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避税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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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避税是如何操作的?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九起涉税大案,其中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价格等手法规避纳税义务一案引人注目。

2004年12月和2005年1月,湖南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对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中外合资企业。

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该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价格等手法,规避纳税义务,共少缴税款2.28亿元。

目前,税务机关已向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共追缴税款2.28亿元。

神秘的操作手段
记者在对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孙玉栋教授采访之后了解到,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价格避税主要有以下5种手段:
1、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

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获取一部分。

2、关联企业之间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

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

如为了增加低税负地区某一方的利润,可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来减少该企业的生产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高税负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时,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

由此来减少高税负企业的利润,增加低税负企业的利润。

3、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例如,在所得税问题上,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的方法,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

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

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5、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实现避税。

一种是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国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国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

另一种是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进行避税。

有的国家按机器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计提折旧,有的国家规定按机器设备经济所有权计提折旧。

两个处于不同规定的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就可以利用设备租赁业务重复计提两次折旧。

还有一种是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

如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优惠。

有些关联企业就是利用这些手法,使同一机器在购置的当年就能获得相当大的折旧额。

从关联企业的整体看,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获得超过机器成本的折旧额。

何因“成全”了关联交易避税?
孙玉栋认为,4种问题“成全”了关联交易避税:
1、制度设计的问题。

制度不健全是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只有在今后长时间的不断磨合与摸索中寻找出路。

2、监管力度不够。

监管部门一直对关联交易避税加强管理,但是监管的力度仍然不够。

与其总是“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3、企业对会计操作有较高的回避能力。

企业运用关联交易手段避税,很大程度源于会计操作的空间较大,因此要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除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之外,还应当对会计操作加强管理。

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相信这一问题会有所缓解。

4、对企业内部状况了解的不充分。

孙玉栋建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关联交易避税问题的发生:
1、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实现的损益计入资本公积,主要涉及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

2、加强自我约束机制。

3、加大审计力度。

4、转让对价和预约定价。

5、充分披露。

如何治理关联交易避税?
孙玉栋告诉记者,要治理关联交易避税首先必须加强立法。

比如,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如果没有反证,税务部门在税收争议中所举证的全部事实均认为属实;如果要推翻这一结论,那么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

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其次,加强纳税申报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税法要求,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须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地址、资本总额、主管项目、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业务往来交易的类型、内容、日期、数量、规格、型号、单位计价标准、金额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后,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

海关一旦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权进行估价征税,海关可会同商检局对该批进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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