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关于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e813e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3b.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6•【文号】银监办发[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26号2004年12月6日)各银监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铜川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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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
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号】铜银保监复〔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
正文
铜川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改章程
的批复
铜银保监复〔2021〕31号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关于修订《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请示(王农信字〔2021〕59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同意你联社对章程的修改内容。
你联社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章程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我局。
此复。
2021年9月8日。
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26575e6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b2.png)
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陇银监复〔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批复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你联社《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成信联发〔2018〕28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做如下修订(一)“第一章总则”修订内容1.原《章程》第一条修改为:“第一条为维护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
2.新增第四条和第五条:(1)“第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党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
(2)“第五条在省联社党委的领导下,本联社党委对辖内机构实行组织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落实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平银保监复〔20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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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灵台农村商业银行:你行《关于新修订公司章程行政审批的请示》(灵商银发〔2019〕30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行修改公司章程,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关于新修订公司章程行政审批的请示》做如下修订:1、(一)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原《章程》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部分修改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二)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修改内容原《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增加“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增加第十二项应经但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未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增加第十三项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监管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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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
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1〕169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
复
贵银保监复〔2021〕169号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黔修农商呈〔2021〕2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你行修订后的章程。
请你行收到本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
2021年6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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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峪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号】嘉银保监行许〔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嘉峪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嘉农商银发〔2021〕7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核准你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
2021年7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关于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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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关于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02
•【字号】淮北银保监复〔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关于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淮北银保监复〔2021〕38号
淮北农商行: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请示》(淮商银发〔2021〕1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你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21年8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89b4c57e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7d.png)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3
•【字号】常银保监复〔2020〕200号
•【施行日期】2020.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常银保监复〔2020〕200号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江南银行发〔2020〕40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以你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江南银行发〔2020〕409号)所附章程为准。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13日。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关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关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6cbea62c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4d.png)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关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
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毫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关于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修改<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亳药商银〔2020〕153号)已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和《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银监发〔2015〕47号)之规定,经研究,核准你行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本批复失效。
2020年7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金昌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金昌农商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金昌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金昌农商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285f2cdf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25.png)
中国银保监会金昌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金昌农商银行修
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昌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08
•【字号】金银保监行许〔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金昌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金昌农商银行修改公司
章程的批复
金昌农商银行:
你行《金昌农商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金农商发〔2021〕4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二、你行应于本批复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逾期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你行收到本批复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将变更后的正式章程文本及时报送我分局。
此复。
2021年4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63a0bedd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f2.png)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定银保监复〔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报送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临农商银〔2020〕26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定西银保监分局。
此复。
附件: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2020年12月16日附件: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党的组织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章经营管理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三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四章修改章程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档4篇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档4篇](https://img.taocdn.com/s3/m/1e5e38faf524ccbff12184a7.png)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档4篇Approval document on amendment of articles of associa tion of limited company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档4篇前言:批复是指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本文档根据批复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档2、篇章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文档3、篇章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文档4、篇章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模板文档篇章1: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文档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1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x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亿元,公司的股份总额为33.9亿股。
公司现有股东及股权结构表详见附件1。
二、章程附件1《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附件: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中国保监会xxx年12月31日关于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xx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零三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元整。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投资设立保险企业;(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8d7e9c2b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a0.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鄂银保监复〔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关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你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鄂农商银发〔2019〕16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同意你行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新增以下条款第九十条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零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二、修改以下条款内容1.将章程中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部修改为“监管机构”。
2.将原《章程》第六条修改为:“本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行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3.将原《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本行的股份股本结构:股份总额为777,480,617股。
本行总股本由自然人股497,962,271股(占股份总额的64.05%,其中:本行职工股117,684,984股,占股份总额的15.14%)和法人股279,518,346股(占股份总额的35.95%)组成。
”4.将原《章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将原《章程》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修改为:5.在原《章程》第二十三条后增加:“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6.将原《章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中国银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e18acee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73.png)
中国银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平银监复〔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你行《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泾中村银发〔2018〕10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行修改公司章程,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1.原章程第四条:取消王旭东自然人股东。
2.原章程第四条:“(2) Fullerton Financial Holdings Pte. Ltd.(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60B Orchard Road, #06-18 Tower 2, The Atrium@Orchard, Singapore238891。
”修改为:“(2) Fullerton Financial Holdings Pte. Ltd.(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5 Shenton Way #18-06, UIC Building, Singapore 068808。
”3.原章程第十一条:“本行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行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上级党委要求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本行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原章程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为经营方向,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致力为当地企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及发展等提供丰富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辽阳银保监分局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辽市银保监复〔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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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银保监分局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正文:----------------------------------------------------------------------------------------------------------------------------------------------------辽阳银保监分局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辽阳农村商业银行:你行《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辽农商〔2020〕363号)收悉,经行政许可会审核,现批复如下:同意你行对章程作如下修改:一、修改原章程第十一条原章程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一条本行以“富民兴业百姓农商”为经营理念,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控制为保障,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守支农支小市场定位,践行普惠金融发展理念,为实体经济、“三农”经济、民营企业及各类中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切实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以优良业绩回报股东和社会,全力支持经济发展,努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业务辐射力和区域影响力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修改原章程第三十六条原章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权证作为质押权标的。
本行股东如需质押所持有的本行股权,不得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将本行股权证质押的,需符合适用法律、本章程及本行股份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需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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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陇银监复〔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陇南监管分局关于修订《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修改<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两农商银发〔2018〕14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一)修订原《章程》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示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2、第八条修改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坚持党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同步谋划,同步开展,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落实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行业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张掖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高台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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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张掖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高台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张银保监行许〔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张掖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高台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高台农村商业银行:你行《关于修改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请示》(高农商银发〔2020〕14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同意你行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将原第一百二十一条内容“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董事长任主任委员”修改为“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
二、将原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审计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董事长任主任委员”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
三、在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部分增加第四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内容,具体增加内容如下:第一百五十一条本行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二)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五)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六)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或以上监事组成,外部监事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订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路;(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在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三)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向董事会和高级言理层进行风险提示;(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五)听取营业网点对总行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将建议意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反馈;(六)根据监事会授权就其他专业事项进行审议或监督。
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甘银监复〔20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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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正文:----------------------------------------------------------------------------------------------------------------------------------------------------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你行《关于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七新银〔2018〕3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第3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按规定将公司章程中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修订为: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二、同意你行公司章程中增加以下内容:第四十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本。
3.股东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本行股东大会决议。
6.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7.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8.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9.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中国银保监会武威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武威农商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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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武威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武威农商银行修
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8.25
•【字号】武银保监行许〔2020〕61号
•【施行日期】2020.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武威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武威农商银行修改章程
的批复
武威农商银行:
你行《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武农商银发〔2020〕29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你行应尽快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修改后章程的登记备案,并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武威银保监分局报告。
此复。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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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关于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嘉银监复〔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嘉峪关监管分局关于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你行《嘉峪关农商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嘉农商银发〔2018〕34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作如下修订:章程修改前共十四章,二百条,修改后共十五章二百一十一条内容。
本次修订后新增加第四章党委章节(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增加第六章第二节的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修改章程原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缺位期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符合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党委会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党委”),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总行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由省联社党委任命。
实行党委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即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本行成立党委的同时,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1名,纪委委员若干。
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三条总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本行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全心全意依靠员工群众,支持员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中心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四)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五)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六)统战和群团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本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服务宗旨、经营方针;(三)本行基本管理制度;(四)本行年度经营计划;(五)本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上市方案;(六)本行劳动用工、薪酬分配和绩效考评方案;(七)本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维护稳定、重点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方案;(八)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九)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一)本行改革方案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方案;(十二)本行投资方案及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本行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十四)本行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十五)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本行信息公开事项;(十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十八)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副书记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一般不召开会议;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党委及时研究处理,可由党委临时委托或由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党委委员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可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提出,也可由其他领导提出并经党委书记审定。
每次党委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党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党委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党委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党委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党委书记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党委会议;(二)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检查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党委会报告;(四)签发党委会议决议及重要文件;本行章程规定和党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董事会第九十一条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责:(十九)负责制定本行绿色信贷战略,监督绿色信贷战略实施和达标,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绿色信贷委员会、三农金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可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数量、主任委员人选等具体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其中关联交易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本行董事、经营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十九条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完善本行的关联交易规则、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二)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关联方进行认定,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界定,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三)组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四)在董事会领导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业务进行审批。
第一百条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本行三农发展战略和策略,制定本行三农业务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制定支持三农发展和改进支农服务的金融服务政策措施;(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基本管理制度,检查评估本行三农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合规有效性;(三)指导监督本行坚持三农信贷投向,审定本行年度涉农信贷计划和涉农金融基础资源配置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年度三农金融状况;(四)负责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组织、产品、服务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指导本行开展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五)制定本行三农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建立科学的三农金融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体系,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六)监督检查本行涉农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协调建立农村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七)本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绿色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绿色信贷战略,监督绿色信贷战略实施和达标;(二)协调各部门按照本行的绿色信贷战略规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负责实施;(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绿色信贷战略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本行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应当制定本行基本授权制度,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和大额贷款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贷款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零五条本行董事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二)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三)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状况。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行长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内。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1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