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合集下载

27125商法课程考试说明

27125商法课程考试说明

27125商法课程考试说明27125 商法课程考试说明一、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大纲《27125商法》课程指定使用的教材为《商法》(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二、本课程的试卷题型结构及试题难易度1、试卷题型结构表。

课程代号27125 课程名称商法题型单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合计每题分值1 1 3 5 10 10题数20 10 5 5 2 1 43合计分值20 10 15 25 20 10 1002、试卷按识记、领会、简单运用、综合运用四个认知层次命制试题,四个认知层次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大致分别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运用占30%、综合运用占20%。

3、试卷难易程度大致可分为“容易、中等、偏难”。

根据课程的特点,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所占的分数比例大致为,容易占30分、中等占50分、难占20分。

三、各章分数的大致分布章次内容分值第一编总论 6第二编公司法23第三编证券法9第四编破产法20第五编票据法12第六编保险法18第七编海商法12合计100四、各章内容的重、难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1、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2、商法的基本原则。

3、商法的对象。

4、商法的体系与渊源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第二章商主体1、商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2、商法人及商合伙的概念。

第三章商行为2、特殊商行为及种类。

第四章商事登记1、商事登记的概念及对象。

2、商事登记的种类。

3、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章商号1、商号选定的要求及限制。

2、商号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六章商事帐簿1、商事帐簿设置设置原则。

2、商事帐簿的意义。

第二编公司法第七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公司的特征2、公司的一般分类及我国公司的种类。

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4、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5概念及特征。

6、上市公司的概念。

第八章公司的设立1、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关系。

2、公司设立的方式。

3、公司设立的条件。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提示】破产费是指为了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必须支付的程序费用(类比会计上的“期间费用”)。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1】公司法框架下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执转破【提示2】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相关费用虽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但相关工作结果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由全体债权人共享。

(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提示】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1】保障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提示2】注意前置程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管理费、清算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优先级最高的,必须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提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费用优先得到支付。

2. 共益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起向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申请,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第二优先级的,必须在破产费用清偿之后进行。

共益债务的清偿满足”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3. 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是指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逐一得到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最低,必须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进行。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顺序是:(1)优先受偿债权;(2)一般受偿债权;(3)次级债
权。

同时,同一类型的债权人之间,也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优先受偿的,而债权清偿则是最后进行的。

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 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1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章破产清算1一节破产宣告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公司资金管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包括破产财产的接收、保管、分配、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情况应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有关部门公开。

(三)专款专用原则:破产财产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或非法处置。

(四)勤勉尽责原则: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接收与保管第四条破产财产的接收:(一)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接收。

(二)破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破产管理人应在接收破产财产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

第五条破产财产的保管:(一)破产财产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保管。

(二)破产财产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损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三)破产管理人应定期检查破产财产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六条资金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等。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第七条资金使用:(一)破产财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不得挪用、侵占或非法处置。

(二)破产财产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高效的原则。

(三)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监督:(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权进行监督。

(二)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检查:(一)人民法院对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权进行检查。

(二)破产管理人应配合人民法院的检查工作。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实体权利

破产实体权利

第60条
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职权包 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列席人员 P347 第126条 、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2)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 (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4) 破产管理人 (5)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 (重整计划草 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特征 、
(1)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费用。 (2)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 (3)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 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
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 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偿。
• (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 案例4 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
司财产时,发现:(1)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 ( 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2)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 (3)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 (4)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 (5)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 (6)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 ; 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2、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关系 、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宗旨:
尊重债权人自治、维护程序公正、中立、裁判
(1)债权人会议的活动,必须在人民法院 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第62、98条)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只有经过人民法 院的认可才能生效。 (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某些决议时,由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第65条)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p338 列举式 * 我国管理人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 清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法》第25条 破产法》 条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4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4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也称为债务人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由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1)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涉及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解释: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

【例题·多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07年)A.放弃债权的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答疑编号6492260307]『正确答案』A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会计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原则是通常情况下,它们应该优先于债权人的清偿。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需要维持一定的秩序和正常运作,而这些费用是维护破产程序所必需的,所以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共益债务清偿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各个债权人之间享有的平等权益。

根据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应当先偿还优先清偿债权,然后再偿还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

其中,优先清偿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则是指按照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按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债权的偿付顺序是:第一优先清偿的是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包括劳动者的未支付工资、工资基金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第二优先清偿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如税款、社会保险费等;最后是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一般来说,债权人会按照债务的性质和法定顺序来分配清偿顺序。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在破产程序中都具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应当优先得到清偿,以维持破产
程序的运作;共益债务清偿则根据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保证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破产案件监督法律规定(3篇)

破产案件监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案件监督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维护破产程序公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破产案件监督法律规定包括破产申请的审查、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环节。

二、破产申请的审查1. 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破产申请的审查(1)审查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审查申请人资格:破产申请应当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债权证明材料。

(3)审查破产申请的效力: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破产财产的清理1.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清理(1)破产财产的接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

(3)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进行拍卖。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 破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破产债权的确认(1)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成立。

(2)债权人可以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

(3)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决。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1.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别除权_法律规定(3篇)

别除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别除权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概念,主要涉及破产法领域。

别除权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别除权的法律规定、实务解析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别除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是我国关于破产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别除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别除权的定义: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别除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别除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前已设立担保的债权。

(3)别除权的行使: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优先受偿;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别除权密切相关。

(1)担保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设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担保物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别除权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别除权的实务解析1. 别除权的认定在实务中,别除权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债权人的资格:债权人是否具备享有别除权的资格,需要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否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范围,需要根据债权的性质进行判断。

2. 别除权的行使在实务中,别除权的行使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别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别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哪些区别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哪些区别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哪些区别共同受益债务是一个只会出现在破产阶段的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产生的相关债务为企业的共同受益债务。

破产费用也是企业破产阶段产生的一个概念。

共同利息债务与破产成本的关系①产生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②为了保护债权人或有关第三方的利益,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便更好地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③依照新的法律规定,两项费用的支付来源为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为随时支付。

共同债务和破产成本之间的区别1、两者在参考范围上存在差异。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例行和程序性费用。

共同利息债务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共同利益而承担的不确定费用。

2、满意度的顺序不同。

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全额支付这两种费用时,不存在付款令问题;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全额偿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共同利息债务的,应当按比例偿还。

共同之处:它们保证破产申请将进入程序,程序中的活动将得到适当开展,而且这些活动不同于一般债务,不能按照普通债务解除,在破产过程中,企业的财产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当重要的,与其他债务不同的是,在最后资产分配最后确定之前,这些债务尚未清偿。

差异: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和处理破产程序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破产申请受理费;举行债权人会议的费用;3、管理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评估和分配债务人财产以确保正常雇用职员管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实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管理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和报酬。

4、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产生的义务;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致富而产生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经营而向工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造成的损害所引起的义务。

因此,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和程序性费用,没有这些费用,破产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5、而共同利息债务这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成本,而不是经常性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3篇)

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优先次序是指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按照一定顺序获得清偿的法律规定。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立法背景、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立法背景与原则1. 立法背景债权优先次序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立法关注的重点。

(2)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确保其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时能够得到优先清偿。

(3)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债务人通过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

2. 立法原则(1)公平原则。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应体现公平原则,确保各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公平待遇。

(2)效率原则。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应有利于提高债务清偿效率,降低债务纠纷成本。

(3)保护弱者原则。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弱势债权人的利益。

三、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的具体规定1. 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管理人费用、债权人会议费用等。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住房补贴等。

(3)税收:包括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4)普通债权:包括除上述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2. 非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非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与破产清算基本相同,但具体顺序可能有所调整。

以下为一般情况下的债权优先次序:(1)债务人已设立担保的债权: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节关键词
破产财产;破产财团制度;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2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与破产财团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性质和地位 (三)破产宣告后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3
二、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
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一节
破产财产 制度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1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研讨了破产财产的法律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的法律特征,从立法和学理上分析了破产财团的 类别及构成,并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02.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 03.企业法人破产时破产财产的范围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02.破产费用与财团债务的范围构成 0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拨付和清偿的规则
本节关键词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财团债务;共益债务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7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 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
(一)破产财团的一般分类 1. 法定财团 2. 实在财团 3. 分配财团
(二)自然人破产中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1. 固定主义 2. 膨胀主义 3. 我国的选择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பைடு நூலகம்债务制度
4
三、企业法人破产时 破产财产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 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1)管理 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 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3)管理人应当追回的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 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债务人 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超过部分。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8
二、破产费用与财团债务的 范围构成
(一)确定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范围的标准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9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拨付和清偿的规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与清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1)优先拨付与清偿。(2)随时拨付和清偿。(3) 足额支付和清偿。
10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5
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二节
破产费用与 共益债务
制度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6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对破产费用进行了专题研究,探讨了破产费用与 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了破产费用与财团债务 的范围构成,并对破产费用与工艺债务拨付和清偿的 规则进行了立法和学理考察。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 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