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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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下对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

税收公平原则下对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

经济管理税收公平原则下对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边佳琦(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 要: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出于服务社会的需要,凭借着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而因此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它所形成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上的特定分配关系。

作为一国公民税收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税收与我们每个人关系密切。

对于税收,人们的态度是复杂的,几乎没有人喜欢税收,自古以来人们对于纳税就具有强烈的抵触心理,但是也没有一个人能真正离开税收。

正是因为如此,税收和税法问题长期以来都是西方国家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当然,也无可争议成为近年来中国社会各界热衷于谈论的话题。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混合制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税收公平原则是平等、公正在税法领域的集中体现,通常指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的第33条就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对税收公平原则的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代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两方面的内涵[1]。

从法律形式上看,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所有私人在税法中的地位平等,不能因为地位、身份的不一样而不同。

从经济实质上看,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根据各自的经济地位来分配税收负担。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发展我国到20世纪出才创建了个人所得税。

清末宣统年间,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起草了《所得税章程》,只是一直没有公布施行。

1912年,在之前章程的基础上制定了《所得税条例》,于1914年公布,同样遗憾的是,该条例在之后的二十几年里也未得到施行。

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征收所得税,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2]。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但是由于当时国民政府腐败,经济落后的各种社会现状,使得我国首部所得税法不能很好地实施。

税负公平视野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税负公平视野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经济税负公平视野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 张 圳
我 国个人所 得税法 于 18 9 0年 9月颁 布施 行 , 开 1税 制 模 式 的 非 公 平 性 . 始 征收个人所 得税 ,同时确定 了个税 80元 的起 征 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在 19 9 4年税制改革过程 中 点 。0 5 1 20 年 0月 2 7日,个人所得税 工薪 费用减 除标 确立 的 。 主要 特点是采 用分类所得 税制 。 其 所谓分类 准从 80元 调整到 10 0 6 0元 。0 8年 3月 1日起 个人 所得 税制 ,是指将 个人所得 按照来 源不 同分成 十一 20 所得税起征点 由 10 60元提高到 2 0 元 。0 9 2月 00 20 年 类, 然后对每一类 所得均 采用不 同的计税 办法 。 十 这 1 7日,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布了{0 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 20 类所得分别是工 资薪金所得 ;个体 l商户 生产 、 丁 经 点》 ,明确今年税务机关将重点开展 3 项税收工作 , 营所得 ; 8 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 经营 、 承租经营所得 ; 劳 其 中就有 “ 研究个人所得税 制改革 方案”[ 2 0 年 务 报酬所得 ; 。1 0 5 1 自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 ; 利息 、 股 以来 , 国多次 修改个人所 得税法 , 我 希望能发 挥个人 息 、 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 得 ; 偶然 所得 ; 国务 院财 政 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高低 的功能 , 以促进社会公 部 门确 定 征 税 的其 他 所 得 。 为 自然 人所 有 可 能 的 收 作 平 , 现社 会 的 和谐 。 实 入类型都包括在 内。 同时法律规定 主要的征收方式是 税 负 公 平原 则 的基 本 要 求 源泉征收 , 主要 的征缴方式 是以支付 者作 为扣缴义 其 税负公平 原则是 宪法平等 原则在 税法领 域 的应 务人代为扣缴个 人的所得税 , 并辅 之以个人 自行 申报 用 。 现代各 国的税收法律 关系 中 , 税人相 互之 间 缴税 的方式 , 在 纳 但个人 白行 申报 纳税 方式的使用仅限于 的地位 是平等 的 , 因此 , 收负担在 国民之 间的分 配 特 殊 情 形 。 税 也必须公平合理 。 所谓税负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纳税人 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就各项 收入分别单 独征税 , 的税收 负担能力课 征税 收。税 收 负担 能力 强的纳税 而 不 是 按 个 人 收 入 总额 征税 , 出 现 纳 税 人 收 入 总 额 会 人 , 该多负担税收 ; 应 税收负担能力弱 的纳税人 , 可以 相 同 , 而税负水平 大不 一样 的情 形。 例如 , 李某为计算 少负担税 收 ; 没有税 收负担 能力 的纳税 人 , 不应该 机行业工作人员 , 则 月薪 30 00元 , 某月 为其他单 位提供 负担税收 。I 所有纳税义务 只有平等 负担 或牺牲 时才 计算机 服务获一 次性劳务报酬 3 0 0 0元 。按 照现行个 具有合理正 当性 , 而税收负担能力 是衡量税 收负担是 人 所 得 税 法 的规 定 , 某 当 月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李 否平等的标 准。 额 为 : 3 0 — 0 0 ×1% 一 5 (00 8 0 (0 0 2 0 ) 0 2 + 3 0 — 0 )×2 % 0 税 负 公 平 包 括 横 向公 平 和纵 向公 平 两 方 面 。 谓 所 55 ; 1 元 张某 为计算机专业学 生 , 当月为某单 位提供 横 向公 平是指纳税 能力 和福 利水平相 同 的人 在相 同 计算机服务获一 次性 劳务报酬 6 0 元 ,按 照现行个 00 情况下 应同等纳税 , 而不应 有所轻重 。 所谓纵 向公平 人 所得 税法 ,张 某 当月应 交纳 个人 所得 税 税额 为 : 0 0×( — 0 ) 2 %: 6 1 2 % × 0 9 0元 。 相 对 比 , 样 是 获 两 同 通 常是指纳税 能力或福 利水平不 同的纳税 人交 纳不 6 0 同的税 额 , 即高收入者 应 当比低 收入者多纳 税 。 为体 得 6 0 00元 收 入 ,所 缴 纳 的税 额 却 相 差 9 0 5 5 4 5 6 — 1= 4 现税负公平 ,个人所得税 的税率通 常适用 累进税 率 。 元 。 这样 一 比较 , 我们会发现 ,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累进税 率是指 随着征税对 象数额或 相对 比例 的增 大 的分类所 得税制会导致 同等收入税负却不 同。 其实无 而逐步提高税率 的一种递增 等级税 率。 种税 率能适 论 受雇 于人获得 工资薪金收入 , 这 还是 以一技之长提供 应纳税人 的负担能力 ,可 以较好地起 到调 节收入 、 调 独 立劳动获得劳务报酬收入 ,他们都属勤劳所得 , 纳 节利润的作用 , 因而能使税 负较 为合理 。 税 人承担 的税负应该 —视 同仁 , 不应 区别对待 , 否则 个人所得税 既是一种直 接税 ,又是一种 对人 税 。 即有违税 负公平 中的横 向公平 。 此外 , 现行个人 所得 没有考虑不 同家庭 的实际负 作为直接税 , 个人所 得税 的纳税人 不能将 税负转嫁给 税 法统一规定 了起征点 , 他人 , 必须 自己来 承担 税负 , 是我 国个 人所得 税 中 这 担情况 , 从而导致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实际生活水平 工资薪金所得采用 源泉课 征方法的重要依 据 。 作为对 因承担更 重税负而 日趋恶化 , 有违税 负公平原则 中的 纵 向公平 。 例如 , 职员 甲 、 乙工 资收入 每 月均为 3 0 00 人税 , 个人所得 税是 以 自然人 为实际纳税 人 , 以纳 且 税人的负担能力为其立法依 据。 人所得 税的开征更 元 , 中甲家里有 四 口人 , 个 其 妻子无职 业 , 孩子 上学 , 还 多地体现 了政府对贫 富差距 的调节 , 以提高 中低收入 有一位年迈 的老人需要赡养 , 全靠 甲一人的工资支撑 群体的收入水平 , 实现税 负公平 。 生活 。 乙系单身一 人 。 活负担 明显 轻 于 甲。 而 生 但按 二 、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我 照现行 个人所得税 法来计 算 , 、 甲 乙二人 缴纳 的个人

从税收公平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设计

从税收公平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设计

第9卷增刊 2006年12月上海电机学院学报JOURNAL O F SHAN GHAI DIANJ I UN IV ERSI TYVol.9Sup. Dec.2006 收稿日期:2006207213作者简介卢仁祥(2),男,讲师,专业方向金融学;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在读硕士。

文章编号 167122730(2006)ZK 20030203从税收公平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卢仁祥(上海电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0245) 摘 要 从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两个方面介绍税收公平的原则,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如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率设计不合理、税负不公、课税范围狭窄等,并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 F 812.42 文献标识码 AOn the Design of the I ndividual I ncome Taxation in China from theAngle of the Taxation Fairne ssL u Renxia ng(School of Economy Management ,Sha nghai Dianji U niversit y ,Sha nghai ,200245) Abst ract Thi s articl e first int roduce s t he p ri ncipl es of ta xation f ai rness f rom t he angles of benefit and abilit y to pay t he tax.And t hen it a nal yzes t he e xi sti ng problem s i n t he design of i ndivi dual in 2co me ta xation ,such as t he unf ai rness i n co st reduction rate ,unfai rne ss in ta x rat e design unfairne ss i n t he quantit y of t axat ion and t he narrow range of t axation.At t he end of t hi s article ,a n i deal way of ta xation i s propo sed. K ey words i ndividual i ncome t ax ;pri nciples of t axation fair ness;t axation syst em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民经济逐渐入向个人倾斜,国家税收将更依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2l年6 干 0虹
理论 研究
公平视 角下我 国《 个人所 得税 法 》 的完善
( 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0 0 ) 华 10 6
摘 要 : 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 范围、 我 税制模 式、 税率 、 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公 平缺 失, 了 效发挥 个税 维护社 会公 平的作用 , 为 有 本文具体解剖 了 这些不公平现象, 并提 出了完善 的建议
则。 3 税 率结 构 的不公平 。我 国现 行 的个人 所得 税采 用 累计税 率 . 和 比例税 率相结 合 的差别税 率制度 。 资、 金所得采 用 5 ~ 5 工 薪 % 4 %
实现 纵 向公 平 。② 4 费用 扣除方 面 的不 公平 。2 0 年 3月 1日实施 的 《 . 08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个人 所 得税 法》 定, 规 工资薪 金所 得个 人所 得税 的 免税 额 为 20 00元 , 这种 ” 刀切 ” 的扣 除额 未充 分考 虑纳 税 人的税 负 能 一 式 力差 别 , 婚姻 状况 、 庭人 口的数量 、 如 家 赡养 人 口的多少 、 养未 成 抚 年子 女 的差 异等 , 且在 目前 部分 教育 、 房 、 住 医疗等 开 支 已由个人 负担 的情 况下 ,统 一 的扣 除标准 已经 越来 越无 法适 应纳 税 人的不 同 负担状 况 了, 不能体 现” 能负担 ” 量 的原则 , 收纵 向公平 也无法 税 实现 。 二、 公平原 则 下个 人所 得税 法 的完善 笔者 认 为, 国 《 人所 得税 法》 我 个 主要 应从 以下 四个 方面 进行 完善。 1扩 大 征税 范 围。现 行 《 . 个人 所得 税法 》 分类 列举 征税 对象 的 方 法遗 漏 了经 济生 活 中新 出现 的收入 形式 ,应 采取 反列举 法来 确 定 我 国个人 所得 税 的征税 范 围, 除特定 免税 项 目外 , 切个人 收 即 一 入 都应 纳 入征税 范 围 。这样 既 能增加 税收 收入 ,又有 利 于发挥 个 税 的 公平收 入 分配 的作用 。 2 实行 综合 税制 模 式 。在世 界范 围 内, 国基于 本 国经济 体 . 各 制 、税制 结 构等采 取 了不 同 的个人 所得 税模 式 。鉴于 我 国所采 取 的分类 所得 税制模 式 难 以实现税 收 公平原 则 , 者认 为 , 该改 分 笔 应 类 所得 税制 为综合 所得 税 制 , 同一纳 税人 的各 种所得 , 管其 来 即 不 源 何处 , 按一个 税 率公 式来计 算 纳税 。综合 所得 税制 能全 面 、 都 真 实 地反 映纳 税人 的 负担 能力 ,更能 体现税 收 公平 原则 。 目前很 多 学 者主 张我 国现阶 段不 宜采 用综 合所 得税 制 , 他们 认 为 , 合所得 综 税 制虽然 能全 面 、 真实地 反 映纳税 人 的负担 能力 , 最大 限度 地实现 社会 公平 , 需 与一 定 的经 济水 平 相适 应 , 征管 水平 要求 较高 。 但 对 但是, 这个 理 由是站 不住 脚 的 。事 实 上 , 国在 l 纪初重 新 开 英 9世 征 个人所 得税 时 即采用 了这种 税制 。拉丁 美洲 如 巴西 、 内瑞 拉 、 委 秘鲁 、 利维 亚 , 玻 非洲 的加蓬 、 洛哥 等非 发达 国 家也 都在采 用综 摩 合所 得税 制 。可 见 , 济 发展水 平并 不 是制约税 制模 式 选择 的最 经 关键 因素 。③ 3 .设计合 理 的税率 。设 计合 理 的税 率, 仅要考 虑 纳税 人 的 不 负担 能力 和税 收的调 节作 用 , 必 须与本 国企 业所 得税率 相适 应 。 还 据 诺 贝尔经 济学 奖获 得者 米尔 利斯倒 ” ” u 型税 率结 构 曲线 可知 , 在 宽税基 的前提 下 ,高 累进 税率 和 高边 际税 率不利 于促 进 收入 的平 等 分配 , 用较 低 累进程 度 的所得 税更 易促 进 收入 的平等 分配 。 采 4 适 时调整 费 用扣 除标 准 。为 了实现税 收 纵 向公平 , . 个税 改 革 应 区别对 待 不 同经济 条件 的纳税 人 。首 先 , 据纳 税人 的受 抚 根 养 人人 数给 予纳税 人 合理 的扣 除, 这样 更 能反应 婚姻 、 家庭 对纳税 人 负担 能力 的影 响 。其次 , 在确 定纳 税 单位 时 , 国应 选择 夫妻 联 我

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作者:邓贵霞来源:《职业·下旬》2010年第02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6年10月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尤其是起征点、免征额及费用扣除额等方面的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收的最低限额,当征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征税;当收入达到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额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限额时,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限额后的余额征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额的现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按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定额、定率扣除方法。

工资、薪金等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按月减除2000元,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受雇国外的中国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适用每月扣除2000元之外,附加扣除3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办法,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内,定额扣除 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其中劳务报酬所得还实行加成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财产转让所得按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算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1.同一所得的起征点设置有违税收公平原则(1)同是薪金所得,国内外人员起征点设置有别。

同是薪金所得,国内人员适用2000元的起征点,外籍人员除每月扣除2000元之外,还可以再附加扣除3200元。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在一些 突 出的矛盾 , 要进一步 完善 , 需 改变 目前个人 所得税 模 月; 08年 又 由 10 20 6 0元 /月提 至 2 0 0 0元 /月 ;0 1 9月 1 21 年
0 0元 /月提 至 30 5 0元 /月 , 过 数 次 调 整 虽 然 减现 家庭联合 征收都 是 日起 由 2 0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个人 所 得 税 法》 须 解 决 的 问题 。 必
的 重 要 手 段 。我 国 《 人 所 得 税 法 》 个 自从 18 9 0年 颁 布 以 来 己经 纳税义务人的负担 能力进行征税 , 悖于社会 公平 。另一方面, 有
运行 三十余 年 , 虽然 经过 了多次修 改, 一些制度 设计 上还存 制 定 费用 扣 除标 准 时 也 没 有 考 虑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不 平 衡 的 状 况 , 在
日正式实施 。此次个税法主要 从以下方 面进 行修改 : 工资薪金 间 的 税 负 不 公 平 , 更无 法 按 照 综 合 所 得 统 一 适 用 累 进 税 率 进 行 所得减除 费用 标准 由 20 0 0元提高至 3 0 元 ; 资薪金所得税 调节 了。这明显有悖于税收公平 原则 , 50 工 同时还为纳税人 通过转 率 由 9级 调整为 7 , 级 最低 的一档税率 由 5 降为 3 ; % % 调整个 体 换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提供 了空间, 并且在实际征收 中还容易产
的地位 日益重 要 ,但 其调节 收入分配 的功能发 挥的 并不尽人 得 采用不 同的征收标准 和方法 , 能全面地 、 不 完整 地体现纳 税
意 。 2 1 年 6月 3 01 0日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一 次会 议 人 真 实 的 纳 税 能 力 。即 使 所 得 总 量 相 同 的纳 税 人 , 可 能 因 为 也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 人 所 得 税 法》 决 定 , 于 2 1 年 9月 1 所 得 来源 的 差 异 而 造 成 税 收 负 担 的不 同 , 然 出现 不 同所 得 之 个 的 并 01 必

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个人 所得税 与税收公 平原 则
个人所得税作 为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是指以个人作 为征税对 象, 并 且 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一般说来, 个人所得税有两方面 作 用。 一是增加财政收入, 二是合理分配社会 财富, 缩小贫富差距 。可 见。 收入分配的作用职能的实现与税 收公平原则密切相关, 分配 的 收入
作为一种关系到每一个公 民切 身利益 的直 接税 我国在对 ( 个人 所得 税法>的修订 中需要 充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于 此同时, 也 我们 应清醒意识到: 决社会公平 问题. 对解 我们不应 x ̄ 人所得税 的改 革给 - -  ̄ 予太 大的期望 。我 们的经济体制 、特别是政治体制还 很不完善. 真正 决定社会公平的在于财富的初次分配, 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 看到 社会 税收制度. 还应注意的税 收的前 端和 后端。初次分配 决定 了不可能实 现结果上的公平. 即使通过所得税的调节 也一样不可 能实现。因此。 在
理 论探 讨
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
左 倩 哲 崔俪 鹏 河 南师 范 大 学法 学 院 河 南 新 乡 4 3 0 507
【 摘 要】我国 《 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功能乏力, 如何解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 “ 为富不税”问题, 为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 障, 成为我国正 在紧锣密鼓进行的所得税法修改和急待推进的所得税制改革的焦点 问 题。本文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 就我国 《 度,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现阶段的嵇 I £ 实现过 程正是税收公平原 则精 神的实现过程 。 税收 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 它是指具有相等纳税能 力者 应负担相等的税收, 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我国个人所 得税制度建立于 18 :, 9 0-  ̄ 时至今 日, 随着我国城乡居 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以及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现行个人所得税 制度存 在的不 足之处 日 益 凸显。 改革的呼声 日益强烈。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税收公平原则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绝对的等额负担。

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1.受益说。

在受益说中,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2.负担能力说。

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社会公平、经济公平。

税收的社会公平,理论上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

实践中则是指税负的绝对公平,即每个纳税人都应按同一比例纳税。

也就是税制上的比例税率。

税收的经济公平首先是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

增值税税率、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都是这种公平要求的反映。

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摘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

我国目前税法学界多照搬西方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

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经济上的原则,法律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摘要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体现了这一精神,但在确保税收公平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本文希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一、税收公平原则含义税收公平是税法三大原则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基于公平的观念在全体私人之间平等分配的基本准则。

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

邓小平也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级分化。

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可见,运用税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

公平是税收的一大原则,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原则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律思想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和发展。

其内容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纳税原则以及负担能力原则(即对一切私人必须根据其经济能力确定其税收负担)两方面。

二、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及其不足(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所实行的普遍课税制度以及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税收公平的精神。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税收横向公平。

《2024年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二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三是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四是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和公平性。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税制设计不够科学税制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石。

然而,我国现行税制在税率结构、税级设计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税收负担不均,容易引发纳税人逃避税收的行为。

(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纳税人认为纳税是负担,缺乏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同时,社会缺乏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导致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薄弱。

(三)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然依赖传统手段,信息化程度不高。

这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难以实现精准征收。

同时,信息化程度的不足也使得税收征管难以应对复杂的税收环境。

四、解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一)完善税制设计优化税率结构和税级设计,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鼓励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二)加强纳税人教育,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普及税法知识等方式,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曝光和惩处。

(三)推进信息化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智能化。

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1. 引言1.1 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性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应该按照纳税人的财务能力分配,让每个纳税人在税负和税收负担上都得到公平对待。

通过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公平和稳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税收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税收公平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尤为重要,因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与纳税人个人财务能力挂钩的税种。

如果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公平,就会导致财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必须充分考虑税收公平原则,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够按照纳税人的财务能力进行公平分配,让每个纳税人都能够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已经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一方面,部分高收入人群逃避征税,导致税收公平不足;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群体的负担过重,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

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2. 正文2.1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1. 提高税收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很多漏洞和不公平之处,比如高收入者逃税漏税的问题比较严重,而低收入者却需要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

通过改革,可以使税收更为公平合理,让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税款。

2. 刺激经济增长: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旨在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

通过降低税收负担,可以鼓励人们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增加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3. 促进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可以帮助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完善论文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析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征收管理改革措施一、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税源隐蔽,难以监控。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被人们看作是“中国税收第一难”,其根本原因是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

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壹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特点是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

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监控,也监控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清,加之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流动、收入隐蔽等,且主要是现金直接支付,可能无帐薄、凭证可查。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正税源,以致大量的应税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二)公民依法纳税意识难以树立。

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从客观上看是由于我国过去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人们的工资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无几,没有纳税的资金来源,因而无纳税的条件和意识。

随着分配体制的改革,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除基本生活费用外,收入剩余较多,但人们仍没有树立起纳税意识,加之税收处罚的力度和税收宣传的深度远未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主观上看,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掏钱交纳的税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得过且过偷税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种畸形的观念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行依法纳税无疑是壹个极大的障碍。

(三)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税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评述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措施5篇

评述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措施5篇

评述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措施5篇第一篇:评述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评述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措施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概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实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及先富带动共富的方针政策,导致个人收入的分配的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迫切需要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以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使个所得税开始走向社会,不再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各种明星及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

针对我国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为了缓和人民对收入分配的不满,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公平程度,通过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修订后的税法统一了内外两套税制,但受国内条件的限制,现行税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并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所得税,对经营所得、承包租赁得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而对其他收入则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在纳税申报上,税法确立了代扣代缴制度。

受我国经济形势的影响,1999年我国再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这在理论上是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既可增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有助于其收入地位的提高,以又可刺激我国低糜的消费潮、扩大内需。

从实施后的效果来看,还是令人满意的。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运行状况及问题分析从表一中的数据我们可知,个人所得税收入近几年来稳定增长。

一些资料表明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更好发挥。

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税制设计上的缺陷和征管中的漏洞。

我将着重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负不公平。

我认为目前我国的分类课征的办法,按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分别计征,就税制来说就是不合理的,不同类所得税率不同,计税方法也不同,而且费用扣除也不太合理,导致不同类所得税负担率不同,难以体现公平征税、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一、概述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税收工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税制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收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税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纳税人,确保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能力相匹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历程经历了多次调整,从最初的分类税制到现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逐步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税收负担不均、税收征管难度大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本文将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出发,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及其完善对策。

通过对现行税制模式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保障。

1.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重要性在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时,首先需明确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重要性。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其税制模式的设置直接关系到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一个合理、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减少社会贫富差距,还能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既要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考虑社会公共需要和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实现税收公平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这包括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置、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等多个方面。

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应当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保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

同时,税制模式还应当具有足够的弹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具体如下: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3、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论税收公平原则摘要:本文在梳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税收在公平环节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个人所得税提出相应的见解。

关键字: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本文主要研究税收公平原则。

简单来说,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课税。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最早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威廉.配第。

他的主要观点有两个:其一,国家在国民经济的循环过程中应把握税收的经济效果。

其次,征税应公平而无偏袒。

而第一次将税收公平原则提升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阐述的是亚当.斯密。

他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包括取消免税特权,国家应保持税收中立,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最后应按负担能力征税。

到了瓦格纳时期,他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原则。

瓦格纳认为,税收不应只将满足财政需要为唯一目的,更多的是要解决社会问题。

总的来说,他讲税收公平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后者指的是纳税人的税负应与能力相适应。

到了20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税收公平原则被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指的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收。

纵向公平指的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

因此如何判断纳税能力是缴纳数额的关键。

到了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

因为,到了这一时期,他们普遍更重视比例税制,而不是累进税制,并且个人所得税地位降低,这将在后文有更详细的阐述。

其次,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

二,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现状与问题在横向公平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都要纳税且税率相等,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同等对待。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作者:杨真祝范祚军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2年第06期[摘要]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然而,素有“劫富济贫”之称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种,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许多方面有违政策设计的初衷,暴露出许多问题,急需研究和改进。

我们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不断地改革与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税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我国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11个税目,实行差别税率。

应该说,它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于征管力度的加大,增幅较大,对国家财政贡献较大。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税收入来源结构不尽合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有违公平收入分配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

以2000年个人所得税为例,来源于工薪所得占42.86%,来源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占20.12%,来源于劳务报酬所得占2.09%,来源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占3.19%。

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一些高收入项目所占比例一直偏低而且增长缓慢,高收入者偷逃税问题一直解决不了。

因此,我们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决过去出现的“管得住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的现象。

关于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国情选择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

目前这种税制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弊端:第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原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以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以工薪阶层为主要纳税主体的不足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以工薪阶层为主要纳税主体的不足

中指 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坚持和完善按 劳分 配为 “ 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 要 处 理 好 效 率 和公 平 的关 系 , 分 配更 加 注 重公 平 。规 范 分 再 配秩序 , 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 有效调节过 高收 入, 努力 扭转城 乡、 区域 、 行业 和社会成员之 问收入差 距扩 大趋势 。” 因此 , 与时俱进 , 着眼现实 , 不断完善我国税收法 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以自然人为主要纳税主体 , 关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读现 阶段我国以工薪阶层为主要纳税主体的 不足 , 应通过对 个税 法的修 改完善 ,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 键 词 :收 入 差距 ;个 税 改革 历 史 ;工 薪税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2 D 2. 2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3 3 (O 1o - 0 1-2 1 7 — 2 1 2 l )7 0 1- 0
人大 常委会 19 93年 l 月 3 0 1日通过 了《 关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 ) 的决定》该决定 自 19 , 94年 1 1 月 日起 施行 。这 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领域里 开征 的三个所得
税统 一为个人 所得税一个税种 , 并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个体
增 长率也 分别达到了 1 . 3 %和 l. 5 25 %。 然而不容忽视 的是 , 随着经济迅猛 发展 的同时 , 富 伴 贫 悬殊 日益加大 ,无论在城乡居民之间 ,还是在地 区居 民之 间、 行业 居民之间都存 在着 日益扩大的趋 势 , 已是不争 的 这
事 实 。居 民收 入 的 扩 大 进 一 步 形 成 了“ 太 效 应 ” 穷 者 越 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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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原则
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应按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按比例缴纳税收, 即每个人应按自己得自国家的利益纳税,此即受益原则的发端。英国的《新大英 百科全书》对税收的定义中提到:“税收是强制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 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捐赠,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 的目的。……税收总体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①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 “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向私 人课征的金钱给付。”②我国有学者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 凭借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 般的社会共同需要。”③上述几种定义虽然都提到了税收的无偿性或不直接返还 性,但是都强调政府征税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非为满足个体利益。即国家所 征之税虽不直接返还给个体,但却会通过公共产品,间接返还给纳税人,每个纳 税人事实上都受惠于税收。这是受益原则理论成立的前提。
(二) 对社会公平的促进
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合理有两个标准,即经济意义上的合理和社会意义 上的合理。一般来说,经济上的不合理会导致社会意义上的不合理,但经济上的 合理也不一定社会上就合理,经济公平的实现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的实现。而社 会意义上的不合理影响相当多人的心态平衡观念,导致社会认同度下降,社会不 安定,经济发展受阻,最终导致效率下降。因此,对于社会意义上的不合理,政 府仍然有必要进行调节。
(一)普遍课征原则
一般来说,普遍课征是指对每一个有能力纳税的人都应课征税收,以体现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国的《人权宣言》中规定:“税收应在全体公民之间 平等分摊。”即体现了普遍征税的原则。几乎所有国家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有公
①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3 页。 ②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3 页。 ③ 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1 页。
第一章 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析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 现①,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一次对税收公平原则做出阐述的是英国古典政 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他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把税收 基本原则概括为公平、简便、节省三原则。后来对税收基本原则进行探索和研究 的西方学者,如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人亚当·斯密、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和 西方财政学创建人阿道夫·瓦格纳,还有美国当代杰出的税收经济学家马斯格雷 夫,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无一例外地都把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不可或缺的基 本原则之一。税收公平原则能有效促进公平,对于建设高度文明的和谐社会具有 重要意义。
受益原则认为应根据纳税人受益的多少来纳税,也称为受益原则或者“税收 价格论”。税收被视为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受益 原则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它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认为纳 税人因付出税款而减少的价值至少应与纳税人获得的因税款使用而增加的福利 相一致④,为我们合理分配税收负担提供了理论指导,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存在 以下缺陷。第一,它的应用因共用品的集体消费性质而受到极大限制,因为大部 分共用品容易促使人们成为“免费搭车者”,不能依据市场定价的补偿原则来提 供。第二,很多共用品,如国防、法律、治安、社会公益事业等,每个人都从中 受益,但要衡量个人间的相对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三,即使是受益原则可以 直接应用的少数共用品,也可能具有扭曲效应。如对使用桥梁和高速公路的收费, 有些人本想多使用一些这类产品,但因按受益原则征税而抑制对它的使用,从而 导致资源的低效率利用。第四,受益原则调节的是纳税人的公共福利水平,没有
① 邓远军著:《中国所得课税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72 页。 ② 刘剑文主编:《财政法学研究述评》,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2 页。 ③ 刘剑文主编:《财政法学研究述评》,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3 页。 ④ 夏琛舸著:《所得税的历史分析与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 页。 ⑤ 夏琛舸著:《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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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纳税义务,因此,一般认为普遍征税已是基本上实现的原则,一些教材和著 作对于普遍征税也是鲜有提及或一笔带过。
事实上,普遍课税的含义不仅包括对所有有能力纳税的人征税,更应包括对 所有所得形式征税的含义。劳动无贵贱,对于所有所得形式应普遍课征税率,即 对于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不管其来源和形式如何,应一律依法征税。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税法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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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减的,因此“均等牺牲要求税制具有累进性,故所得税用累进税率有利于收入 分配公平。”①就三种牺牲论比较而言,最小总牺牲论被认为是最佳。因为,该理 论可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最能体现社会公平。
事实上,牺牲说建立在主观唯心主义基础之上,效用在个人之间的计量和比 较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均等牺牲的税收公平原则无论其学说如何体现了公正公 平,都不具有实际可行性。但是这种学说也为累进税率的设计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是主观说。主观的负担能力说就是牺牲说,认为人们向国家纳税造成的损 失是一种效用损失,只要在主观评价上所有纳税人的这种效用损失都一样,即牺 牲均等,就实现了税收公平。这里又有绝对均等牺牲论、比例牺牲论和最小总牺 牲论等。绝对均等牺牲论认为每个人因课税所牺牲的效用总量应相等;比例牺牲 论认为每个人因课税引起效用损失的总量占原所得效用的比例应相等;最小总牺 牲论认为课税后每个人税后的边际效用应相等。这三种牺牲论都认为边际效用是
二是客观说。主观说建立在个人的主观感受之上,无法计量和比较,因此税 制设计中不可用。现行常用的征税标准多是财产、消费和所得三个方面。以客观 的负担能力而言,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 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此即通常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就财产和消费两个征税标准来说,理论上都比较客观可行,但实践起来都有 一定的缺陷。每个人因其偏好不同而所拥有的财产和进行的消费不同,而对不同 的财产和消费课以不同的税率有可能造成对不同偏好的纳税人的歧视,并产生税 收替代效应违反税收中性原则,最终导致税收不公的结果。相对而言,所得较客 观公正,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小,按纳税人的所得多少统一课税,体现了按纳税 人的收入能力纳税的原则。因此,大多数学者赞同以所得作为衡量负担能力的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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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私人福利水平,因此它更接近于机会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其调节是不完 整的。①受益原则的上述功能缺陷导致其学说无助于税制设计时公平合理地安排 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其意义只限于为征税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随着公平理论的发展,受益原则不仅包含国家与纳税人个体之间的分配关 系,更包含国家与整体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受益原则,纳税人和国 家之间在税收领域具有平等关系,纳税人纳税是为了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 而国家征税正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征税和纳税在法律之下达到协调状 态。②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相应地国家征收了税款,就应履行政府职能、满足 公共需要,并按照符合多数公众利益的要求,合理使用税款。“的确,纳税人之 间的税收公平固然重要,但如果公平分配的税收并未按纳税人的意图满足公共需 要,以更好地为纳税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相反却被用来填充少数权力派别 的贪欲,我们认为,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③这种说法对税款的合理使用形成了 一种制约。以威克塞尔为首坚持受益说的学者,还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寻找税收公 平的实现机制。④
(三)负担能力原则
亚当·斯密是受益说的鼻祖,但同时他也认为,税收应按照个人的能力来征 收。该说后经穆勒、斯图亚特、塞利格曼等西方学者进一步完善,形成完整的负 担能力说。负担能力原则,又称为量能课税原则,认为应按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 福利水平决定税负,是现代普遍采用的税收公平原则。这就涉及到经济能力或福 利水平的计量问题。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理想的衡量负担能力的标准“应 能反映每个人从所有可供他选择的机会中得到的全部福利,包括消费(现在的和 将来的)、财富占有和对闲暇的享受等。”⑤但是每个人的不同偏好,尤其是对闲 暇的不同偏好会导致每个人感受到的福利水准有很大差别,计算出的负担能力也 就大相径庭。关于福利计算问题,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方法。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功能
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有三种,即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②可 以看出,税收公平原则侧重于分配收入这一职能,是一种再分配手段。公平本身 就是一个与分配有关的概念,是一种分配过程和分配方式的平等,表现为一种分 配制度。就分配来讲,又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由市场形成的分配结果为初次 分配,由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如社会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等进行的分配 为再分配。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讲究机会公平,注重效率,容易造成贫富的悬殊。 因此,再分配就要注重缩小这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① 刘剑文主编:《财政法学研究述评》,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7 页。 ② [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5 页。 ③ 严振生编著:《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 页。 ④ 夏琛舸著:《所得税的历史分析与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 页。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威廉·配第认为,所谓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能力,征收数量不同的税收。亚当·斯密认为,“个人为支持 政府,应按个人的能力,即以个人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按比例缴纳税收, 此即为课税公平的意义。”②张守文认为,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 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③可以 看出,税收公平原则与每个纳税人的受益程度及负担能力相联系,纳税人的税负 应在所有纳税人之间合理安排。即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应对所有纳税人平等对待, 合理分摊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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