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管理办法(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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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评﹝2007﹞491号【发文日期】2007-10-11【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评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2.《纳税评估报告》A版3.《纳税评估报告》B版4.纳税情况报告表5.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6.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做出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部门和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类。

第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各区县局、各分局纳税评估科负责本辖区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的素质结构、能力水平和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人员力量,因地制宜地开展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评估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水平。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纳税评估平台开展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纳税评估信息第八条纳税评估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及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

包括基于税收征纳关系形成的各类信息和来自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信息等。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变化,企业的纳税规范性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加强纳税管理控制,我公司组织了一次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纳税数据的评估和分析,为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提供有力支撑。

下面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期更好地促进企业纳税合规。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本次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强企业纳税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促进纳税与经营的相互协调,提高企业的纳税合规水平。

任务包括对企业纳税数据的分析和审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纳税管理建议。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纳税评估工作始于3月份,历时约3个月,共收集、整理并分析了企业2019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的纳税数据。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纳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假借保险等理由来虚增成本、前后不一致的纳税情况、漏报个税等。

针对问题的存在,我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加强内部审计、规范纳税程序;强化对员工纳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纳税制度等。

三、工作难点和问题本次纳税评估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无论是纳税数据的收集还是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另外,在相应措施的执行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困境,例如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充分、重视程度不高等。

四、工作质量和压力本次纳税评估工作在质量上得到了较高的认可,受到了企业方面的好评。

但也面临一定的压力,如在评估时需要对大量的纳税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需要承受较大的精力和时间消耗。

五、工作经验和教训本次纳税评估工作使我们深刻领会到了规范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要性,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具体表现在: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等方面。

六、工作规划和展望为更好地加强企业的纳税管理,我们提出以下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首先,建立纳税数据采集和管理分析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纳税方面的问题;其次,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动,争取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的纳税合规程度;最后,加强对企业纳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纳税规范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企业对纳税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纳税评估是指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纳税义务和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管理方法。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保证其公正公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首先,明确纳税评估的目标和原则。

纳税评估的目标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务风险,为税务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而评估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和科学。

评估过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纳税人有权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并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

其次,规定了纳税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财务分析法、比较法、直接法和间接法等。

评估的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和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评估的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全面和客观,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可靠。

再次,明确评估的主体和责任。

评估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实施、编制评估报告和反馈评估结果等。

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并享有申诉和异议的权利。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

评估结果是纳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于评估结果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评估的目标、原则、方法、程序、主体和责任,并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将有助于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意识,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详细描述: 一、纳税评估含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主体: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四、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1.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2.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

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五、评估工作管理(了解)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了解) 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例题:1.在进行纳税评估时,以下选项属于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的是()。

A.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B.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C.成本费用利润率D.应收账款变动率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A、B属于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选项D属于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

2.以下关于纳税评估与约谈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A.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B.税务约谈的对象限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C.接到约谈通知的纳税人有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D.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正确答案:B解析: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2005-03-1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增强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以下简称行业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行业为划分标准,对各个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发票的使用情况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控管,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行业评估对象为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所辖的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二)各评估单位负责准确划分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业,并组织实施行业评估;(三)市局流转税科负责对各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总体监控,负责组织纳税申报异常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

第五条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所适用的纳税评估指标、计算公式、使用方法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税收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应公平对待,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合理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二)协调解决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总结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三)收集、整理、分析纳税评估数据;(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反馈;(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档案。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组长: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领导;(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三)评估员: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四)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估资料。

第三章评估对象与范围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为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三)个体工商户;(四)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评估范围包括:(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二)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缴纳情况;(三)纳税人申报的财务会计信息;(四)纳税人申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权威解读《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权威解读《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权威解读《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主要在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基本方法。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客观要求。

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存在的错误和异常情况,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的目的;也可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减少稽查部门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盲目性,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还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纳税评估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地对纳税评估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也存在着一些亟待统一和规范的问题。

比如,关于纳税评估的基本定义、涵盖的范围、管理的程序和时限等。

有的地区把评估的概念定的很宽泛,将税源管理中的宏观税收、税源分析、行业税负分析与动态临控都作为评估工作的内容;有的则搞不清楚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以及税务稽查的关系,在实践中混淆了他们的差别;也有的按照缴纳税种的不同对单个纳税人的按户综合评估进行划分,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还有的对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与时限认识不统一,如此等等。

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及时地统一和规范。

总局这次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针对性地规范了上述提到的有关问题和做法,将会对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起到重要的规范、指导和推动作用。

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信息资料归集措施
1. 报告法: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报告 生产经营情况,从而取得资料旳一种措施。 ——税务登记备案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
2. 采访法:是指评估人员直接向评估对象有关 人员提问,根据有关人员旳回复取得资料旳一 种措施,涉及税务约谈、税务问询等措施取得 资料。
3. 直接观察法:是指评估人员经过实地调查获 取资料旳一种措施。
主体:基层税务机关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 管理员
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旳全部纳税人及 其应纳全部税种。
期限: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 旳期限以纳税申报旳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 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纳税评估旳特征和原则
二、纳税评估旳特征
体现了税务行政执法由“事后处分型”向“事 先服务型”旳转变
纳税评估案例
六、处理提议及根据 (1)有关白条和不正当凭证列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2)有关应付 福利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 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旳职员集体福利专用税务处 理问题旳告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要求。(3) 有关捐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十九条第八款、第十款要求。(4) 有关固定资产损失问 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审批管理旳告知》(国税发[2023]46号)第一条要求。(5) 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 九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第五条要求、第十七条第一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六项、第十项要求:福建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应补缴外 商企业所得税125309.45元。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精编版】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精编版】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处置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作纳税评估;对同一纳税人各税种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纳税评估;对多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涉及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进行。

纳税人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第七条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发挥信息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风险识别第八条风险识别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第十条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经分析识别未发现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区县局专业评估考核与市局团队评估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规范性考核和绩效性考核两大类,分别以指标表示,采用百分制计分。

规范性指标包括风险点排除率、预案制到位率、督促企业调账率和资料报送完整率等4项指标。

绩效性指标包括评估入库税款任务完成率、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评估任务完成率、行业税负增长率和参与市局团队评估贡献率、参与市局团队评估个人平均贡献率等11项指标。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市国税局对各县区局实施纳税评估的考核。

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纳税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规范性指标20分,其中风险点排除率5分、预案制到位率5分、督促企业调账率5分、资料报送完整率5分。

(一)风险点排除率达到100%,即为5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风险点排除率=∑每户排除的风险点数量/∑每户风险识别报告中的风险点数量×100%如无正当理由,被评估企业(评估税款+评估所属期申报税款)/评估所属期申报销售收入低于全省行业平均税负的,视为风险点未排除。

(二)预案制到位率达到100%,即为5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预案制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式评估户数÷按规定应进行预案式评估总户数)×100%(三)督促企业调账率达到100%,即为5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章节一、引言
1.1 背景介绍
1.2 目的和范围
1.3 管理原则
章节二、评估管理的基本原则
2.1 公正性原则
2.2 透明度原则
2.3 可行性原则
2.4 及时性原则
章节三、评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3.1 评估准备阶段
3.1.1 收集资料
3.1.2 确定评估对象
3.1.3 制定评估计划
3.2 评估实施阶段
3.2.1 数据分析
3.2.2 定量评估
3.2.3 定性评估
3.3 评估结果报告
3.3.1 报告结构
3.3.2 报告内容要求
3.3.3 报告审核和发布
章节四、评估结果的应用
4.1 决策支持
4.2 优化管理资源
4.3 风险控制
章节五、评估管理的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5.2 评估结果的反馈和改进
章节六、修改说明
6.1 修改背景
6.2 修改内容概述
6.3 修改原因和目的
章节七、附件
附件二、评估结果报告示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税务合
规情况和应纳税额。

2、评估管理:对纳税评估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

3、评估对象:被评估的纳税人或税务主体。

4、公正性原则:评估管理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客观。

5、透明度原则:评估管理过程应当对外公开、透明,确保信息
的公开和披露。

6、可行性原则:评估管理过程应当具备可行性,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

7、及时性原则:评估管理过程应当及时完成,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地税纳税评估2_2

地税纳税评估2_2
第十八页,共九十二页。
(三)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方法
■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 选和重划分,可分为人工法、 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
■ 按确定对象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纳税大户 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 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和其他选择法。
2、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 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
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 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页,共九十二页。
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 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 警值;
4、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 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 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页,共九十二页。
■ 第九条 纳税评估岗位由熟悉业务的专 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通过纳税评估对 纳税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 监控,对税源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页,共九十二页。
四、纳税评估的功能
■ 从实践看,纳税评估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 一是日常税源管理功能。纳税评估通过
对具体纳税人的评估分析,查找疑点, 发现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督促纳税人 进行自查自纠,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风 险,是日常税源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或 方法。
(二)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的确定
1、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 分析对象;
2、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 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 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办法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 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 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一、总则1.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的行为。

二、纳税评估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纳税评估应保证所有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公平对待。

2. 合法性原则:纳税评估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3. 客观性原则:纳税评估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进行。

4. 高效性原则:纳税评估应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三、纳税评估的范围与内容1. 纳税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交易记录等。

2. 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款申报、税款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纳税评估的程序1. 准备阶段:税务机关应收集和整理纳税人相关资料,制定评估计划。

2. 实施阶段:根据评估计划,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3. 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及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告知纳税人,并听取其意见。

4. 后续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税务机关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加强监管、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等。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1. 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 运用数据分析软件和专业评估工具,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六、纳税评估的监督管理1.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对于违反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与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修改说明:1. 对于总则中新增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内容,以强调法律执行的重要性。

2. 在纳税评估的基本原则中,新增了“高效性原则”,以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

3. 在纳税评估的程序中,明确了“结果反馈”阶段,增加了与纳税人的沟通,以提高评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管理
▪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 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 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 等级低、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纳税评估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法
▪ 1.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讲授、实验案例与学生自学相结合 ▪ 【教学内容】
●纳税评估的概述 ●纳税评估的内容与方法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的特征和原则
▪ 二、纳税评估的特征
▪ 体现了税务行政执法由“事后处罚型”向“事先 服务型”的转变

服务性和管理性相结合的特征

教育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特征
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 ▪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
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 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 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 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 ▪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 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 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 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 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 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 ▪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
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
纳税评估特定指标
▪ 1. 流转税纳税评估特定指标; ▪ 2. 所得税纳税评估特定指标; ▪ 3. 资源税评估特定指标; ▪ 4. 财产税评估特定指标; ▪ 5. 其他税评估特定指标。

纳税评估管理规定

纳税评估管理规定

纳税评估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第六条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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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第六条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

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纳税评估对象第九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纳税评估方法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五章评估结果处理第十八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九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

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六章评估工作管理第二十三条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条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规定处理。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一、通用指标及功能(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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