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案——票据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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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 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予以对抗,并以此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种类
1.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A、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B、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 C、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
请思考: 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债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的区 别?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出票取得 (2)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第一,受让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第二,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 第四,须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2、继受取得
2、票据法的特征
(1)强行性 (2)技术性 (3)国内法兼具国际统一性——日内瓦《统一汇票 本票法》、《统一支票法》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确认和规范的,基于当
事人的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票据 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应与 “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 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区别。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正面
汇票反面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流通功能 (3)信用功能 (4)融资功能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 (5)票据是文义证券 ★★★ (6)票据是要式证券 ★★★
是指由票据法直接加以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并 非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包括: (1)票据返还关系。 (2)追索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损害赔偿关系。 (3)利益偿还关系——利益偿还请求权
3、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包括: (1)票据原因关系 :买卖、赠与、借贷等。 (2)票据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五、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 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及其他法定 必要费用的权利。 因其一般是在票据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故又称票据上的
第二次请பைடு நூலகம்权。
2、追索权的种类 (1)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2)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相对性。
(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票据金额。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
(4)票据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
——各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若干票据法 律关系独立存在于同一票据上,各自独立发生 法律效力。
2、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3、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1)实质要件,即追索权行使的法定原因 : A、到期追索权行使的原因:到期不获付款。 B、期前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 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要件,即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也称追索权 的保全手续:
商法教案——票据法章
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抗辩 第五节 票据行为 第六节 汇票 第七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制度概述
一、票据概述
1、票据概念
✓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 发票、提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 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 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法概述
1、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 的总和。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等规定; 刑法中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 中关于票据诉讼及公示催告制度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本章主要讲的是狭 义票据法。
四、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
务人请求依票据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因付款而消灭 ➢因时效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A、票据提示。 B、作成拒绝证明。 C、拒绝事由的通知。
注意:前二个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持票人如不遵照执
行,则丧失其追索权。后一个尽管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前应履行的义务,但不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持票人未按 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并不丧失其追索权,只是负有损害 赔偿之责而已。
4、追索权的消灭
(1)未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起3个月,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2)抛弃追索权。
于消灭。 D、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
票据金额的记载: 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必须一致,不一致的,无效。
票据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 效。 对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 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A、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 主张的抗辩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是指持票人凭票据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 金钱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其中,付款
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2)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 (3)票据权利具有短期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