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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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

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七条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2:
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1.招生院校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同志担任面试工作。

2.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军检)的工作人员一经确定,即发给省公安厅政治部或省监狱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不得随意调换,工作期间不得串岗、相互干扰。

3.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应按照制式表格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考生的身体素质进行检测。

面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面试内容和标准。

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

4.在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和复检期间,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职责规范,挂牌上岗,按规定时间作息,不得迟到早
退,不得擅自离岗。

在面试结果公示期间,面试工作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处理考生的申诉。

5.工作期间应当做到警容整洁,举止得体,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体能测试(军检)现场。

附件3:
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联系表
院校代码:院校名称:
招生部门对外咨询电话:网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人1: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人2:联系电话(手机):
招生负责部门(公章):
填表日期:
附件4:
江苏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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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表
考生号:户口所在:市县(市、区)派出所
填表说明:
1. 政审人员应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

2. 审查意见应有“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结论。

3. 《政审表》请正反面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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