活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杨某在法活期限内不提出陈说和申辩答案:ABC。
«行政强迫法»第五十三条三、因某县公安局对县城一名中先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在甲县政府有关担任人接待进程中,数名民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及县委大楼,打砸局部办公室及车辆,县政府及县公安局为制止骚乱,采取暂时强迫措施。
《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要点及适用,本文对《行政强制法》的法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4个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
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1)“软”。
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强制法与工商执法一、前言《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我们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两者都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工商执法关系重大。
这次培训会,让我们一起重点学习一下这一法一规定,以及在工商执法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行政强制法概述首先,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程序法。
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制化程度、系统化程度提高了一步,体现在第三章第一节第18条集中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四章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代履行的程序,第五章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等等。
我们后面重点学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
其次,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
也可以说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适当原则。
也叫比例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时,要选择一个既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同时又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最小的行为,二者之间有适当的比例。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同时,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也体现了适当原则。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四)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这里强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机关依法管理过程中使用的,不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使用;二是其主要目的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而不是方便行政机关的执行;三是暂时性。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总共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五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一)项和第(四)项不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
六、行政强制措施的例外(一)取缔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取缔的对象是从事了未经行政机关许可从事的活动,要达到取缔的行政目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其中有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联系方面,首先体现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证据损毁,登记保存的目的也是为了取证。
其次二者都有时限,扣押最长时间是六十天,登记保存是七天,这一点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质区别在于,扣押是将扣押的物品放在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控制的空间内,而登记保存是由当事人保管,是就地封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证据”,其意思很明白,是由当事人保管,行政机关不能“异地保存”,这说明了扣押与登记保存性质是不同的。
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这一款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基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设定。
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所以根据现代法治的要求,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款“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款和第三款是有条件地授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授权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款的意思就是规章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与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就要修改,为此,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58号令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删去该规章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强制拆除在以往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将冻结的存款划拨也是超出我们的职权范围的。
八、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体来说就是法定机关在法定职权内由法定人员实施。
主要注意两点:(一)执法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工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凡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以县局名义查办。
(二)执法人员。
该法《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这是对执法主体的严格要求,在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中的其他编制干部、试用期干部等未取得执法资格的干部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九、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实施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18条有集中体现,简称行政行政强制措施执法10步骤。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程序图十、查封、扣押应注意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用了一节共七条的形式规范了查封、扣押。
重点有两点。
(一)查封、扣押对象。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用了三个“不得”加以限制。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二)查封、扣押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主要说了三个内容。
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是30日,最长是六十日(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意味着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对内,需要制作《有关事项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对外,制作《沾化县工商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个规定在查处产品质量案件中经常使用,增加的新文书是《沾化县(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该文书要求告知当事人的期间是明确到具体某月某日。
应注意两大问题:1.办案期限问题。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我们执法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根据该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办案期限一般是60日,最长是90日。
行政强制措施要求最长为60日,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办案效率,要在最长60日内办结案件。
2.把握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期限。
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有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如《无照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的可以延长15日。
最长是30日。
没有要求的,按照行政强制法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强制执行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工商机关基本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
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都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点了解强制执行的类型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催告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这也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体现。
(三)加处罚款限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