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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9 年修改)整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2019 年修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条文
处罚种类、幅度
一、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秩 序,
扰乱单位秩序
致使 工作、 生产、 营业、 医疗、 教学、第 23 条 第 1 款 第 科研 不能正 常进行,尚未 造成严 重损失 1 项
第 29 条第 4 项
程序
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妨害公共安全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制 造 、买 卖 、储 存 、运
非法 制造、买卖 、储存 、运输 、
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
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
第 30 条
炸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物 质 或
他物品的
2项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品
第 24 条第 1 款第 五百元以下罚款
3项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围攻 裁判员、运动 员或者 其他工 作人员 第 24 条 第 1 款 第 拘 留 处 罚 的 ,可 以 同 时 责 令
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违反 国家规 定,对计 算机信 息系统 中存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储、处理 、传输 的数据 和应用 程序进 行 第 29 条第 3 项 和应用程序
删除、修改、增加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
故意 制作 、传 播计算 机破 坏性 故意 制作、传播 计算机 病毒等 破坏性 程
第 40 条第 3 项
非法搜查身体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 40 条第 3 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第 41 条第 1 款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非法 携带 枪支 、弹药 、管 制器 非法 携带枪 支、弹药 或者弩、匕首 等国
第 32 条
具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罚款
非法 携带枪 支、弹药 或者弩、匕首 等国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违反 国家规 定,故意 干扰无 线电业 务正
故意 干扰无 线电业 务正常 进行 常进 行的,经有 关主管 部门指 出后,拒 第 28 条
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对正 常运行 的无线 电台(站)产生 有害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
干扰,经有 关主管 部门指 出后 ,拒不 采 第 28 条 害干扰
第 34 条第 1 款
施
施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第 34 条第 1 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
航系 统正常 功能的 器具、工具 ,不听 劝 第 34 条第 2 款 具
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 25 条第 1 项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投放 虚假 危险 物质扰 乱公 共秩 投放 虚假的 爆炸性 、毒害 性、放 射性、第 25 条第 2 项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序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 35 条第 3 项
石取沙
采石取沙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 在 铁 路 线 路 上 私 设 道 口 或 者 平 交 过 道
第 35 条第 4 项
过道
的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擅自 进入铁 路防护 网,影响 行车安 全的 第 36 条
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威胁 、侮 辱、 殴打、 打击 报复 对证 人及其 近亲属 进行威 胁、侮辱、殴
第 42 条第 4 项
证人及其近亲属
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多次 发送淫 秽、侮辱、恐吓 或者其 他信 第 42 条第 5 项
海标志设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进行影响国Βιβλιοθήκη 边)界线走向 非法 进行影 响国(边)界线 走向的 活动 第 33 条第 3 项
的活动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设施
第 33 条第 3 项
盗窃 、损 坏、 擅自移 动航 空设 盗窃、损坏 、擅自 移动使 用中的 航空设
违法 在铁 路线 上行走 坐卧 、抢 火车 来临时 在铁路 线路上 行走坐 卧、抢
第 36 条
越铁路
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第 37 条第 1 项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定
第 37 条第 1 项
在车 辆、行人 通行的 地方施 工,对沟 井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 路面井 盖、照明 等公共 设施 第 37 条第 3 项
的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举办 文化、体育 等大型 群众性 活动,违 第 38 条
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 以下罚 款;情节 较轻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第 27 条第 1 项
危害社会
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
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第 27 条第 2 项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5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违反 规定,在场 内燃放 烟花爆 竹或者 其 第 24 条 第 1 款 第 款 ; 情 节 严 重的 , 处 五 日 以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 车站、 港口、 码头、 机场、 商场、第 23 条 第 1 款 第
公园、展览 馆或者 其他公 共场所 秩序的 2 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扰 乱 公 共 汽 车 、电 车 、火 车 、船 舶 、航
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
第 23 条第 1 款第
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组织 、胁 迫、 诱骗进 行恐 怖、 组织、胁迫 、诱骗 不满十 六周岁 的人或
第 40 条第 1 项
残忍表演
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强迫劳动
以暴 力、威胁 或者其 他手段 强迫他 人劳 第 40 条第 2 项
动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第 40 条第 3 项
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 37 条第 2 项
坎穴 不设覆 盖物、防围 和警示 标志的
故意 损毁 、移 动道路 施工 安全 故意 损毁、移动 覆盖物 、防围 和警示 标
第 37 条第 2 项
防护设施
志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 29 条第 1 项
造成危害的
违反 国家规 定,对计 算机信 息系统 功能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 第 29 条第 2 项
盗窃、损毁 或者擅 自移动 铁路设 施、设
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
第 35 条第 1 项
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全标志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第 35 条第 2 项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第 35 条第 2 项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旅馆、饭店 、影剧 院 、娱乐 场 、运动 场、
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
所的 经营管 理人员,违反 安全规 定,致 第 39 条 全规定
使该 场所有 发生安 全事故 危险,经公 安
处五日以下拘留
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项
的
五百元以下罚款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非法 拦截或 者强登、扒乘 机动车 、船舶 、 第 23 条第 1 款第
航空 器以及 其他交 通工具,影响 交通工 4项
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选举秩序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 23 条第 1 款第 5项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1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3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序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4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
的
4项
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
5项
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
第 24 条第 1 款第 离现场。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6项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散 布 谣 言 ,谎 报 险 情 、疫 情 、警 情 或 者
款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反复 纠缠、强行 讨要或 者以其 他滋扰 他 第 41 条第 2 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人的方式乞讨的
威胁人身安全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 第 42 条第 1 项
身安全的
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
第 42 条第 2 项
诽谤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 42 条第 2 项
诬告陷害
捏造 事实诬 告陷害 他人,企图 使他人 受 第 42 条第 3 项
置危险物质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
爆 炸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物 质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
或者 传染病 病原体 等危险 物质被 盗、被 第 31 条 不按规定报告
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 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
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扬言 实施 放火 、爆炸 、投 放危 扬言 实施放 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 质扰
第 25 条第 3 项
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乱公共秩序的
寻衅滋事
(一)结伙 斗殴的 ;(二)追逐 、拦截
他人 的;(三 )强拿 硬要或 者任 意损毁 、 第 26 条
占用 公私 财物的;(四)其他 寻衅 滋事
行为。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
组 织 、教 唆 、胁 迫 、诱 骗 、煽 动 他 人 从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
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第 27 条第 1 项 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盗窃、损毁 油气管 道设施 、电力 电信设
施、广播 电视设 施、水利 防汛工 程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 第 33 条第 1 项
监测、地质 监测 、地震 监测等 公共设 施
的
移动、损毁 国家边 境的界 碑、界桩 以及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
其他 边境标 志、边境 设施或 者领土、领 第 33 条第 2 项 标志设施
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侵犯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 42 条第 6 项
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的
第 43 条第 1 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第 43 条第 1 款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故意伤害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第 43 条第 1 款、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9 年修改)整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2019 年修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条文
处罚种类、幅度
一、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秩 序,
扰乱单位秩序
致使 工作、 生产、 营业、 医疗、 教学、第 23 条 第 1 款 第 科研 不能正 常进行,尚未 造成严 重损失 1 项
第 29 条第 4 项
程序
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妨害公共安全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制 造 、买 卖 、储 存 、运
非法 制造、买卖 、储存 、运输 、
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
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
第 30 条
炸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物 质 或
他物品的
2项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品
第 24 条第 1 款第 五百元以下罚款
3项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围攻 裁判员、运动 员或者 其他工 作人员 第 24 条 第 1 款 第 拘 留 处 罚 的 ,可 以 同 时 责 令
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违反 国家规 定,对计 算机信 息系统 中存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储、处理 、传输 的数据 和应用 程序进 行 第 29 条第 3 项 和应用程序
删除、修改、增加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
故意 制作 、传 播计算 机破 坏性 故意 制作、传播 计算机 病毒等 破坏性 程
第 40 条第 3 项
非法搜查身体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 40 条第 3 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第 41 条第 1 款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非法 携带 枪支 、弹药 、管 制器 非法 携带枪 支、弹药 或者弩、匕首 等国
第 32 条
具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罚款
非法 携带枪 支、弹药 或者弩、匕首 等国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违反 国家规 定,故意 干扰无 线电业 务正
故意 干扰无 线电业 务正常 进行 常进 行的,经有 关主管 部门指 出后,拒 第 28 条
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对正 常运行 的无线 电台(站)产生 有害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
干扰,经有 关主管 部门指 出后 ,拒不 采 第 28 条 害干扰
第 34 条第 1 款
施
施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第 34 条第 1 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
航系 统正常 功能的 器具、工具 ,不听 劝 第 34 条第 2 款 具
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 25 条第 1 项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投放 虚假 危险 物质扰 乱公 共秩 投放 虚假的 爆炸性 、毒害 性、放 射性、第 25 条第 2 项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序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 35 条第 3 项
石取沙
采石取沙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 在 铁 路 线 路 上 私 设 道 口 或 者 平 交 过 道
第 35 条第 4 项
过道
的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擅自 进入铁 路防护 网,影响 行车安 全的 第 36 条
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威胁 、侮 辱、 殴打、 打击 报复 对证 人及其 近亲属 进行威 胁、侮辱、殴
第 42 条第 4 项
证人及其近亲属
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多次 发送淫 秽、侮辱、恐吓 或者其 他信 第 42 条第 5 项
海标志设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进行影响国Βιβλιοθήκη 边)界线走向 非法 进行影 响国(边)界线 走向的 活动 第 33 条第 3 项
的活动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设施
第 33 条第 3 项
盗窃 、损 坏、 擅自移 动航 空设 盗窃、损坏 、擅自 移动使 用中的 航空设
违法 在铁 路线 上行走 坐卧 、抢 火车 来临时 在铁路 线路上 行走坐 卧、抢
第 36 条
越铁路
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第 37 条第 1 项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定
第 37 条第 1 项
在车 辆、行人 通行的 地方施 工,对沟 井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 路面井 盖、照明 等公共 设施 第 37 条第 3 项
的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举办 文化、体育 等大型 群众性 活动,违 第 38 条
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 以下罚 款;情节 较轻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第 27 条第 1 项
危害社会
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
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第 27 条第 2 项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5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违反 规定,在场 内燃放 烟花爆 竹或者 其 第 24 条 第 1 款 第 款 ; 情 节 严 重的 , 处 五 日 以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 车站、 港口、 码头、 机场、 商场、第 23 条 第 1 款 第
公园、展览 馆或者 其他公 共场所 秩序的 2 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扰 乱 公 共 汽 车 、电 车 、火 车 、船 舶 、航
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
第 23 条第 1 款第
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组织 、胁 迫、 诱骗进 行恐 怖、 组织、胁迫 、诱骗 不满十 六周岁 的人或
第 40 条第 1 项
残忍表演
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强迫劳动
以暴 力、威胁 或者其 他手段 强迫他 人劳 第 40 条第 2 项
动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第 40 条第 3 项
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 37 条第 2 项
坎穴 不设覆 盖物、防围 和警示 标志的
故意 损毁 、移 动道路 施工 安全 故意 损毁、移动 覆盖物 、防围 和警示 标
第 37 条第 2 项
防护设施
志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 29 条第 1 项
造成危害的
违反 国家规 定,对计 算机信 息系统 功能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 第 29 条第 2 项
盗窃、损毁 或者擅 自移动 铁路设 施、设
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
第 35 条第 1 项
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全标志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第 35 条第 2 项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第 35 条第 2 项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旅馆、饭店 、影剧 院 、娱乐 场 、运动 场、
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
所的 经营管 理人员,违反 安全规 定,致 第 39 条 全规定
使该 场所有 发生安 全事故 危险,经公 安
处五日以下拘留
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项
的
五百元以下罚款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非法 拦截或 者强登、扒乘 机动车 、船舶 、 第 23 条第 1 款第
航空 器以及 其他交 通工具,影响 交通工 4项
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选举秩序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 23 条第 1 款第 5项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1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3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序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4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
的
4项
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
5项
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
第 24 条第 1 款第 离现场。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6项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散 布 谣 言 ,谎 报 险 情 、疫 情 、警 情 或 者
款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反复 纠缠、强行 讨要或 者以其 他滋扰 他 第 41 条第 2 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人的方式乞讨的
威胁人身安全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 第 42 条第 1 项
身安全的
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
第 42 条第 2 项
诽谤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 42 条第 2 项
诬告陷害
捏造 事实诬 告陷害 他人,企图 使他人 受 第 42 条第 3 项
置危险物质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
爆 炸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物 质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
或者 传染病 病原体 等危险 物质被 盗、被 第 31 条 不按规定报告
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 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
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扬言 实施 放火 、爆炸 、投 放危 扬言 实施放 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 质扰
第 25 条第 3 项
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乱公共秩序的
寻衅滋事
(一)结伙 斗殴的 ;(二)追逐 、拦截
他人 的;(三 )强拿 硬要或 者任 意损毁 、 第 26 条
占用 公私 财物的;(四)其他 寻衅 滋事
行为。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
组 织 、教 唆 、胁 迫 、诱 骗 、煽 动 他 人 从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
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第 27 条第 1 项 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盗窃、损毁 油气管 道设施 、电力 电信设
施、广播 电视设 施、水利 防汛工 程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 第 33 条第 1 项
监测、地质 监测 、地震 监测等 公共设 施
的
移动、损毁 国家边 境的界 碑、界桩 以及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
其他 边境标 志、边境 设施或 者领土、领 第 33 条第 2 项 标志设施
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侵犯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 42 条第 6 项
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的
第 43 条第 1 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第 43 条第 1 款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故意伤害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第 43 条第 1 款、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