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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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办法。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务公众、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路政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养护与维护第五条公路养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养护作业。

第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公路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公路使用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禁止在公路上进行下列活动:(一)非法占用、挖掘公路;(二)损坏、移动、涂改公路标志;(三)在公路上堆放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十一条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行驶公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公路安全与应急处理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办法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湘政办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包农村公路,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乡镇(包括涉农办事处)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交通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涉及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乡镇安监站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控设施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长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3 月21 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为纳入省、市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纳入县级农村公路规划(计划)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检查和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要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交通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项目审查应包括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对于规划和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要求重新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

相关审批程序应简化并加快办理,以提高建设效率。

三、施工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如加强扬尘管理、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四、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成农村公路应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对路面平整度、标志设施、排水系统等项目的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五、维护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应加强路面维护和设施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路面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路面的龟裂、坑洞等问题。

设施管理包括路灯、交通标志等的维修和更换。

六、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并优化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社会资本的引入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益。

七、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2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2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6月18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国省道是指普通公路中的国道和省道,列入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项目适应本办法。

普通国省道建设包括新改建、路面改善两类。

其中,路面改善是指对原公路全线或逐段进行,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工程等在内的路面状况改善,不进行全线路基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质量可靠、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细化配套措施,不断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和确定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相应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普通国省道建设工作。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湘交人事[2011]527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的通知(湘交人事〔2011〕52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6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公路工作实际,现就厅农村公路建设处和省公路管理局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厅农村公路建设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制定(订)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政策、规章、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实施;(三)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情况信息综合与纵、横向协调联系工作,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审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五)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六)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公路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行业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按照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建议计划,报厅审批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考核、统计等工作;(三)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业指导;(六)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湘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

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一、规定背景在现代社会中,道路建设和管理已成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道路是一个地区的基础设施,它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出行和生产,还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2003年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湖南省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管理、道路建设、收费公路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审批、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1. 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该章节明确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的主要任务、责任和措施。

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工作范围,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规定,规范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明确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措施等。

2. 道路管理该章节主要涉及到对道路的管理、养护和维修。

其中规定了对道路建设和维修的经费来源、用途和管理办法;明确了道路沿线景观绿化的管理和维护要求;规定了对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标志、标线等)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3. 收费公路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湖南省收费公路的管理办法。

其中包括收费公路的管理机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对象等,同时也明确了收费公路运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4. 道路客货运输该章节主要围绕道路客货运输进行规定和管理。

其中包括了对运输车辆的限制、公路运输许可的审批和管理、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三、效果和问题《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湖南省道路交通管理行为,提高了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非法的路况变化行为仍然存在,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在大型重量货运方面,还需要加强运输车辆的限制和管理;•收费公路的管理和维护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提高服务水平。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湘交农路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交农路规〔2021〕1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0月13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经验,现就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信用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强化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监管能力和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到2023年底全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公路建设各类从业企业及主要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体系。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分类分期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湘政办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通乡公路工程和通畅工程的实施,我省农村公路迅速发展,至2006年底,总里程已达14万公里,其中3万公里实现路面硬化,预计到2010年,我省农村公路总量将超过18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实现路面硬化。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其管理养护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为我省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的交通条件。

改革目标: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管理养护工作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 49号)、《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 40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项目库管理第三章年度计划与目标第四章资金与以奖代补管理第五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六章建设施工第七章质量安全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九章附则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农村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林(竹)道、防汛(火)道等生产道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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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分级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

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

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流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要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标和警示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

第四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要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全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列入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纳入省五年发展规划;(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第十九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

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二十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理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要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

县乡道改建项目及所有大中型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

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

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

建设项目实行压膜备查制。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建设项目在起讫点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资金到位、考核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报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村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即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补助。

国有农林场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国省补助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省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给予目标考核奖励,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投资计划。

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

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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