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生培训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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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生培训奖惩
管理制度
通城县人民医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奖惩制度(试行)
为完善我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管理工作,保证助理全科医生的培训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员奖惩管理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将成绩记录在学员档案中,并做为发给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必备条件。
2、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将延长轮转、培训时间。
3、医院将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考核,并接受市卫计委对培训医院及学员出科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4、对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中认真带教和规范管理人员年终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带教老师,予以通报批评
5、培训学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学员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口头警告: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学员管理制度,然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损害,且认识态度较深刻者,给予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学员违反管理制度,影响较坏认识不深刻者,给予通报批评。
(3)暂停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影响较坏,并造成一定的实质性损害,且认识不深刻者,将依据情节轻
重予以暂停培训2周至1个月,暂停培训时间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在该科室补回培训,科室方予签培训鉴定。
(4)退回原单位: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医院管理制度,造成较大的实质性损害,影响较坏,认识不深刻,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将依照本制度予以终止该学员的培训,将其违纪情况写入培训鉴定表,退回原单位,不再接纳其来我院培训。
6、学员在培训期间应严格按照轮转表进行轮转,不得擅自调科,如有未经办理调科手续而擅自调科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至暂停培训处分。
7、学员在培训期间应注重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如有因诊疗态度差,受患者投诉,或因工作态度差,与科室医护人员顶嘴、争吵,影响较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至暂停培训处分。
8、学员不得冒名顶替老师签名,开具各种医嘱、处方、检验单、报告单、疾病证明书等,如有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至暂停培训处分,若因此引起医疗纠纷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员在培训期间应严格按照各种操作规程,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如有违反规定,将予以口头警告,若因此引起医疗纠纷者,除负相应责任外,还予退回原单位处理。
10、学员在培训期间应持严谨、廉明的态度作风,不得收取病人的红包、礼物,如有发生,除退回红包、礼物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至暂停培训处分。
11、所有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所有受暂停培训以上处分者均函告原单位;所有受处分情况均写入培训鉴定表。
12、对在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参培助理全科医生予相应奖励。
二、教学师资奖惩管理
1、强化教学意识,建立激励机制。一方面,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带教工作纳入个人与科室年终考核的指标;另一方面加大基地培训经费的投入,根据具体带教情况年内为每个基地下拨培训管理经费,提高带教老师待遇。另外年内还将组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工作,遴选为优秀指导教师人员晋升、晋级予以优先。
2、加强培训考核,提高教学水平。年内举办规范化教学师资培训班,邀请医疗技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的专家授课,经过理论授课、模拟带教和临床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提高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的带教水平和业务能力。
3、建立反馈机制,端正教学态度。经过组织学员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及时了解学员对带教老师的认可度,凡学员反映教学意识淡薄、责任心差、不作为的教师,医院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甚至取消其带教资格。
4、发生教学差错或事故后的处理措施:
(1)发生教学差错或事故后,当事者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填写《教学差错或事故情况表》(一式三份)后,随即向全科医生管理办公室报告。教学差错由全科医生管理办公室做出处理,并报医院医务科、人事科备案;教学事故由医生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在一周内报医院医务科,由医务科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批准。
(2)在调查、鉴定、处理过程中,凡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或科室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发生教学事故的科室,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4)对造成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根据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与相应的处分。
(5)教学差错责任者必须在其科室内作检查,并在全院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的50%。教学事故责任人必须在全院内作检查,并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其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奖金的30%-50%。
(6)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或伪造、销毁证据,阻扰调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及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7)当事人对教学差错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争议的,可在处理书发出15日内,向医院助理全科医生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助理全科医生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处理。
三、本管理细则将参照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新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由毕业后教育管理办公室(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