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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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蒋季雅(),女,湖南辰溪人,华东交通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私有财产权一向被西方法学家视为对个人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并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个人人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的天性就是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更爱护,当每一样财产都有自己的主人,每个人又都把自己的财产照看好时,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物尽其用、良性发展的社会,而且人们同样也会尊重他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所有的人共有,那么它只会得到最少的照料。因为某一财产如果是属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每个人都不会认为自己要对它负责,这样的社会发展就将滞后
[1]
。西方有关这一思想大体上是一脉相承
的,私有财产权到西方启蒙思想家时代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从1949年起,中国成为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计划经济,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却一再遭到挫折。20世纪90年代,中国彻底放弃计划经济模式,实行市场经济,并且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市场经济是与私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一种经济模式,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在人们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今天,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并不很明确,究竟私有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应该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这都是宪法需要回答的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保护得到了确立。但是在宪法领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理论上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诠释与澄清。
一、宪法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从宪法的角度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私有财产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有形物(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私有财产包括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还包括公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各种财产,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不仅要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也要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制只可能有三种组成方式:第一种是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归公;第二种是完全不归公;第三种则是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他认为,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在他考察人的本性之后,得出了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最好的财产制度的结论。他认为,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之间比执掌私产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1]。这是保护私有财产哲学思想的源头之一。在私有制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一样重要的权利。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孟子也曾经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而这个恒产就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指一个人在生时能够使用和收益,在他死后能够被继承的财产。可见东西方的思想家很早都就意识到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社会的信心是建立在每一个人认为明天会更好、对幸
摘要:保护私有财产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几乎都能找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条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社会富裕和生产力发展,应当吸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实行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同等保护。由于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善,所以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的同时必须在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对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加以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物权;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07)04-0031-03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蒋季雅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江西南昌330013)
第19卷第4期2007年12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Chongqing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
Vol.19No.4Dec.2007
福的预期之上,而人们的幸福预期也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个人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当大多数公民一切必需品都有了保障的时候,这个民族就可以认为是幸福的了,人民的幸福表现在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和均势,表现在公民人身安全和他们的私有财产有保障,表现在全体公民不用过度劳动就能满足自己的需要[2]。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它的最高性体现在所有其它的法律由它产生,所有其它的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根本的制度和最重要的事项。宪法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在宪法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表述主要是用来对抗公权力的,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进行规定就意味着公权力不能随意剥夺与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都在其宪法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如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而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通过正当程序条款也赋予了私有财产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剥夺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并不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冲突
1.我国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几次变化
我国宪法的第一条就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同时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思想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财产制度呢?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声明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之后建立起来的,因此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地位得到宪法的承认,而这些条款从1982年之后没有修改,这标志着我国的国体没有改变。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可以说是改变最大的地方,而每一次修改都引起人们激烈的讨论,可见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
关于私有制在我国的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上,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我国宪法的几次修正案可以看出,私有制且私有制的形式不论是哪一种,在我国都一步步得到承认和保护,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私有财产也从几种生活资料得到保护扩大到只要是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能够得到保护。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依据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当然,贫穷更不是共产主义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得出,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实行市场经济,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宪法序言告诉我们,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达到社会的富裕、人民的共同富裕。
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利益的刺激,多劳者多得,从而调动每一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是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阶段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下实行按劳分配必然会出现贫富不均,但保护私有财产并不表明赞成贫富不均,也不会扩大这种贫富不均,在我国,贫富不均的现象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诸如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来缓解。目前重要的是保护市场经济中机会的均等,机会均等意味着在产权明晰前提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受到同等的对待,体现在对待财产上,私有财产必须与公有财产得到同样的保护。根据有关研究,我国的外资来源,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于“出口转内销”,即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家挣了钱以后,千方百计地把钱先转移出去,以防止将来被没收,而且转出去以后再回来投资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我们私营经济是经过一场消灭私有制的运动后重新发展起来的。人们都知道,那时的当事人的确是“白天敲锣打鼓,晚上痛哭流涕”。因此,现在重新发展起来的私营经济业主的普遍心态是,拥护党的现行政策,但又担心政策将来会变。为什么现在有些业主只满足于“小打小闹”而不敢大干呢,为什么有些人有了钱就设法转移到国外呢,为什么有些人对政治动向、政策上的某些摇摆特别敏感呢?正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3]。因此,要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确立私有财产在宪法中的地位,并且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实行同等的保护。
三、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几点思考
我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对私有财产加以明确保护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修宪史上意义重大的举措。但是将这一条款在现实中具体运用时,仍然会发现有一些需要更一步完善的地方,笔者就此提出几点看法。
1.对宪法第十二条进行修改
宪法的第十二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二字应该去掉。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为了说明天赋人权,他们很多时候用到神圣二字,但是在宪法具体条款中,很少有国家将“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表述写入宪法,原因就在于“神圣”是具有宗教色彩的词语,宪法是针对世俗社会的,而且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政教分离,所以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