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与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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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 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五条的规定。
5、工会经费审查问题。
《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依法接 受国家监督(主要指财政、审计部门)。
《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上 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单位拨缴工会经 费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 协助。
2、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会费。由基层留用,标准0.5%,奖金津贴补贴不缴,离退休人员、特 殊困难的经小组、基层同意暂免;
(2)行政拨交工会经费; (3)事业收入; (4)补助; (5)其他收入
关于行政拨交工会经费
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规定:“建 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工会财务与会计
一、《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工会经费的 规定
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三、《工会会计制度》 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工会经 费的规定
1、工会经费的性质。
劳动价值说,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使用 方向----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济工[2005]48号四家联合行文,国税、地税“把
拨缴工会经费情况检查纳入税务日常和专项检查工
作”,表明拨缴工会经费的检查,不单纯是工会的业
务。 市总工会、市审计局《计拨工会经费专项审查实施
办法》,解决了工会组织在审查单位拨缴工会经费中, 提供会计资料问题。市总工会、市审计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会经费专项收据使用情况 检查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规定未建工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筹备金。上级工会派员 帮助和指导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 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用于工会 筹建工作,开专用收据。筹备金税前列支。
4、支Leabharlann Baidu令问题。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 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 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 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 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 组成: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 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个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致富 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 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 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个职 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于新出现的一些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电话补 贴、伙食补贴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 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自[1992]80号文),住 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1998 年新增指标解释》中指出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实 际上是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或补贴,因此应计入工 资总额。
市总工会、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 在全市开展工会经费专项收据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济工[2005]48号文规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 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 和补贴(含住房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3、筹备金问题。
两个法规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工会法》 讲工会经费的外部监督(工会内部监督有经 审委、办),《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讲工会组织对单位监督。联系,国家和上级 工会组织对涉及工会经费方面有监督权。
国家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实施外部监督有利于
工会会计制度的落实。审计、国税、地税对单位拨缴
工会经费情况检查,有利于工会经费的足额拨缴。而
如何确认“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 拒不拨缴工会经费”
以司法实践和工会会计理论界观点:

1、计拨工会经费的时限,未按月拨缴。连续
3个月,全年累计6个月。

2、工资已发放“拖延或者拒不拨缴”视为
“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未发放工资)。

3、经多次催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
缴”。

以上3个条件同时具备,且有证据,方可向人
1、检查各基层单位自2001年以来《工会经费拨缴 款专项收据》的使用情况。
2、解决往年工会经费的拖欠的问题,保证当年工 会经费的及时拨缴。
当前市总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总体思路: 立足工会,坚持依法收缴。主要依靠各级工 会组织的力量,积极争取党和政府的支持, 构建工会经费收缴的科学长效机制,确保工 会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适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 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 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 工会经费数额发出的支付令。
1、计拨工会经费的前提,建立工会组 织;2、计拨工会经费的标准,2%;3、计拨 工会经费的主体,单位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 经费;4、计拨工会经费的时限,按月拨缴 的规定。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解释
• 《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答》
•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
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 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 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 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 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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