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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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Fra Baidu bibliotek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6]14号
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 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 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二、切实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生态特别是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
(二)按照分区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产业转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要求,尽快完成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确定区域内的严格 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将产业转移园区选址于环境承 载力适宜、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集约利用区或有限开发区,严禁在严格控制区内进行任何与环保和生态建设 无关的开发活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物耗、能耗、水耗大等浪费 资源、污染重的项目,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和技术政策的行业和项目;对化学制浆、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 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不得在定点基地外建设重污染项目。
实施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 产和生态用水。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依法实施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 价值的地区实行开发活动,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要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山区及东西两翼承接产业 转移的前提条件,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地区规划和建设有排放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产 业转移园区,严格禁止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农业开发转移园区的规划和建设,要走生态 农业发展道路,提高农业开发和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农业面源和畜禽废水直接向环 境水体排放。要强化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工作,各地都要制订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事故 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饮用水安全。
产业转移工业园 有关环保要求
• 一、发展进程
•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 有关环保要求
• 一、发展进程
•
省政府文件
•
部门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05]22号
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 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 发〔2002〕13号),鼓励珠江三角洲产业向 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发 展,促进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 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现就山区及 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提出如下 意见。
二○○五年三 月七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
粤府办〔2005〕7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
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 的若干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 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 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月一日
二OO五年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是指在山区及 东西两翼地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 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 土地,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政 府按合作协议,共同进行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 园(以下简称工业园),适用本办法。
(四)做好产业转移园区环境保护服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当地产业转移园区的选址和规划提前介入, 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掌握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现状、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情况,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提供科 学依据,提高环保行政许可效率和效能。对产业转移园区拟选址于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的各类开发区内、且该开发区区域 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或建设项目拟选址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产业转 移园区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环评资料和结论,对符合原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可以降 低环评管理类别,在环保审批中可简化技术评估环节。要加快产业转移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速度,省环保局在收 到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地方环保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环保要求
• 1、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
(三)高起点规划和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产业转移园区规划阶段要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加强风险评价,充分论证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选择 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设定项目入园门槛,严禁不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入园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 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要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管网, 实行园区集中供能(热)和污染集中治理、集中控制,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的效能。
Fra Baidu bibliotek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6]14号
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 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 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二、切实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生态特别是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
(二)按照分区控制的原则积极引导产业转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要求,尽快完成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确定区域内的严格 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重要依据,将产业转移园区选址于环境承 载力适宜、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集约利用区或有限开发区,严禁在严格控制区内进行任何与环保和生态建设 无关的开发活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物耗、能耗、水耗大等浪费 资源、污染重的项目,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和技术政策的行业和项目;对化学制浆、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 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不得在定点基地外建设重污染项目。
实施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 产和生态用水。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依法实施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 价值的地区实行开发活动,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要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山区及东西两翼承接产业 转移的前提条件,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地区规划和建设有排放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产 业转移园区,严格禁止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农业开发转移园区的规划和建设,要走生态 农业发展道路,提高农业开发和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农业面源和畜禽废水直接向环 境水体排放。要强化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工作,各地都要制订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事故 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饮用水安全。
产业转移工业园 有关环保要求
• 一、发展进程
•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 有关环保要求
• 一、发展进程
•
省政府文件
•
部门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05]22号
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 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 发〔2002〕13号),鼓励珠江三角洲产业向 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加快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发 展,促进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 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现就山区及 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提出如下 意见。
二○○五年三 月七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
粤府办〔2005〕7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
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 的若干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 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 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月一日
二OO五年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是指在山区及 东西两翼地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 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 土地,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政 府按合作协议,共同进行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 园(以下简称工业园),适用本办法。
(四)做好产业转移园区环境保护服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当地产业转移园区的选址和规划提前介入, 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掌握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现状、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情况,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提供科 学依据,提高环保行政许可效率和效能。对产业转移园区拟选址于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的各类开发区内、且该开发区区域 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或建设项目拟选址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产业转 移园区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环评资料和结论,对符合原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可以降 低环评管理类别,在环保审批中可简化技术评估环节。要加快产业转移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速度,省环保局在收 到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地方环保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环保要求
• 1、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
(三)高起点规划和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产业转移园区规划阶段要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加强风险评价,充分论证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选择 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设定项目入园门槛,严禁不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入园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 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要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管网, 实行园区集中供能(热)和污染集中治理、集中控制,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