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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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业主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浅析业主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偿 责任主 体是 否合理 、 承担 形 态等 角度 进行分析 , 出在 加 害人 不明 时由业 主承担 按份 责任有 助 于对受 害人 的救 济 , 责任 提 从
而预 防损 害后果 , 符合 现代 侵权 法发 展趋 势 , 利于 实现 法 的公平 正义 。 有
关键 词 责 任主体 责任 形 态 侵 权人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同时 , 由业主 作 为责任 承 担主 体 有利 于预 防此 类 案件 的 发 通 过 对这 两个 原 则 的分析 可知 高 空抛 掷物 侵权 应 适用 过错 生; 有利 于为 受害人 分担 损失 , 发现 真正 的致 害人 ; 有利 于维护 推 定 原则 , 更 责任 主体 承担 也就 明确 由业 主承 担 。 ( ) 关于 业主承 担责 任 的不 同学说 二 学界 公共 安全 。社 会 的安全 保 障是 人类 生 存 的基本 条件 。如果 没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2—2 10-522 0)8130
由于我 国在 高空 抛掷物 致人 损 害方 面缺 乏相 应规 定, 地法 各
自己没 有过 错 的情况 下 , 行为人 才可 以不承担 责 任 。 过错 推定 在
院在处理 此类 案件 时判决 不一 , 的法 院判决 受害人 自己承 担责 责 任 中, 有 举证 责任 发 生倒置 , 害人无 需对 加 害人 主观 过错 进行 受 而 任 , 的法 院判 决业主 承担 赔偿 责任 , 者赞 同 由业主 作 为赔偿 证 明 , 是 由加害人 自己证明没 有过错 或者 存在 法律 规定 的抗辩 有 笔 事 由才 可 以免责 , 则 , 要承 担侵 权责 任 。 者 认为 : 高空抛 否 就 笔 在 责 任 主体 。现 进 行 以下分 析 :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和财产损失。

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归责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浅析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高空抛物侵权。

高空抛物侵权是指在高楼或者其他地方将物品抛下,造成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侵害。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利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当事人主要的义务是尊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需要追究侵权责任。

其二,高空抛物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非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高空抛物明显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对于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具体的归责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

当确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具体的归责问题。

抛物行为是否是故意的,是否存在过失,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等。

这些都是确定归责的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责任划分。

除了归责原则外,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责任主体也是需要明确的。

在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其一,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

对于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侵权责任。

如果是个人行为,那么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单位行为,那么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二,监护人或者单位的监管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实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人可能是未成年人或者受雇于某单位,此时监护人或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单位也需要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以避免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

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当得到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规范。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

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

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

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

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高空抛物责任之

高空抛物责任之

高空抛物责任之浅析摘要:《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学界,司法界对八十七条的规定褒贬不一。

侵权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侵权,要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住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违反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违正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关理论的分析(一)高空抛物侵权不同于物件侵权高空抛物侵权是一种行为致人损害,是与物件侵权相对应的。

物件致人损害是侵权行为法发展到近代从一般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中独立出来的侵权行为类型。

一般来说,物件致人损害是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控制下的物件因疏于管理或维护,致其物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与物件致人损害主要不同在于,高空抛物侵权指向的是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是侵权人积极的作为;而物件侵权指向的是物件本身,法律规范的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不作为。

(二)高空抛物侵权不是共同侵权,更不是共同危险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下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具有某种危险因素的行为,如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明确判定具体加害人时,则由各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所有责任人都从事了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抛掷致害物品的人只有一个,其余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什么都没做。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之否定(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以追究全体业主赔偿责任的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理论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对于是那个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抛掷的物品不能明确,甚至连是不是这个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抛掷的物品都不能确定。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为原则,根据加害人和受害人具体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1.引言高空抛物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关于高空抛物案件,近年来学界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具体侵权人或可能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但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必要的。

高空抛物罪是针对高空抛物行为而设立的罪名,其主要规制对象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高空抛物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增加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刑罚种类。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罪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问题。

2.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包括侵权责任的确定、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排除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以及责任比例的确以及判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和可能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合理等问题。

3.争议焦点分析①侵权责任的确定: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谁,法院认为可能加害的责任主体应限定在1单元2楼以上的住户范围内。

然而,这种限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准确确定侵权责任人可能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②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并因此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争议可能围绕物业服务公司是否确实存在过错,以及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和程度等方面展开。

③排除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根据法院判决,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然而,确定哪些住户不存在侵权可能会引发争议,以及对于这些住户的排除是否合理和公正等问题可能成为焦点。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是为了填补《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法律漏洞,其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官更多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即当高空抛物行为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任祥慧(250355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山东 济南)摘 要: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法的领域,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此有所规定。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等相关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褒贬不一,既有人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平正义,也有人主张该规定是侵权责任法在广泛调研实际情况下做出的十分贴合实际、十分人性化的规定。

本文将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我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1.法律法规对该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侵权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可能实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人,只有当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在建筑物或者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不承担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责任。

[1]2.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异议许多专家或者学者对于上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存在争议,认为其违反公平原则。

一栋建筑物中有许多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存在,那么对于仅有的一个高空抛物行为,在不能认定侵权责任主体时,由可能实施加害的所有的人来对高空抛物导致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导致绝大部分的人承担了自己不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真正实施加害的人也并没有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

我国法律规定的本质就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那么在行为人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的情况下让其承担责任,不管是责任的大小,终究是对合法权利人的一种“变相”的伤害。

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那么只能让受损害一方独自承担损害结果,如果被害人因为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重伤或者死亡的,仅仅让受损害方自己承担危害结果,起不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放任了行为人的恶劣行为,所以让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行为的人承担责任客观上也是一种公平地分担责任的体现。

法律经典案例高空抛物(3篇)

法律经典案例高空抛物(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经典案例——高空抛物案为例,探讨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某日,该小区一居民从家中将一只装满垃圾的塑料袋从阳台扔下,不幸砸中了正在楼下的行人李某。

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经调查,塑料袋中装有砖块、玻璃碎片等硬物,对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

李某遂将抛物者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件审理1. 审理法院该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2. 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为某小区居民张某,其家中阳台距离地面约10米。

张某承认从阳台将垃圾袋扔下,但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垃圾袋中装有砖块、玻璃碎片等硬物。

(2)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抛物行为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垃圾袋中装有硬物,但根据其自述,其在扔垃圾前已打开垃圾袋查看,因此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从阳台将垃圾袋扔下,造成李某受伤,符合高空抛物行为的构成要件。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抛物行为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治理对策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治理对策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治理对策高空抛物行为,指的是在高楼或其他建筑物上,有意或无意地将物体从高处抛向地面或其他场所。

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不仅涉及法律责任,也需要社会治理对策来预防和应对。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和社会治理两个角度来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法律风险高空抛物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施行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重大后果,如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相关人员将会面临刑事追责。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强调法律责任的严肃性和追究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增加监控设施:在高楼和其他易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场所增加监控设施,建立起完善的监控网,在发生高空抛物行为时可以及时获取证据,有力地维护社会治安。

二、社会治理对策除了法律手段外,社会治理也是应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重要手段。

社会治理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公民责任感:通过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文明素养,强化公民的责任感,鼓励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进行高空抛物行为。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高压态势。

3. 增设护栏和警示标识:在高楼和其他易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场所增设护栏和警示标识,提醒人们不得进行高空抛物行为,避免意外发生。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是指在高空抛掷物品,不经意间或者故意将物品扔出窗外,造成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有着明确规定。

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谁侵权、怎样证明侵权和谁举证等方面。

(一)谁侵权在高空抛物事件中,侵权人往往是那些居住在高层且对楼下环境毫不关心或者居住环境拥挤的人群。

对于侵权人来说,其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和损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怎样证明侵权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常常涉及到事实认定,一般需要通过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和实物证据等多种形式综合证明。

其中,最有力的证据是现场勘查记录和实物证据。

如果现场有摄像头,调取监控录像也能够提供证据。

根据证据,法院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定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谁举证在高空抛物事件中,举证一般是由受害方承担。

一方面,受害方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另一方面,侵权人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心知肚明,因此存在难以承认自己的过错的情况,所以在案件审理中,双方需要充分合作,并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证据。

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个人个人属于主体,因此其进行高空抛物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对于个人行为,在法律中受到明确的惩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集体主体,具有维护公共环境安全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预防和防范,加强对居民教育宣传,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甄别和处置,做好相关记录和救援工作。

如果业主委员会没有尽到以上职责,造成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其也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三)物业公司总之,高空抛物侵权事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居民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得随意将物品从高空扔下,同时,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机构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居民的公德心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针对这种现象,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明确规定:“人在高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实际执行中,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却依然复杂。

本文将探讨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并结合案例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评述。

一、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高空抛物事件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行人、车辆等造成危害。

因此,高空抛物事件一般都会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高空抛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高空抛物事件中,由于抛物者在高处无法确定具体受害人,因此责任主体往往被限定为物业、业主、租户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他们应当承担违反管理安全条规的责任。

此外,如果业主或物业在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方面存在过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的具体规定。

该条规定了“人在高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为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定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然而,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主体及具体的责任范围,这导致实际执行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规定,明确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等方面的具体细节。

三、案例分析1.案例12015年7月,广东清远一名女子在走路的时候,被从楼上抛出的一块石头砸中,致使脑部大出血,不治身亡。

经查,该起事件是由两名未成年人在一楼废弃厂房施工时,不慎将石头从窗口抛出致使的。

最终,两名未成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施工方也被追究了管理安全条规方面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

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

|雹^H 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我们国家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为高效合理利用地面空间,人们选择搭建高层建筑,这有效地节约了土地,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公共安全隐患,特别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发生。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增加,引起司法实务届和理论学术届的广泛关注。

在面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时,尤其是无法查明真正侵权责任人的情形,法律关系应当如何正确抉择,如何正确处理“受害人人身权益”“无辜的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就已成为一大难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探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利益冲突;价值衡量浅析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损失分担问题河北经贸大学徐瑞瑞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简要概述1.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概念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状态下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难以确定抛物者,故而导致侵权责任分配难。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表面意思是指行为人把物品从某个较高的地方抛落,该物品在下落时致使他人遭受损害。

王利民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将物品从高层建筑抛出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且不能确定抛物人的情形叫1.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特征(1)因高楼中抛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⑵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进而导致他人受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4)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

1.3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立法情况作者简介:徐瑞瑞,女,1995年出生,山西临汾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起初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后来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有所规定,其内容意思是从高空中抛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无法确定唯一侵权人是谁的,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表明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补偿的具体问题,这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此类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该规定是否合理、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致人意外伤害事件也频频发生。

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其背后的法律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楼宇或其他建筑物抛下物品,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实际上该条法律存在困境,有些高层建筑业主难以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而另一些高层建筑则面临没有有效证据证实抛物者的问题。

下面本文将探讨该困境及其解决的出路。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多为犯罪行为,但警方难以在开始调查之后立即获取有效证据。

许多高楼的住户或许不会向警方积极举报,这也给相关部门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例如,在2017年1月,四川成都发生了一起10岁男孩被高空抛物砸中致死的事件,事发当时该童行经楼下,钢管从天而降直接撞中头部。

警方调查发现,抛物者难以查明身份,事发大楼住户主动提供的录像只能证明是一名男子从高处抛物,无法做到更进一步的识别。

基于这种情况下,业主难以被定为直接责任人,导致少年家属只能通过聚众上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一些业主也存在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强大的处罚力度,很多高层建筑的业主往往无心照顾这些问题,事故发生之前也不会对住户们进行动员或提醒。

例如,浙江丽水市的一位女孩,就因为驶过豪华小区一户住户家门口,头部被楼上住户从高处扔下的玻璃杯砸中而死亡。

该业主缺乏充分的责任意识,拒绝承担责任,让受害者家属在法律上陷于困境。

为了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高楼强制要求业主安装防护措施的监管力度。

高层建筑的业主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来有效避免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二是从法律层面上设立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既有条款的基础上,应对高楼物业管理方和业主设立更清晰明确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是鼓励民间举报和公开曝光。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指的是由高处抛掷物体,可能造成危害或伤害他人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城市环境中经常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法律限制和追责是非常必要的。

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在侵权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如果是故意将物体抛下,并且明知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或伤害,可以断定是有过错的。

在这种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的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或财物损失,这种行为主体的过错性就不那么明显了。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需要证明行为主体具有过错,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物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追责主体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施行物体行为的个人承担责任,因为这种行为是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施行物体所在的楼层的业主、物业、拥有者等共同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高空抛物行为是在楼层内进行的,与楼层的安全管理有关,楼层的管理者应对所属楼层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归责原则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在实践中,应根据事实和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侵权责任的追究主体。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除了行为主体个人,楼层的业主、物业、拥有者等也应与行为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确保城市环境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从法律角度看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高空楼宇中抛掷物品,导致可能伤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也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并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义和危害1.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义高空抛物行为是指在楼宇或高架建筑物上,将物品从高空抛掷出去,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以下危害:1) 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抛物物体可能伤及行人或其他在下方活动的人群,甚至导致重伤或死亡。

2) 直接危害财产安全:抛物物体可能砸坏或损毁下方建筑物、汽车等财产。

3) 造成社会恐慌:频发的高空抛物行为会引发公众对安全的担忧,破坏社会安定。

二、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2.1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1) 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故意损坏财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下方财产受损,可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3) 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2 刑事责任的适用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物体的性质、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等。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会被考虑:1) 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有明显的故意抛掷物体,或他人受伤和财产损失是意外结果。

2) 抛物物体的性质:抛物物体的性质和重量将影响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从而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3) 受害者情况:受害者是否为无辜行人、下方财产的所有人等,将考虑到对受害人权益的侵犯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

4) 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人是否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甚至死亡等后果。

三、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3.1 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看,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追究:1)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故意损坏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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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摘要]现代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导致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频发。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人们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威胁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研究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对于维护受害人利益和公共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分析该规定的积极意义与该归责原则的部分合理性;其次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缺陷和适用问题;最后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是完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完善其他相关的部门法,目的是使我国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完善公平正义一、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分析(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积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以优先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为现实中出现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该规则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而言,不仅难以查明真正的加害人,就算是面对可能加害人,也存在着举证困难的情形。

如果因为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使无辜的受害人投诉无门,则有悖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的宗旨。

该条规定以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平衡各方利益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一种人文关怀,有利于受害人的人身权的保障。

第二,分担损失,平衡各方利益。

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式。

因为相对于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一个集体,更具备分担损失的能力。

而且由业主平摊,其负担的补偿责任相对比较轻,不至于会造成生活上的困难。

第三,有利于完善预防机制,减少损害的发生。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适用人承担责任,更有利于预防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最有可能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来加以预防。

将风险分担给所有的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不仅有利于警示业主避免此类侵权案件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业主之间相互监督,督促小区业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维护公共安全,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四,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最终导致没有人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的利益则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在客观上纵容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因为只要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就没有人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小区的业主没有任何顾虑,必将引发更严重的道德风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而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担补偿责任,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

(二)该归责原则的部分合理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使用“补偿”一词,而非“赔偿”,补偿带有补充性的人性关怀,而赔偿带有惩罚性的色彩。

赔偿的前提是具有可归责性,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本身不是具体的侵权人,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故法律规定由其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这种补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为了保护弱者,平摊和分散风险的一种折衷的选择。

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定化,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考虑,也是民法所倡导的“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立法缺陷和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虽然为现实发生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但其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仍为广大学者所诟病。

该规定的缺陷一方面体现在其立法设计违背基本法理,另一方面是该法条的适用面临各种社会问题的考验。

下面我们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一一论述。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缺陷1.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违背相关法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该规定,在致害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业主都需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该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可能加害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

所谓过错推定,是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的:(1)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联系;(4)举证责任倒置。

在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谁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难以确定,但就因为种种不确定的因素,推定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存在过错,由他们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也就是说,法律推定了一大部分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要求他们为真正有过错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这种做法虽然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法律仅仅根据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推定所有的业主为侵权人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反而损害了更多无辜的业主的利益。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没有法理上的相关依据的。

2.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违背“自己责任”原则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即侵权责任是一种自己责任,我们不能苛求他人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买单”。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虽然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对于被迫承担侵权责任的业主们来说却显失公平,因为此时他们承担的不是“自己责任”,而是“他人的责任”。

即使按照替代责任原则进行解释,规则仍然缺乏可“替代”的正当性基础。

无辜业主与真正侵权人之间不存在监护或者雇佣关系,他们只不过住在同一栋建筑内,空间上的相关性并不能成为“替代责任”的正当理由,所以这种责任只能是一种自己责任。

但是该规定却导致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却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这种变相的“连坐制度”必然使民众对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产生怀疑,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丧失信心。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1.责任分担方式不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如果适用连带责任,则受害人可以找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任何一个人要求其进行补偿,虽说这位业主在承担了补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业主进行追偿,但执行起来难度却相当大。

因为要一个业主承担其所有的补偿责任,补偿的数额肯定不小,对该业主来说,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压力。

如果该业主本身就经济拮据,那更不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就算这位业主有能力承担所有的补偿数额,但日后向他人追偿,不仅徒增负担,而且能不能追偿回来也是一个大问题。

发生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后,在进行补偿责任的承担时,受害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倾向于适用连带责任,而赔偿人为了避免事后再进行追偿必然选择按份责任,责任分担方式的不明确可能会引发另一场诉讼。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责任分担方式的规定的模糊性会导致将来的责任分担产生更多的纠纷。

2.举证困难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即如果存在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建筑物使用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似乎弥补了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不正当性,其实不然。

因为该免责事由变相地附加了建筑物使用人本不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建筑物使用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甚至要证明谁是具体的侵权人才能为自己免责,这无疑是对建筑物使用人设定了一种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

而建筑物使用人因为无法完成如此苛刻的举证责任,就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过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说受害人是弱势群体,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这不可能完成的举证责任面前又何尝不是弱势群体?根据证据法的基本原理,一个人只能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

因此,无论被告提出怎样的事实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这种证明的证据的证明效力都是不够充分有力的。

对法院而言,案件的审理过程将变得非常复杂和漫长。

一方面,由于被告可能人数众多,证据的提交、审核、质证和判断将费时费力;另一方面,要使案件的审理结果尽可能符合客观事实,就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而要在一堆不够充分的证据面前做出准确的判断对法官的智慧来说将是十分严峻的考验。

因此,高空抛物案件的审理必将因诉讼效率的缺乏而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1]3.补偿标准不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这会导致今后的补偿事项缺乏可操作性。

没有统一明确的补偿标准,可能导致受害人与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产生纠纷,不利于该规定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4.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因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要在所有的建筑物使用人中确定真正的侵权人是十分困难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虽然充分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事实上是不利于发现真正的侵权人的。

只要没有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需承担补偿责任,真正的侵权人此时如果出来俯首认罪,就意味着他要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他是具体的侵权人,所以此时他要承担的是赔偿责任,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责任,这种惩罚性质的责任肯定比补偿性质的责任更重。

真正侵权人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分担最少的责任,他未必会主动认罪。

更恶劣的是,某些人可能会利用这样的法律漏洞,恶意伤害或者报复他人。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要侵权人不自己承认,其他人就需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其违法行为的成本也不过是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一起分担的那部分损失,侵权人无需独自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

甚至他们可以跑到其他建筑物内实施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这样不仅实现了报复或者伤害他人的目的,而且将责任转嫁给该建筑楼的所有业主,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来说,基于这样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证他的损失能得到顺利的补偿,即使他知道真正的侵权人,也未必会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

从经济人趋利避害的角度,受害人为了保证自己能得到补偿,更有可能选择要求所有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种行为均对原告是有利的,在诉讼中,原告不服举证责任,不需要证明谁是加害人,自己的损害是由谁的行为所致,众多的可能致害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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