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关联性评审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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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6、药包材生产企业在药包材情况发生变更时,有意隐瞒变 更,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才能被发现,有好办法解决这个
问题吗?
• 《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药包材生产企业及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 务,即药包材、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影响产品 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 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药品注册 申请人应确保所使用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并及时掌握药包材的变更 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为了 避免因供应商问题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会更加 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 业;一方面会在双方信息沟通方面建立机制,确保及时获取变更信息 ;另外,会在双方协议中提出对药包材变更方面的要求。(本期答题 专家为沈阳药科大学亦弘商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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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 继续使用?是否包材生产企业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 答:此问题中描述的进口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可以参照 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在2017年12月31 日前到期,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 ,也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递 交其药品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的药包材注册证可以作为证明文件; 如果原药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递交其药品延续注册,依据公告 可以继续使用该药包材,但届时无该包材的证明文件可用。建议药包 材厂商在公告给予的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考虑递交有效期届满 的包材品种的关联审评资料。(本期问题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家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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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如何在时间上保持一致?
• 答:按照《公告》及《关联审评程序》规定:药包材在与药物临床试 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时,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根据所关联的药品注册 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等信息填写《药包材申报表》,并 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而药品注册 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 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的相关信息。从程序和时间上来说, 必须是药品注册申请人先提交申请,获取受理号后药包材生产企业凭 此受理号提交资料。因是分别提交资料,并可能在不同省局提交,带 来的潜在影响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会更加担心原辅材料供应商提交资料 的时间和质量是否会影响药品注册申请,因此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信用 更好、服务质量更好和产品质量更好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可能会在 双方协议中涉及提交资料时限和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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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技术要求来说,后续会公布具体的《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人会根据风险级别的要求选择药包材并提出 相关要求,同时要求药包材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和资 料。
• 此外,涉及的资料(包括药物、药包材、原辅料等)在药 审中心汇总后才会启动审评,且目前药审中心内部的具体 审评程序还未公开,所以在申报资料的具体流转、信息传 递等方面,还不清晰。
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关联 性评审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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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
1、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 ?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
•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 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 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 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 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 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 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 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 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 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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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 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 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 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 ,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审评公告范围,待官方解读。具 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上பைடு நூலகம்化学药品变更研究 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对于变更药包材Ⅰ、Ⅱ类以及Ⅲ类变更的不同情 况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比关联审评公告内容附件1中关于高风险药 包材和非高风险药包材的分类,综合考虑企业变更药包材的风险等级 和变更分类要求。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 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 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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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 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
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
• 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 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 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 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 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 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 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 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 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 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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