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EPC-B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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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EPC-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

回购方:###

投资建设方:###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本协议以下用语做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签署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4)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5)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 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 不含本数。

(7)所指的合同或协议是指与本协议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二条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工程

2.2项目模式:本项目米用EPC-BT模式投资建设(即设计、米购、施工总承包一建设、

移交”模式)

2.3项目范围:0 0 0 ;

二期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安全填埋场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与处理中心;

2.4 本合同内容为###工程的前期立项、设计、监理及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建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建成后的移交。

2.5 工期要求:以回购方下达设计开工令的时间作为开工时点,**** 。

2.6质量目标:①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②施工要求达到合格或以上质量标准。

2.7 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一期工程除环评和可研以外工作,二期工程除环评以外工作,包括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指标参数确定)、测绘(计量)、工程咨询(计划预算)、工程招标、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检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双方义务

3.1独家权利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方授予投资建设方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宜宾市综合利用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移交的独家权力;

(2)在本项目回购款未完全付清之前,投资建设方拥有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所有权、项目运营权;

(3)项目运营合同在回购期截止前两个月内签订。

(4)投资建设方有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要求回购方提供回购承诺书作为担保;投资建设方有权为本项目回购款保障之目的要求回购方前三大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回购承诺书、前三大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2投资建设方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建设方应:

(1)完成除环评以外的项目前期工作;

(2)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3)根据第八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方或其指定机构。

3.3回购方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方应:

(1)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环评、安评、征地拆迁、地质勘查及场地

“七通一平”等,并承担费用。

(2)保证投资建设方能够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完成项目所有文件的报批、报建及与政府的对接,并承担费用。

(4)根据第八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5)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和运营服务费。

第四条项目投融资建设及回购模式

4.1 投资建设

回购方决定以EPC-BT 模式投资建设本项目,投资建设方负责本项目从前期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及移交的全部工作,投资建设方从回购方支付的回购款中获得投资和建设收益。

仅限于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投资建设方可以就其在本合同中所有在投资建设方名下的收取回款权、项目资产所有权设立担保。

4.2EPC-BT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一建设、移交)模式

本合同所称的EPC-BT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一建设移交)模式是指,投资建设方在建设项目交付回购方之前负责项目立项、投资、设计、建设本工程项目,待交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回购方,并由回购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三年回购期内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款。

4.3建设期

自回购方下达设计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4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 1)由于回购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建设工期延误。

( 2)因回购方报批、报建等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误。

( 3)因回购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十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投资建设方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方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建设方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五条项目回购

5.1本合同所称回购是指,本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投资建设方将项目交付给回购方,回购方在回购期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回购款。

5.2回购基数及利息

本项目的回购基数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回购基数二项目前期费用(不含土地征用、青苗及拆迁补偿费用,下同) +项目前期费用

利息+设计费用+建安工程费用+监理费用+建设期利息

(1)项目前期费用:

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包括的内容及取费依据如下:

以上前期工作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政策要求有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做相应调整,投资建设方按照取标准下浮3%向回购方收取前期费用。

(2)项目前期费用利息:项目前期费用利息以投资建设方应向回购方收取的项目前期费用被占用的时间年利率为_10 %计算。

(3)设计费:设计费是指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取费后下浮 A %计取。

(4)监理费:是指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按照发改价格

〔2007〕670号取费后下浮_5 %计取。

(5)建安工程费用:是指为投资建设方根据审定的施工图纸文件完成本项目所有建安工程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赶工费、规费及税金、利润等。按照通过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_5 %计取。

(6)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内项目投资本金(含设计费和监理费)按月分期投入,按工程

进度注入资金建设,核定基准投资本金为每月经监理、回购方审定的工程进度总造价,次月

第一天为上月项目投资本金利息的计算基准日;建设期利息分别对应每期注入金额(以该金额为基数)及其在建设期内被占用的时间年利率为_J0 %计算。

(7)项目回购期利息: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金额分别对应在回购期内被占用的时间和数额按年利率_10 %计算。

5.3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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