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商工作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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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各项目部工程洽商的管理,进一步鼓励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近而增加工程利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项目经理部。

3.术语

工程洽商: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与施工图纸、投标报价和施工合同发生变更的经现场几方共同确认的关于本工程的经济、技术性文件。它是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的依据。在本办法中所指的工程洽商仅包含能够给公司增加经济效益的部分内容。

4.职责

4.1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洽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执行,负责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变更洽商的提报、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等工作。4.2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专业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洽商并及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总等工作。

4.3工程管理部是洽商工作的直管部门,负责工程洽商的收集、审查并提出初步考核指标建议等。

4.4预算管理科负责工程洽商的核算、结算等工作。

4.5财务科负责洽商考核指标的审核及考核兑现等。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工程洽商的分类:根据对象不同,分为与甲方的洽商和与分包方的洽商两类。其中,与分包方签定的洽商使用表格见附表。与甲方签定的洽商,由于在施工现场很多技术洽商经常以设计变更的形式出现,所以本办法将设计变更归类为工程洽商进行管理,因此工程洽商根据性质又可分四类,分别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审批。具体使用表格见《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5.2管理流程

5.2.1与甲方的工程洽商

项目部参照预算科和招投标科对工程报价、施工合同等法律性文件的交底,结合现场情况和甲方、监理的要求及时办理工程洽商,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程洽商记录(包括与甲方签定的和与分包方签定的)报工程部。工程部将技术洽商汇总后交预算科核算,待核算完成后及时交项目部与甲方办理相应的经济洽商,待经济洽商办理完成后5日内由预算科将该部分洽商经济分析结果交工程部,工程部在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后办理奖惩兑现手续。

5.3.2与分包方的工程洽商

分包单位项目部工程部预算管理科

由于现场工程量的增加或设计变更,分包单位提出工程洽商,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变更工程内容和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洽商,结合分包合同,对其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每月25日前和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洽商一并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复核,复核后交预算科对洽商成本核算并确认。工程部根据确认后的洽商内容在当月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后执行。预期不能提供相应洽商的项目,下月后公司将不予认可。

5.4洽商文件的基本要求,洽商单上所有空格填写完毕,尤其是各种签字手续必须完整,建设单位签字人员应为施工合同内的驻现场代表。

5.5施工现场严禁分包队伍与甲方、监理直接接触办理工程洽商手续。

5.6与施工队伍办理的洽商项目具体使用表格见附表。

6奖励与考核

6.1奖惩原则: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6.2 洽商办理不及时或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50~200元。

6.3有遗漏洽商项目或洽商数量少于实际发生数量时,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并在奖励项目中扣除。

6.4对工程延期和工程索赔洽商的办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6.5对与分包方签定的工程洽商必须于当月25日前报公司并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否则,公司将不予认可。并考核项目责任人50~100元。

6.6奖励按工程洽商利润分类进行奖励

6.6.1洽商利润按大包项目(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项目不同分别为,大包项目中的洽商利润是指与甲方签定的工程洽商造价减去与施工队签定的工程洽商造价后的差额,在劳务分包项目中是指与甲方签定的工程洽商造价减去材料成本和劳务成本后的差额。

6.6.2对施工图纸内的设计变更按其增加利润的30%奖励项目部。

6.6.3对新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洽商,按其利润的50%奖励项目部。

7.说明

7.1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7.2有关工程洽商的条款,本办法与其它办法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7.3本办法解释权归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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