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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京人社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4号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虚拟现实领域从事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专业方向结合未来产业发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包括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三个专业技术方向。

1.软硬件研发:从事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及扩展现实相关的软硬件工具研发、系统开发、二维/三维建模、算法研究和软件引擎创建,以及相应设备配套集成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1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城市运行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应急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开设应急专业。

现将《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展应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管理能力,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应急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和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纳入工程技术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专业方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包括安全工程、应急工程、消防工程三个细分专业。

1.安全工程专业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两个方向:(1)安全技术: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技术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京人社就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第50号令),现就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二)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许可服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如下:(一)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二)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长期有效,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业务。

四、增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如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五、其它事项(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前执行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存在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后,将启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履诺检查通知书》《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等表格文书(见附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京人社劳字〔2022〕163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2〕16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今年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继续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有序调整行业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2022年共对20个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1.通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10.33%,中线6.45%,下线3.65%;2.专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7.12%,中线4.43%,下线3.07%;3.汽车制造业。

上线9.25%,中线5.17%,下线2.73%;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上线10.38%,中线4.83%,下线2.86%;5.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上线8.10%,中线4.90%,下线2.66%;6.房屋建筑业。

上线8.07%,中线5.21%,下线2.63%;7.土木工程建筑业。

上线8.03%,中线4.42%,下线2.60%;8.建筑安装业。

上线11.44%,中线5.55%,下线3.05%;9.批发业。

上线8.82%,中线5.44%,下线2.81%;10.零售业。

上线11.24%,中线6.38%,下线3.21%;11.道路运输业。

上线11.56%,中线6.78%,下线3.32%;12.装卸和仓储业。

上线9.95%,中线5.82%,下线3.13%;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

上线3.30%,中线2.05%,下线1.00%;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一)认定对象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在《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对部分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具体包括:(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为服务首都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新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职业等级认定范围(一)认定范围:新职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未收录的,后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

新职业认定实行清单化管理(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新职业发布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等级划分。

职业技能等级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技能等级。

二、新职业等级认定办法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脱钩)、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开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可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京人社就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就调整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按照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调整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值的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19%降至16%,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继续为0.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按照本市核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补贴比例不变。

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在按照 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相应险种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述各险种补贴比例不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京人社工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22〕4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2月7日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本市关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的就医活动,以及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伤医疗和康复事务管理、医疗数据统计分析及信息报送,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三目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工伤康复申请核准、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审核与结算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京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6号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一、2022年公示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6006人。

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二、自2022年7月11日起,申请人可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查看本人最终年度积分及排名。

三、拟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名单自2022年7月11日至18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落户资格,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实名书面反映(电话:************-3,传真:************,联系地址: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11,请标注积分落户)。

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相关部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查证。

经查证属实取消落户资格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四、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限为2022年7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请安排好时间,错峰有序办理。

今年继续实行电子调函,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审核通过后可前往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审核由调京后的档案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详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积分落户服务专栏提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8号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1日——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京人社劳发〔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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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职发〔2010〕113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2010年
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高法,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公务员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链,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2010年我市10个市级机关面向各区县开展公开遴选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的职务层次为市级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共
57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成本调查队1名、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1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名;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名;
北京市卫生局3名;
北京市司法局5名;
北京市审计局5名;
北京市财政局6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6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4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名。

各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详见《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并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询。

各遴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于5月14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5月15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各遴选单位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报考条件
本次公开遴选的对象为区县及以下机关正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在区县及以下机关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六)具有与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和能力水平;
(七)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时间安排
本次遴选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提交报名信息并填写推荐意见,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于5月2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各遴选单位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对推荐人选进行确认,并于7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

四、组织实施
各遴选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遴选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遴
选方式。

遴选工作结束后,将遴选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动员部署,积极组织实施,鼓励符合遴选条件的公务员自荐报名,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本次遴选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开遴选公务员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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