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PPT第1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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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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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 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 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 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 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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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 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 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 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 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 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 (Territorial Legal Un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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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 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 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 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 必然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 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 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 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 题。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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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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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
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 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国际私法第一章课件 (1)
• (三)国际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 •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同 • 2、涉外民事关系大量出现 •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
法律地位
• 4、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 内国的域外效力
资料分析:两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何不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 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 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 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 方 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 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 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 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 或 置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 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 人;
•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 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
•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 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的;
•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 其他情形。
公共管理学院 陈晓芳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条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民法通则第八章 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8—195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 8.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国际私法要点知识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1、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具有涉外因素 对 2、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涉外因素;广义的;平等主体间的 象
1、两种调整方法的含义——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方 2、两种调整方法的作用——重点理解冲突规范的含义和作用 法
1、调整的范围——冲突法、实体法;外国人法律地位、程序法 范 2、调整的四类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诉讼、仲裁规范 围 1、国际私法的定义——两种规范结合调整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渊 2、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私法判例、国际公约、 源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联、海牙会 议、欧共体及理事会
冲突规范要点归纳
• 1、冲突规范的含义——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 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 2、冲突规范的特征——指示性、间接性、结构特殊性 • 3、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 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 • 5、冲突规范的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 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 2、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冲突规范指引的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确定权利义务实体法
• 3、先决问题及特征 ——处理案件时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立;法律规定不同导致结果亦不同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先决问题独
• 4、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规范
• 4、识别及产生的原因
——对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 分类或定性
要点归纳
• • • • • • • • 1、反致 ——甲~乙~甲 2、转致——甲~乙~丙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双重反致 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 2、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内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国际秩序 3、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三种:直接、间接、混合 4、我国的规定——我国直接限制;包括国际惯例;保留5点
1、两种调整方法的含义——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方 2、两种调整方法的作用——重点理解冲突规范的含义和作用 法
1、调整的范围——冲突法、实体法;外国人法律地位、程序法 范 2、调整的四类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地位、诉讼、仲裁规范 围 1、国际私法的定义——两种规范结合调整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渊 2、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私法判例、国际公约、 源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联、海牙会 议、欧共体及理事会
冲突规范要点归纳
• 1、冲突规范的含义——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 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 2、冲突规范的特征——指示性、间接性、结构特殊性 • 3、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 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 • 5、冲突规范的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 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 2、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冲突规范指引的可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确定权利义务实体法
• 3、先决问题及特征 ——处理案件时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立;法律规定不同导致结果亦不同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先决问题独
• 4、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之冲突规范
• 4、识别及产生的原因
——对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 分类或定性
要点归纳
• • • • • • • • 1、反致 ——甲~乙~甲 2、转致——甲~乙~丙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双重反致 1、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 2、公共秩序保留适用——内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国际秩序 3、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三种:直接、间接、混合 4、我国的规定——我国直接限制;包括国际惯例;保留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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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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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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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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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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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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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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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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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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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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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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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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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第一章精品PPT课件
请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 这些民事关系是否属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集装箱船
“富山海轮”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国际侵权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 国际保险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国际私法调整民商法律关系的方式
❖ 1、间接的调整:指引 ❖ 《民法通则》144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 ❖ 动产所在地法 ❖ 《民法通则》146规定: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 ❖ 权行为地法
图示
准 据法
法 院
审理
案件
❖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周师的天空不大,但是她足够我们每个人 去飞翔
❖ 用你的行为去促使你的思想形成
❖ 一份坚持 + 一份努力=你和他人的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 学习方法: ❖ 1、充分利用上课时间 ❖ 2、结合国内民商法内容 ❖ 3、上课认真领会重点难点
❖ A国人甲,长期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 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均为A国人,且已成家 立业。甲在北京有价值千万的房屋一套,但 一日不幸,在和妻子出行时遇到车祸双亡。 子女在悲痛中处理完父母丧事后,对房屋的 继承发生争执。其子认为:父母及家人是A 国人,应按A国法律进行继承,房屋有儿子 完全继承,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而长期在 中国生活的女儿受到了中国优良文化的影响, 认为男女平等,应平等继承父母的房屋。
❖ 思考:港澳台
案例: “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 浦路斯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集装箱船
“富山海轮”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外国再保险公司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国际侵权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 国际保险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国际私法调整民商法律关系的方式
❖ 1、间接的调整:指引 ❖ 《民法通则》144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 ❖ 动产所在地法 ❖ 《民法通则》146规定: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 ❖ 权行为地法
图示
准 据法
法 院
审理
案件
❖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周师的天空不大,但是她足够我们每个人 去飞翔
❖ 用你的行为去促使你的思想形成
❖ 一份坚持 + 一份努力=你和他人的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 学习方法: ❖ 1、充分利用上课时间 ❖ 2、结合国内民商法内容 ❖ 3、上课认真领会重点难点
❖ A国人甲,长期居住在中国,并在中国 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均为A国人,且已成家 立业。甲在北京有价值千万的房屋一套,但 一日不幸,在和妻子出行时遇到车祸双亡。 子女在悲痛中处理完父母丧事后,对房屋的 继承发生争执。其子认为:父母及家人是A 国人,应按A国法律进行继承,房屋有儿子 完全继承,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而长期在 中国生活的女儿受到了中国优良文化的影响, 认为男女平等,应平等继承父母的房屋。
❖ 思考:港澳台
案例: “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 浦路斯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
国际私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 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含义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 种:一种是 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 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他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 的物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 •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 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substantive law )来确 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如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 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节、国际私 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示意图
第一节、国际私 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的不同点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主 要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 • 2.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 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及管辖权规范。 3.多数德国和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就 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 范。 4.多数东欧国家的学者主张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 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 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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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理论分歧 (一)普遍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代表人物:Savigny(德国萨维尼),Mancini(德国孟 西尼) 理由: (1)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国际私法的科学基础在于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所以才有 国际法律社会存在,才会相互适用别国的法律。 (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 系没有什么不同 两者之间的最终目的都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民商法领 域的任何争执和冲突都是以国家为后盾。 (3)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 冲突法就是限定某一国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限定国家 主权所扩及的范围,因此,国际私法虽然调整的是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但从根本上讲它是规定各国主权关系 的。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上面两者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即适用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 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原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这种方法就是直接调整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大国际私法
中国际私法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等)
小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涉外民事案件管 辖权规范、冲突 规范、外国民商 事判决承认和执 行的规范
冲突规范是各个国际私法中都包括的内容
1.是否应把国际 统一实体规范列 入国际私法的范 围?
2.是否应把国内 法中的专用实体 规范列入国际私 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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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两种含义:1.对象范围,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范围仅仅限于涉外民事关系。2.指国际私 法应当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是一个极有分歧观点的问题 ,不能绝对化,采取 发展的眼光。 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也认为关于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 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程序法学派,国际私法或者完全视为“法官 的法”,或者认为它是指示法官的“路标 法”。 实体法学派 ,它首先是以实体涉外民事关 系为规范对象的,只是在这种关系发生争议 时,才发挥其“路标法”的作用 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3.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德国科恩认为:国际私法既不属于公法,也 不属于私法,而是自成一类的法律 国际私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 私法;亦即既包含有公法的性质,也包含有 私法的性质。而且它所包含的公法与私法性 质,都不能仅用某一种规范、某一方面的性 质或作用加以论证,而是必须从多角度来加 以全面、客观、科学的考察的。
(五)与邻近学科的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对于这类法律,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早已为学者们所注意,并被纳 入“积极的公共秩序”(positive order public)之中 。
(六)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观点: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 一法律体系,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 法的这种绝对的僵化的观点出发,而应该从 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目前依中 国较普遍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已成为一个 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 律部门,兼及几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部分的。
2.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
国际私法 ppt课件
Chapter 1 An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关注什么?
• 兔子,你到底动还是不动? • Q币,你是币吗? • 一个茶杯和四个茶壶VS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 • 在华留的纳绍尔群岛人Jack需要计划生育吗? • 印度人John的驴子跑到了中国人王老五家的玉米
• 6.最高法院民四庭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各辑。
• 《武大国际法评论》、《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等。
拓展学习资料:专著类
1. 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2版。
• 1.韩德培:《韩德培文集》(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2.李浩培:《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双元:《李双元法学文集》(上·下),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9年版。
• 4.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 5.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各卷,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船舶碰撞损失如何赔付?
• 我国“无极号”轮与希腊“太虚号”轮在新加坡 附近公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对方450万英镑、 我方50万的损失。两船现停靠于新加坡港维修。 如何赔付?
• 方案一:各自50% • 方案二:按过错程度 对方70%,我方30% • 方案三:适用新加坡法: 船东限制责任条款 • 结果:我方赔偿32万
5. 林燕萍:《国际私法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出版社2005-2006
年版。 7. 徐青森、杜焕芳:《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关注什么?
• 兔子,你到底动还是不动? • Q币,你是币吗? • 一个茶杯和四个茶壶VS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 • 在华留的纳绍尔群岛人Jack需要计划生育吗? • 印度人John的驴子跑到了中国人王老五家的玉米
• 6.最高法院民四庭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各辑。
• 《武大国际法评论》、《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等。
拓展学习资料:专著类
1. 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2版。
• 1.韩德培:《韩德培文集》(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2.李浩培:《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双元:《李双元法学文集》(上·下),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9年版。
• 4.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 5.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各卷,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船舶碰撞损失如何赔付?
• 我国“无极号”轮与希腊“太虚号”轮在新加坡 附近公海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对方450万英镑、 我方50万的损失。两船现停靠于新加坡港维修。 如何赔付?
• 方案一:各自50% • 方案二:按过错程度 对方70%,我方30% • 方案三:适用新加坡法: 船东限制责任条款 • 结果:我方赔偿32万
5. 林燕萍:《国际私法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出版社2005-2006
年版。 7. 徐青森、杜焕芳:《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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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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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 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22条规定的认定涉外民事案件可考虑的因素与上述第1条规定 的认定涉外民事关系可考虑的因素基本相同,只是其第1项的 (把外国公民改为外国人;把外国法人改为外国企业,免去了 诉讼活动中对“外国法人”的定性)和顺序有些区别:(一) 16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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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 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关系 ;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 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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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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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 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 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 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 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 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所或者营业 所位于外国。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 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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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198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作了解释,它指出:“凡民事关系 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 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 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更宽松:也包括第三人涉 外,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域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开设的 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见郭玉 军、徐锦堂:《从统计分析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 践的发展》,载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8 年卷,第135-136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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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 用的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 用的概念 。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 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 律制度的地区。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1.1】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 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 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 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 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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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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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课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总学时数:51学时 学 分:3学分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主 讲Fra bibliotek人:1
国际私法课程简介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 内容概要: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 的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做出法 律选择。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 本课程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性质和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 与立法),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 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 权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 教 材: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 版社,2015年第4版
参考书目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年第3版 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2版 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邹国勇:《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 修订版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 李双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研究》,湖南人民出 版社,2013年 黄进、姜茹娇主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 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法律出 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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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 心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 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及体 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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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中国法制出版 社,2011年 屈广清、欧福永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4年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12. Available from Amazon, Hammicks Legal, and Sweet & Maxwell. 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390页, $72.00, Symeonides, America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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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在中国,现阶段对于涉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 的私法关系,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参照适用国际私法上 的有关制度。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 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涉 港澳商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 照适用本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55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 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关系
但是,有些法院把某些涉外案件不当做涉外案件来处 理其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涉及“三来一补”的企业纠 纷。 2008年年刊,第135页。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 偿贸易,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 一种企业贸易形式,它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东莞。 “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的结构是:由外商提供设备 (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 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 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 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 核算,各自记账,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 业各负连带责任的。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 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 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 的贸易方式。 15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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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 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22条规定的认定涉外民事案件可考虑的因素与上述第1条规定 的认定涉外民事关系可考虑的因素基本相同,只是其第1项的 (把外国公民改为外国人;把外国法人改为外国企业,免去了 诉讼活动中对“外国法人”的定性)和顺序有些区别:(一) 16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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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 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关系 ;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 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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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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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 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 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 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也 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或者作为民事关系主 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所或者营业 所位于外国。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 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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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198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作了解释,它指出:“凡民事关系 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 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 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更宽松:也包括第三人涉 外,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域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开设的 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见郭玉 军、徐锦堂:《从统计分析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 践的发展》,载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8 年卷,第135-136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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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 用的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 用的概念 。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 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 律制度的地区。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1.1】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 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 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 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 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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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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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课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总学时数:51学时 学 分:3学分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主 讲Fra bibliotek人:1
国际私法课程简介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 内容概要: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 的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做出法 律选择。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 本课程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性质和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 与立法),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 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 权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 教 材: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 版社,2015年第4版
参考书目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年第3版 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第2版 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邹国勇:《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 修订版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 李双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研究》,湖南人民出 版社,2013年 黄进、姜茹娇主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 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 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法律出 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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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 心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 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及体 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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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中国法制出版 社,2011年 屈广清、欧福永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4年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Sweet & Maxwell, 15th ed., 2012. Available from Amazon, Hammicks Legal, and Sweet & Maxwell. Peter North and J.J. Fawcett,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390页, $72.00, Symeonides, America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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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在中国,现阶段对于涉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 的私法关系,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参照适用国际私法上 的有关制度。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 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涉 港澳商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 照适用本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55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 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关系
但是,有些法院把某些涉外案件不当做涉外案件来处 理其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涉及“三来一补”的企业纠 纷。 2008年年刊,第135页。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 偿贸易,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 一种企业贸易形式,它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东莞。 “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的结构是:由外商提供设备 (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 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 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 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 核算,各自记账,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 业各负连带责任的。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 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 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 的贸易方式。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