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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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和发展方向[摘要]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最重要途径,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

的生命线。由于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管理职权分散、监督缺位、信息反馈滞后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在探索建立符合发达地区检察工作实际的新型办案模式的过程中,案件管理中心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案件管理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充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案件质量;科学发展;规范执法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对检察业务流程、质量监督、分析反馈等案件管理进行制度化设计而形成的监控体系,[1]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内生机制。2011年岁末,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入了实际操作和全面推进阶段。

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

由于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管理职权分散、监督缺位、信息反馈滞后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这一《实施意见》又为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合理的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1.创建制度化管理理念,改变行政化管理的弊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干警管理模式、经费来源、工作安排和程序等常常受制于地方政府,检察管理工作行政化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案件质量难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改变检察管理工作行政化,要把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院关于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

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建立以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为核心理念的案件管理机制,可以规范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符合司法改革的大方向。

2.建立以办案流程为基础的检察业务规范和程序监控管理机制。明确案管中心的各项主要职责,对各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环节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控制办案环节。增加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增强各业务部门的案件管理意识,制订落实配合案件集中管理的各项制度,整合资源优势,强化专业职能,快速、有效、准确地监督管理,确保案件质量,保障案件流转规范、畅顺。

3.建立以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激励与约束并行的检察业务考核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实际的案件评估体系,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构建案件质量考核与案件监督管理的联动机制,通过评估界定办案质量优劣,通过考核兑现奖优罚劣,加强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当促进检察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

(三)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需要依靠科技

刑事诉讼是由一道道前后相继的诉讼程序所组成的,办案程序繁多,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案件的管理自然也离不开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突出表现在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运用。运用电脑和互联网的成就,建立办案管理系统,可以使数字化管理精确化,能够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需要强化案件管理人员、设施的配备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案件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案件流程,汇总案件数据,监督办案质量,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这意味着从事案件管理的检察人员必须对各类业务流程都较为熟悉,这种岗位性质对人员的知识层次、业务能力、计算机基础和综合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案件管理中心必须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分工确定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针对软件升级、新的政策法规等新情况进行培训;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保障岗位稳定性。

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实施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就是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监控,就是要解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缺乏集中统一管理的问题,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有效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产物,在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充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要设置科学的案件管理运作体系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具体执行部门,首先要明确自身定位。案件管理中心主要通过对程序的管理来保证案件质量,但是由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活动进行指挥和纠正是不合适的。案件管理机构应该是对案件进行协调、参谋、监测和预警的机构,而非凌驾于业务部门之上的监督机构。因为如果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机构,则将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并衍生如何防止管理部门滥用权力的新问题;同时,直接指挥和纠正的行为,在本质上仍有行政性质,必将产生权责不清的后果。“监督的目的是要保障被监督的权力全面地正当地运行,而不是削弱或取代被监督者的权力”。[2]其次,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应当体现出权威性以及效益最大化,而非各业务部门的“大内勤”。虽然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所有案件受理入、出口关,收发法律文书,安排律师阅卷,进行检察业务数据统计和办案情况分析等工作,但目的主要是为了统一管理案件和有效的开展法律监督,使案件管理部门与自侦、公诉、侦监、民行、控申、反贪等部门的职能延伸一体化,做到横向协作、内部监督、整体统筹,形成案件管理职能的效益最大化。[3]案件管理职能的设定,必须体现程序充分融入到原有的办案程序中去,成为原有程序的一部分,这样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应当立足于案管职能,服务案件质量、服务办案活动、服务阳光检务、服务领导决策

1.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由结果控制转为全程监控,从流程监管中体现出对案件质量的监管,并定期对案件结果进行质量评查,服务案件质量。

2.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对案件的归口统一管理,将案件管理从传统的、经验的、直线的运作方式向现代的、综合的、系统的运作方式转变,增强了工作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服务办案活动。

3.案件管理中心通过构建网络化、信息化的检务公开平台,服务阳光检务,为当事人、律师和辩护人提供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这有助于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规范检察办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升了检察执法的公信力,改善了检群关系。

4.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业务情况,可以对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及上级院案件集中管理部门负责报告案件运行、案件质量分析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党组会、检委会可以经常听取案件管理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案件管理中心还可以为检察委员会制订发展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提供素材和方向,便于检察长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体现出服务领导决策的功能。

(三)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需要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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