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标准,但未在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五) 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
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组织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任职考试等考试机构及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规划,及与办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条民办幼儿园园长应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办园形式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
其中,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应为1:6至1:7,寄宿制应为1:4至1:5。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持有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专职保健医应为具有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持有合格证。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园舍。
园舍应独门独院,有室外活动区域,并有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
办园规模应达到大、中、小3个班以上,小班每班不多于25人,中班每班不多于30人,大班每班不多于35人。
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并按办园规模、办园类别设定相应的活动室,幼儿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教寝合一的,人均面积应在1.5至2.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音乐器材、电教器材等。
应配备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教育保育设施和户外体育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配备能满足需要的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doc

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标准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一)幼儿为本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二)师德为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三)能力为重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三、实施建议(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
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
制定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幼儿园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审批流程图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审批流程图
附件4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流程表
备注:
1、此调研表每张只能填写一项审批事项,此样表中默认设置了六个环节,如果实际流程多于六个环节,则可扩充环节表格,增加相关的审批内容。
2、每项审批事项必须明确承诺时限,审批环节要填写环节时限,环节时限之和不能超过承诺时限。
3、办理人:对照相应的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办理人姓名。
附件5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审批公示信息表
备注:
1、事项名称必须与流程中的事项名称一致.
2、许可类型和办件类型必须明确,事项的许可类型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配套服务事项;办件类型包括,承诺件、即办件、上报件。
3、如业务含有收费程序,必须明确费用的标准及依据,需要做公示使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本标准所称的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外商独资企业。
第二条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
第四条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态良好,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胜任培训学校管理工作;(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第五条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教学内容的相关专业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第六条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培训内容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43db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89.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5]2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4〕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三、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一、镇(街道)属、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一)申办资格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顺德区户籍。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设置标准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需提交本区户籍证明文件。
3.各类管理人员的资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1)专职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校长(主任)及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 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4)其他行政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提交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1)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的规定,反映培训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地域等特点。
3.培训场地和设施
(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教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安全。
4.师资队伍(1)培训Fra bibliotek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聘用、考核、培训、激励等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机构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30%。
5.培训内容和管理
3.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需修订,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1)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明确培训业务范围和培训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证学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的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目的
为加强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在哈尔滨开文化学校需要手续以及应该怎么办

在哈尔滨开文化学校需要手续以及应该怎么办最佳答案办理民办非学历学校的手续是:一、到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二、到民政部门,办理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三、到物价局,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四、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五、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黑教法[2005]113号第一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
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急:我想办小学学习班,具体需要什么手续?急:我想办小学学习班,具体需要什么手续?大概需要多少钱,钱大部分要用在哪里呢?求详细解答,谢谢最佳答案先到教育局去申请办学许可证。
这个证,就是一个工本费,一百来块钱。
然后到民政局是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这里面需要一个验资,就是到银行去开个企业账户,把钱存里面,等手续办下来之后可以再提出来,不影响。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山东单个法人的是五万。
这个没有工本费。
最后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也有个工本费,山东是八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有个费用,二百来块。
上面的钱当然不包括礼钱。
追问那除了这些手续之外,办一个培训机构还需要置办哪些东西呢?打印机、黑板、桌椅等等,还有没有啊?回答黑板,桌椅是必须的。
另外,还得有教材,师资。
还有自己的宣传单页等。
招到学生才是王道。
还要怎么样安排学生分班上课,这些都得提前安排好。
有的学校学生都有听课证,还有学校发放的广告书包。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民办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制定明确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校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学校合法办学的基本条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文件。
同时,学校还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师资力量,确保教学质量。
其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适宜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以及教学设备和教学辅助设施。
这些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另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课程的更新和改进,适应教育教学的发展需求。
此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后,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总之,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才能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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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16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学校:为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健康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范围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评估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情况;(二)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学校管理、办学信用等办学基本情况;(三)招生情况;(四)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五)财务管理情况;(六)招生广告、简章发布的备案以及学生收退费情况。
三、年检评估时间和方法步骤(一)每年12月15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到审批机关提交年检评估申请并领取《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登记表》(附件1),每年12月31日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年检评估时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报审批机关。
(二)按照谁审批谁年检评估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年检评估,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
四、年检评估标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标准》(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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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
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
构。
组织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任职考试等考试机构及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性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四条【党建工作】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化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包括党的组织关系在其它单位的兼职人员)的民
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机构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大学”等字样。
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学校类别(培训、补习学校或教育机构等)组成。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其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相符合。
(四)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第六条【章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办学章程,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法人属性。
(二)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
(三)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四)党组织建设等组织管理制度。
(五)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办法。
(六)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及资产来源、性质、管理使用原则。
(七)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八)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九)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组织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健全组织机构,科学开展各项决策、监督与执行职责,确保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及时建立党组织并起到决策与监督作用,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决策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为奇数。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不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出资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营利性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
1/3。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
监事会。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个人不得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第八条【管理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教职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及备案制度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