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拟新设子公司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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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关于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拟新设子公司有关问题

的法律意见书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下称“本所”)接受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峰农机”)的委托,就吉峰农机拟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子公司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假设吉峰农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其向本所提供的电子版本材料亦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仅就吉峰农机向本所提出的咨询问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任何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吉峰农机的说明,吉峰农机拟采取与当地农机经销商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公司”)的方式实现扩张。在新公司设立时,吉峰农机与当地农机经销商的出资不等价,即每认缴一元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吉峰农机将较当地农机经销商支付更多的资金。在新公司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标准时,新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将部分或全部定向转增给当地农机经销商作为资本(下称“资本公积金定

向转增资本”),而并非按照各方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转增。

二、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

1.关于出资不等价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有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要求,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是否应当等价并无明确规定。本所认为,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相对较为封闭,《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作等方面均允许其享有较强的意思自治。吉峰农机与地方农机经销商之间关于出资的安排,系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本所认为,设立新公司时出资不等价的安排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关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资本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并未要求转增资本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因此,《公司法》对于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具体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比例进行约定。

吉峰农机与地方农机经销商之间关于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资本的安排,系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本所认为,新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资本的安排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三、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吉峰农机与当地农机经销商之间关于对新公司出资不等价及新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资本的安排,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关于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

新设子公司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经办律师:

刘荣

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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