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执法案例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

1 2009.10.21 案件登记表

2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 2009.10.21 现场检查笔录

4 2009.10.21 行政强制决定书

5 2009.10.2

6 送达回证

6 2009.10.22 陈述申辩笔录

7 2009.10.22 询问笔录

8 2009.10.26 案件处理意见书

9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 B(动监)罚[2009]02号2009.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2009.10.26 蒋某的检查书

12 2009.10.26 罚没收据存根清单

13 2009.10.26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登记表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

受理时间2009.10.21 记录人黄某

联系人李某单位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B区德新村x号联系电话6350xxxx

主要事实

2009年10月21日上午,B区动物卫生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记录人意见建议本所执法队蒋某、彭某到场处理。

签名:黄某

2009年10月21日

备注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B(动监)罚〔2009〕02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受案时间2009年10月21日案由在市场上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

当事人个

姓名蒋某

男年龄40 住址B区解放东路xx号x单元联系电话1363778xxxx 单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联系电话

简要案情

经片区监督员检查发现该户正准备出售的猪肉及猪蹄共计柒拾叁公斤,肉尸上没有检疫验讫的印章,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

受案人意见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病猪肉予以(销毁)没收。(病猪肉共计柒拾叁公斤)

签名:郭某彭某

2009年10月26日

执法机构意见同意立案

签名:桂某

2009年10月27日

处罚机关

意见

签名:

年月日备注

现场检查笔录

时间:2009 年10月21日10时10 分至10时40 分

地点:B区白象街市场

处罚机关:B区动物监督所

当事人:蒋某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经片区监督员检查发现该经营户正准备出售的猪肉及猪蹄柒拾叁公斤,猪肉肉尸上没有验讫印章,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肉尸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手印)

执法人员:郭某执法证件号:024007

执法人员:彭某执法证件号:024010

记录人:郭某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蒋某(手印)

行政强制决定书

当事人:蒋某

住址:B区解放东路xx号x单元

你(单位)所经营的猪肉猪骨柒拾叁公斤,经检查为病猪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之规定,决定对你所经营的柒拾叁公斤猪肉采取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2009年10月21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留。

送达回证

案由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猪肉

受送达人

蒋某

名称或姓名

送达单位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送达地点现场送达

送达文书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行政强制决定书郭某2009.10.26 蒋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郭某2009.10.26 蒋某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某2009.10.26 蒋某

备注

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蒋某

陈述申辩时间:2009年10月22日4时2分至4时10分

陈述申辩地点: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陈述申辩人:蒋某

记录人:郭某

陈述申辩内容:

我经过你们的教育,知道贩卖病猪肉是不对的,念我是初犯,家庭经济困难,请酌情处理,对你们的处理结果没有异议。(手印)

陈述申辩人签名(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蒋某

记录人签名:郭某

执法人员签名:郭某彭某

2009年10月2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