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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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学术框架
(一)学术观点
广义的受教育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基于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中的受教育权条款,权威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各国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框架下的教育实践,受教育权的内容可以从
1.接受教育权
2.选择教育的自由
3.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4.学术自由
5.以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方式执行学校纪律
6.平等开放和平等利用教育设施与禁止歧视性原则
加以探讨,当然,这其中有的方面并不直接属于受教育权的内容,但确实与受教育权关系甚为密切。
(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规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简称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1998年关于受教育权的讨论中就受教育权的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受教育权应当以下列四个方面为核心
1.任何人的受教育权不应当被剥夺
2.所有人,包括成人享有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获得基本(初等)教育的权利;
初等教育是强制的和免费的;任何人不得剥夺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有责任保护此项权利不被第三人侵犯
3.选择教育的自由不受国家和第三人的干涉
4.少数者享有在公共教育体系之外的选择其教学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
(三)总结
1.接受教育的权利
2.选择教育的自由
3.与受教育权相关的权利和自由
①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②学术自由
③以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方式执行学校纪律
4.平等开放和平等利用教育设施
二.接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内容的核心,它指的是个人通过国家和社会设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获得知识和技能从而身心,能力和人格得到发展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3,14条规定了接受四种不同类型教育的权利
㈠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1.定性:唯一一项在国际法规定中包含强制性因素的人权
2.必要性:儿童处于通过学习而发展身心和提高培养能力的阶段,初等教育对
儿童尤为重要
3.要求
⑴国家:①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建立相应的教育体系和设施,以满足免费
的普通的初等教育要求。
②在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在批准公约后的两年之内必须制定和实施一项
计划,以便达到逐渐贯彻执行向全民免费推行义务教育的目标
③国家有权并有义务提供教育并强迫儿童在某个具体年龄之前一直在
校学习。义务教育是国家保护儿童并使其免遭父母支配和免遭各种形
式经济剥夺的重要手段。所以,义务教育和禁止童工,包括规定固定
的最低就业年龄是相互补充的标准。
⑵教育机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证儿童实现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而不得加以阻碍和剥夺
㈡基础教育
相当于《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总所提到的基本教育,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和所有未能满足基本学习需求的人都有权接受基础教育。因此,受基础教育的权利不受年龄和性别的限制,儿童,青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都有权接受基础教育,鉴于此,基础教育的课程及其实现方式的设计应当适于不同年龄组的学生要求
㈢中等教育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1.对一切人开放:要求中等教育不得以学生的接受或支付能力为条件,要
求相应的教育场所遍布全国各地以使每个人都有获取的平等机会
2.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要求国家不仅把提供初等教育纳入工作优先事项
之列,并有义务采取具体的步骤,逐步完善,实现免费提供中等教育和
高等教育
㈣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两种不同层次并具有各自目标和任务的教育。根据公约规定,高等教育不必普遍设立,而且是在根据成绩的基础上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缔约国应根据自身能力,确定开展高等教育的范围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免费提供。三.选择教育的自由
(一)内容
从法学角度讲,任何权利的想有人都可以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受教育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要求国家提供特定的服务,又要求国家保证相关权利人的自由。
接受教育权的权利人有权选择其是否接受教育,接受何种教育以及这种教育是由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提供。当然作为例外,根据国际反,任何人均得接受初等教育,这是强制性的。
(二)儿童,父母,国家三者关系
就受教育权,当代国际法标准就是在自由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思想和保护宗教价值观之间小心的达成平衡,相互制约,共同促进了受教育权更好的得到实现。
1.自由主义思想
①父母和监护人有为孩子选择所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②父母和监护人为孩子选择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权利和自由
③缔约国保证尊重父母和监护人的自由,以保证其子女能够按照其父母
或监护人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2.社会主义思想
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最为一项原则加以考虑,进一
步全面发展儿童的个性和才智并使其能够积极参与自由社会
②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
见,对儿童意见应当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考虑
3.保护宗教价值观
对父母,儿童和国家三者之间因教育以及相关的宗教,信仰等而产生的关系的调整,应当在自由主义观点,国家干预倾向与保护宗教价值观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