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师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药品和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

药品和药品管理法知识培训目录一、药品管理法概述 (3)1.1 药品定义及分类 (3)1.2 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4)1.3 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5)二、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规范 (7)2.1 药品研发规范 (9)2.2 药品生产规范 (10)2.3 药品经营规范 (11)2.4 药品使用规范 (12)三、药品注册与上市许可 (14)3.1 药品注册制度 (15)3.2 药品上市许可程序 (16)3.3 药品注册申请的条件和资料要求 (17)四、药品质量管理 (18)4.1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19)4.2 药品质量控制与检验 (20)4.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21)五、药品广告与互联网药品信息 (23)5.1 药品广告审查与发布规定 (24)5.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24)5.3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 (26)六、特殊管理药品 (28)6.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30)6.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31)6.3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33)七、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35)7.1 法律责任概述 (36)7.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7)7.3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38)八、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与监督 (39)8.1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主体 (41)8.2 药品管理法的监督机制 (43)8.3 违法行为的查处与救济途径 (44)九、案例分析 (45)9.1 药品研发和生产违规案例 (46)9.2 药品经营违规案例 (47)9.3 药品使用违规案例 (48)9.4 药品广告违规案例 (49)一、药品管理法概述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了药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济、可及。
药品门店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药品门店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促进药品门店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2. 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 保障药品门店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药品门店设立财务部,负责全门店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职责(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
(2)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3)负责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4)负责税务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等工作。
(5)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防范财务风险。
(6)负责财务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1. 资金管理(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收支合规。
(2)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银行账户使用。
(3)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 资产管理(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
(2)加强对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价值准确、完整。
3. 负债管理(1)建立健全负债管理制度,规范负债的取得、使用、偿还等环节。
(2)加强对外借款、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管理,确保负债合规、合理。
4. 收入管理(1)严格执行收入管理制度,规范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环节。
(2)加强对药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5. 成本费用管理(1)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规范成本费用核算、分摊、归集等环节。
(2)加强对药品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成本费用管理,确保成本费用合理、合规。
五、财务报告与审计1. 财务报告(1)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药师法施行细则

【法规名称】药师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09-2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药师法施行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药师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依本法第五条规定,请领药师证书者,应检具左列文件、费款,报由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层转 (或迳报)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办。
一考试院颁发之药师考试及格证书。
二填具医事人员申请登记给证卡片一组。
三最近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背面注明本人姓名、年龄、籍贯)。
四证书费。
第 3 条请领之证书遗失时,应以书面述明遗失经过,并检具前条规定应缴之文件及费款,报请补发,嗣后发现已报失之证书,应即缴销。
请领之证书损坏时,应检具前条规定之文件及费款连同原证书,报请换发。
依前二项规定补发或换发证书时,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将其事由刊载公报。
第 4 条本法所称药师执业,系指药师自行或在公私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业务而言。
第 5 条药师执业,应填具申请书、检同药师证书、本人照片三张、执照费及加入公会之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申领执业执照(格式如附件) 。
执业执照遗失或损坏之补发或换发,准用第三条之规定办理。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第 20587 页)第 6 条药师停业、歇业、复业、变更执业、迁移或办理药师死亡报告,均应填具申请书,检同执业执照,送由原发照机关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停业者,收存其执业执照,并于其上记明停业理由与期间,俟复业时,注明复业日期后发还之。
二歇业或死亡者,注销其执业执照。
三变更执业或迁移者,换发其执业执照。
第 7 条直辖市及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办理药师执业、停业、歇业、复业、变更执业,迁移、死亡报告及撤销执照处分,应每半年开列名册,分别于一月及七月底前报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第 8 条直辖市、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应每年定期办理药师执业之普查。
第 9 条本法所称药局,为调剂处所,其设备依药事法之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三)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四)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三)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开展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育;(四)负责师资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五)开展信息交流及学术研讨等;(六)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药师管理办法 (2)

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师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机构药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师,是指依据本办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技术服务、药品管理和药事管理相关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药师包括药房药师和临床药师。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疗机构药师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到保护。
患者、其他卫生人员与医疗机构药师相互尊重。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保障医疗机构药师待遇,加强医疗机构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医疗机构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药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医疗机构药师资格认定分为药房药师资格认定和临床药师资格认定。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师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承担医疗机构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中等专业学校药学或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在医疗机构药师指导下按照规定试用合格的,可以申请药房药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床药师资格认定。
(一)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副高级以上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2、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合格的;3、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专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满5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详细目录:第一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厦门华兴医院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衽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医疗老生常谈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http: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界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http: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作价办法的试行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药品卫生检验方法药品包装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药品政府定介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关于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发明奖励的条件(试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http: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化工作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实施说明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卫生标准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关于钱发《医疗器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出口管理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簿)》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http:第三篇诊疗护理常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容)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应用规范(一)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卫生中关于印发非淋菌性尿道炎等疾病诊疗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坚决防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二)http:第四篇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开展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撤销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血液制品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国的联合通知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第五篇疾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启用新的AFP监测表格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龋病与牙周疾病综合防治方案(试行)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第六篇卫生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般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第七篇医学、药品实验管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神经妥乐平等1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第八篇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第九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http: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中国药师协会药师继续教育2020年度真题及答案

中国药师协会2020年药师继续教育真题及答案目录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解读 (2)社会药房吸客不伤客的顾客优质接待模型 (4)中成药处方审核的标准与尺度 (8)药食同源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 (10)妇科常见疾病的中成药合理选用—月经病 (13)新版《药品管理法》解读 (17)咳嗽的中药治疗 (20)医学心理学-情绪情感+人格 (23)抑郁症合理用药ABC (26)缺血性脑血管病的抗血小板药物治疗 (29)儿童中成药的合理使用 (32)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35)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医学中心的药学服务 (37)创新机制–肾脏钠葡萄糖共转运蛋白2 SGLT-2抑制剂-达格列净(安达糖)在2型糖尿病综合管理中的作用 (40)医药合作迎接老龄社会新挑战 (42)抑郁症,您了解多少? (44)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对药品零售行业的影响分析 (47)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术德、品德、仁德 (50)监管新形势下,药品经营企业的持续合规管理 (5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治疗药物及药学监护 (55)2型糖尿病的药物治疗 (57)中药处方点评与实践 (60)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案例分析 (63)骨质疏松症的规范诊治 (66)《国际药学联合会(FIP)医院药学未来发展的巴塞尔共识(2015版)释义--中国的思考与实践》 (68)肺癌抗肿瘤药物处方审核专家共识解读 (71)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解读选择题(共10题,每题10分,60分及格)1 . (单选题)各级医疗机构形成的“1+X”用药模式正确的是(C)A.“1”为基本药物目录并为主导,“X”为医保目录药物B.“1”为国家医保目录并为主导,“X”为非医保药物C.“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为主导,“X”为非基本药物D.“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为主导,“X”为医保目录药物2 . (单选题)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是(A)A.药学部门B.医务部门C.供应部门D.后勤部门3 . (单选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加大其意见权重的是(C)A.管理专家B.医学专家C.药学专家D.医保专家4 . (单选题)医师开具处方依据是(D)A.相关疾病诊疗规范和经验用药,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B.相关用药指南和经验用药,优先选用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22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dd67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fa.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227号)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促进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预算控制第四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
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
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
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流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企业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企业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负责企业财务战略规划、财务决策、财务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下设以下部门:(一)会计核算部:负责企业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二)资金管理部:负责企业资金筹集、使用、调度等工作。
(三)税务管理部:负责企业税务申报、税务筹划、税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等。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滚动调整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对财务预算进行滚动调整。
(三)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预算责任,确保预算执行。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第八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二)持续经营原则:会计核算应基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
第九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加强财务风险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二)成本控制原则: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三)现金流管理原则:确保企业现金流稳定,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新时期药师的责任与担当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新时期药师的责任与担当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单选题1.截至2023年2月底,全国累计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为(D)A.616207人B.656207人C.716207人D.756207人2.<<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适用于(A)A.各级各类医疗机构B.二级以上医疗机构C.基层医疗卫生机构D.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明确: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D)A.处方调剂、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B.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C.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D.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4.《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等工作。
(A)A.正确B.错误5.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部门,药师是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事服务是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
(A)A.正确B.错误6.《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明确: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患有2种以上慢性疾病者和服用3种以上药品者。
(A)A.正确B.错误7.《中华医学百科全书》药事管理学卷对药师的定义是:药师是指受过药学专业教育,依法通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并取得资格、遵循药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药学领域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和管理等有关工作的人员。
(A)A.正确B.错误多选题1.《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明确:对于发药窗口的患者,药师用药教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ABC)A.语言B.视频音频C.实物演示D.用药注意事项标签2.《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明确:对于社区患者,用药教育的方式可采取(BC)A.集中宣教讲座B.科普视频宣教C.电话或互联网D.实物演示3.《居家药学服务规范》明确:药师可指导有需要的居家患者清理家庭药箱,关注家中药品的有效期、性状和储存条件等,对居家患者提供服务指导的内容包括(ABCD)A.进行药品整理B.分类存放C.变质药品清理D.过期药品清理。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4c99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76.png)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药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
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
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药械)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试点方案选择适当医疗机构扩大试点。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
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请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3),于2008年1月10日前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四、请到我部网站下载《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电子版:。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陈虎;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
药学部规章制度汇编

1目录1. 核心制度 (6)1.1 药学部文件管理制度 (6)1.2 “三基三严”培训考核与管理制度 (6)1.3 药学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8)1.4 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9)1.5 药品调剂操作规程 (10)1.6 门诊药房管理制度 (11)1.7 静脉药物配置室管理制度 (12)1.8 住院药房管理制度 (12)1.9 药品仓库管理制度 (13)1.10 退药管理制度 (14)1.11 调剂差错管理制度 (15)1.12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5)1.13 药品盘点管理制度 (16)1.14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7)1.15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8)1.16 劳动纪律及处罚规定 (18)1.17 药剂人员健康查体管理制度 (19)1.18 文明诚信服务规范与公约 (20)1.19 专业人员外出学习、开会的规定 (20)1.20 工作人员行业守则 (21)1.21 行风建设管理制度 (22)1.22 纠风行业不正之风管理措施 (23)1.23 向社会服务承诺书 (24)1.24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25)1.25 药学部考勤制度暨负责人 (26)1.26 高危药品管理规定 (26)1.27 贵重药品管理办法 (28)1.28 差错药品召回制度 (29)1.29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药品供应制度 (29)1.30 班组长交接班制度 (32)1.31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33)2. 临床药学管理制度 (36)2.1 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6)2.2 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制度 (38)2.3 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39)2.4 临床专业医疗小组工作制度 (39)2.5 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指标 (40)22.6 药历书写规范 (42)2.7 临床药师药学监护规程 (43)2.8 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44)2.9 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考核细则 (44)2.10 临床用药咨询管理制度 (45)2.1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45)2.12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故监测管理办法 (46)2.13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故报告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7)2.14 处方点评工作制度 (50)2.15 临床合理用药持续改进措施 (51)2.16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措施 (51)2.17 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 (52)3. 门诊药房管理制度 (53)3.1 调剂室工作制度 (53)3.2 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54)3.3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55)3.4 重点统计药品管理制度 (56)3.5 药品报损管理制度(核心制度) (56)3.6 草药房仓库管理制度 (57)3.8 草药房仓库养护程序 (57)3.9 中药饮片调剂操作规程 (58)3.10 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 (59)3.11 中药煎药室工作流程 (59)3.12 中药煎药操作规程 (61)4. 住院药房管理制度 (63)4.1 住院药房工作制度 (63)4.2 住院药房工作流程 (64)4.3 药品调剂工作制度 (65)4.4 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66)4.5 重点统计药品管理制度 (67)4.6 药品报损管理制度(核心制度) (67)4.7 病房药品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68)4.8 公用药发放管理制度 (69)4.9 液体发放管理制度 (69)5. 静脉药物配制室管理制度 (70)5.1 静脉药物配置室工作制度 (70)5.2 静脉药物配置室操作规程 (70)5.3 差错管理制度 (72)5.4 人员消毒更衣程序 (72)5.5 细胞毒性药物的安全操作规范 (73)36. 制剂室管理制度 (77)6.1 制剂质量管理制度 (77)6.2 设备管理制度 (78)6.3 卫生管理制度 (79)7. 药品检验室管理制度 (79)7.1 药品检验管理制度 (79)7.2 留样观察制度 (80)7.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81)8. 药品仓库管理制度 (82)8.1 药品仓库质量管理制度 (82)8.5 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82)8.4 药品采购供应制度() (83)8.2 药品采购工作流程 (84)8.6 药品入库验收登记制度 (85)3.7 草药房仓库验收程序(药库制度) (87)8.7 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88)8.8 药品出库复核制度 (89)8.9 药品盘点管理制度 (90)8.10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删) (90)8.11 不合格药品及退回药品管理制度 (90)8.12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91)8.13 药品采购价格执行规定 (92)8.14 招标网下采购药品采购制度 (93)8.15 中药饮片采购流程图 (94)9.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94)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94)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95)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96)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制度 (96)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97)9.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收回登记制度 (98)9.7 门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流程 (99)9.8 病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流程 (99)9.9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00)10. 安全管理制度 (101)10.1 药学部安全管理制度 (101)10.2 门诊药房安全管理规定 (102)10.3 住院药房安全管理规定 (103)10.4 静脉药物配置室安全管理规定 (103)410.5 药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04)10.6 制剂室、药检室安全管理规定 (105)10.7 临床药学(药理)室安全管理制度 (105)10.8 公费药房五防安全管理制度 (106)10.9 门诊儿科药房五防安全管理制度 (106)10.10 中药房“五防”管理规定 (107)10.11 严禁换药、借药的规定 (107)11. 岗位职责 (108)11.1 药学部主任岗位职责 (108)11.2 主任药师岗位职责 (109)11.3 主管药师岗位职责 (109)11.4 药师岗位职责 (109)11.5 药士岗位职责 (110)11.6 临床药学室岗位职责 (110)11.7 临床药理室岗位职责 (111)11.8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室岗位职责 (111)11.9 临床药师岗位职责 (112)11.10 门诊药房岗位职责 (114)11.11 住院药房岗位职责 (118)11.12 静脉药物配置室岗位职责 (120)11.13 制剂室岗位职责 (124)11.14 药品检验室岗位职责 (126)11.15 药品仓库岗位职责 (127)12. 增加内容 (130)9.10 胜利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130)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41)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41)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41)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142)51. 核心制度1.1药学部文件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地管理药学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文件的制订、修订及编号方法做出统一规定。
执业药师药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药师的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提高药师队伍素质,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和药品监管工作的执业药师药师。
第三条执业药师药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药师资格证书;(二)具备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二章执业药师药师注册第四条执业药师药师注册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初级注册、中级注册和高级注册。
第五条执业药师药师注册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三)注册后,申请人领取执业药师药师注册证书。
第六条执业药师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进行延续注册。
第三章执业药师药师职责第七条执业药师药师在药品经营、药品使用和药品监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二)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三)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置;(四)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和培训;(五)协助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六)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监管工作。
第四章执业药师药师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八条执业药师药师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与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九条执业药师药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药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四)合理用药知识与技能;(五)药学服务与患者沟通技巧。
第五章执业药师药师考核与评价第十条执业药师药师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一)执业药师药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三)合理用药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情况。
药品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药品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行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合理筹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
(二)效益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核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务结构。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四)信息透明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增强企业透明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结构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应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财务核算、报告、分析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财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流动和效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银行存款和取款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开展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规范成本核算和监督,防止成本浪费。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成本分析,定期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收入和利润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收入最大化。
2024年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药品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药品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2024年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
参考答案附后
温馨提示: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题为随机抽取题库内部分题目进行考试,该文档列出了该科目的所有考试题目及答案
1.(单选)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说法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2.(多选)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的药品经营企业
A.药品生产企业
B.药品经营企业
C.医疗机构
D.诊所
3.(单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可以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
求的说法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4.(多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等工作
A.药品管理
B.处方审核
C.处方调配
D.合理用药指导
5.(单选)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A.国家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6.(单选)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A.国家
B.省级
C.市级
D.区级
E.县级
参考答案:。
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的评价

作者简介:张曦文,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卫生政策与医疗保障;路云,女,博士,教授,研究方向:药物经济学㊁医药政策与医疗保险㊁药品价格(通讯作者)㊂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的评价体系构建研究张曦文㊀路㊀云(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211198)摘㊀要:[目的]建立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体系,为基层药师的招聘选拔㊁教育培养㊁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㊂[方法]在‘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的指标框架基础上,基于文献研究㊁行为事件访谈提取归纳的基层药师岗位胜任力要素集合,采用Delphi 咨询和探索性因子分析构建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指标组合权重,完成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体系的构建㊂[结果]构建形成一套包含5个维度㊁26个指标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体系㊂[结论]该评价体系在基层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上具有良好的信效度㊂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体系中图分类号:F24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2.22.0511㊀研究背景药学服务是医院医疗健康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㊂目前,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学服务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药学服务体系而言仍显滞后,既无系统的管理模式,也无规范的服务体系,而究其根本,我国基层医疗机构药师队伍建设滞后就是导致基层药学服务发展缓慢的是重要因素之一㊂胜任力(competency)这一概念最早由Robert White 于1959年提出,他将其定义为 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所对应的个人能力 ㊂1973年,美国心理学家McClelland 又对 胜任力 的概念进行了扩充,认为胜任力是 与工作绩效或生活中其他重要成果相似或相联系的知识㊁技能㊁能力㊁特质或动机 ㊂近年来,胜任力作为一种经典的人力资源分析评价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卫生健康领域,不少学者对我国医疗机构药师的岗位胜任力也进行了评价研究㊂然而,多数文献的研究对象都为大型综合医院药师,胜任力评价的工具或自发构建,或引用国外的胜任力评价框架或中国药师协会2017年发布的‘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适用于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师),基于适宜模型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尚有待进一步研究㊂随着 基层首诊㊁双向转诊㊁急慢分治㊁上下联动 的分级诊疗制度的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肩负起为常见病㊁多发病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会同康复医院㊁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㊁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㊁康复期患者㊁老年病患者㊁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㊁康复㊁护理服务的重要责任,基层人才储备及服务能力亟须进一步提升㊂此外,公立医院改革㊁医保管理体系及制度改革㊁基本药物制度的巩固完善㊁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落地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㊁居家药学服务的推出等一系列医药卫生相关政策的高频出台,也对基层药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阶㊁更广泛的要求,因此,如何科学㊁合理且更有针对性地地评估基层医疗机构药师的岗位胜任力水平,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师的招聘选拔㊁培训发展及绩效管理提供理论指导,从而有效促进基层药师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是本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㊂2㊀资料与方法2.1㊀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模型胜任力要素的初拟(1)基于文献分析初拟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要素㊂基于‘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的模型框架,分别在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㊁VIP 和万方数据库)和PubMed 上进行检索查找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应具备的岗位素质㊁各领域胜任力模型构建㊁医疗领域胜任力与胜任特征的相关研究成果,归纳整理㊁分析提取相关胜任力要素㊂(2)基于行为事件访谈提取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要素㊂根据Spencer 的行为事件访谈五步骤(介绍解释㊁岗位职责㊁行为事件㊁完成工作所需素质㊁总结),请被访者遵循STAR 法则回忆并描述日常工作中最具成就感和最遗憾的事例各3件,并列举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应该具备的能力㊁素质和人格特征,记录访谈内容;编码人员按照编码框架对访谈内容进行要素提取㊁编码㊁归纳㊁总结,形成基层药师岗位胜任力要素集合㊂(3)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要素汇总㊂基于医疗机构药师的日常工作岗位职责㊁药学服务内容,及‘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对通过文献分析和行为事件访谈获得的胜任力要素进行拆解㊁合并㊁归类㊁汇总,形成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评价指标初始集合㊂2.2㊀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模型指标的筛选在文献分析和关键事件法提取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要素的基础上,采用Delphi 法征询专家意见,根据专家对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指标及其名称㊁释义的适宜性和指标重要性的综合意见,确定模型指标及其名称㊁释义㊂㊃321㊃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1)专家遴选㊂根据研究目的遴选20位专家参与德尔菲咨询,第一轮咨询中有一位专家退出㊂相关专家长期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服务㊁药事管理或行政管理,有相当的专业经验㊂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占57.89%,从事医院药学实践及管理工作的专家占84.21%,工作经验在10年以上的专家占94.74%㊂(2)咨询问卷编制㊂请专家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初始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价,指标的重要性标度采用Likert5级评分量表,同时设置修改意见栏请专家指标及其名称㊁释义提出修改意见或增加㊁删除建议㊂(3)指标的选取与确定㊂回收第一轮问卷后,采用界值法筛选指标,选取重要性赋值的均值和满分率同时高于相应界值(界值分别为其各自的均数与自身标准差之差)的条目㊂根据专家意见及统计结果,删除㊁修改或增加部分条目㊂依据第一轮问卷咨询调整后的指标设计第二轮问卷,向专家反馈第一轮咨询结果,并请专家对各指标的重要性重新评分,指标筛选和修改调整方法同第一轮㊂2.3㊀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模型的验证及权重确定(1)模型验证㊂对12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的258名药师发放‘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指标调查问卷“㊂共收集两轮问卷,第一轮进行小样本的信效度检验并确定指标维度;第二轮扩大样本,进行指标内部一致性检验和验证性因子分析,对指标框架做进一步的调整㊂问卷设计包含28个指标,每项指标的重要性标度采用likert7级评分量表㊂(2)权重确定㊂根据Delphi咨询各位专家对5个维度两两比较的重要性赋值,基于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维度权重;根据模型验证第二轮的问卷调查结果,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指标的权重,最终通过二者乘积确定各指标的组合权重㊂3㊀研究结果3.1㊀评价指标初始集合构建本研究通过文献分析法提取获得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要素80个,通过行为事件访谈法提取获得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要素43个,经过对胜任力要素的拆解㊁合并㊁归类和汇总,共获得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指标38个㊂3.2㊀指标筛选(1)专家积极系数㊂本研究采用问卷有效回收率和专家意见提出比例反映专家积极系数㊂两轮Delphi专家咨询各发出问卷2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均为95.0%;第一轮共8位专家对指标的构成㊁名称㊁释义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占比45%㊂(2)专家权威系数㊂专家权威程度采用专家权威系数(Cr)表示,专家权威系数为判断影响程度系数(Ca)和熟悉程度系数(Cs)的算数平均值,即Cr=(Ca+Cs)/2㊂第一轮咨询Ca=0.87,Cs=0.84,Cr=0.86;第二轮咨询Ca=0.86,Cs=0.84,Cr=0.85,两轮咨询Cr均大于0.7,专家权威较高㊂(3)专家意见协调程度㊂专家意见协调程度采用变异系数和协调系数来表示㊂采用SPSS软件计算Kendall 协调系数,第一轮㊁第二轮Delphi专家咨询的协调系数分别为0.38和0.44,第二轮咨询的协调系数相较于第一轮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表明专家对指标重要性的认识渐趋向一致,可信度较高㊂两轮协调系数卡方检验的P值均小于0.0001,表明在95%的置信度下,专家评估意见协调性较好㊂(4)专家意见集中程度㊂专家意见集中程度采用均值㊁标准差㊁变异系数㊁满分率(%)来表示㊂①第一轮Delphi专家咨询㊂第一轮咨询共调查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指标38个,其重要性最大值为4.89分,最小值3.05分,平均4.31分;满分率最大为100. 00%,最小为31.58%,平均为86.01%;变异系数最大值0.33,最小值0.05,平均为0.16㊂根据界值法,删除重要性评分均值低于3.87且满分率低于70.52的指标,即 计算机知识 英语知识 统计学知识 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 五项㊂根据专家意见,由于指标间相关程度较高,将10项指标进行了两两合并;对 人力资源管理 组织协调 处方审核与调剂 的释义进行了修改调整;同时,基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师不同岗位工作内容侧重点的差异,将 人力资源管理 采购管理 库存管理 这3个指标分别调整药剂科主任(副主任)㊁采购人员㊁药房药品调剂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的选填指标,非对应岗位人员无须填写㊂由于 人力资源管理 被调整为基层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岗位人员的选填指标,其重要性可能发生变化,暂留至第二轮㊂最终,根据数理统计及专家意见对部分指标进行修改和调整,形成29个胜任力指标㊂②第二轮Delphi专家咨询㊂第二轮咨询共调查胜任力指标29个,其重要性最大值为5.00分,最小值3.63分,平均4.40分;满分率最大为100.00%,最小为63.16%,平均为91.83%;变异系数最大值0.2,最小值0.00,平均为0.11㊂根据界值法,删除 信息采集与分析 这一指标,最终确立了包含28个指标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㊂3.3㊀验证(1)信度检验㊂本研究采用内部一致性信度(CRON-BACH'Sα系数)来鉴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胜任力模型的信度,Cronbach'sα系数为0.976>0.7,信度较高㊂分析当前胜任力指标已删除的其他胜任因子的Cronbach'sα系数,均小于或等于0.976,故无须调整指标㊂(2)索性因子分析㊂根据KMO(Kaiser-Meyer-Olkin)值和Bartlett球形性检验得出,KMO值为0.872, Bartlett球形性检卡方值为2977.117(P<0.001),各指标之间存在相关性,彼此不独立,适合进行因子分析㊂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按照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抽取因素,使用最大方差方法旋转,因素负荷值的选择标准为>0.5,在7次迭代后收敛,共抽取5个公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74.95%;各项胜任力指标因子载荷均>0.5,聚集明显,无双载荷㊂本研究将28个基层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指标可划分为5个维度,分别命名为 个人特质 内驱力 专业知识与技能 综合技能 和 岗位技能 ㊂(3)验证性因子分析㊂采用AMOS软件构建结构模型,根据修正指数(Modification Indices,MI)对指标结构进行调整,将 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移入 内驱力 维度,㊃421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并删除 乐观自信 团队合作 2个指标㊂①结构效度㊂分析结果显示,χ2/df=2.164,RMSEA =0.103,RMR=0.027,IFI㊁TLI㊁CFI均接近于0.9,GFI接近0.8,模型整体适配度尚可㊂②聚敛效度㊂内驱力㊁专业知识技能㊁综合技能各个潜变量对应的指标的标准化因子载荷均大于0.7,各潜变量对应所属题目代表性较高㊂另外,各潜变量的平均方差变异AVE均大于0.5,且CR值均大于0.8,P<0.001,聚敛效度理想㊂③区分效度㊂各潜变量度间均具有显著的相关性(p<0.01),且相关性系数绝对值均小于所对应的AVE平方根,各个潜变量之间既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彼此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区分度,区分效度较为理想㊂表1㊀区分效度X2/df个人特质内驱力专业知识技能综合技能岗位技能个人特质0.620内驱力0.0780.644专业知识技能0.019∗∗∗0.085∗∗∗0.649综合技能0.042∗∗∗0.130∗∗∗0.060∗∗∗0.698岗位技能0.0610.254∗∗∗0.124∗∗∗0.158∗∗∗0.612 AVE平方根0.7870.8030.8060.8360.782㊀㊀注:∗∗∗代表p值小于0.001,对角线为AVE平均方差提取量㊂3.4㊀指标权重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由5个维度,26个指标构成㊂由于 岗位技能 维度下的3个指标均为岗位选填指标,药师个人自评时需根据其自身岗位选择其中1-3题进行判断,故不对其进行权重设置,各指标具体名称及指标权重详见表2㊂表2㊀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岗位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维度权重指标权重组合权重个人特质0.373诚实守信0.19600.0731严谨负责0.21990.0820爱岗敬业0.21700.0809关注质量与秩序0.19850.0740以患者为中心服务0.19600.0731内驱力0.188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0.18080.0340成就导向0.26880.0505同理心与同情心0.27880.0524影响力0.27160.0511专业知识技能0.249相关法律法规与医药政策0.08150.0203药学专业知识0.09860.0245药物治疗学知识0.10170.0253基础临床医学与询证医学知识0.09990.0249心理学知识0.09290.0231处方审核与调剂0.10010.0249药学咨询教育0.10830.0270处方医嘱点评0.10880.0271药物治疗管理0.10730.0267不良反应监测0.10100.0251综合技能0.190沟通与社交0.24710.0469学习与发展0.24910.0473问题解决与处理0.25530.0485组织协调0.24850.0472岗位技能/人力资源管理(药剂科/药械科主任选填)//采购管理(采购人员选填)//药品及库存管理(药房/药库管理人员选填)//4㊀讨论强大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师队伍是医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外部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医疗机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㊂根据有关调研了解到,目前我国基层医疗机构药师队伍建设水平相对滞后,基层药学人员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能力亟待加强㊂然而,现有的基层药师培训体系和绩效考评方式尚不能促进和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能力的提升与发展,药师的专业价值难以体现㊂本研究构建的评价体系在‘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的指标框架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与基层药师工作更加贴合的胜任力素质,如关注质量与秩序㊁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等个人特质,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㊁同理心与同情心等个人内驱因素,法律法规与医药政策㊁基础临床医学与询证医学知识㊁处方审核与调剂㊁处方医嘱点评㊁不良反应监测等基层药师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沟通与社交㊁组织协调等综合技能,以及人力资源管理㊁采购管理㊁库存管理等基层药师岗位必备技能;同时,本研究还基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师对于各指标重要性的判定意见,构建了针对基层药师的指标权重,研究发现个人特质㊁内驱力维度的权重更大,其次才是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技能;在各评价指标中,严谨负责㊁爱岗敬业㊁关注质量与秩序㊁同理心与同情心㊁影响力的权重最高,不良反应监测㊁基础临床医学与询证医学知识㊁药学专业知识㊁心理学知识㊁法律法规与医药政策的权重较低,这与‘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多项三级医院药师胜任力评价研究的权重设定存在显著差异,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对于药师的选拔㊁培养及考核侧重点的确各不相同,针对基层药师构建岗位胜任力评价体系对于促进基层药师队伍建设及药学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㊂参考文献[1]White R W.Motivation Reconsidered:The Concept of Competence[J].Psychological Review,1959,66(5):297-333.[2]Mcclelland D C,Mcclelland C D,Mcclelland D C,et al.Testing for Com-petencies Rather than for Intelligence[Z],1973.[3]时婧,佟若菲,孙燕燕,等.儿科住院药师岗位胜任力现状调查[J].天津药学,2021,33(06):70-74.[4]闫存玲,邢玥.基于因子分析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医院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研究[J].中国药房,2022,33(02):240-243.[5]王泽锟,邢花.三级甲等医院药师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药学教育,2019,35(06):77-80.[6]李悦,王文洁,罗跃娥,等.药学专业药师岗位胜任力核心因素的调查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8,(09):11-12.[7]李涵涵,王博,杨长青,等.临床药学专业学生对毕业实习后药学服务胜任力的自我评价[J].中国临床药学杂志,2022,31(01):26-29.[8]卢今,沈爱宗,唐丽琴,等.医院药师岗位胜任力现状调查[J].药学教育,2018,34(05):68-71.[9]中国药师协会.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J].中国合理用药探索,2017,09(05):5-6.[10]Spencer L M,Spencer S petence at work:Models for superiorperformance[M].New York:John Wiley&Sons Inc,1993:222-226.㊃521㊃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会、办事处、工作站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四)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分支机构正常运作。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第四条分支机构应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和财务经办人组成。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协会审批。
财务负责人负责制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工作,确保财务工作合规、高效。
第六条财务主管由财务负责人提名,协会审批。
财务主管负责协助财务负责人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工作,监督财务经办人的工作。
第七条财务经办人由财务主管提名,协会审批。
财务经办人负责具体执行财务工作,包括收支管理、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收入管理(一)分支机构收入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赞助、活动收入等。
(二)所有收入应纳入协会统一账户,并开具正规发票。
(三)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入账,不得挪用、侵占或私分。
第九条支出管理(一)分支机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人员工资、活动费用、差旅费用等。
(二)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支。
(三)支出需提供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
第十条资金管理(一)分支机构应设立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二)资金调拨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挪用、借出。
(三)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一)分支机构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二)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协会财务审计部门对分支机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定点医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定点医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财务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会计核算1.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工作;2.对于收入的核算,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3.对于支出的核算,应当保证其与收支合理匹配。
三、预算管理1.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预算管理工作;2.预算应当合理、科学,经过预算编制、审核、批准后实施;3.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及时进行调整。
四、资金管理1.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对资金进行核算、统计、监督、管理;2.资金的运用应当合理、经济、安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3.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及时登记,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和公示。
五、财务报告1.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财务报表,并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报送;2.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定点医药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3.对于财务报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加强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六、审计管理1.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2.审计时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如实反映问题;3.对于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七、违规行为处理1.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处理机制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2.对于无法内部解决的财务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因财务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或补偿。
八、附则1.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每年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完善;2.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3.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其他财务工作。
执业药师法律风险防范(一)行政法规范梳理与风险防范-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执业药师法律风险防范(一)—行政法规范梳理与风险防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温馨提示: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若5次未通过考核,则需重新学习该课视频课程,试题也将重新组合,请在答题时慎重答题、提交。
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的区别是()A.法律依据不同B.管理部门不同C.适用领域不同D.以上都是2.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不良信息记录保留()。
受刑事处罚的,不良信息记录保留时间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A.一年B.三年C.五年D.七年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
A.合理性B.合法性C.完整性D.整齐性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B.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C.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D.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执业单位可与注册的不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药师C.医师D.执业药师6.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二:
中国药师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分支机构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国药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药师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中国药师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管理统一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分支机构账目单独核算。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每个项目均进行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可视情况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其聘任劳务费由分支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
分支机构财务人员按照协会审批程序办理财务事项,配合协
会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收入、使用情况,需每年报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分支机构领导变更或换届前,须完成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支出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举办会议等相关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协会支出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
(一)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电子办公设备(计算机、小型打印机及扫描仪)的购置与维修、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
(二)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诚信建设、学术交流、行业统计、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标准制定及宣贯、品牌培育等项目,包括会议费、差旅费、稿费、讲课费、咨询费等。
(三)税费,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人工费用,主要用于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及协会管理人
员的用工费用。
(五)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章 借款、预付款管理
第十条 所有借款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人不得因私借公款。
对外支付预付款项或对外支付合同、协议款项,必须随单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
第十一条 借款使用原则:
(一)欠款不清,后款不借。
(二)现金借款,是指差旅费等备用金借款及其他支付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上款项。
备用金借款原则上以实际需要为限额,每次借出最多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项目累计借款不超过3万元。
签字齐全的现金借款单据应提前交至协会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知后领取,以防止出现当日现金余额准备不足的现象。
如无特殊情况财务有权拒绝用现金支付超过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
现金借款须在公务结束后10日内,到财务部门结算,年末不允许存在个人借款金额。
(三)非现金借款,是指除差旅费以外支付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用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办理的各项借款。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
(一)现金借款人员需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及借款期限等。
(二)非现金借款人员需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写明领用部门、收款单位、付款日期、支付类别、用途等。
(三)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协会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协会会长批准后,到协会财务部门办理。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按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制定预算,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协会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业务审核及秘书长复核后,报协会会长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内的支出项目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协会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协会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协会会长批准后,由协会财务安排付款。
第十六条 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 应查找原因,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只有在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活动预算须单独申报,追加项目审批和预算。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在协会财务部门作签字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作为储蓄款,不准私设“小金库”;现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参展费、资料费、培训费、证书费、会员会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不入账”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按协会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报销程序:
(一)预算内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协会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审核,财务复核后,报协会会长批准。
(二)超出预算的费用,须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连同审核无误的支出凭证,交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协会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业务审核,财务审核及秘书长复核后,报协会会长批准。
协会在每周三全天接收报销凭证;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结账;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封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销须凭合法合规、完整真实的原始凭证。
不合规的票据或收据如印章不全、手续不全、字迹模糊、白条、假发票等一律不予报销。
发现此类问题,应对经办人提出警告。
第二十四条 报销须按要求提供资料及凭证,财务审核后在
三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师协会制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