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婚姻在我国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婚姻效力认定上存在诸多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婚姻效力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我国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方面提供参考。
二、涉外婚姻效力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涉外婚姻效力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即尊重婚姻缔结地法律、尊重当事人国籍国法律、尊重当事人住所地法律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平衡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确保涉外婚姻效力的合法性。
2. 合同自由原则涉外婚姻效力法律适用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形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适用。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涉外婚姻效力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当外国法律适用可能导致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我国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
三、涉外婚姻效力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婚姻缔结地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涉外婚姻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这意味着,只要婚姻在缔结地合法有效,我国就承认其效力。
2. 当事人国籍国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涉外婚姻的效力,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
如果当事人双方国籍不同,则可以协商选择适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法律。
3. 当事人住所地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涉外婚姻的效力,还可以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同,则可以协商选择适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法律。
4. 特殊情况的适用对于跨国婚姻中的特殊情况,如涉外离婚、涉外抚养权纠纷等,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涉外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28条规定,涉外抚养权纠纷,适用抚养权所在地的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我国公民李某相识于一次国际交流活动中,两人相恋并决定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
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于是在我国某城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案例简介婚后,王某与李某生活幸福,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李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反对。
李某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
2.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双方曾尝试沟通,但效果有限。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我国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的成长环境较为熟悉。
同时,李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4.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王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涉外婚姻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等。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合法有效。
2.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子女抚养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基于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分歧。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及完善建议作者:高天方棋梓来源:《卷宗》2014年第07期摘要:婚姻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日益频繁,涉外婚姻的数量也日益见长。
随之就出现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各国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现象也就十分常见。
怎样解决婚姻的法律冲突,一向为世界各国所高度重视。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更加系统化与现代化,但该法在一些方面仍有待得到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本文拟就婚姻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对相关立法司法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只要具有涉外因素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被认为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涉外婚姻关系的立法内容不够全面,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一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涉外婚姻家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而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限于篇幅,本文涉及的涉外婚姻关系主要涉及涉外结婚。
1 涉外婚姻概述涉外婚姻,是指在结婚的主体、举行地等方面涉及不比一个国家或地区,牵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从而具有涉外因素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婚姻。
一国有不同的法域的,不同法域的居民之间的通婚也称为涉外婚姻,如我国还包括涉港、澳、台的婚姻,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结婚与国内结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内结婚所不具有的诸多涉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浅析我国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之新规定
世 界 各 国关 于 结 婚条 件 主 要 有 两 种 模 式 : ( ) 一 同一 制 。 即指 对 结 婚 的实 质 要 件 和 形 式 要 件 不 加 区分 统
一
利结 婚 .匈 牙 利 公 民在 国外 结 婚 也 必 须 依 匈 牙 利 法 不存 在婚 姻 障
婚 条件 适 用 德 国法 。 三 . 国 涉外 民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法 的 新 规 定 及分 析 我 我 国涉 外 法 律 适 用 法 的第 二 十 一 条 和 第 二 十 二 条分 别 规 定 了
简 便 易 行 , 便 了 当 事 人 缔 结 婚姻 , 让 其 对 自己 的法 律 行 为 的后 方 并 果 有 明确 的预 期 。此 外 对 婚 姻 的缔 结 统 一 适 用 缔 结 法 的规 定 能 有 效避免 ” 脚婚姻 ” 跛 的产 生 。这 种 制 度 避 免 了各 国 法律 在 实 质 要 件 和 形 式 要 件 区分 问题 上 的识 别 冲突 。 识别 依据 的法 律 不 同 , 律 关 法 系 的定 性 就 不 同 , 用 的 冲 突 规 范 也 就 不 同 , 而 采 取 的准 据 法 也 适 进 不 同 ,其 判 决 结 果 就 可 能 导 致 差 异 。很 明显 同一 制 不 存 在 这 些 问
奥地 利 国 际私 法 第 1 7条 第一 款规 定 : 婚 的 要 件 以 及婚 姻无 结
件 分 为 实 质 条件 和形 式 条 件 。前 者 包 括 婚 姻 当事 人 必 须 具 备 的条 件 ( 般 指 必 须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 方 自愿 等 ) 必 须 排 除 的 条 件 ( 一 双 和 一 般 指 不 在 禁 止 结 婚 的血 亲 之 内 ,不 存 在 不 能 结 婚 的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 有 另 外 的 婚 姻 关 系 等 )后 者 主 要 存 在 民 事 婚姻 方 式 、 教 婚 没 : 宗 姻 方 式 、民事 登 记 和宗 教 仪 式 结 合 的方 式 以及 不 要 求 任 何 形 式 等
【法律常识】南非涉外结婚的法律问题
南非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而涉外结婚是具有不同国籍或法域的男女双方之间、本国公民在外国、或外国公民在本国缔结婚姻的行为。
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各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千差万别,在涉外结婚方面常常出现到底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判断一项婚姻是否已合法成立。
许多国家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开,分别确定它们应适用的法律。
南非国际私中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也采用了这样的做法,对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分别确立或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一项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履行的形式,如民事登记方式或宗教方式。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中“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lexlocicelebrationis)。
按照这一法律适用规则,结婚形式只要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南非国际私法中也采用了该法律适用规则,如果一项婚姻是根据婚姻举行地法缔结的,它在形式上就是有效的,只要双方当事人不是为规避南非的有关法律规定而缔结这项婚姻的。
结婚形式要件由婚姻举行地法支配这一法律适用规则在南非存在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即使在国外缔结的一项婚姻没有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所要求的形式,但它在南非法中却可能是有效的。
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领事婚姻中,即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为本国侨民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例如,侨居在甲国的一对乙国男女,可以到乙国驻甲国的使领馆,由乙国使领馆人员根据乙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方式为他们举行婚姻。
但是,根据国际法,驻在国没有义务允许派遣国大使或领事为其侨民举行婚姻,在驻在国办理一切人的婚姻属于驻在国的主权事项,因此,派遣国必须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为其侨民举行婚姻。
该项例外规定在南非《婚姻法》中。
外国人结婚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生活、工作,他们中的许多人选择与我国公民结婚。
为了保障外国人在我国结婚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外国人结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外国人结婚适用法律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
二、外国人结婚的条件1. 合法居留权:外国人必须持有我国合法的居留证件,如签证、居留证等。
2. 年满法定婚龄:男性须满22周岁,女性须满20周岁。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国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条件:包括结婚主体、婚姻登记程序等。
三、外国人结婚的程序1. 提交申请:外国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国民政部门提交结婚申请。
2. 审查: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 登记:审查合格后,双方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 领取结婚证:登记后,双方可领取结婚证书。
四、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2. 适用范围: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结婚主体、婚姻登记程序、婚姻效力、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
3. 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我国法律原则:外国人结婚应当遵循我国法律原则,如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等。
(2)尊重当事人意愿: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尊重外国人的意愿,如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
(3)适用国际惯例:在处理涉外婚姻纠纷时,可参考国际惯例。
五、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问题1. 婚姻无效:外国人结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
2. 婚姻效力认定:涉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婚姻效力认定问题,可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 离婚:外国人离婚时,应遵守我国法律程序,如协商、诉讼等。
4. 财产分割:外国人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涉外婚姻的规定
涉外婚姻规定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关于涉外婚姻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涉外婚姻规定一、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结婚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
(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要求离婚,首先应当了解所在地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应当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主张离婚实质要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在哪一个国家提起离婚请求,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认定能否离婚。
真题考试:2020 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0 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4)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单选题)A.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 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 广义的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B2、女性内生殖器不包括(单选题)A. 子宫B. 阴道C. 输卵管D. 前庭大腺试题答案:D3、对闭经患者进行药物撤退试验的目的是评估其体内(单选题)A. 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水平B. 促性腺激素水平C. 雌激素水平D. 孕激素水平试题答案:C4、关于正常阴道分娩妇女第一产程的护理措旖,下列描述正确的是(单选题)A. 均需卧床休息B. 常规使用抗生素C. 胎膜破裂时应立即听胎心D. 体温超过37°C时立即通知医生试题答案:C5、关于输卵管通畅检查,下列描述正确的是(单选题)A. 检查应在下次月经行经前3~7天进行B. 术后10分钟内无异常者即可回家休息C. 术后禁止性生活及盆浴1个月D. 推注生理盐水时不宜过快、过多试题答案:D6、为孕妇进行四步触诊时,测量宫底高度是在(单选题)A. 第一步B. 第二步C. 第三步D. 第四步试题答案:A7、胎盘的组成包括(单选题)A. 羊膜、包蜕膜、底蜕膜B. 羊膜、底蜕膜、真蜕膜C. 羊膜、叶状绒毛膜、真蜕膜D. 羊膜、叶状绒毛膜、底蜕膜试题答案:D8、下列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能体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有【】(多选题)A. 涉外父母子女关系B. 涉外扶养C. 涉外监护D. 涉外夫妻人身关系试题答案:A,B,C9、侵蚀性葡萄胎首选的处理原则是(单选题)A. 切除子宫B. 全身化疗C. 免疫治疗D. 放射治疗试题答案:B10、《哭小弟》中说小弟“已是滴水不进时,他忽然说想吃虾,要对虾。
他想活,他想活下去呵”,其主要用意是(单选题)A. 举出实例强调小弟的乐观精神B. 用细节塑造更丰满的人物形象C. 用小事来折射小弟的“不甘心”D. 用琐事给英雄形象赋予人情味试题答案:C11、下列《香市》语匍中,傅用反衬手法的有(多选题)A. 这所谓“南洋武术班”的几套把式比起从前“香市”里的打拳头卖膏药的玩意来,委实是好看得多了B. “香市”中主要的节目无非是“吃”和“玩”C. 那不是无名的“江湖班”。
婚姻家庭法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_OK
2.离婚的程序
• (1)涉外离婚登记。 • 涉外离婚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上述民政部门确定 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2)涉外离婚诉讼。 •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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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 (一)基本原则方面的规定 • 1.关于婚姻自由。
• 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变通或补充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并针对本地区的 具体情况作了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
• 2.关于一夫一妻制。
• 由于民族习惯和历史原因,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残存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 婚姻关系。对此,必须加以改革和从实际出发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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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 般要求
• 根据国家的民族政策,处理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应从总体上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 1.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2.民族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 • 3.不同民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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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 的变通规定
• 由于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50条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 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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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变通规定的立法原则有二: • 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二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 要。
• 《收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该法第32条的要求制定变通 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将以一个涉外婚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我国。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返回甲国,与张某分居。
2018年,李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得知此事后,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李某和张某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三、法律适用问题1.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3)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2. 案例中法律适用分析(1)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成立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是否成立。
(2)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效力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效力。
(3)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离婚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在我国,同性婚姻依然不被法律所承认。
本文将讨论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情况。
我国目前尚未通过任何法律明确承认同性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真实、平等的意思表示所建立的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的性别要求,仅限于男女之间的结合。
根据现行法律,同性婚姻在我国是不被承认或合法化的。
对于我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间的涉外婚姻关系,情况略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按照其所取得外国人的国籍所在国法律适用。
如果中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在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注册结婚,并依照该国法律手续获得了合法婚姻地位,我国政府在涉及这些涉外婚姻关系时,可能会依照外国法律的规定处理。
涉外同性婚姻还会受到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的影响。
我国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强调了对婚姻和家庭的保护。
尽管公约未明确提到同性婚姻,但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跨国公司将将同性婚姻权利视为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涉及我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的婚姻关系时,我国政府可能会受到国际人权承诺的约束,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承认同性婚姻,但是在社会意识和观念的发展中,对LGBT群体的包容度和接受度也在逐渐提高。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在处理涉及同性婚姻权益的案件时,也倾向于保护婚姻权益并采取一定的平等待遇原则,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在涉及我国公民与外籍同性伴侣间的涉外婚姻关系时,我国政府可能会依据外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受到国际人权承诺的约束。
随着社会观念和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但目前来看,同性婚姻在我国仍然面临着法律上的限制。
中国对跨国婚姻的政策
中国对跨国婚姻的政策
中国对跨国婚姻的政策主要涉及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和财产关系等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婚姻登记方面,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双方必须符合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财产关系方面,中国法律为跨国婚姻中夫妻财产关
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通过签订协议自由选择适用哪一国法律的空间。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并以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约定适用中国或者法国的法律。
如无协议约定,一般会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也就是中国的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结婚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顺利办理结婚手续。
各国结婚法律效力(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婚姻日益增多,了解各国结婚法律效力对于保障婚姻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概述各国结婚法律效力,旨在为有跨国婚姻需求的人们提供参考。
一、中国结婚法律效力1. 国内结婚:在中国,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愿结婚的,婚姻有效。
2. 跨国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办理。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审查,确认婚姻有效。
3. 结婚证明:在中国境内结婚,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书。
结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夫妻双方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
二、美国结婚法律效力1. 法定结婚年龄:美国各州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为18岁。
部分州允许未成年人结婚,但需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2. 结婚证明:在美国结婚,双方应向所在州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证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 涉外婚姻:美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需遵守美国相关法律和外国法律。
在美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应向美国移民局申请结婚证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三、英国结婚法律效力1. 法定结婚年龄:英国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
未成年人结婚需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2. 结婚证明:在英国结婚,双方应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证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 涉外婚姻:英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需遵守英国相关法律和外国法律。
在英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应向英国政府申请结婚证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国结婚法律效力1. 法定结婚年龄:法国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
未成年人结婚需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2. 结婚证明:在法国结婚,双方应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证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 涉外婚姻:法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法国相关法律和外国法律。
在法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应向法国政府申请结婚证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国际私法
整理课件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n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 中国法院的起诉?
n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 用法律?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案例讨论课)
整理课件
北京人在纽约
n 王起明和郭燕在北京是一对恩爱夫妻, 到纽约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种困惑和矛 盾,他们最终选择了在纽约离婚。不久, 郭燕与其美国老板结婚,后又离婚。
n 王和郭在均无美国国籍且未定居美国的 情况下,离婚是否有效?郭与其美国老 板结婚离婚应适用何国法律?我国涉外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国家有 何差异?
整理课件
n 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 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 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 成,就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 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 养儿子的义务。
整理课件
n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 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 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 每月350元。
整理课件
n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 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 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 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 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 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 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 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n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 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 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 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 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 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罗芳【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就原有规则作出大幅度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学界就该两条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解释有较大的分歧.对比分析学者的迥异观点,可发现各类观点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涉外结婚实际上涉及涉外婚姻的缔结和有效性判定两个层面的问题,应当从不同的层面准确理解第21条、第22条的适用范围.第21条主要指向涉外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第22条则只能用于判定涉外婚姻的形式有效性.就涉外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以及涉外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则需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补充和明确.【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6页(P9-14)【关键词】涉外结婚;涉外婚姻的缔结;涉外婚姻的有效性;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作者】罗芳【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漳州363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极为常见,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第三章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作出专章规定,全面涵盖了涉外结婚、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离婚、涉外收养等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拟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探讨。
《适用法》第21条、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该两条规定大幅度修改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的原有规定,连结点的选用及立法技术均颇具进步性。
(一)连结点的“灵活化”与“合理化”第一,《适用法》第21条以“属人法”为结婚实质要件的首要准据法,全面颠覆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所采用的绝对“婚姻缔结地主义”,更符合实践的发展。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几种主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是最古老也是最流行的原则。
依此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点都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地点也无效。
适用这一原则尽管简便易行,而且也尊重了缔结地的风俗适应等公共秩序,而且还能够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说明。
然而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因而会显现大量的“迁徙婚姻”(或称“移住婚姻”)。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要紧是考虑到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通常适用属人法。
婚姻关系适用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移住婚姻”的现象,但适用属人法也有一些现实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是适用夫君的属人法,依旧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而双方的属人都给予考虑,那么假如双方的属人法不一样如何处理。
一样认为能够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假如当事人一方的国籍或住宅在法院国,有的国家主张能够适用法院地法。
混合制在采纳混合制的国家中,以婚姻举行地、当事人住宅地和国籍作为连结点,或以婚姻举行地为主,兼采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或以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作选择或重叠适用。
这一原则由于较为灵活,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而在实践中采纳。
结婚的形式方面,目前要紧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
对其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的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长期以来该原则一直为各国广为同意。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本国公民或住宅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外国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假如一味地强调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依缔结地法(行为地法)方为有效,那么就可能显现当事人在外国依当地的要求缔结的婚姻回到国内反而变得无效,也确实是显现了“跛脚婚姻”的情形。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
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摘要: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其中,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五不”现象:即不系统、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不科学。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加快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
目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已经启动,草案正在酝酿之中。
(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正在讨论的草案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附则”等八章组成。
其中,第六章“婚姻家庭”包括10个条款(第6170条),涉及结婚的条件和效力、离婚的条件和效力、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扶养、监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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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此引起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变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后果。
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由于各国关于结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而各国解决结婚冲突的规定也各不一致。
(一)实质要件结婚需满足的条件依哪国的法律确定?1.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含义及内容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必备条件主要包括结婚当事人的自愿和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和禁止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等。
由于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传统习惯,乃至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结婚年龄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两个方面。
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制度一“婚姻缔结地法”与“属人法”各国解决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主要有同种制度: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二是“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依照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应视为有效;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也无效。
适用这一做法有多种理论依据,例如“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学说。
另外,婚姻的缔结事关缔结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而且结婚实质要件依缔结地法简便易行,能减少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麻烦。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主要是美国和大多数拉美国家。
但单纯地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大量增加。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是指适用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包括当事人住所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就简单易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一是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
即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住所地法或各自本国法。
根据该原则,在结婚实质要件上,当事人必须符合各自属人法的规定,其婚姻才能有效缔结;否则,婚姻不能成立。
这种规定较为宽松,有利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成立,故众多国家都采用这种做法。
其二是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根据这一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其实质要件必须同时符合双方的属人法。
这种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基于单一制或会造成大量移住婚姻,产生法律规避问题,或增加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困难,产生“跛脚婚姻”现象,现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大多采用混合制。
我国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以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的也是以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
该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这里的结婚条件指的就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若《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该法。
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结婚所适用的法律应受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调整。
该规定考虑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有利于婚姻的缔结。
这种混合制既考虑到了我国的情况,也尊重了他国的立法;体现了有利于婚姻的缔结、尽量使婚姻有效的立法目的,符合世界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关于登记结婚的焦点问题,双方均非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的,可否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1.双方均为外国人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如果他们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3.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如果他们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三)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焦点问题1.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结婚条件”是否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王某在国内大学毕业后去英国维续深造,留学期间与英国一同校女孩相识相恋,现在准备结婚。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些中具有关“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准备在英国结婚的他们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英国女孩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即其应适用英国的法律。
中国法律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不适用他们。
2.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夫妻人身关系是否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多年前张某从云南到越南,一直做国货批发生意,经商期间与越南一商界女老板成婚。
他们的夫妻人身关系,是否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选定权、计划生育义务、地位平等和独立、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以及禁止行为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张与越南女老板二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越南,应适用越南的法律。
3.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定?吴某先在黑柯后到俄罗斯做生意,积攒了一大笔钱财。
前不久他与一俄罗斯女子结婚。
他们的夫妻财产关系,应否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因此,他们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如果他们协议选择了妻子国籍国俄罗斯的法律,吴某和俄罗斯女子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俄罗斯的法律。
如吴某没有选择,则适用他们婚后定居地俄罗斯的法律。
4.中国人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何国法律的规定?齐某去加拿大留学,学业期满,在加拿大就业数年,与加拿大一女孩结婚,婚后生儿育女。
他们与子女的人身、财产关系,应否适用我国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齐某和加拿大女孩有共同经常居住地加拿大,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加拿大的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四)形式要件结婚需履行的手续依哪国的法律确定?1.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含义及内容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婚姻取得国家或社会的承认而由结婚当事人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婚姻合法成立在形式上的必备条件,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主要方式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民事登记方式就是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到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手续,并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是采取这一种形式。
宗教方式则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信仰的宗教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
采取这一方式的主要是一些宗教盛行的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塞浦路斯等。
2.结婚形式要件法律适用制度“婚姻缔结地法”与“属人法”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一样,各国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调整主要也有两种制度。
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本国法;二是“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或采取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属人法;一般说来,如果婚姻关系完全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仅形式不够完备,就很难从根本上否定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相反,尽管举行了隆重而完备的结婚仪式,如果婚姻不具备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无法得到国家与社会的承认。
因此,世界各国对结婚的实质要件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形式要件比较宽松。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要求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婚姻,在其他国家也应被认为有效,其理论依据就是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论。
这一原则被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所采纳。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就是要求凡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处结婚,其方式必须遵守本国法的规定。
这一原则主要为一些奉行宗教方式的国家所采纳。
如果单纯采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使会产生“跛脚婚姻”。
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便采纳了混合标准。
我国结婚形式要件法律适用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属人法,我国采取的是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属人法原则。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该条采用了“择一制”的方式处理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中,其中任何一种法律认为婚姻有效,即应认为婚姻有效。
这种立法方式具有显著的优点,它扩大了可选择法律的范围,能够有效地避免因各国结婚方式规定不同而影响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使婚姻在形式上易于成立,使婚姻关系得到稳定,与国际立法趋势相符。
但“跛脚婚姻”的有效避免需要择一制的普遍适用才能实现,否则这一目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现。