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关法律制度日本海关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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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它送给高级首席海关评估员,评估员对产品的类别进行 检查并将其退回海关以及回复询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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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形式与效力
最初预归类规则制度在口头上运用。此后,该 制度允许以口头,电子邮件和书面的形式进行 询问
书面询问将得到海关书面的答复,海关书面的 答复属于预裁定,具有一定期限的法律效力。
海关的书面答复有效期三年。 (2)原产地的预裁定
查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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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府令:内阁府颁布的行政法令。 虽然内阁府的级别高于各省厅,但是从宪法规定上
它与各省的省令性质相同,并非优先于省令。 3、省令:由各省大臣就其主持的行政事务的施行所
颁布行政法令。 4、规则:海关行政法规系列中性质属于省令,是一
种特殊的省令,很多都是关于海关法律的实施细 则,即“法律施行规则”。
关税局下设总务、管理、企划、国际调查、监视、业 务、调查保税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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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海关
(1)第一级别是财务省直属的8个海关本关和冲绳地 区海关本关。
其地位相当于财务省的地方支分局
业务和技术上受财务省本部的主管局关税局的 指导
级别上和海关与关税局平级
(2)第二级别是海关支署、海关派出所和海关监视 署。
D. 1899年制定了《关税法》,作为海关和关税方面的基本法。
E. 在海关法律的单行立法方面:
1899年制定了《吨税法》 1901年制定了《海关货物处理人法》(相当于现在的通关
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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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税自主权的回复 (1)日本恢复关税自主权的第一个成果是在1890年。 这一年日本根据《贸易章程》中关于取缔走私的规定制
海关与 关税局
内阁
农林渔业省
其他有关部门
国会
(二)日本海关税则与总体关税水平 1、税则共有97章,21类,近9000项9位编码的商品品目。 第一类是法定税率 第二类是WTO约束性税率(WTO bound rates) 第三类是优惠税率,包括普惠制税率、LDC特惠税率和根
据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伙伴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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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海关法制
A. 1890年制定了《海关法》。这是日本早期仿照西方国家法 制制定的重要立法之一。
B. 1890年制定了《海关规则》——为了实施《海关法》而制 定,即相当于后来的海关法实施细则。
C. 1899年制定了《关税定率法》,作为如何决定关税税率的 基本法。 1910年对《关税定率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4)日本海关总体状况 2017 第一,日本海关与关税局人数为186人。 第二,地区海关 海关总人数为9,178人,日本海关关员人数总
额在10多年基本都维持在这一水平上。
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zeikan/
zeikan-soshiki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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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2年日本近代海关——运上所 (1)安政五国条约 (2)1859年在长崎、神奈川、箱馆三地设立了“运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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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治维新的开始 A. 1872年11月28日,日本统一了全国的运上所机构体系,统一改
称为海关(日语为“税关”),隶属于大藏省 ——海关纪念 日 B. 海关作为一个全国统一的行政制度得以形成 (三)现代日本海关的建立与发展 1、现代日本海关的建立 (1)完善海关机制 A. 1886年日本制定了海关官制,规定了日本海关的官衔制度。 B. 海关辖区的确定 1890年9月8日,日本首次确定了海关辖区为6个 。 1917年,日本的海关辖区终于完成了从旧藩国的表示辖区向明 治维新后的废藩置县后的道府县表示辖区的转换。 C. 1892年,确定了日本海关的关旗。 D. 1924年在加藤(Kato)内阁的实施的海关行政性的重组,其使 港口行政管理的责任统一归属于海关。
6、现状 海关税费征收是日本海关的三项职能之一 近年来,日本海关所征收的海关税费维持在55亿日元
左右,约占日本税费收入的10%。
二、关税政策 (一)关税政策的制定 1、负责修订关税税率的机构 2、关税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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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组 特别关 税组
其他组 等等
海关和关 税分委会
外汇和其 他事务分 委会
通产省
消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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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海关法》第70条所规定的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进口交易管制令);
f. 有关适用GATT税率和优惠税率的货物的原产地。 海关对(e)和第(f)项所作的回答,只能用于参考。
③基本程序 a.“有关预归类规则的询问文件”(海关表格C-1000)
(如果涉及原产地货物:C—1000-2) b.提交询问单时必须比较具体 c.海关根据参考资料以及询问资料中的产品规格写出意见并
条件已经完成,或者是基于可以提交具体单证的预计未 来进口的交易, 第三,海关应当在90天内作出书面裁定。 第四,公开与透明度 所作出的海关估价预裁定可以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进口 人提供参考,因此,海关估价预裁定会将进口人名称作 匿名处理后在日本海关网站上公布。 如果对预裁定的公布会有损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则预裁 定的申请人可要求不超过180天的非公开期。预裁定将 在非公开期届满后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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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所作的调整 (1)1980年底退出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海关估价公约,接受
GATT《海关估价守则》 (2)CCC于1983年采用了HS制度,于1988年生效 1988年3月日本退出了《布鲁塞尔关税商品归类目录公
约》,采用了HS制度 6、日本通关便利化作业改革的开始 1978年8月,日本第一个有关于空运货物进口程序的自动
第四章 日本海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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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日本海关法律制度概述
一、日本的开放 (一)日本海关的起源——闭关锁国 (二)近代日本海关的发展 1、日本的开国——欧美列强进入日本 (1)日本丧失关税自主权始于1858年《日美通商友好条约》。
该条约共14条和附录《贸易章程》。 (2)日本丧失关税自主权的状态一直持续了30余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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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的废弃 保护主义政策和发动战争 1943年,在军队当局的的命令下,海关停止运作。海关关
闭,海关的人员与设备由海军运输局处理。 (四)海关的重建 1、大藏省再次对所有的海关事务承担责任。 2、回复海关:在1946年6月1日,海关由六个海关,35个分支,
45个分支的下属机构和68个站点,共1779人 3、1951年,日本修改了《关税定率法》 关税计税方法改为了从价税方法 4、1954年,日本全面修改《关税法》 纳入了《特殊监管仓库法》(日语称“保税放置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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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代海关与海关制度的发展 1、1955年,加入GATT (1)1960年颁布了《关税暂定措施法》 (2)1961年大规模修订《关税定率法》和《关税暂定措施法》 (3)1961年引入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关税分类的构架 2、1964年6月15日,日本加入CCC的第38个成员 (1)1966年,日本加入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归类公约 (2)1972年加入了CCC的估价公约 3、1966年开始实行申报纳税制度,以取代核定纳税制度 4、1967年,实施《通关业法》
原产地预裁定有效期3年 为了实现透明度原则,原产地预裁定的书面申
请和裁定都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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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估价的预裁定 第一,海关估价的预裁定的申请与裁定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预裁定的最长有效期3年。 第二,海关估价预裁定申请应当以“海关归类预裁定的询问文
件(海关估价用)”(海关表格C-1000),及相关资料 第三,申请海关估价与裁定的条件 对于海关估价预裁定的申请应当是基于货物的具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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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行政法规 1、政令:由内阁制定的成文法 第一,海关法律的施行令 第二,根据委任立法原理制定的海关实体性政令 第三,发动贸易救济等特别关税措施的个案处理政令 第四,其他委任立法性质的政令,比如1972年《伴随
冲绳复归适用相关国税法令的特别措施的政令 第五,海关程序性政令,比如2000年《关税等不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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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海关法律制度的体系 (一)法律体系 (二)海关法律 1、《海关法》 共12章140条 2、《关税定率法》 (1)由37条正文、税率表和简化税率表组成 (2)该法调整关税率的应用、作为征税基础的估价,关税的
减免,退税,反倾销税和其他特别关税制度,违禁品交 易等事项。 3、《关税暂定措施法》 (1)由26个条文和若干个税率表组成 (2)它规定了暂定税率,以及临时性的减免税制度、紧急措 施关税和普遍优惠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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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税配额制
2006年-2010年,日本适用关税配额的商品占商品总量的 1.7-1.8%。
3、特别关税制度
日本的特别关税制度包括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 和报复性关税等。
最惠国税率
2006
1.
约束性税目 (占所有税 目的百分百)
98.8
2. 简单平均税率
6.5
2008 98.8 6.1
定关于海关手续的国内法规,同时开始和英国谈判通商 友好条约相关条款的修改问题,并获得成功。 其结果: A. 制定了相当于自主税则的《关税定率法》的出台。 B. 独立于前各个不平等条约的《关税法》的出台 (2)日本于1910年全面修改《关税定率法》,规定完全自主 制定关税税率——这标志着日本的关税自主权得到全面 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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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本的关税政策
一、日本关税政策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一)日本的关税政策的历史发展 1、1951年对关税率第一次重大修改 2、1955年入关 3、1961年对关税率第二次重大修改 4、1971年实施普惠制 5、关税的持续调整 1950年为0.3%,1952年为2.7%,1962年为7.3% 。 但部分由于肯尼迪回合的影响,该百分比在逐渐减少,
1969年为7.1%,1970年为6.9%,1971年为6.6%,1972 年为6.3%,在1973年下降到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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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World Tariff Profiles 2016 Applied MFN Tariffs
乌拉圭回合后(1997年):进口价值平均税率在 1997年降到2.5%,同年美国为2.1%,欧盟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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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的法律法规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武器与兵器控制法
印花税票法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药品法
肥料控制法
生丝进口数量协调法
糖价稳定法
主要食品的供求稳定和价格法
爆炸物控制法
有关化学物品的筛选、规范法
邮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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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和其他燃料的质量控制法 高压气体法 工业安全和健康法 (2)有关政府垄断经营的法律法规:酒精产业法 (3)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 植物检疫法 国内动物传染病控制法 狂犬病防治法 有关防止传染病和对传染病人的医治法 有关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控制法
2010 98.8 5.8
Final bound
98.8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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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日本海关税费征收程序性制度 1、预裁定制度(Advance Ruling) (1)税则归类的预裁定 ①日本于1966年为了配合关税自我估算的申报制度的适用而
采用了税则归类预裁定制度。 ②可以与裁定的 a. 归类; b. 税率; c. 统计项目编码; d. 国内消费税的适当种类与税率(酒类税、消费税、地方
化系统——日本货物自动化通关系统(Nippon Automated Cargo Clearance System,空运NACCS)进入 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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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海关组织机构
(一)日本政府简介
1、议会 2、内阁大藏省/财务省
3、法院与检察院
(三)日本海关的组织和功能
1、海关与关税局
关税局虽是名义上的海关事务管理机关,但主要负责 协调各地区海关业务、编制预算、制订政策等工作, 在地位上地区海关与关税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管辖 和隶属关系。
2017年7月,海关支署全国一共有68个,海关派 出所一共有109个,海关监视署10个。

http://www.customs.go.jp/english/zeikan/z-kikou_e.htm 1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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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级别是海关支署的下属机构,有海关支署 派出所83个,海关支署监视署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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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费的估定
(1)自我估算制度
自1966年起,实施进口商自行申报价格并确定进口关税及 其他代征税费为主的关税估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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