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规范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的设计,提高消防站用房、设施和场地规划布局及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1.3消防站的没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消防站fire station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2.2普通消防站normal mission fire station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
2.3特勤消防站special mission fire station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
2.4消防员备勤室fire fighter dormitory供消防员执勤备战时睡眠、休息或学习的房间。
2.5出警通道fire engine path从消防车库门口至消防站主出入口或城市道路之间的消防车道。
2.6执勤楼fire station building容纳相关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便于消防员值班和备战的建筑场所。
2.7训练塔training tower供消防员进行身体素质、登高技巧和高楼灭火救生等训练的塔式构筑物。
2.8滑杆fire station sliding pole供消防员从高处直接滑降到指定部位方便快速出动的圆柱形杆状物。
3 造址和总平面设计3.1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且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和公交站台不应小于50m。
3.2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本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进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创新、协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强化防火安全责任,健全城镇消防基础设施,提高城镇消防服务能力,保障城镇整体消防安全。
第三条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目的是:(一)规范城镇消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维护城镇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二)科学划定城镇消防区域,提高城镇消防服务范围和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推动城镇消防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消防设施设备水平和水源保障能力;(四)强化城镇消防建设管理和监督,加强城镇消防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城镇消防规划第四条城镇消防规划是指依法编制的城镇消防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第五条城镇消防总体规划是在城镇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发展需求和城镇火灾危险性评估,科学合理划分城镇消防区域,规定城镇消防服务设施设备的布局、消防水源配置、消防通道划定等。
第六条城镇消防分区规划是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要求基础上,根据不同消防需求和城镇火灾风险情况,进一步划分各个消防分区,并制定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布局和消防通道划定要求。
第七条城镇消防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镇建设与发展的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址,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建筑物,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覆盖率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性。
第八条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统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密集区、火灾风险等因素,科学确定消防区域边界、功能定位和分区划定。
第三章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包括消防设施设备、防火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
第十条城镇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 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
• 加强消防规划监督管理力度
• 提高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 保障消防规划目标的实现
06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未来展望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发展趋势
消防规划的智能化
•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 提高消防规划的智能化水平
消防规划的一体化
• 加强消防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协同
• 城市分区规划中的消防规划
• 城市详细规划中的消防规划
消防规划的内容
• 消防设施布局与配置
• 消防通道与疏散通道的规划
• 消防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协同
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消防规划的编制
消防规划的实施
• 明确消防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
• 成立专门的消防规划实施机构
• 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DOCS
01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概述
消防规划规范的定义与意义
消防规划规范是对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设
备布局和消防力量配置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消防规划规范的意义
• 规范消防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 提高城市消防安全的整体水平
• 明确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
• 促进城市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
• 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和防火工作的顺利
•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进行
消防规划规范的发展历程
我国消防规划规范的起步
消防规划规范的国际经验
• 20世纪50年代开始制定消防规划规范
• 美国、日本等国家较早开展消防规划研究
• 80年代以后,消防规划规范逐步完善
(完整版)GB51080-2022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筑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
2.0.2 城市规划建成区(urban planning built-up area)城市规划建成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而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城市消防规划规范主要是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市消防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使用,提高城市消防的工作效率,降低火灾风险。
下面对城市消防规划规范进行详细阐述:一、规划范围城市消防规划规范适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中的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二、规划原则1.预防为主,防控相结合,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全程预控。
2.科学合理规划,灵活、经济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3.建筑、城市空间与消防设施的统一规划,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局。
4.综合利用资源,提高消防设施的使用效果。
三、规划重点1.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布局。
规划应包括建筑物内部和外部消防设备和设施的配置,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疏散通道等。
2.消防通道的设置。
规划中要考虑到消防车辆通行需要,保证消防通道的通畅。
3.建筑物结构和防火间距。
规划中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防火要求,保证建筑物的防火等级。
4.消防水源的规划。
规划中要考虑到消防水源的合理配置和充足供应,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5.消防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规划中要考虑到消防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要求1.精细化管理:将城市消防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细化管理,确保每个项目的消防设施满足相关要求。
2.系统化设计:规划中要考虑到消防设施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确保各个消防设施之间的协调运作。
3.公众参与: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社会参与度。
4.灵活性和可持续性:规划中要考虑到城市消防的动态发展情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保证规划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五、规划实施1.加强规划宣传:通过宣传活动和媒体报道,提高公众对城市消防规划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规划的实施力度。
2.规划的监督和评估:建立规划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
3.规划的修订和更新: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化,对规划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保持规划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模板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fire control planning
3、城市消防 安全布局
3.0.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城区应建立综合防灾及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 和器材; 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 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 用小型调压装置;
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3.0.8 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划定并 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fire control planning
4、公共消防 设施
4.1 消防站与消防装备
4.1.1 城市消防站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 2 、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 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urban fire safety layout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本规范特指对易燃易 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的其它场所或设施用地、防 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2.0.4 公共消防设施 public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城市地下空间
以及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 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fire control planning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n 第七章 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 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 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 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 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 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 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 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 维护费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 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 第三十三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 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 复费用全部由损环、拆迁单位负担。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 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物、构>物 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
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 段。 第八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
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 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 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连的建筑密集
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 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n 第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 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 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
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 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保持规定的防火 安全距离。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3
规划审核与确认
讨论规划审核和确认的重要性
影响城市消防的因素
1 城市结构
城市结构如何影响消防工作
3 自然灾害
描述自然灾害对城市消防的影响
2 人员密度
讨论消防工作人员与城市人员密度的关联性
4 建筑规划
建筑规划如何影响城市消防安全
城市消防设施规划
设施内容和要求
探讨城市消防设施规划的要求和标准
消防系统设计
1 知识普及
重要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2 活动组织
组织消防安全活动的有效方式
经验分享和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享
分享一些成功的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案例
案例分析
分析一些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案例中的挑战和解决 方案
总结与结论
综合回顾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定义、意义和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讨论消防系统设计的原则与技术要求
消防设施建设
1
施工注意事项
强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消防设施建设要点
2
质量控制
如何保证消防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标准
3
验收流程
介绍消防设施建设验收的流程与要求
应急管理预案
编制与实施
详细说明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过程
更新与评估
讨论应急管理预案的更新和评估标准
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是确保城市安全的重要方面。了解其定义、意义和影响,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国家消防法
解读国家消防法的重要条款和要求
其他相关法规
探讨与城市消防规划相关的其他法规
规划编制原则和流程
1
制定基本原则
确定城市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的基本原则
1 科学性
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确保规划方案的有效性。
2 综合性
考虑城市的整体情况,协调各项规划内容。
3 灵活性
根据城市发展的变化,在规划中保留一定的灵活度。
城市消防规划的标准和规范
• 消防设施的建设标准 • 火灾防控措施的规范要求 • 消防通道和撤离等应急设施的规定 • 消防力量配备与组织管理的要求
城市消防规划的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不同城市的消防规划案例,总结成功经验和注意事项,为其他城市的消防规划提供借鉴。
城市消防规划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城市消防规划将趋向智能化和网络化。 未来的消防规划将更加注重数据分析和预测,提高火灾防控的精细化和个性化。
城市消防规划中的消防设施设置
火灾报警系统
及时发现火灾,启动应急预案。
灭火设备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用于扑灭初期火灾。
疏散设施
如疏散楼梯、安全通道等,用于安全撤离人 员。
防烟设施
如排烟系统、防烟门等,减少火灾对人员的 伤害。
城市消防规划中的应急预案制定
应急预案是在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指导组织与执行行动的详细规划。 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可以提前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流程,提高火灾应对的效率和安全性。
城市消防规划中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火灾防控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和教育活动,提 高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
火灾灾应对能力。
消防培训
针对特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 技能的培训,提高整体的火灾 安全水平。
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 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负责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 定期对已实施的消防规划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是确保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城市建设、消防设施设置、人员安全等多个方面。
合理的消防规划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火灾等灾害,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规划的重要性消防规划在城市规划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消防规划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的安全防范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对城市造成的损失。
其次,消防规划可以合理配置消防资源,提高救援效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最重要的是,消防规划涉及到整个城市的安全,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消防规划的原则1.综合性原则:消防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考虑整个城市的特点与需求,确保消防设施与城市发展相融合。
2.个性化原则:根据城市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差异化规划。
3.科学性原则:消防规划应当基于科学的分析与预测,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数量及功能。
4.可持续性原则:消防规划应当考虑城市未来的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能够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要求。
消防规划的内容1.总体规划:消防规划应当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相协调,确定城市各区域的消防设施布局,保障城市整体消防安全。
2.建筑规划:消防规划应当考虑不同类型建筑的消防安全需求,合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建筑安全。
3.道路规划:道路是消防救援的重要通道,消防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道路,确保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4.救援力量规划:消防规划应当合理配置救援力量,包括消防队伍、救援设备等,提高城市灾害救援的响应速度和能力。
实施与监督1.规划实施:消防规划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居民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建立健全的消防管理机制,推动规划有效落实。
2.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的消防规划监督机制,定期对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评估改进:消防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不断完善规划内容与实施效果。
结语城市消防规划规范是城市安全建设的基础,只有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才能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城市消防规划成为了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环节。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制定,对于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应当全面考虑城市的规划布局、建筑设计、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布局上,应当合理划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位置和布局,确保城市各个区域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消防保障。
在建筑设计上,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防火隔离等方面,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减少财产损失。
在消防设施方面,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提高城市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其次,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应当注重城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
不同城市的地理环境、人口密集程度、建筑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消防规划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制定符合城市实际情况的消防规划。
例如,对于人口密集的城市,应当加大消防设施的设置密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对于地震多发的城市,应当加强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不易倒塌。
最后,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的规模、人口、建筑结构等方面都会发生变化,因此消防规划规范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能够适应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例如,应当考虑到城市未来的扩建规划,合理划定未来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应当考虑到新型建筑材料、消防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消防规划标准,确保规范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总之,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制定对于城市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制定出具有前瞻性和适用性的规范,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一.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布局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A.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要求;B.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设置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线路,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他安全隐患;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一.消防供水1.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城市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供水设施,自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等。
消防用水除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外,也可由城市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等供给,但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道路、消防取水点等可靠的取水设施。
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2.城市消防用水量注: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下表计算,其值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3.城市消防供水管道宜与城市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但在设计时应保证在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高峰时段,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水管道分离。
4.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若确有困难设置成支柱状管网和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市消防水池;a.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城市区域;b.无消防车道德城市区域;c.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市区域或建筑群(包括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8.0.4消防车通道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
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
2、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与建筑外墙宜大于5m;石油化工区的生产工艺装置、储罐区等处的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3、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应影响消防车的安全行驶、停靠、作业等,举高消防车停留作业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4、消防车通道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8m×18m;
5、消防车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荷载,具体荷载指标应满足能承受规划区域内配置的最大型消防车辆的重量。
8.0.5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应符合道路、防火设计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附录A附表
附表A.0.1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用地
附表A.0.2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用地
附表A.0.3城市消防用水量
注: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下表计算,其值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gb5108020XX,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108020XX,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篇一:消防规范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xx年)其他部门主编的国家标准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xx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20xx年版)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xx5、《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xx6、《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xx篇二:城市消防规划文本城市消防规划(2000—20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保障城市功能安全运行,特编制xx市城市消防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编制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4、《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5、《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6、《xx省消防条例》7、《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8、《xx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xx)9、《xx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xx年版)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xx 年版)1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第三条本规划期限为:近期2000—20xx年,远期20xx--20xx年。
第四条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xx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xx)确定的中心城范围,总面积133.18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指导思想是:从xx市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及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提出能够适应xx市城市消防安全需要,并有效指导实施的城市消防规划,为xx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高标准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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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五章装备配备第六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附录二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89年9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安全地段。
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消防站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共39页文档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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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0.3 城市消防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城市消防规划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
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应按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优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并应制定管制和实施措施。
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相关规划协调。
公共消防设施应实现资源共享,可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消防规划 planning of urban fire control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消防发展目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2.0.2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urban fire risk evaluation
对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场所、设施等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2.0.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urban fire safety layout
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采用的安全措施。
布局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本规范特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的其他场所或设施用地、防火隔离带、防火避难场地等进行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2.0.4 公共消防设施 public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设施、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的统称。
2.0.5 防火隔离带 fire break
组织火灾大面积延烧的隔离空间。
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1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理事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免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
3.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
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其总用地范围内。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规范》GB 5016的有关规定。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
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
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3.3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3.5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3.6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
3.7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3.8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
4 公共消防设施
4.1 消防站
4.1.1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4.1.2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有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4.1.3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2;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
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现状兼顾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
4.1.4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56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800㎡
特勤消防站 5600㎡~7200㎡
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7900㎡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4.1.5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