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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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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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的前身是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修改。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201条的罪名由“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第201条内容
刑法201条原内容
逃税罪(修改后罪名)
偷税罪(原罪名)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
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三、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具体表现形式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主要表现形式有: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或少列收入等。
2.“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3.“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主要表现形式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已办理纳税
登记的实体有经营活动,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4.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
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处罚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逃税罪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