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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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办函〔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司法部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三)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

村(社区)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村(社区)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知识竞赛辅导资料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是()时候颁布的A.1954年B.1982年C.1988年D.1993年答案:B2、我国宪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请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几年?A.3年B.4年C.5年D.6年答案:C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可以有哪些权利?A.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B.起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申诉、控告的权利D.申诉或者检举的权利答案:A4、宪法的修改,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这种提议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多少比例才能通过?A.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B.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C.二分之一以上D.四分之一以上的多数答案:B5、《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请问下面哪种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A. 罚款B. 刑事拘留C. 责令停产停业 D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答案:B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请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几日内进行审查?A. 5日B. 7日C.10日D.15日答案:A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请问他们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 十日B. 十五日C. 三十日D. 六十日答案:D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B.受理C.不一定D.要看具体情况答案:B9、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后,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请问人民法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哪一方面进行审查?A.是否合法B.是否正确C.是否合理D.是否全面答案:A10、《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单项选择(司法考试题目、小案例形式)、名词解释(两三个)、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三道,每题多小问)。

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2.司法审查:(狭义)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广义)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3.法律保留原则:4.合法性审查原则:(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特殊情况下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53条);(2)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只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第77条);(3)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参照适用规章。

5.不适用调解但是有例外的原则(例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6.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新法增加的内容,考):(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应予尊重,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一、引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准确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有助于明确其法律地位,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可以被划分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个人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自然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个人的主体性质主要考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素。

2. 未成年人的认定对于未成年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需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可能会发生转变,如个人转为法人或法人解散等。

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

五、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事业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的事业单位,其主体性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为服务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主的法人。

2. 社会团体对于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由自愿结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

3. 其他组织形式对于其他组织形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主体性质。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雷彩虹律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该法此条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应当只是法律上的三种人: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

对前两种人之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清楚无异,唯对第三种人即其他组织在概念、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可谓纷繁复杂,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同时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甚少研究也是一个原因。

笔者在担任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中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遗憾的是,论及其他组织的概念少之又少,充斥大量教科书和学术文章比比皆是论及行政主体的。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认定标准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缺乏理性认识,将使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做出正确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同时,法治的统一应做到大至母法与子法的统一,小至每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统一,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不同主体在认识上出现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歧理解,从而影响到法治的权威。

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来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其他组织的涵义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某分公司是经某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999年5月,该分公司下发文件,决定成立A 分部,由A分部负责经营部分业务,A分部人员、财务均受某分公司管理。

2008年9月,因涉嫌不正当竞争,A分部被行业行政主管B部门课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B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A分部,由A分部部门经理签收。

伺后,A分部不服,向B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被处罚主体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处罚决定;A部门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A部门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A部门的起诉;A部门不服,认为照此裁定,其诉权和实体权利将无从保障和实现,即又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引言中国社会组织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公民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涵盖了各个领域,在社会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运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

社会组织的分类中国社会组织按照其组织目的和属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包括社团组织、基金会和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类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上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社团组织社团组织是指由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认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社团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范下进行注册和管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明确了社团组织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基金会基金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助学、助残、助困、助老以及文化、科学、卫生事业的公募法人组织。

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和《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一定数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出资设立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非企业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的规范下,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登记管理程序。

社会组织的管理为了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合法运行,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社会组织在中国必须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合法运作。

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在各类社会组织之间有所不同,但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进行审批、备案和公示,确保其合法合规。

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社会组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

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

司法最终原则的 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 —— 行政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终局(
例如: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9条第2款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和《中华 条第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5条的规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条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 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或 条的规定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 主要形式。 书面审查为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被申请人的意见 意见。 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开庭审理原则 原则。 的开庭审理原则。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一、法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包括公民法人、法人法人和其他法人。

1、公民法人:公民法人是由法律认定的由若干公民组成的,通过共同利益支撑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其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的活动为了实现公众利益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一节列明了公民法人的特征,事实上,公民法人主要指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组织,比如学校、医院、文化组织等。

2、法人法人:法人法人是利用公司或其他法律手段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以资本方式经营经济活动,能独立行使民法、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且业务活动以谋求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二节规定,法人法人有公司、社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法定程序登记的经济组织的分类。

3、其他法人:《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三节规定,其他法人是指经依法行使主体原始及委派职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但不属于公民法人和法人法人的法人组织。

典型的其他法人有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二、法人的意义1、保护法人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法人向法人成员提供保护,确保其法律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从而为法人会员提供经济安全和信息便利。

2、明确法人成员之间的义务。

法人按照法律赋予的义务,对法人成员的义务进行认定,由此推进法人活动的有序进行,是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功臣。

3、使法人成员更好地共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是一个实体,由其与外部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减少社会中一些不公平行为的发生,避免滥集金钱,也可以有效的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公平和公正。

4、加强法律保护法人的主体权利。

法人的存在,使除法人成员外的第三方尊重法人的主体权利,不得有侵害法人权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法人的正常运行和生存。

总之,法人的存在为社会带来秩序和活力,上述每一种类型的法人都在自己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2024年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考点梳理】

2024年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考点梳理】

公司法律法规考试姓名:得分: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是()。

A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B.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C.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D.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答案:D2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答案:C3 .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干果加工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后因该加工厂逾期不缴纳罚款,又对该加工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

请问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干果加工厂的1万元罚款属违法行为B.1万元罚款和300罚款均属于行政处罚C.每日加处300元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D.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红海干果加工厂加处300元罚款属违法行为答案:C4.为了解决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时所面临的程序复杂和时限过长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下列哪一项不是0。

A.集中办理B.联合办理C.一个窗口对外D.统一办理答案:C5,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最长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B.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C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D.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每个行政机关办理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的答案:C 6.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0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A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是OoA.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B.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C.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D.两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答案:C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说法正确的是()。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执法必知!药监办案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主体的三种类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药监行政处罚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一)公民严格来说,公民是宪法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这样就排除了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私法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本文所称的“公民”等同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

药监执法实践中常把公民狭隘的理解为“个人”,造成的结果就是“公民”作为处罚对象只适用于无证经营一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有经营资格单位的代理证明文件经营药品;暗地无证贩卖药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等三种形式。

(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各自具有相应的凭证:机关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相比较而言,法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是最容易识别的。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上,它是通过法规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第40 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外资、中外合作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其他组织和法人同等对待。

二、药监执法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生产、经营环节责任主体的认定在生产和经营领域,多数管理相对人都属于企业法人范畴,不存在认定上的争议。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3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字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种类: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所针对的对象所得的划分(一)地域性行政主体(以行政地域为主体的构成基础)与公务性行政主体(以某项行政事务为对象实施行政活动)。

根据行政主体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所得的划分(二)实质行政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形式行政主体(实质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种类:(1)事业单位。

如卫生防疫站(2)社会团体。

如各种行业协会(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4)企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点: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4、行政行为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违法主体的认定

违法主体的认定

违法主体的认定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责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违法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方面和违法的客观方面,而违法主体是违法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违法主体认定错误,人民法院则会以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找不到违法相对人或没有这个人),从而判决撤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导致经济主体的复杂化,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国(境)外独资,还有承包、租赁等等,复杂化的经济主体给违法主体认定带来难度。

违法主体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调整对象来认定。

违法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则中规定的调整对象,并结合“法律责任”的规定加以确认。

比如《行政诉讼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即为主体;再如,《食品卫生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用产品生产经营者均属本法调整范围,其即为主体。

2、违法主体要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首先,要分清违法主体是法人还是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其次,要分清从业者是否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14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3、分清违法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每一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地位、作用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

确定免于责任的主体,法律规定在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情形发生时,管理相对人可以对其违法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对以“不知道”、“不了解”为由推卸责任的,不能认定免责,如真属于这种情况,只能在量罚时作为情节考虑。

价格认定相关法律规定(3篇)

价格认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保障价格认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为有关机关、单位提供价格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无私;(二)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三)独立自主,公开透明;(四)便民高效,服务社会。

第四条国家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全国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四)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价格认定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通过国家规定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九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受理;(二)调查取证;(三)价格认定;(四)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五)送达。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接到价格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三)进行现场勘查;(四)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为的企业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作为当事人;②实施违 法行为的企业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当事人。 企业撤销或者注销后的认定。 1、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因破产等原因撤销的,应当将 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的机构为当事人。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注销的,应当将清算组织作为 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为当事 人。 3、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还未完成撤销或者注销以前 ,可以将企业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立案。
分支机构的认定
法人“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符 合《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 执照”这两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在行政处罚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为妥。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 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 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 营者。从此定义上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 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进行 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 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 经营户。既然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被放在了公民 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那么可以肯定在民事 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公民性质。对于行政法律来说并 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过个体工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 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 行解释,或者依据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进行认定。《民法 通则》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和《行政处罚法》处于 同一位阶法律,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行政 执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 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7号(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第七章行政行为原理第一节概念一.概念多歧的行政行为(1)行政活动(2)行政行为(3)行政处理(4)行政决定(5)行政处分(6)其他。

二.行政行为的不同含义(1)最广义: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广义:公法性的行政行为(3)狭义:公法性的行政法律行为(4)最狭义: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定义(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法行为(2)特征1.公法行为2.包含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3.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1)对象是否特定(2)效力朝向(3)发生效力的方式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合法的行政行为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1)作为义务来源:法定、约定、先行行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级机关交办、检察建议等(2)作为义务的形式:程序性义务(作出答复)与实体性义务(作出实质性履行的行为)五.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1)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而产生的行为,例如受理、通知、送达、组织听证、调查等行为。

实体性行为是指最后产生的结果(2)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即行为的“瞬间摄影”,而对于行政的过程是关注不足的第三节功能一.设定权利与义务二.形成权利与义务三.确认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形式(1)书面形式:最为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2)口头形式:【法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3)动作形式:比如交警指挥交通(4)电子形式:例如交通信号灯(5)默示形式: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认定

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认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认定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也可称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为担保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司法实践中,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比如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只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前提是法人的财产满足前述代偿能力的要件,即法人的财产足以代偿担保义务,且对法人的财产拥有处分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财产须为法人独立享有,必须独立于法人的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法人内部组织成员的财产。

公民既包括自然人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若担保人为公民个人,则应以该公民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衡量其代偿能力,并承担担保责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公司,外资公司,港澳台资公司等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等等)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法题库

行政法题库

行政法题库试题1:行政处罚只能()。

A. 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B .由公安机关执行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答案: D试题 2: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

A. 二审终审 B .一审终审C. 一审一复核D. 一审二复核答案: A试题 3: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 查封、扣押B. 强制收购C. 限价出售D. 代执行答案: D试题 4: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A. 行政处罚B. 行政征购C. 行政征收D. 行政征用答案: C试题 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A.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B.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D. 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答案: A试题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 违法行为人住所地B. 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C. 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D. 违法行为发生地答案: D 试题 7:()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 法律B. 地方性法规C. 行政法规D. 国务院部委规章答案: C答案: B 试题 8: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 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B. 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C. 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D. 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答案: B试题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具体行政行为B. 抽象行政行为C. 行政处分行为D. 民事侵权行为答案: A试题10: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 全国人大B. 各级人民政府C. 法院D. 社会团体答案: B试题11: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认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认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只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前提‎是法人的财‎产满足前述‎代偿能力的‎要件,即法人的财‎产足以代偿‎担保义务,且对法人的‎财产拥有处‎分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财产须‎为法人独立‎享有,必须独立于‎法人的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法人内部‎组织成员的‎财产。

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也可称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为担‎保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司法实践中‎,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3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4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比如领取5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9公民既包括‎自然人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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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只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前提是法人的财产满足前述代偿能力的要件,即法人的财产足以代偿担保义务,且对法人的财产拥有处分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财产须为法人独立享有,必须独立于法人的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法人内部组织成员的财产。

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也可称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为担保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司法实践中,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织。

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业、外资企业。

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构。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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