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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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
一.《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
《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
根据公约将采取国际行动的最初12种(类)POPs包括三类:1)农药:艾氏剂、氯丹、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灭蚁灵、毒杀酚和六氯苯(HCB)(即是农药,也是工业化学品);2)工业化学品:六氯苯(HCB)和多环芳烃(PCBs);3)副产物:二恶英(PCDD)和呋喃(PCDF)。
《公约》分前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前言中阐述了一些原则和认识,如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预先防范原则等等。
正文包括目的1条、定义1条、实质性条款14条和常规性条款14条。
规定了通过控制生产、进出口、使用和处置等措施减少并最终消除有意生产的POPs的排放。
对于某种POP,各国只有经过特定豁免申请,才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内继续生产或使用这种POP。
政府应包括促进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实践在内的措施,尽可能尽可能消除无意产生的POPs。
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POPs库存和处置含POPs的废物。
通过制订并实施行动计划等方法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
公约同时规定了增补POPs的标准和程序。
还规定了公约的资金资源和机制、公约的临时资金安排和技术援助,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资源,提供技术援助。
此外,公约包括了关于信息交换、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报告、成效评估等方面的条款。
6个附件对公约正文的规定进行更为详尽的说明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谈判背景
60至70年代期间,某些化学品和农药的用量迅速增加。
其中许多化学品对现代社会而言是很重要的,但同时也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尤其是POPs这类化学品,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表明,即使接触的剂量很低也可能致癌、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损伤、免疫系统患病、生殖系统紊乱、婴幼儿正常生长发育受阻。
POPs是一类持久性的、易于生物蓄积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风险的化学物质。
还有证据表明这些物质能通过远距离输送出现在那些从未生产或使用过它们的地方,后果是它们对全球环境造成了威胁,国际社会呼吁采取紧急国际行动,减少和消除其排放。
1992年之前,对化学品采取的国际行动主要是建立信息交换和风险评价的方法。
例如,1985年FAO制定了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行为规则,1987年UNEP制定了《化学品国际贸易信息交换伦敦准则》。
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
《21世纪》第19章“包括防止有毒和危险产品非法国际贩运的有毒化学品
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号召成立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
21世纪议程同时号召成立化学品无害化管理组织间方案(IOMC),以促进那些涉及第19章执行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995年3月UNEP理事会通过了18/32号决议,邀请IOMC、IFCS和国际化学品安全方案(IPCS)开展对最初的12种(类)POPs进行评价。
为此,IFCS成立了POPs特别工作组,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计划。
评价工作包括有关12种POPs的化学、污染源、毒性、环境分配和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的现有信息。
1996年6月,特别工作组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专家会议,得出结论认为现有足够资料表明应采取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在内的国际行动减少12种POPs。
会议向UNEP和世界卫生大会建议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1997年2月,UNEP理事会通过19/13C号决议,认可IFCS的结论和建议。
理事会要求UNEP和相关国际组织一起筹备召开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其使命是在2000年底前制订一个旨在最先对12种POPs采取国际行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要求INC第一届会议成立专家组,制订将来对受公约控制的POPs名单进行增补的科学标准和程序。
同是1997年2月,IFCS第二届会议决定IFCS特别工作组继续协助谈判的筹备。
1997年5月,WHO认可了IFCS的建议,并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各级参加国际文书的谈判。
三.《斯德哥尔摩公约》谈判过程
《斯德哥尔摩公约》谈判始于1998年6月加拿大蒙特利尔,结束于2000年12月南非约翰内斯堡。
第一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1):INC-1于1998年6月29-3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
会上成立了执行小组(IAG)负责技术和资金援助方面的问题,会上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文件,其中包括国际文书中可能需含有的内容,供INC-2讨论。
会上还成立了标准问题专家组(CEG),制订将来对受公约控制的POPs名单进行增补的科学标准和程序,在或先于INC第四届会议提交给INC。
INC-1指示CEG综合有关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毒性和在不同区域的暴露水平,并考虑区域和全球范围的输送。
标准问题专家组第一次会议(CEG-1):CEG-1于1998年10月26-30日在泰国曼谷召开。
会上讨论了CEG的工作方案、增补POPs的科学标准和程序,包括程序各阶段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及提名、筛选和评估这些候选POPs的人选要求。
INC-2:INC-2于1999年1月25-29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
讨论主要基于秘书处事先准备的国际文书框架。
初步讨论之后,代表们分成IAG和谈判组。
谈判组检查了框架文本,初步讨论了减少或消除POPs排放的措施;国家行动方案;信息交换;公众信息、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
IAG对要求技术和资金援助的可能的能力建设活动进行了一般性讨论。
关于附件的接触小组也开会讨论将12种POPs分别放入下列附件中:禁止生产和使用;限制生产和使用;特定排放需报告的化学品和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
CEG-2:CEG-2于1999年6月14-18日在奥地利维也那召开。
会上继续CEG-1的工作,讨论增补POPs的科学标准和程序,并出色地完成了其使命。
提出了增补程序,即建立评审委员会,以执行筛选标准,并对所提交的候选物准备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CEG将向INC-3提交了此建议。
INC-3:INC-3于1999年9月6-11日在瑞士的日内瓦召开。
会上通过了CEG的报告,批准了CEG的建议,将此建议作为以后谈判的基础。
在谈判小组中,代表们对以下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国家行动方案;化学品在附件中排列;信息交换。
IAG继续讨论技术援助和资金资源和机制,许多政府和区域小组提交了这些条款的草案。
INC-4:INC-4于2000年3月20-25日在德国波恩举行。
围绕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技术援助、资金资源和机制等有争议的问题。
虽然草拟了技术援助和资金资源和机制的条款,但条款文本都被放在括号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分歧。
代表们投入了大量时间讨论控制措施,在副产物方面前进了一步。
同时在以下条款方面取得了进展:国家行动方案;化学品的列表;信息交换;公众信息、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
因时间关系,会上没有讨论前言、目的和定义,这些条款都留到INC-5上讨论。
INC-5:INC-5于2000年12月4-10日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
来自122个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525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预期在INC-5上结束谈判,结果是12月10日星期六的凌晨结束。
谈判过程中,各国仍在以下问题上出现分歧:资金资源和机制;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预先防范原则。
代表们组成了多个接触小组,非正式的讨论则更多,整整一周都在讨论这些问题,资金资源和预先防范原则一直争议到谈判的最后一个晚上。
最后在临时资金安排和有关巴塞尔公约的问题上取得了一致,后者将在外交大会上进一步讨论。
其他一些问题,如临时安排、能
力援助网络、责任和赔偿也在会上提了出来,但由于时间不允许,这些问题将在斯德哥尔摩再作讨论。
全权代表大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于2001年5月22-23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
5月20日先期召开各区域性会议,21日召开了大会预备会议。
来自127个国家、11个联合国专门机构、4个政府间组织、68个非政府组织共6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21日的预备着重讨论并通过了INC-5上起草但未讨论的拟报本次大会批准的四项决议:《关于过渡期安排问题》、《关于能力建设和能力援助网络》、《关于因使用POPs以及有意将之引入环境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和《向瑞典王国致谢》。
大会正式会议上通过这四个决议,同时通过了INC-4和INC-5提交的另三项决议《关于秘书处问题》、《关于临时财务安排》和《关于<巴塞尔公约>所涉问题》。
随后大会通过了大会最后报告,并《斯德哥尔摩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
之后,多个国家政论代表和一些政府间组织的重要官员作了发言。
到目前为止,11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全权代表大会的最后报告,91个国家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2个国家正式批准了《公约》。
四.中国参加《公约》谈判的一些活动
中国曾经是POPs的生产和使用大国,至今还有少量POPs生产和使用,对于二恶英和呋喃,则尚缺乏可行的监测手段和能力。
POPS公约的谈判势必会对中国造成一定的影响。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向国务院汇报了有关情况(环发[1998]79号),根据国务院对“环发[1998]79号”文批复精神,中国派出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农业部、卫生部、化工局等部门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和有关专家参加了上述各次与公约谈判有关的会议。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环函[1998]67号)成立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家技术协调组”。
协调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中国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管理对策、为中国参加POPs公约谈判提供对策支持、研究和讨论中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标准和程序方面的要求及编制有关标准的指标量值的原则。
协调组由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特邀专家组成,参加单位有外交部条法司、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司和污控司。
每次参加会议前,代表团和技术协调组成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和中国政府的立场,确定参会对案。
在各次会议上,代表团申明了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立场,对公约的谈判提出了许多建设的意见,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避免了将来履行公约的过高起点。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上,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祝光耀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和大会最后文件。
2001年3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世界银行共同组织,在中国北京举行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研讨会。
来自UNEP、《公约》谈判委员会、世界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地方环保部门、农业部、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科研机构、企业界、加拿大、新加坡等地方的70多位官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收到论文20多篇。
会议宣传了有关POPs的知识、介绍了《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谈判情况,交流了国内外POPs的现状和管理经验,不但在国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国际上也取得了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