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法规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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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收问题

一、现行法规

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财税[2015]101号)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法规分析

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股改以后增发形成的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财税[2015]101号)(分别为0%、10%、20%税率)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20%缴纳,可分期)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无任何优惠政策)

三、建议及筹划

在有限公司及股改阶段不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待完成挂牌且持股1年之后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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