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以下统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统称县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导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1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唐山市城管规章制度
唐山市城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唐山市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和维护,应该坚持依法治城、全民参与、依法管理、公正执法、服务型管理和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和维护指的是对城市环境的整体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市容市貌、卫生环境等方面。
第四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和维护应该遵循节约资源、环保、文明、适度消费的理念,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第五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和维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效果。
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和维护,应该充分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市民的合法利益,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和维护应该加强城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和维护应该注重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管理第九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城市环境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有序。
第十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等环境整洁,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干净卫生。
第十一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城市交通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维持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容市貌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形象。
第十三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指导和协助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城市建设和装修的监督,防止违法建筑和装修行为的发生。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唐政办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日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资源统筹、系统配套、产业升级、一体打造”的工作思路,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努力打造妙不可言、心向往之的便民宜居之城、文明典范之城、创新智慧之城、幸福平安之城。
现提出我市如下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聚焦民生关切,统筹发展、数字智慧,以重点片区开发建设和“三区一村”改造为突破口,采取保护更新、优化改造、拆除重建3种模式,采用肥瘦搭配、产业互补、项目统筹、片区提升的方式,通过“片区—单元—项目”3个层面,深入实施“产业+人才家园”“服务+生活家园”建设,建成一批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创新一批典型做法。
二、重点任务(一)既有建筑更新改造。
分类施策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
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唐政办字〔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字〔202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5日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精神,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33458”工作思路不动摇,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和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联审联验、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既有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配套,实现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管理有序,为群众提供宜居舒适、安全便捷的居住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
[宝典]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宝典]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相邻地块内,一方先行建设时应按建筑双方共同退用地红线原则执行,日照间距要考虑各方位遮挡问题。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低、多层住宅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倍2、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下同)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市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每个省份必须制定符合自身省份的城市规划,那在河北省人们是否知道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唐山市城市罗管理例划条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罗布罗位)19930428(罗布罗罗)19930428(罗施罗罗)唐山市城市罗管理例划条;1993年1月9日唐山市第九人民代表大常罗委罗第三十三次届会会会罗通罗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人民代表大常罗委罗第三届会会十三次罗批准会,第一章罗罗第二章城市建罗用地罗管理划第三章城市建罗工程罗管理划第四章法律罗任第五章附罗第一章罗罗第一条划体划罗加强城市罗管理~保障城市罗罗罗的罗罗罗施~根据《中罗人民共和国划划条况城市罗法》和《河北省城市罗例》~罗合我市情~制定本条例。
第二在条划区内条城市罗使用土地和罗行各罗建罗~必罗罗行本例。
第三条划区区内划城市罗系指城市行政域因城市建罗和罗展需要罗行罗控制的域。
包括区区区国市、罗;市,城、建制罗、工罗和有罗罗。
第四条划区划城市罗依法由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提罗市;罗,人民政府批准。
罗批准的城市罗罗罗划区体划~要罗入城市罗罗献并划文~罗上罗城市罗罗主管部罗罗案。
第五条划研学城市罗的罗制~必罗罗行罗罗究~科罗罗城市罗景罗展的需要~从况本地的罗罗情出罗~着眼于有利生罗、方便生活、促罗流通、繁罗罗罗和促罗科技学教确罗文化育事罗罗展~罗持立城市中心地位、罗罗城市罗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罗罗用地的原罗。
城市罗划的批准程序按有罗法律、法罗罗行。
罗批准的城市罗罗体划个确~任何罗位和人不得擅自改罗~罗需罗行局部罗整和重大罗更的~罗依法罗有罗机罗罗案或罗批。
第六条划划市人民政府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主管全市的城市罗工作。
各的区划划构罗管理部罗罗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派出机。
罗;市,的城市罗划区内划划行政主管部罗主管本行政域的城市罗工作~接受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罗罗指罗。
第七条划各罗城市罗行政主管部罗的主要罗罗,;一,罗罗罗行国划家、省和市罗于城市罗的法律、法罗和罗章。
;二,罗罗罗行城市罗罗体划参与国区~罗罗罗罗和罗罗建罗罗目的罗址~土和域罗划研划及建罗罗目可行性究~罗施城市土地和建罗的罗管理。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次修订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唐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改版2016-07-26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3)第四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8)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除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市区规划区范围外各县(市)所在地镇、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及进行规划管理,应采用唐山市对应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五的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六)和其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七)的规定。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唐山市其他机关,唐山市其他机关,唐山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4.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城乡规划局通告唐政法办通[2012]1号《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列入市人大2012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
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号6号楼)邮政编码:0630008传真:5910031电子信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唐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唐政呈〔2023〕2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唐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窗口城市、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首都经济圈重要支点,打造京津冀城市群区域中心城市、现代化沿海强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唐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8.1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63.0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959.4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7倍以内;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12.92%;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8.48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地震、洪涝、海洋灾害、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6.城乡发展控制
➢ 重点发展区 ➢ 控制发展区 ➢ 严格保护区
第六章:市城镇空间发展布局
7.市域交通
➢ 铁路 ➢ 机场 ➢ 港口 ➢ 公路
第六章:市城镇空间发展布局
第七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第七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1.城市性质
“环渤海地区以能源原材料工业和新兴工业为主的制造业基地,冀东 地区中心城市”
第一章:发展概况与存在问题
一.发展概况
1.地理位置
➢ 唐山市位于河北省东北部, 北与承德以长城为界, 东与秦皇岛市接壤, 西与天津为邻。
➢ 全市面积13472平方公里, 海岸线长196.5公里, 滩涂面积830平方公里。
第一章:发展概况与存在问题
第一章:发展概况与存在问题
2.历史沿革和人文资源
六. 规划拟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总体规划修编的背景与思路
➢ 立足区域合作和城市转型需要,合理确定城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空间布 局,打好“产业牌”;
➢ 构建良好的港城、矿城关系,促进港-矿-城协调发展;
➢ 构筑与区域经济布局和城市安全目标相契合的具有高度适应性的区域城镇 空间结构和优良城市空间形态,打好“空间牌”;
第二章:总体规划修编的背景与思路
第二章:总体规划修编的背景与思路
五.规划的主要技术路线
➢ 广泛参与、协同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创造实施总体规划
的良好社会环境;
➢ 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构筑规划“亮
点”;
➢ “刚柔并济”——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 ➢ “近实远虚”——强化远景、夯实近期,滚动发展; ➢ 突出总体规划纲要——纲目分明
第三章:历版城市总体规划回顾与评价
唐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改版2016-07-26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3)第四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8)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除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市区规划区范围外各县(市)所在地镇、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及进行规划管理,应采用唐山市对应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用地性质的,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五的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或者比例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但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各类用地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六)和其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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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按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9米。
第三十八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并作为防护林带: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得小于15米;围墙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3米。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教学楼等特殊建筑物退让铁路的距离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
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文物古迹、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第四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城市对视线走廊有要求的区域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五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位于东西向道路南侧的高层板式建筑,除应满足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并按照不大于道路中心线的日照间距标准计算高度。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七条住宅建筑的层高限制在3.6米以内,底商住宅建筑的底层层高限制在4.8米以内,如果实际层高超过规定限制值,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二层计算。
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不得建设商住楼。
(二)沿街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四十九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看守所、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当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五十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三)不得在住宅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第五十一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